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问题~~~
诚实/せいじつ/诚实,老实
草根木皮/そうこんもくひ/做中药用的草根树皮
背広/せびろ/男性西装
途上/とじょう/路上,中途
呕吐/おうと/呕吐
店番 /みせばん/看店的,店里当班
租赋
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泰和五年,章宗谕宰臣曰:“十月民获未毕,遽令纳税可乎?”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辽东、临潢、陕西地寒,稼穑迟熟,夏税限以七月为初。凡输送粟麦,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递减五升。粟折秸百称者,百里内减三称,二百里减五称,不及三百里减八称,三百里及输本色槁草,各减十称。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之资,藏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户济之。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预。猛安谋克户、监户、官户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则预其数。墓田、学田,租税、物力皆免。
民诉水旱应免者,河南、山东、河东、大名、京兆、凤翔、彰德部内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余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则通以八月为限,遇闰月则展期半月,限外诉者不理。非时之灾则无限。损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损之数,六分则全征。桑被灾不能蚕,则免丝绵绢税。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月以捷步申户部。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所当输者、止出雇钱。进纳补官未至荫子孙、及凡有出身者、(谓司吏、译人等。)出职带官叙当身者、杂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应已带散官未出职者,子孙与其同居兄弟,下逮终场举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身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后免杂役。
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十年,以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一,诏有司命悉均之。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诏免民户残欠租税。皇统三年,蠲民税之未足者。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谓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配贫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预借河北东西路、中都租税,上以国用虽乏,民力尤艰,遂不允。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又诏曰:“朕比以元帅府从宜行事,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八年十月,彰德军节度使高昌福上书言税租甚重,上谕翰林学士张景仁曰:“今租税法比近代甚轻,而以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税敛殊轻,非税敛则国用何从而出?”二年二月,尚书省奏:“天下仓廪贮粟二千七十九万余石。”上曰:“朕闻国无九年之蓄则国非其国,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赋,岁取九百万石,自经费七百万石外,二百万石又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贷之用,余才百万石而已。朕广蓄积,备饥谨也。小民以为税重,小臣沽民誉,亦多议之。盖不虑国家缓急之备也。”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东、陕西去年租税。十三年,谓宰臣曰:“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虑小民不能详知,吏缘为奸,仍旧征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十月,敕州县官不尽力催督税租,以致逋悬者,可止其俸,使之征足,然后给之。十六年正月,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税。十七年,上问宰臣曰:“辽东赋税旧六万余石,通检后几二十万。六万时何以仰给,二十万后所积几何?”户部契勘,谓:“先以官吏数少故能给,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数多,以此费大。”上曰:“当察其实,毋令妄费也。”十七年三月,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十八年正月。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余顷,诏蠲其租。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前岁被灾,诏免其租税。以户部尚书曹望之之言,诏减鄜延及河东南路税五十二万余石,增河北西路税八万八千石。又诏诸税粟非关边要之地者,除当储数外,听民从便折纳。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前时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递运者,复于它处未尝就役之家征钱偿之。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规告乞征还所役牛夫钱,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复征钱于彼,前虽如此行之,复恐所给钱未必能到本户,是两不便也。不若止计所役,免租税及铺马钱为便。其预计实数以闻。若和雇价直亦须裁定也。”有司上其数,岁约给六万四千余贯,计折粟八万六千余石。上复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内居者充役。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之灾者,二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余石。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尝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十一月,诏河水泛溢,农田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怀、卫、孟、郑四州塞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东南北路则量减之。尚书省奏,两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岁一易,若不以地等级蠲除,则有不均。遂敕以赦书特免一分外,中田复减一分,下田减二分。旧制,夏、秋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户部谓如此则诸路所须之物要当和市,转扰民矣。遂命太府监,应折纳之物为祗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如黄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产,乃令所属计置,而罢它应折纳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余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余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论如律。”制可。
十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闲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愿为己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灾伤,阙食之民犹有未输租者,诏蠲之。九月,以山东、河北三路被灾,其权阁之租及借贷之粟,令俟岁丰日续征。上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今岁夏秋租税之半。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谕旨尚书省曰:“海壖石城等县,地瘠民困,所种惟黍稗而已。及赋於官,必以易粟输之。或令止课所产,或依河东路减税,至还京当定议以闻。”五年,敕免河决被灾之民秋租。泰和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诏责躬,免所旱州县今年夏税。九月,陈言者谓:“河间、沧州逃户,物力钱至数千贯,而其差发,有司止取办于见户,民不能堪矣!”诏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随其业,而权止其浮财物力。五年正月,诏有司:“自泰和三年尝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免半年租税。”八年五月,以宋谋和,诏天下,免河南、山东、陕西六路今年夏税,河东、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诏诸路农民请佃荒田者,与免租赋三年,作己业者一年,自首冒佃、及请佃黄河退滩地者,不在免例。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军国所需,一切责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征调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于它境,力竭财殚,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征必先期告之,不急者皆罢,庶民力宽而逋者可复。”诏行之。十二月,诏免逃户租税。四年三月,免陕西逃户租。五月,山东行省仆散安贞言:“泗州被灾,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木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数万,急征重役,悉出三县,官吏酷暴,擅括宿藏,以应一切之命。民皆逋窜,又别遣进纳闲官以相迫督。皆怙势营私,实到官者才十之一,而徒使国家有厚敛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诏从之。兴定元年二月,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六万石。四年,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亳州大水,计当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止免十万而已。”诏命治三司官虚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诏免租劝种,且命参知政事李复亨为宣慰使,中丞完颜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宽民输税之限。十一月,上曰:“闻百姓多逃,而逋赋皆抑配见户,人何以堪?军储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军须钱太多,亡者讵肯复业乎?”遂命行部官阅实免之,已代纳者给以恩例,或除它役,仍减桑皮故纸钱四之一。三年,令逃户复业者但输本租,余差役一切皆免。能代耕者,免如复户。有司失信擅科者,以违制论。
四年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今民输税,其法大抵有三,上户输远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然近者不下百里,远者数百里,道路之费倍于所输,而雨雪有稽违之责。遇贼有死伤之患。不若止输本郡,令有司检算仓之所积,称屯兵之数,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则增敛于民,民计所敛不及道里之费,将忻然从之矣!”五年十月,上谕宰臣曰:“比欲民多种麦,故令所在官贷易麦种。今闻实不贷与,而虚立案簿,反收其数以补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上闻向者有司以征税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应限。今麦将熟矣,其谕州县,有犯者以慢军储治罪。九月,权立职官有田不纳租罪。京南司农卿李蹊言:“按《齐民要术》,麦晚种则粒小而不实,故必八月种之。今南路当输秋税百四十余万石,草四百五十余万束,皆以八月为终限。若输远仓及泥淖,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趋时,是妨来岁之食也。乞宽征敛之限。使先尽力于二麦。”朝廷不从。元光二年,宰臣奏:“去岁正月京师见粮才六十余万石,今三倍矣,计国用颇足,而民间租税征之不绝,恐贫民无所输而逋亡也。”遂以中旨遍谕止之。
牛头税
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三年,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谨,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
世宗大定元年,诏诸猛安不经迁移者,征牛具税粟,就命谋克监其仓,亏损则坐之。十二年,尚书省奏:“唐古部民旧同猛安谋克定税,其后改同州县,履亩立税,颇以为重。”遂命从旧制。二十年,定功授世袭谋克,许以亲族从行,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二十一年,世宗谓宰臣曰:“前时一岁所收可支三年,比闻今岁山西丰稔,所获可支三年。此间地一岁所获不能支半岁,而又牛头税粟,每牛一头止令各输三斗,又多逋悬,此皆递互隐匿所致,当令尽实输之。”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世宗谓左丞完颜襄曰:“卿家旧止七具,今定为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议此,而卿皆不欲,盖各顾其私尔。是后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书省复奏其事,上虑版籍岁久贫富不同,猛安谋克又皆年少,不练时事,一旦军兴,按籍征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验实推排。阅其户口、畜产之数,其以上京二十二路来上。八月,尚书省奏,推排定猛安谋克户口、田亩、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有奇,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飐,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田四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后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并征牛头税粟,上曰:“积压五年,一见并征,民何以堪?其令民随年输纳。被灾者蠲之,贷者俟丰年征还。”
发音 duǒ yī dà jiáo
释义 朵:动;颐:下巴.动嘴大吃.
