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拆迁是木屋,拆迁补偿会很低吗,国家
你好,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同,没有统一的国家补偿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拆迁部门,由于是木质结构所以价格很低。但拆迁的原则是要保障被拆迁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如果补偿标准太低不能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是违法的,可以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只有评估价按不同的房屋的结构评估补偿价格的。木结构相对造价低一点,房屋拆迁补偿重点在地价补偿。
山里一个破旧的木屋,专家勘察居然是“金丝楠木屋”,评估价更是高达上亿元,房屋主人杨老人最后将木屋卖给了一个古玩爱好者。
破旧老宅,竟价值上亿元在湖北恩施地区打算打造一个景点,当人们上山考察时,一名古玩爱好者突然被一个年久失修的木屋吸引了。
这个木屋外表是一个古代建筑,看样子感觉十分破旧。可古玩爱好者说,这是一个用金丝楠木打造的木屋,其价格肯定不菲。
当这个消息被传扬出去后,很多人怀疑木屋的真实性,以为是商家为了景点进行的炒作。于是请了专家亲自过去鉴定,没想到这个木屋金丝楠木屋的金丝楠木高达90%。
按市场价计算,一吨的金丝楠木高达一百五万,这个木屋几码有十吨左右,即使没有8亿,价格也高达上亿了。
很多人好奇屋主人是一名无儿无女的穷困老大爷,为何会有价值连城的木屋。其实这还要往老大爷的祖上说起,当年老大爷的祖上是明朝的大官。
为了躲避战乱,就在深山里打造了一座金丝楠木屋,之后这个木屋被一代代地传承下来。能拥有这么多的金丝楠木,当年大爷的祖上一定是一个富贵人家。
在古代金丝楠木的价格就已经非常昂贵,一般皇宫会选择用金丝楠木建造,而且皇帝的龙椅也是选择上乘的金丝楠木打造的,可以想象大爷的木屋有多珍贵。
屋主人几百万卖掉,没有捐给国家。这样一个昂贵的屋子,应该作为文物保护起来,也能用来当成历史建筑物的参考。很多网友知道金丝楠木屋的价值,希望大爷将其捐赠给国家。
不过大爷最后以几百万的价格卖给了古玩爱好者,古玩爱好者打算将这个木屋进行修缮,然后再保护起来。
大叔因为无儿无女,古玩爱好者也给大爷找到了一个合适的房屋。其实这样的结果对大爷来说是好事,大爷如果把房屋免费捐献给国家,大爷又该如何生活。
大爷卖给古玩爱好者,对方将这个木屋进行修缮,将木屋整理一新,还很好地保护起来,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大爷年龄大了,久居深山也不是长久的事情,将来养老该怎么办,纵使住在价值连城的木屋内,身边无人照顾也无济于事。
有些网友用道德绑架大爷,说大爷是见钱眼开。这个祖屋大爷居住了一辈子,没有第二个房屋,而且大爷生活窘迫,捐赠出去大爷今后怎么活。
大爷把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卖给珍视它的人,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大爷住了一辈子,也不知道木屋的价值,更不懂如何保护,把房屋交给懂的人,大爷的做法可谓是明智之举。
金丝楠木为何价格怎么高?金丝楠木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其价格一直保持着一个字“贵”。金丝楠木为何有如此高的身价呢?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金丝楠木的稀少。金丝楠木生长要求非常苛刻,生长在我国北纬25—30度之间,其生长极为缓慢,需要上百年才能成才。
俗话说,物以稀为贵,金丝楠木就是这样道理。金丝楠木还是我国特有一种木材,一般金丝楠木主要产于云、贵、川等地。
然后,金丝楠木的纹理好看。金丝楠木备受文人墨客的喜欢,不仅因为它有淡淡的幽香气味,还因为金丝楠木有如丝绸一般的纹理。
这种纹理在太阳光下会泛出金光闪闪的样子,给人一种非常贵气的感觉,所以古代很多君王喜欢用金丝楠木打造家具,像一种身份的象征。
最后,金丝楠木的特点。金丝楠木除了它特有的纹理,还因为它非常经久耐用。金丝楠木泡在水中不会腐烂,不会造虫蚁啃食,冬天不冷,夏天不热,是难得好的材料。
金丝楠木可以千年不朽,正是因为它这个特点,很多达官贵人在古代时喜欢用金丝楠木打造棺材。
综上所述老大爷估价八个亿的祖传“金丝楠木屋”虽没有捐赠给国家,但也给木屋找了一个好主人。老大爷将木屋卖给了古玩爱好者,被修缮好的木屋会被更好地保护起来。
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或者去当地的论坛和贴吧问下,比较详细点
上面的人毕竟都是挺多的关心的人,他们估计会给你明确的答案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最后祝你找工作顺利,工作顺心,生活开心————————————
—————————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给个好评,祝愿你生活更美好——————————
要拆迁前都有公安来登记住户,也就是房子的户主和他的家人,也就是互控冻结,这样就不能随便的迁入户口了,基本这样就是要开始拆迁了,要是所准备,你最好让你的家人了解下相关的文件,新出的房屋拆迁补偿,
你们当地的房屋拆迁补偿,然后一些相关的文件比如,拆迁,物权,你觉得需要了解的,拆迁不是一个拆迁文件就包括在内的,很多当地的拆迁都有些问题,你有一点的不了解以后就要吃亏的,就像我们这里,拆迁居然给我们产权调换的是经济适用房,
要是你不了解经济适用房你就不知道,你接这个房子会有什么问题。经济适用房是不完全产权,有一部份的产权在国家或是房屋开发商的手里,他们就有一定全力的处理他那一部份的产权,
要是出售还要补助一个什么费用那个就是10%,但是还建房,也就是安置房那个是完全产权出售只交3%的契税,还有些别的什么你可以去看下经济适用房的文件看下。
扩展资料: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简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房源优势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安置房
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和办理流程如下: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建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建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建往往不了了之,建议收集有关证据,及时通过律师介入来维权。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补充回答:
第九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的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 补充回答: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补充回答: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 屋
类 别
补偿价格
(元)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80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砖混
结构
一等
70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6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6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5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4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4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 结构
一等
3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2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2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 结构
一等
15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100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5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补充回答: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补偿单价
(元)
备 注
1
水泥坪
m3
300
2
水 渠
m3
120
按砌体计算
3
固定灶台
组
80
4
无油烟灶
套
600
5
高档防盗门
扇
1000
每户防盗门不超过3扇(含3扇),超过的,每扇只给移装费50元
6
普通防盗门
扇
600
