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酒、酱油、发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种容器内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规定的原料、配方、涂覆及处理工艺使用,不得任意改动。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第五条 不得使用沥青作为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第六条 生产企业利用新原料生产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等)和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第七条 生产的涂料应按卫生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第八条 所用涂料出厂前必须在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用”的标志,并注明品名、型号、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第九条 所用涂料在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直接接触酒类食品,由钢材、水泥制成容器所使用的涂料。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制定而经批准的原料、配方、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第五条 利用新的原料生产的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上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对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涂料的生产,要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厂。第七条 接触食品的容器内壁涂料,必须在每个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标志,并标明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第八条 接触食品的容器内壁涂料在运输、贮存时,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第九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情况,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专项检测实验室根据技术法规的要求,负责进口涂料的强制性控制项目的专项检测工作,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负责受理进口涂料备案申请,确认专项检测结果等事宜。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六条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第七条 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四)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 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第九条 备案申请人收到《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受理申请的,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未受理申请的,可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 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第十二条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一)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二)经海关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三)经海关抽查检验,累计3次不合格的。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过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等公开媒体公布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专项检测实验室、已备案涂料等信息。第三章 进口检验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应当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一)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二)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海关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海关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主管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