出处 盖如久处灾区之民,草根木皮,冻雀腐鼠,罔不甘之,朵颐大嚼.(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第二十九章)
我六岁左右时害了疳疾,一张脸黄僵僵的,一出门身背后就有人喊“猴子猴子”。回过头去搜寻时,人家就咧着白牙齿向我发笑。扑拢去打吧,人多得很。装作不曾听见吧,那与本地人的品德不相称。我很羞愧,很生气。家中外祖母听从佣妇、挑水人、卖炭人与隔邻轿行老妇人出主意,于是轮流要我吃热灰里焙过的“偷油婆”、“使君子”,吞雷打枣子木的炭粉,黄纸符烧纸的灰渣,诸如此类药物,另外还逼我诱我吃了许多古怪东西。我虽然把这些很稀奇的丹方试了又试,蛔虫成绞成团的排出,病还是不得好,人还是不能够发胖。照习惯说来,凡为一切药物治不好的病,便同“命运”有关。家中有人想起了我的命运,当然不乐观。
关心我命运的父亲,特别请了一个卖卦算命土医生来为我推算流年,想法禳解命根上的灾星。这算命人把我生辰干支排定后,就向我父亲建议:
“大人,把少爷拜给一个吃四方饭的人作干儿了,每天要他吃习皮草蒸鸡肝,有半年包你病好。病不好,把我回生堂牌子甩了丢到大河潭里去!”
父亲既是个军人,毫不迟疑的回答说:
“好。就照你说的办。不用找别人,今天日子好,你留在这里喝酒,我们打了干亲家吧。”
两个爽快单纯的人既同在一处,我的命运便被他们派定了。
一个人若不明白我那地方的风俗,对于我父亲的慷慨处会觉得稀奇。其实这算命的当时若说:“大人,把少爷拜寄给城外碉堡旁大冬青树吧,”我父亲还是会照办的。一株树或一片古怪石头,收容三五十个寄儿,照本地风俗习惯,原是件极平常事情。且有人拜寄牛栏拜寄井水的,人神同处日子竟过得十分调和,毫无龃龉。
我那寄父除了算命卖卜以外,原来还是个出名草头医生,又是个拳棒家。
尖嘴尖脸如猴子,一双黄眼睛炯炯放光,身材虽极矮小,实可谓心雄万夫。他把铺子开设在一城热闹中心的东门桥头上,字号名“滕回生堂”。那长桥两旁一共有二十四间铺子,其中四间正当桥垛墩,比较宽敞,许多年以前,他就占了有垛墩的一间。住处分前后两进,前面是药铺,后面住家。铺子中罗列有羚羊角、穿山甲、马蜂巢、猴头、虎骨、牛黄、马宝,无一不备。最多的还是那几百种草药,成束成把的草根木皮,堆积如山,一屋中也就长年为草药蒸发的香味所笼罩。
铺子里间房子窗口临河,可以俯瞰河里来回的柴炭船、米船、甘蔗船。河身下游约半里,有了转折,因此迎面对窗便是一座高山。那山头春夏之际作绿色,秋天作黄色,冬天则为烟雾包裹时作蓝色,为雪遮盖时只一片眩目白色。
屋角隅陈列了各种武器,有青龙偃月刀、齐眉棍、连枷、钉耙。此外还有一个似桶非桶似盆非盆的东西,原来这是我那寄父年轻时节习站功所用的宝贝。他学习拉弓,想把腿脚姿势弄好,每个晚上蜷伏到那木桶里去熬夜。想增加气力,每早从桶中爬出时还得吃一条黄鳝的鲜血。站了木桶两整年,吃了黄鳝数百条,临到应试时,却被一个习武的仇人摘发他身分不明,取消了考试资格。他因此赌气离开了家乡,来到武士荟萃的凤凰县卖卜行医。为人既爽直慷慨,且能喝酒划拳,极得人缘,生涯也就不恶。作了医生尚合不得把那个木桶丢开,可想见他还不能对那宝贝忘情。
一
流民,学术界一般认为是指那些失去土地而无所依附、被迫流亡他乡的人群。曾有学者将流民的涵义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1)丧失土地而无所依归的农民;(2)因饥荒年岁或兵灾而流亡他乡的农民;(3)四处求乞的农民;(4)因自然经济解体的推力和城市化的吸力而盲目流入都市谋生的农民,尽管他们有可能还保存小块土地[1](P3)。以上第(4)条“自然经济解体”主要是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冲击的结果,已带有鲜明的“近代”色彩,显然已超出本文讨论的范畴。
从上面对“流民”的界定中,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生产者的农民与自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分离,成为流民的基本特征,而“丧失土地”、“饥荒年岁”和“兵灾”正是导致大批流民出现的主要原因。下面就清初流民的成因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丧失土地
在封建社会,自耕农、半自耕农丧失土地主要由于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凡所以养生者,不地著则不得也”[1](P5),这句话说出了当时人们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生于斯,长于斯,终老于斯”,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作为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一直是社会的最主要的生产手段和财富的最稳妥保障,因而便一直是封建社会中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2](P191),自然成为统治阶级掠夺的主要对象。
明末天启、崇祯两朝土地兼并已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地主阶级无休止地追求财富,所谓“求田问舍,而无所底止”[3](P8),造成了农民大量失去土地,身无立锥之处,被迫流散四方。这种长期郁积起来的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终于酿成了轰轰烈烈的明末农民大起义。
清王朝建立后,随着满族贵族和八旗兵的大量入关,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4](卷12)为由,在北方开始圈占土地。从顺治元年十二月(1645年1月)至顺治四年正月(1647年2月),大规模的圈占就有三次,涉及范围自京畿各州县至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后又扩展至顺天、保定、易州、永平等四十二府。此后,大规模的圈地告一段落,但局部地区的圈地事件仍时有发生,而且随同满洲八旗驻防,由直隶省扩大到山东济南、德州、临清、江北徐州、山西太原、潞安、平阳、蒲州等地。据统计,这个时期由皇室、满洲贵族和各旗王公圈占的土地约有2万2千余倾[5](卷5),八旗兵圈占的土地竟高达14万余顷[6](卷21)。
清人姚文燮在《圈占记》中描述当时情形说,“所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而且“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7](卷31),连农民的房屋也被圈占。这种强取豪夺的结果,使大批农民丧失房地,只能背井离乡,加入流民的行列,其中有一部分辗转流徙到内蒙古地区垦荒。例如,流落到卓索图盟的汉族佃户中,就有不少是在满州贵族历次圈占土地中被迫离开家园的直隶人[8](P87)。