7
简单防盗门
扇
300
8
不锈钢防盗网
m2
60
9
空调移机(立)
台
200
分体机
10
热水器移装
台
200
11
水泥电杆(8米以上)
根
800
含配件
12
水泥电杆(8米以下)
根
400
含配件
13
水泥电杆(5米以上)
根
200
含配件
14
铝合金卷闸门
m2
150
15
铝合金门窗
m2
12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糟,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附件中未列入项目,一般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70%予以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名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备 注
挡土墙护 坡
砌浆、水泥沟缝
m3
160
条石护坡酌减,水泥粉面每m2增加5元
干砌、水泥沟缝
m3
120
围 墙
块石、预制砖墙
m3
270
有水泥粉面的每m2增加5元,墙面粉白灰的每m2增加1.5元
24厘米眠墙
270
24厘米有眠斗墙
230
24厘米无眠斗墙
190
土砖、土筑墙
80
压水井
口
1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
150元
红薯窖
m3
100—120
附件4
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水 池
沼气池
化粪池
砌 体
砌体m3
砌体m3
砌体m3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300元
300元
300元
混凝土
400元
400元
400元
附件5
粪池补偿标准
结构
土涵
三砂
砖砌、粉水泥
价格
25元/m3
40元/m3
60元/m3
附件6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搬家费
40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过渡费
300元/月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附件7
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单位:元/坟
坟墓
骨灰盒(坛)
土 坟
三合土(水泥)坟
双人合葬坟
类别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补偿费
300
500
300
600
400
1000
600
说明:
1、规划区范围外,征收土地后该村、组尚有集体土地的,由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迁坟地点。在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土地,经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后,自行解决迁坟地点的,每坟另补偿700元。如无迁坟地点,由拟用地单位在规划的公墓内进行安置的,不另行补偿。
2、用建筑材料修缮加固的坟墓,根据用材料类别迁坟补偿标准在同类坟墓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100%。
3、超过迁坟公告期限,逾期不迁的,由拟用地单位深埋处理,不再补偿。 补充回答:
附件8
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构筑物)视结构类别,按本办法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使用次品、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2、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从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楼层和架空层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3、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
4、共墙按一半计算面积,寄搭作无墙处理。
5、本标准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分为五类十三等,计算补偿时,视房屋的结构,按所属类别的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得越类计算补偿。
文 号:湘政函〔2009〕123号 所属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09-06-08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永州 批复所属主题:法制所属题裁:省政府文件签署日期:2009-06-08 00:00:00统一登记号:HNPR—2009—00023信息时效性:2014-06-08 00:00:0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批复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永政[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4月16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区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第六条市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未经国土资源、住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对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补偿
第八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结构。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
2.二级: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
3.三级: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
(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
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
2.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土坯墙填充,瓦屋面。
(四)简易结构房屋:
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或未达到本条款已描述等次的其他房屋。
第九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土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土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
第十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
(四)简易结构房屋15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
第十三条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四条早期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正在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时除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补偿外,增加房屋补偿(不含附属物)总额30%的补偿款,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偿(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涉及的机器设备等迁移费不再重复补偿)。其办公、职工宿舍、仓库等用房征收时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未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征收时,其补偿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补偿:征收时一般按0.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有国土资源部门权属证明文件的以文件中确定的实际面积计算;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征收该宗集体土地时,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一等、二等两个档次。
