人造板增值税税率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税率为18%;塑料制品,税率为5%;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税率为3%;化学纤维:化学短纤维税率为5%;人造纤维长丝税率为15%;合成纤维长丝税率为10%;
百分之十七
一般纳税人销售木制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合板是一种最常见的胶合板,是将三层薄木板按不同纹理方向粘在一起制成的。三合板的发明是1810年,英国科学家用三合板制作轻型飞机,接着工业广泛应用。三合板在中国1910年就开始使用,主要做钟表盒和工艺品,多为三层。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退税率调整为%
366 4412101199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热带木薄板制其他竹胶合板〔每层厚度≤6mm,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所列木材〕 5
367 4412101911 至少有一表层为濒危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为温带非针叶木制,每层厚度≤6mm〕 5
368 4412101919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为温带非针叶木制,每层厚度≤6mm〕 5
369 4412101929 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每层厚度≤6mm〕 5
370 4412101999 其他竹胶合板〔每层厚度≤6mm〕 5
371 4412102099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非针叶木的其他竹制多层板〔每层厚度≤6mm〕 5
372 4412109190 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其他竹制多层板〔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所列木材〕 5
373 4412109290 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其他竹制多层板 5
374 4412109990 其他竹制多层板 5
375 4412310010 至少有一表层为桃花心木薄板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 5
376 4412310020 至少有一表层为拉敏木薄板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 5
377 4412310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热带木制的胶合板〔每层厚度≤6mm,竹制除外,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所列木材〕 5
378 4412321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温带非针叶木薄板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竹制除外〕 5
379 4412329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非针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竹制除外〕 5
380 4412390090 其他薄板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竹制除外〕 5
381 4412941010 至少有一表层是桃花心木的木块芯胶合板等〔还包括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 5
382 4412941020 至少有一表层是拉敏木的木块芯胶合板等〔还包括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 5
383 4412941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的木块芯胶合板等〔还包括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 5
384 4412949190 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还包括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所列木材〕 5
385 4412949290 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还包括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 5
386 4412949990 其他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还包括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 5
387 44129910102 至少有一表层是桃花心木的多层板 5
388 44129910202 至少有一表层是拉敏木的多层板 5
389 4412991090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的多层板 5
390 4412999190 其他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针叶木面多层板〔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所列木材〕 5
391 4412999290 其他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针叶木面多层板 5
392 4412999990 其他针叶木面多层板 5
393 4413000000 强化木〔成块,板,条或异型的〕 5
森林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其他法规所交纳的税款和费用。税款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款是国家以税收形式实现的社会扣除,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收还作为有计划地调节经济活动的杠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一致的利益关系。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政府其他部门制定了一些筹集林业生产基金和林业管理经费的法规。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和费用是森林工业企业应尽的义务。
森林工业企业交纳的税金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后来经过多次税制改革,到1988年底为止,根据税法,森林工业企业的赋税有:①产品税。是在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产品征收的部分划分出来单独设置的一个新税种。根据产品税税法,森林工业企业从事工业产品生产,是纳税人。以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现行的森林工业企业产品税的税率是:原木、锯材10%,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3%,牛皮纸和纸板5%,普通纸和纸板10%,小料加工产品5%。②营业税。也是在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营业行为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恢复设置了营业税这个独立的税种。森林工业企业兼营林区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应按营业总收入额或营业收益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零售商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和税率3%计算,批发商业按购销差额和税率10%计算。③农林特产税。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中,确定其征税范围是: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认为应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农林特产税按产品收入计征,税率为5~10%,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不同农林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分别规定。到1988年底为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的木材采运生产暂缓交纳农林特产税。南方林区和其他地区,农民或国营森林工业企业采伐木材,都按第一次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农林特产税。这些地区的森林工业企业生产的木材,除交纳农林特产税外,还要交纳产品税。④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和所在地区的税率7%或5%、1%计算纳税。⑤教育附加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和税率1%计算纳税。⑥建筑税。对用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课税对象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一切使用上述投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他们所属设在城镇和农村的集体企业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人。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应税投资额的10%。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集的一种特别基金。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在征集范围。征集比率为列举要征集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5%。
森林工业企业交纳的费用
森林工业企业依法应交纳的费用有:①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1961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林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建立“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从每立方米原木成本中提取10元作为育林基金,供更新、造林、育林之用;另提取5元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用于伐区延伸,转移线路和相应的工程设施等。1984年2月5日,财政部、林业部、农业银行发出《关于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只用于社队集体更新、造林、育林、护林。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到1988年底为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运企业的育林基金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取消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办法,恢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建立伐区道路延伸费制度。其他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运企业提取育林基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木材销售收入的15%。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收入的12%提取,更新改造资金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收入的8%提取。②1988年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每立方米收取林政管理费3元,林区管理建设费5~10元。③木材市场管理费,不超过木材成交额的1%。
1991年国家对税费作如下调整:①产品税,东北(黑龙江、吉林,下同)、内蒙古原木由10%降到5%。②锯材、人造板由原来缴产品税改为加工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额的14%。③东北、内蒙古用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制造的第一道产品(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糠醛、饲料、木炭、活性炭、栲胶、长2米以下板方材等)均免税。④东北、内蒙古小径木(长2米以下,径8厘米以下)免税;亏损的薪材、次加工材、经省(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免税。⑤东北、内蒙古育林基金,由21%提高到26%。
出口退税:9.0%
进口关税最惠国:4.0%
进口关税普通:30.0%
出口关税税率:0.0%
进口增值税:17.0%
消费税:0.0%
申报要素:1、品名;2、外观(多层板);3、每层材质及树种名称;4、单层厚度;5、请注明立方米数或平方米数;6、规格;7、加工工艺
监督条件:AB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的规定和各地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90301B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其他无环醚、部分图书、含金产品和干制蔬菜的商品编码进行扩展,如:将商品编码2909190090“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扩展为29091900901“按13%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3%退13%”和29091900902“按17%征税的其他无环醚及其卤化等衍生物,征17%退13%”。此次共调整25条海关10位商品编码,具体见附件。
二、将0712909090“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扩展调整为07129090901“按13%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3%退5%”和07129090902“按17%征税的干制的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征17%退13%”。
三、设置商品编码4412390090“其他薄板制胶合板”的消费税退税率。
四、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五、本通知第二条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