(二)灾荒和饥馑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仍的国家,翻开史籍,水、旱、虫、风、霜、雪、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比比皆是。旱则“赤地千里”,涝则“一片汪洋”,“一部二十四史,几乎同时也是一部中国灾荒史”[9](P158)的说法可以说是不刊之论。据有关资料表明,自汉高祖元年(公元有206年)至明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1850年间,重灾年份有1242年[2](P237)。进入明末,由于统治阶级的奢侈腐败,人祸更加重了天灾。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到崇祯十二年(1639年),自然灾害连年不断,遍及全国。特别是北方的陕西、山东等省受灾最重。如崇祯元年(1628年),陕西延安“一年无雨,草木枯焦。八、九月间,民争采山间蓬草而食。……至十月以后而蓬尽矣,则剥树皮而食,……迨年终而树皮又尽矣,则又掘其山中石块而食”[3](P11)。崇祯末年,山东、河南等地发生虫灾,“草根木皮皆尽,乃以人为粮”[3](P11),出现“饥馑遍野”甚至“人食人”的人间惨剧。在清朝建立后的200年间(1644~1844年),灾害仍频繁发生,仅黄河决口就达364次[9](P159),平均接近一年两次,其发作频率及受灾面积之广,令人触目惊心。在地主阶级残酷剥削掠夺下的小农经济本已脆弱,不可能具有有效的防灾抗灾能力,每遇灾荒,特别是大的灾荒,只能是束手待毙或四处逃荒。所以,灾荒成为“饥民”和“流民”永不枯竭的源头。清代以来,历史上流传的“走西口”和“闯关东”,即流落到内蒙古西部归化土默特部、鄂尔多斯和察哈尔八旗等地区和内蒙古东部昭乌达、卓索图、哲里木盟各旗垦荒谋生的人中,有很大部分就是被各种突发性灾害驱赶出家园的流民。
(三)兵灾
战乱、兵燹也是农民流离失所的重要原因。中国历史上如西晋末年的永嘉之乱、东晋的苏峻之乱,都出现了大量流民,为逃避战乱,不得不背井离乡,流离四方。明末从天启年间陕西澄城的农民揭竿而起开始,统治阶级镇压农民起义的战争便连年不断,战火一直延续到清初的几十年,兵连祸结,硝烟覆盖数十省。在这期间,就性质来说不乏属于进步的战争,但它仍“像一切战争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惨祸、暴行、灾难和痛苦”(列宁语),特别是统治阶级对反抗者采取的一概“剿灭”、“杀绝”的暴行,使社会经济遭受到严重摧残,造成生产力锐减、大批农民逃亡、大片土地荒芜。例如山东“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4](卷13)。山西地区,民人“逃亡最多,而庐舍丘墟,田土荒废”[10](卷9),处处呈现一片残破景象。
当时流徙到内蒙古地区的流民,除了农民外,还有一些其他阶层的人,即所谓“明末鼎革之际,籍隶山陕之官绅,起兵抗拒清军。兵败后无所为,则挈家至塞外避祸。荒山僻野,耕稼其中。或有招捕急而入蒙籍者”[11](P258)。
就这样,由上述种种原因而形成的流民群不顾清政府的法令,克服重重困难,一批批涌入内蒙古地区。他们或垦荒耕种,或被当地蒙古王公和土地所有者雇为佣工,或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同蒙古族人民及其他各族人民一起理蓁辟莽,手胼足胝,开发着北部边疆,使内蒙古地区的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得以迅速发展。
二
日本著名学者田山茂先生在考察研究蒙古地区早期的移民状况时曾指出:“过去来蒙古地方垦种的人,如俘虏、逃亡者、罪犯、驻屯兵等,或者是强迫迁移的,或者是由于军事上的需要。然而到了明代以后,中国北方的贫民,就有许多作为雁行式的季节性移民或常住移民,自发地迁入蒙古了。”[11](P258)
从清代内地迁徙、涌入蒙古地区的人口看,仍然存在着以上两种方式:一是由于当时政治或军事等方面的需要,由国家组织的移民;一是内地人口自发性的迁移。我们所说的流民,显然属于后者。对这些自发地迁入蒙古地区的内地汉人,清代从顺治朝开始,在法令上一直是严格禁止的。
顺治初年规定:“各边口内旷地听兵治田,不得往垦口外牧。”[12]
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颁布了内地民人“不得往口外开垦牧地”[13](卷166)的禁令。
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停止“辽东招民开垦”,下令封禁东北,在山海关、喜峰口等九处边门设守边旗员进行稽查,禁止流民出口[13](卷134)。山海关等处,是内地流民进入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必经之地,边门被封,也就堵住了流民通往内蒙古的通道。
顺治、康熙、雍正等朝,清廷对蒙古地区还颁布了一些禁令,如“严禁各旗越界游牧”、“禁止越旗畋猎”等。这些禁令与牧地禁垦构成了清代对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的基本内容。在对清初蒙古地区推行的封禁政策的研究中,学术界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项政策与清初在内地推行的“劝垦”政策完全相悖,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却很少涉及。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前面已经提及,由于从明末至清初连绵不断的战争,使当时的社会经济遭到空前破坏,造成山东、山西等省农民大批逃亡,大片土地荒芜,这种状况并不仅限于以上几个省分,而几乎遍及全国。“自明季以来,兵火相仍,郡邑丘墟,土田荆棘,户口耗减”[14](P112),成为当时影响了国计民生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学者考订,顺治八年(1651年)清朝户籍册上所载人丁为 1 633 326 人,田土为 2 908 584 顷;顺治九年(1652年)人丁为 14 483 858 人,田土为 4 033 925 顷。以上数额与明代万历六年(1558年)《会典》所载:人口为 60 692 856 人,田土为7 013 976 顷28亩相比,差距极大[14](P114-115),由此可见清初人口流失、土地荒芜的严重程度。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僚机构、军队等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主要是农民阶级的赋税。所谓“无地则无民,无民则无赋”的说法,简单明了地说明了土地、农民与国家赋税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毋庸置疑,清初民人逃地荒引起的赋税不足的现象将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再加上清初连年用兵,巨大的军费开支更使得处于窘境的清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因此,清初的统治者顺治皇帝的当务之急,是如何招徕背井离乡、颠沛流离的流民重新回到土地上去,尽快整顿、恢复农业生产成为当时各项事务的重中之重。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顺治六年(1649年),清廷诏谕全国,“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4](卷43)