(一)一等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板地面;
2.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包含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
4.门窗: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木料或不锈钢窗套,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500×500以上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门窗:铝合金门窗、木质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七条各等级装饰的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150元/平方米;
(二)二等1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条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
第十九条装饰补偿按房屋装饰的实际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二十条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属于房屋主体组成部分的,给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顶)、120元/平方米(瓦屋顶)的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上的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第二十三条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过渡费。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其搬家费为3000元/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其搬家费为2000元/户。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时间原则上为30个月。过渡费按照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超出30个月过渡时间的,延期过渡费双倍计算。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单职工、选择货币安置的和其它政策性安置的无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含未经批准加盖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适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收协议,拒不搬迁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安置
第二十七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400元/平方米(补助费),其余超出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被征收人且已按本条款享受过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应房屋安置:
(一)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文认定);
(二)不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有祖遗院落的;
(三)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
第三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时可增加或享受相应房屋安置面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子女年龄未满23周岁且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双女结扎户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三)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的继承人共可享受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四)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本人在外工作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五)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房屋安置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前已亡故的;
(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具备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且其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安置价选择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安置房屋为住宅楼的,安置房屋起步价为73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户选择安置用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价计算,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安置房屋的大修基金、契税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屋价格的楼层调节标准在征收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安置房屋交房时应具备住建部门确定的入住条件。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五条空置院落的确定及奖励:宅基地每院按0.25亩计算,被征收房屋现有建筑面积统一折算为2层,折算后院子的剩余部分即为空置院落,空置院落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部分安置面积的,放弃安置面积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有效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的面积按照230元/平方米的予以补助。
人均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平方米的,在执行原有补偿政策的基础上,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每人4万元奖励。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有县区计生部门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单职工(本人为户主或其配偶的)只按原政策安置,不享受上款规定之奖励。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搬迁的,征收人应给被征收人予以奖励,此奖励按阶段进行。奖励金额由征收人在征收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十九条在征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参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收安置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城市化进程水平较高的村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由接受委托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予明确但按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救助、保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原定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03年2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咸政发〔200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