为加快落实这项垦荒令,清廷于同年颁布:“各州县以招民劝垦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4](卷43)正式以劝垦之多寡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项内容,足以看出统治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与此同时,清廷还不断接受地方官员的建议,推出一系列有利于“劝令垦荒”的政策,如放宽起科年限,对招徕垦种的流民由国家提供耕牛、农具、种籽等等,为了使农民回到土地上去,用心颇为良苦。然而,由于顺治朝对南方用兵始终未停,这就不能不使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大打折扣。有人总结当时推行垦荒的情形说:“各省民田虽已渐辟,而未能尽辞。”[10](卷11)据当时人统计,顺治九年(1652年)时,清政府每年的钱粮收入是 14 859 000 两,支出数 15 734 000 余两,差额 875 000 余两。顺治十二年(1655年),即清廷颁布禁止内地民人往蒙地垦荒的当年,财政收支差额仍是80余万两[14](P118)。为了解决财政上严重绌支的矛盾,清政府最主要的办法便是进一步采用各种措施让更多的农民附着在土地上,加强对农民赋税征收的力度。因此,禁止内地民人出口外垦荒便是顺理成章的事。让他们出口外垦荒,不利于封建国家“差赋有出”的原则,因为在蒙古地区国家是不向农民征收地丁税的。所以说,清廷在当时采取的蒙地禁垦政策,是当时社会矛盾的反映。它虽然不乏防止蒙汉接近的意图,但禁止内地民人流入内蒙古地区是为了让他们更多地留在内地,使“差赋有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还应指出,清廷禁止内地民人进入蒙古地区垦荒,与他们大部分是流民不无关系。这是因为,清初统治者制定的边疆政策,无一不是以稳定边疆地区的政治秩序为前提的。而流民,特别是大批失去生活资料的流民聚集在一起,衣食无着,迫于生存,很容易走上反抗清王朝统治的道路。“流民安则转盗为民,流民散则转民为盗”[7](卷34),清初统治者对流民问题的看法,促使他们要尽快让流民附着于土地上。禁止内地民人进入蒙地垦荒,与清廷对流民的防范是一致的。
顺治朝尽管在法令上禁止内地民人进入蒙地垦荒,但并未严格按法令条文执行,康熙时在实际执行中又有所变通。综合史学界的研究成果(注:参见(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商务印书馆,1987年);(俄)波兹特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成崇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边疆民族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清廷在蒙古地区实行屯田、设立各类官庄招民垦种、在大漠南北广建喇嘛庙等一系列活动对移民开了方便之门。
第二,与清廷鼓励和引导蒙古人自己垦种土地有关。汪灏在《随銮纪恩》中说:“康熙十年后,口外始行开垦,皇上多方遣人教之树艺,又命给之牛种,致开辟未耕之地皆成内壤。”但由于蒙古民族长期从事畜牧业,不习农作,在早期多数蒙古人是将田地租给流入当地的汉民耕种,而坐收租利,这也是内地流民得以在蒙地落脚立足的原因。
第三,自康熙三十年后,清朝连续对准噶尔部用兵,为就地解决清军粮草供应等军需问题,清廷采取了在蒙古地区“募民田作”等应急措施。
第四,当地蒙古族人民出于对农产品的需求,主动招民开垦,对流入内蒙古地区的汉民持欢迎态度。
由于上述因素,清廷对内地民人来蒙地垦荒的既成事实采取了接纳和默认的态度,对想进入蒙地的内地汉民,采取一些措施,控制移民的数额。如在内蒙古东部卓索图盟的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清廷予以允许,但规定“每年由户部给予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13](卷978)。并且“每招募民人,春令出口种地,冬则遣回”[13](卷979)。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又规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查出将所嫁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地方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九。”[13](卷978)此时的条文不再禁止内地民人在蒙古地区行商种地,而主要是禁止汉人在蒙古地区安家落户,说明清廷对民人开垦蒙地的政策已有所改变。
由于康熙朝采取放宽边禁的政策,流徙到内蒙古地区的民人明显增多。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七月,康熙帝巡行边外时,“见各处皆有山东人,或行商或力田,至数十万人之多”[15]。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山东民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万余”[16](卷250)。针对这种情况,康熙帝在谕旨中说:“伊等皆朕黎庶,即到口外种田生理,若不容留,令伊等何往。……嗣后山东民人有到口外种田者,该抚查明年貌、姓名、籍贯,造册移送稽查。”[16](卷250)对民人到口外种田的事实予以默认,但要求地方官员将他们登记造册,并进行管理。雍正一朝继续贯彻执行了这一方针。
康熙朝以后,中原地区的人口开始迅速增长,导致按人口平均的耕地面积下降,出现人口增加和粮食供应不足的矛盾。在这种情形下,由生活所迫的贫苦农民纷纷向人口相对稀少的边疆地区迁徙,涌向内蒙古地区的流民又呈上升趋势。加之雍正初年,直隶、山东等省灾荒不断,就更壮大了流民队伍。蒙古地区的土地被王公贵族和土地所有者更多地租佃给汉人开垦,公有牧地被大片占用。雍正二年(1724年),在察哈尔右翼四旗被开垦的土地已达 29 709 顷 25亩[17]。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卓索图盟的土默特贝子旗有汉民佃种地 1 643 顷 30 亩,喀喇沁贝子旗有 400 顷 80 亩,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旗有 431 顷 80 亩[13](卷979),当时口外土地开垦规模,由此可见一斑。它的直接后果,则是使游牧草场逐渐缩小,致使一些中小台吉及牧民失去土地,开始影响到蒙人生计。
以上这种变化在雍正朝开始引起清廷的注意。如雍正八年(1730年)的一篇上谕说:“察哈尔地方原系蒙古游牧处所,若招民开种,则游牧地方必致狭隘,且民人蒙古杂居一处,亦属无益。著行文察哈尔总管等,查有此等擅行招民开种之处,作速据实呈报,将前罪悉行宽免。倘仍复隐匿,一经发觉,加倍治罪。”[18](卷98)在这里,雍正皇帝讲了游牧地区“狭隘”的原因,并对“擅行招民开种”明令禁止。乾隆时期这种农牧争地的矛盾继续发展。针对内蒙古地区不断出现的蒙汉纠纷,乾隆皇帝不无忧虑地说:“沿边省分,与蒙古地界相连者,夷民杂处,互相贸易耕种,闻地方官凡遇夷民交斗事件,心存袒护,并不秉公剖断,兼以口外之事,无足轻重,不肯加意办理,实为向来积弊。”他要求“各该督抚将军,应严饬地方文武官弁,以后约束兵民,不许欺凌蒙古,办理夷民事件,务令彼此公平,以免生端构衅”[19](卷123)。前面已经分析过,清廷颁布禁止内地民人开垦蒙地禁令的前提是为了巩固、维护国家的封建统治。从这点出发,“宁辑边疆”是清朝历代帝王处理边疆问题的基本原则。而自雍正晚期以来的内蒙古地区持续不断的蒙汉纠纷已构成边疆政治的不安定因素,必须加以解决。乾隆十三年(1748年)在清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开始从民人手中逐渐收回租佃的土地,规定:“民人所典蒙古地亩,应计所典年分,以次还给原主。”[13](卷979)翌年,乾隆皇帝颁布封禁令,对蒙古地区全面封禁。乾隆帝说:“蒙古旧俗,择水草地游牧,以孳牲畜,非若内地民人,倚赖种地也。康熙年间,喀喇沁扎萨克等,地方宽广,每招募民人,春令出口种地,冬则遣回,于是蒙古贪得租之利,容留外来民人,迄今多至数万,渐将地亩贱价出典,因而游牧地窄,至失本业……著晓谕该扎萨克等,严饬所属,嗣后将容留民人民住,增垦地亩者严行禁止。至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阿鲁科尔沁、敖汉等处,亦应严禁出典开垦,并晓示察哈尔八旗一体遵照。”[19](卷348)明确说明了“渐将地亩贱价出典,因而游牧地窄,至失本业”是封禁蒙地的主要原因。
以上我们简要考察了清初对自发迁入内蒙古地区的内地民人的政策及实施过程,从中可以看出:
1.清初禁止内地民人开垦蒙地是为了让流民尽快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垦复荒地,恢复遭受战乱破坏的社会经济。从这点上讲,它与清廷在内地推行的“劝垦”政策并不矛盾。清朝统治者对流民始终存在恐惧和防范心理,这也是其禁止流民迁徙的主要原因。
2.巩固和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和稳定边疆地区的政治秩序是清廷制定这项政策的前提和着眼点。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当清政府尚能够有效地对内地流民行使管辖权时,在实际执行政策过程中则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一旦出现危机或出现动摇其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则马上将开放的大门关闭。这就使得清初朝政对内地流民的政策和态度呈现出禁止——有限制地开放——再禁止的特征。
3.封禁蒙地政策从制定到实施的历史过程,表明清廷对蒙古民族是比较关注的。作为封建国家的民族政策,其中虽然不乏民族隔离的成分,但对蒙古族笼络、安抚是主要的。在康熙以后的多次蒙汉纠纷中,清廷基本上都站在蒙古一边,即是明证。清军入关后,八旗兵因长期养尊处优不堪倚重,蒙古骑兵成为清廷的可靠支柱,因而蒙古“游牧地窄,至失本业”是乾隆皇帝最担心的。但是,清初的流民潮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决不是封禁政策这道人为的“墙”所能堵得住的。它既不能抑制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又不能增强广大农民防灾抗灾的能力,更不能控制内地人口的急剧膨胀,解决人多地少的社会矛盾。这是清初以来清廷对内地流民屡颁禁令却“禁而不绝”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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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殖民主义者侵入中国,是从葡萄牙占据澳门开始的。关于葡人入居澳门的缘由,历来有种种说法。本文试图通过讨论这些说法,对葡萄牙殖民者以什么方式以及为何能占据澳门作一探讨。
葡萄牙人是怎么占据澳门的呢?国内外有各种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说法。
一是“借地说”。1602年刊印的《广东通志》曰:“嘉靖三十二年,舶夷趋濠镜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徇贿许之,仅蓬累数十间。后工商牟利者,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若聚落然。自是诸澳俱废,濠镜为舶簸矣。”(注:转引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在清人任光印、张汝霖所著的《澳门记略》中也有同样记载。这种说法已被我国学术界普遍认可,以作为葡人居澳的由来。张维华先生在《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中引用《澳门记略》,并认为:“葡商寄居澳门之始,原於假地暴货,揆诸当时情况,盖为可信。”(注:见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38页。)
但是,如果查对《明史·佛郎机传》、《明实录》以及其它史料,问题就来了。据记载,正德十五年,明朝当权者鉴于佛郎机侵夺邻邦扰乱内地而“绝其朝贡”。正德十六年,佛郎机以接济朝使为词来粤求市,礼部明文指出“佛郎机非朝贡之国,又侵夺邻封,犷悍违法,挟货通市”,“且夷情叵测,屯驻日久,疑有窥伺”,下令“镇巡等官亟逐之,毋令入境”。嘉靖二年,发生新会西草湾抗击佛郎机的战役。嘉靖八年,巡抚林富奏请通市舶,也仍然不许佛郎机入境。嘉靖二十六年,朱纨为巡抚,严禁通番,佛郎机先后侵犯漳州、诏安,遭痛击。朱纨死后,海禁复弛,但明朝当权者并未允许佛郎机“入贡”。有事实为证:嘉靖四十四年,葡萄牙人“伪称满剌加入贡,已改称蒲都丽家”,结果,“守臣以闻,下部议,言必佛郎机假托,乃却之。”据此,自正德末嘉靖初起,明朝当权者对佛郎机一直有所警惕。那么,在嘉靖三十二年,作为非朝贡国的佛郎机想以“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为借口,公开进入澳门,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又该如何看待《广东通志》的记载呢?笔者认为,《广东通志》所说的舶夷,当是泛指所有外国船只,全段记载旨在说明澳门成为夷商聚居地的由来。把它简单地套在佛郎机身上,恐怕有失妥当。
从上面所引《广东通志》的记载中可知: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是葡人能够混入澳门的重要原因。关于这一点,在中外史料中均可找到证据。至于“托言”的事,笔者认为,虽然有可能发生,但是,如果说夷商借口舟触风涛便是以入居澳门,则未免把事情简单化了。
我们知道,嘉靖四十三年,也就是在葡人入澳约10年的时候,庞尚鹏在《区画濠镜保安隅疏》中提到:“每年夏秋之间,夷舶乘风而至,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余艘,或又倍焉。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洋,水土甚恶,难于久驻,守澳官权令搭蓬栖息,殆舶出洋即撤去之。近数年来,始入濠镜澳筑室居住,不逾年多至数百区,今殆千区以上。”这段话表明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夷商入濠镜澳筑室之前,已得到守澳官的许可,在外岛搭蓬栖息。至于没有在岛上久驻,主要原因在于夷舶乘季风往返,船的数量少,停泊的岛屿水土差,故而回帆撤去。随着夷舶的大量增加,那种在外岛上季节性进行贸易的方法,显然已满足不了海上贸易,尤其是殖民主义者对华扩张的需要。葡萄牙人在1521年被逐出屯门后,很可能曾在双屿形成“宏伟而富庶的居留地”,(注:参阅龙思泰著《早期澳门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当这个居留地被当作“贼巢”夷为废墟后,葡人先后在泉州、漳州、上川岛、屯门、浪白澳等地活动,并有住所。葡萄牙作为殖民主义国家,冒险来到南亚和远东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即开拓殖民地。葡人一旦有机会涉足濠镜,那么“筑室居住”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对此,明朝的当权者是缺乏足够认识的。虽然佛郎机以巨炮利兵横行海上,已暴露出殖民者的面孔,但是,在一些人眼中,佛郎机毕竟有别于“夷狄”和“山海二寇”。这一点,从嘉靖二十八年朱纨被劾的事件中,得到充分反映。朱纨任浙江巡抚,曾采取严厉措施禁止通番,驱逐在浙闽沿海活动的葡萄牙殖民者,但遭到朝廷内外的反对,以至于被革职后饮药自尽。反对朱纨的一个重要理由,正如闽人林希元在《与翁见愚别驾书》中所申述的:“佛郎机之来,皆以其地胡椒,苏木,象牙,苏油,沉、束、檀、乳诸香,与边民交易,其价尤平,其日用饮食之资于吾民者,如米面猪鸡之数,其价皆倍於常,故边民乐与为市,未尝侵累我边疆,杀戮我人民,劫掠我财物。”还不仅如此,据林希元说,佛郎机初来时,“虑群盗剽掠累己”,曾驱逐“横行海上,官府不能治”的强盗林剪,“据此则佛郎机未尝为盗,且为御盗,未尝害吾民,且有利于吾民也。”林希元也承认,佛郎机收买华人子女有罪,但在他看来,“罪未至於强盗。边民略诱卖与,尤为可恶,其罪不专在彼”。林希元的观点,是有一定代表性的,它反映了当时地方权贵对葡萄牙殖民主义本质缺乏认识。正由于朝廷内外有这么一股姑息佛郎机的势力,葡萄牙殖民扩张活动才能够得逞。
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疆域广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早在西汉时期,京师长安城内便有“蛮夷邸”专供外人居住。北魏时的洛阳,则有“四夷馆”。到了唐代,不仅在京城长安,而且在对外贸易口岸,都形成过外人聚居的“蕃坊”。唐朝末年,蕃坊一度衰落,到了宋代又重新复兴,一直沿习到元代。如果考虑到中国封建王朝历来奉行所谓“怀柔”政策,允许外人在领土上聚居,而当时明朝当权者通过开放濠镜澳可以用合法(抽税)或非法(受贿)的手段得到经济上的好处,那么,可以设想,夷商从岛上“搭蓬栖息”到入澳门“筑室居住”,并非是件难事。笔者认为,在海外贸易的税收已成为地方政府官员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夷舶无需“舟触风涛”的借口,只要舍得花钱,并服从抽分,那么,要求进入澳门“互市”,是不会遭到拒绝的。
关于葡人居澳的另一说法,是“混入说”,见《明史·佛郎机传》:“先是,暹罗、占城、爪哇、琉球、浡泥诸国互市,俱在广州,设市舶司领之。正德时,移于高州之电白县。嘉靖十四年,指挥黄庆纳贿,请于上官,移之濠镜,岁输课二万金,佛郎机遂得混入。高栋飞甍,栉比相望,闽、粤商人趋之若鹜。久之,其来益众。诸国人畏而避之,遂专为所据。”(注:转引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
关于《明史·佛郎机传》这一段记载,按戴裔煊先生考证,出自《天启实录》编者的按语。戴氏在《关于葡人入据澳门的年代问题》一文中指出,《天启实录》的按语本身是有种种错误的,明代广东市舶提举司并没有移于电白,在当时,广东封建统治的上层人物都一致反对的情况下,准许佛郎机侨寓濠镜,是不能令人置信的事情,至于纳贿而请于上官的“黄庆”,极可能是万历五年(1577年)以后移镇澳门的王绰。由此,戴氏断定:“认为葡萄牙殖民者从嘉靖十四年开始混入澳门,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不足为据。”(注:见戴裔煊《关于葡人入据澳门的年代问题》,载蔡鸿生主编《澳门史与中西交通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0页。)
戴氏关于葡人入据澳门年代问题的考证,总体上无疑是成立的,但认定葡人不可能从嘉靖十四年开始混入澳门,则未能完全令人折服。诚如戴氏所言,葡人于嘉靖三十二年至三十六年,即1553年至1557年间开始盘踞澳门,这是从中外史料中可以印证的,而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海盗何亚八被擒获以前,葡人已经混入澳门,这又是无可怀疑的事实。那么,葡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混入澳门的呢?戴文除了否定嘉靖十四年外,没有给予正面解答。笔者认为,如果断定葡人在澳门用砖瓦木石建筑固定的永久性房屋,始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那么,在此之前,应当有相当一段搭茅暂住的时期,并且在搭茅暂住之前,还经历了“附诸番舶杂至为交易”的阶段。这么一个过程,在经济发展缓慢的封建社会,恐怕不是三年五载能完成的。澳门向来是我国对东南亚各国番舶贸易的港口之一,在葡萄牙殖民者到来之前,早已有爪哇、浡泥、暹罗、真腊、三佛齐等国的商人来做买卖。嘉靖八年,林富请开海禁,诸蕃复通市,佛郎机已经牢固地占据了满剌加,并且有正德末年入驻屯门的经验,不可能不试图“附诸番舶”,或假冒别国混入濠镜,而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难做到的。《天启实录》和《明史·佛郎机传》的记载确有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似乎还不能排除葡人在嘉靖八年以后不久便开始混入濠镜澳的可能。
另外,与其他关于葡人入居澳门的说法相比,《明史》用“混入”两字描述佛郎机进入濠镜澳的方式,显然更准确,更符合历史实际。林富曾提出:“於洋澳要害去处,及东莞县南头等地面,递年令海道副使及备倭部指挥,督率官军,严加巡察,凡舶之来,出于《祖训》、《会典》之所载者,密伺得真,许其照旧驻扎。其《祖训》、《会典》之所不载者,如佛郎机,即驱逐出境。”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固然不错,但在实施上却是困难的。因为要有效地做到这一点,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能准确区分佛郎机与其他番商,二是有足够的海上兵力。如果这两个条件,尤其是第二个条件,不能得到满足,驱逐佛郎机便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当时的情况是,明朝当权者既昧于外情,又无坚固的海防。在开国之初,明朝尚有一定实力在沿海岛屿设置水寨,踞险伺敌。但是到了明末,“水寨之名虽在,而皆自海岛移置海岸”,“巡舟战舰,朽蠹而弗修,弓械于橹,缺败而亡用”。翻开《明实录》,随处可见海防废弛的记载。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设想能够御敌于国门之外。特别是愈来愈严重的海患,对明朝当权者更是造成威胁。嘉靖三十一年,海道副使丁湛将朱纨招来的捕盗船只遣散,雇募渔船以资哨守,“以致群盗鼓行而入,攻毁县治,若蹈无人境耳。”嘉靖三十二年三月,“海贼汪直,纠漳、广群盗勾集各枭倭大举入寇,连舰百余艘,蔽海而致”,“滨海数千里,同时告警”。在广东方面,则有海盗何亚八、郑宗兴之辈,纠合番贼,劫掠沿海乡村。同年六月,全国各地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从山东、山西到湖广、浙江,“所在凶歉,或经岁恒暘,赤地千里,或大水腾溢,畎圳成川;或草根木皮,掘剥无余,或子女充飧”。随之而来的是“盗贼公行,道路梗塞”,“倭夷狂噬,井邑丘墟,饥馑师旅,交兴沓至”。(注:参阅郑梁生编校《明代倭寇史料》,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7年。)在社会大动乱的情况下,葡萄牙殖民者乘虚而入,可以说是易如反掌,毫不费力的事情。拒佛郎机于境外,明朝当权者非不想为也,实不能为也。
再者,葡萄牙的殖民扩张,一方面凭借巨舶大炮,另一方面打着“求市”旗号。掌管海外诸蕃朝贡市易的市舶提举司,关心的是“征私货,平交易”,所谓“夷人入贡,附至货物照例抽盘,其余蕃商私赍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听贸易。”在“中外摇手不敢言海禁事”的大气候下,夷商接踵而至,而内地商人(其中不乏走私奸商、官家权贵)又“趋之若鹜”,佛郎机何愁不能混入并窃据澳门?
葡人入住澳门的第三种说法是“占领说”,出自18世纪葡萄牙殖民大臣卡斯特罗(Martinho de Mello e Castro)的一份备忘录。根据殖民主义者的逻辑,“主权乃是以征服的权利为基础的”,谁以武力征服了一个地方,谁就拥有这个地方的主权。为了证明葡萄牙对澳门拥有主权,卡斯特罗说,葡萄牙人肃清了在中国海骚扰的海盗和乱贼,进而袭击并征服了控制香山的酋领,占领了岛屿。这种征服,是用葡萄牙军队并以葡萄牙人的鲜血为代价的。为了贸易的目的,葡萄牙人对澳门进行了最好的改造,建造了城市。这位殖民大臣的论调,并无任何历史文献的证实,实际上是“侵略有理,殖民有功”论的翻版,但却被蒙塔尔托·德·热苏斯(Montalto de Jesus )引用进其著作《历史上的澳门》中,并得以谬种流传。这种说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学者以及所有尊重历史的外国学者的驳斥。(注:参阅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 又见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龙思泰《早期澳门史》。)
葡人居澳的第四种说法是“酬劳说”。所谓“酬劳”,是指葡萄牙人赶走盗贼,明朝当权者表示酬谢,给予澳门居住。这种说法,最初见于西方来华传教士的著作。1641年,葡籍耶稣会士鲁德昭(Alevares de Semedo )在其著作《中国及其邻近地方传教志》中称:澳门地小多石,易于防守,当时有许多盗贼盘踞其间,劫掠附近地区。中国官吏想除害,知葡人强悍善战,请其代为驱逐,并答应事成之后将澳门给葡人居住。葡人接受条件,歼灭海盗,于是在澳门筑室而居。另一耶稣会士利类思( Louis Buglio)在 1665年刊行的《不得已辩》中也提到:“然西客居澳,又原有由焉。明季弘治年间,西客游广东广州、浙江宁波,往来交易。至嘉靖年间,广东海盗张西老攘澳门至围困广州,守臣召西客协援解围,赶贼至澳歼之。是时督臣疏闻,有旨命西客居住澳门。”(注:转引自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又见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
对于这种说法,学术界有不同意见。 有完全认同的, 如张天泽在1934年发表的《中葡早期通商史》中指出:“塞梅多(即鲁德昭——笔者按)关于澳门居留地的起源是最可信的:即为了酬谢葡萄牙人的效劳而给予他们在澳门居住的权利。”《中葡早期通商史》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著作,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作者并没有提出确凿的历史文献作为证据。张氏在阐述澳门的兴起时,先是引用莫里森(J.R.Morrison)在《中国商业指南》中的两处提法:“据说,葡萄牙走私贩子曾于1542年‘占据’过这个岛(指:浪白澳)。”“此外,据说在1554年时,贸易已集中在这个岛屿上;至1560年,已有五六百名葡萄牙人居住在那里。”然后进行推测:“如果这是真的话,那么在1554年时由于一些不言而喻的原因,澳门必已被放弃而由浪白溶取代。”至于这不言而喻的原因是什么,作者未加说明。在进一步论证自己观点时,作者又一次大胆推测:“1554年,市舶司自澳门迁至浪白溶的这一迄今尚未得到解释的迁移,很有可能就是因为海盗威胁而困扰日增所致。不过澳门放弃之后,海盗一定曾把它用作劫掠的巢穴,直到他们被驱除为止。”查阅中国史料,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明朝政府并无因海盗而放弃澳门一事,相反,《明实录》倒是有如下记载:“七月己亥朔,庚子,广东番贼纠倭寇千余剽掠海上,官军击败之,擒贼首方四溪等,余党遁去。”另外,针对海盗的活动情况,可以找到添设和变动备倭把总等职官的记录,而无市舶司因此迁移的报导。说市舶司于1554年自澳门迁至浪白溶,并认定澳门被海盗用作劫掠的巢穴,实属臆断,不足为信。
对“酬劳说”持否定意见者,如戴裔煊,他在《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一文中,通过考证中外史料,令人信服地指出,鲁德昭的著作是1638年写成的,距葡萄牙殖民者在澳门建屋居住的时间已经81年,所谓葡萄牙人赶走海盗得以居住澳门,是缺乏根据的。历史上曾有过葡人协助平定枯林叛兵的事情,但那是在1564年发生的,把这作为1557年葡人占据澳门的理由,是完全无稽的。
关于葡人居澳与剿灭海盗问题,周景濂在《中葡外交史》中也作了阐述。周氏针对绥麻陀(即鲁德昭——笔者按)的“酬劳说”,指出:“葡人之居住澳门,早在助中国剿灭海贼之先,不得谓始于剿灭海贼时也。大概葡人之居住澳门,得广东官宪之承认,则开端于剿灭海贼时。绥麻陀将广东官宪承认葡人居住澳门之事实,与葡人占据澳门之由来,并为一谈,似未免因果倒置矣。”周景濂进一步考证海道副使汪柏为什么会允许葡人违禁潜居澳门。他引用明代郭棐《广东通志》记载的史料:嘉靖三十三年,海贼何亚八、郑宗兴等纠合番舶,在广东沿海剽掠,汪柏等受命往捕海寇,抓获亚八等寇首,俘斩146人, 溺水烧死甚众,余党散走。由此,周景濂推测,汪柏毅然不顾当时广东按察使丁以忠反对,许可葡人居澳,“殆有感于海贼之讨伐,有借助于葡人之必要欤?果尔,则葡人之得居澳门,与上所述之海贼助剿说,仍不无关系也。”他还援引《明史·佛郎机传》,其中提及佛郎机在澳门筑室建城,雄据海畔,有所谓“将吏不肖者反视为外府矣”一句,由此“可知广东地方长官为防制海贼计,宁欢迎佛郎机之筑室建城,得有所保障之意。”周景濂的推测是符合情理的。人们可从林希元的《与翁见愚别驾书》以及曾经参与平定柘林叛兵的俞大猷的《正气堂集》中找到旁证。前者称“佛郎机未尝为盗,且为御盗”,后者言“用官兵以制夷商,用夷商以制叛兵,在主将之巧,能使之耳。商夷用强梗法,盖屋成村,澳官姑息,已非一日。”在当时的一些当权者眼中,最大的祸害莫过于海贼倭寇,至于夷商,涉及的“罪行”只是贩卖人口、私卖番货、蓄养倭奴等。对于明朝当权者来说,既然无法用武力驱逐葡人,也就只好“以美言奖诱之,使不为异”,或“加意调停,从宜酌处,毋逆其向慕中国之心”。由于封建统治者的腐败无能,中华民族为此不得不付出了沉重代价。
综合上面对“四说”的讨论,笔者认为:“占领说”出自殖民主义者的强盗逻辑,大错特错;“酬劳说”源于耶稣会士的报导,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借地说”旨在说明澳门成为夷商聚居地的由来,有可信之处,但不排除后人附会的可能,不宜简单地套在佛郎机身上;“混入说”的某些记载可能不确切,但却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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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更以王铎为诸道行营都统,崔安潜副之,周岌、王重荣为左右司马,诸葛爽、康实为左右先锋,平师儒为后军,时溥督漕赋,王处存、拓拔思恭为京畿都统,处存直左,孝章在北,思恭直右。西门思恭为铎都监,杨复光监行营,中书舍人卢胤征为克复制置副使。于是铎以山南、剑南军营灵感祠,朱玫以岐、夏军营兴平,重荣、处存营渭北,复光以寿、沧、荆南军合岌营武功,孝章合拓拔思恭营渭桥,程宗楚营京右。
朱温以兵三千掠丹、延南鄙,趋同州,刺史米逢出奔,温据州以守。六月,尚让寇河中,使朱温攻西关,败诸葛爽,破重荣数千骑于河上,爽闭关不出,让遂拔郃阳,攻宜君垒,大雨雪盈尺,兵死什三。七月,贼攻凤翔,败节度李昌言于涝水,又遣强武攻武功、槐里,泾、邠兵却,独凤翔兵固壁。拓拔思恭以锐士万八千赴难,逗留不进。河中粮艘三十道夏阳,朱温使兵夺艘,重荣以甲士三万救之,温惧,凿沉其舟,兵遂围温。温数困,又度巢势蹙且败,而孟楷方专国,温丐师,楷沮不报,即斩贼大将马恭,降重荣。帝进拓拔思恭为京四面都统,敕朱玫军马嵬。温既降,重荣遇之厚,故李详亦献款,贼觉,斩之于赤水,更以黄思邺为刺史。
十月,铎浚壕于兴平,左抵马嵬,使将薛韬董之,由马嵬、武功入斜谷,以通盩厔,列屯十四,使将梁璩主之,置关于沮水、七盘、三溪、木皮岭,以遮秦、陇。京左行营都统东方逵禽贼锐将李公迪,破堡三十。华卒逐黄思邺,巢以王遇为刺史,遇降河中。
明年正月,王铎使雁门节度使李克用破贼于渭南,承制拜东北行营都统。会铎与安潜皆罢,克用独引军自岚、石出夏阳,屯沙苑,破黄揆军,遂营乾坑。二月,合河中、易定、忠武等兵击巢。巢命王璠、林言军居左,赵璋、尚让军居右,众凡十万,与王师大战梁田陂。贼败,执俘数万,僵胔三十里,敛为京观。璠与黄揆袭华州,据之,遇亡去。克用掘堑环州,分骑屯渭北,命薛志勤、康君立夜袭京师,火廥聚,俘贼而还。
巢战数不利,军食竭,下不用命,阴有遁谋,即发兵三万扼蓝田道,使尚让援华州。克用率重荣迎战零口,破之,遂拔其城,揆引众出走。泾原节度使张钧说蕃、浑与盟,共讨贼。是时,诸镇兵四面至。四月,克用遣部将杨守宗率河中将白志迁、忠武将庞从等最先进,击贼渭桥,三战,贼三北。于是诸节度兵皆奋,无敢后,入自光泰门。克用身决战,呼声动天,贼崩溃,逐北至望春,入升阳殿闼。巢夜奔,众犹十五万,声趋徐州,出蓝田,入商山,委辎重珍赀于道,诸军争取之,不复追,故贼得整军去。
自禄山陷长安,宫阙完雄,吐蕃所燔,唯衢弄庐舍朱泚乱定百馀年,治缮神丽如开元时。至巢败,方镇兵互入虏掠,火大内,惟含元殿独存,火所不及者,止西内、南内及光启宫而已。杨复光献捷行在,帝诏陈许、延州、凤翔、博野军合东西神策二万人屯京师,命大明宫留守王徽卫诸门,抚定居人。诏尚书右仆射裴璩修复宫省,购辇辂、仗卫、旧章、秘籍。豫败巢者:神策将横冲军使杨守亮、蹑云都将高周彝、忠顺都将胡真、天德将顾彦朗七十人。
巢已东,使孟楷攻蔡州。节度使秦宗权迎战,大败,即臣贼,与连和。楷击陈州,败死,巢自围之,略邓、许、孟、洛,东入徐、兖数十州。人大饥,倚死墙堑,贼俘以食,日数千人,乃办列百巨碓,糜骨皮于臼,并啖之。时朱全忠为宣武节度使,与周岌、时溥帅师救陈,赵犨亦乞兵太原。巢遣宗权攻许州,未克。于是粮竭,木皮草根皆尽。
四年二月,李克用率山西兵由陕济河而东,会关东诸镇壁汝州。全忠击贼瓦子堡,斩万馀级,诸军破尚让于太康,亦万级,获械铠马羊万计,又败黄邺于西华,邺夜遁。巢大恐,居三日,军中相惊,弃壁走,巢退营故阳里。其五月,大雨震电,川溪皆暴溢,贼垒尽坏,众溃,巢解而去。全忠进戍尉氏,克用追巢,全忠还汴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