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管理工作,保证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和国家建材局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局质检中心)。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任务第四条 国家质检中心和局质检中心分别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授权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体任务是: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承检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产品质量行检行评、优质产品评定、分等分级、产品质告帆量仲裁、发放生产许可证及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负责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四)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
(五)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方法和检测仪器设备。
(六)对地方和企业同类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担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质量检验。
(八)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质检中心对承检产品有监督检验权,承检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条件、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有权进行检查。第六条 质检中心视工作需要有权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和条件,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七条 质检中心有权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及有关袜搏雹主管部门反映所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 质检中心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及劳保福利等方面除与所在院(所)的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外,中心所在院(所)并应根据质检工作的特点参照质量监督检验系统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准确、及时地向布置或委托质检任务的部门(单位)提供质检报告。第十条 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下达检验任务或委托检验单位同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报刊上公布或向不该知道检测结果的单位泄露。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中心和局质检中心要严格按照技监监发〔1990〕34号《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关于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三十九项要银弯求进行建设。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与验收程序是:由局质检中心所在科研院(所)提出申请,国家建材局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经批准列入计划后,自行筹建。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评定表》的要求进行自查,符合基本条件后,报请国家建材局批准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给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局质检中心的建设与验收程序是:有关科研院(所)向生产管理司提出筹建申请,生产管理司根据需要及申请单位条件考查,报请局机构编制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筹建文,院(所)进行筹建。当“中心”(筹)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评定表》条文自查符合基本条件后可提出验收申请,由生产管理司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报请局机构编制领导小组批准,由人事改革司代局发文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审查验收和验收认可证书的有效为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由国家质检中心或局质检中心分别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审合格换发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销授权、收回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和局质检中心,下同)一般挂靠在科研院(所)内,其隶属关系不变,但机构、人员、业务及财务要相对独立。科研院(所)在行政上不得干预质检中心检验业务。质检中心的质量监督业务分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指导,由国家建材局归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信耐岁生产。第三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设置
国家建材局设劳动保护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千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专职机构,专职劳动保护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二至五,并应配备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第五条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已削弱的要及时充实,已撤消的要迅速恢复。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必须调动时,应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国家建材局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亩岁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统计全行业建材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参与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调查。
4.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编制劳动保护长远规划;参与劳动保护技术鉴定;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
5.组织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经验、科技情报交流和专业性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6.组织建材行业劳动保护工作竞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
1.在国家建材局领导及当地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对本地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颁发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3.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有关建材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安全监察制度、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4.任命“安全监察员”并授予其权限和明确其职责。
5.组织安全检查和劳保监测工作。
6.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参加扩初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
7.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的活动。
9.负责向国家建材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日期上报本地区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参与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
1.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发滑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单位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3.落实各职能科室、车间的劳动保护职责范围。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设备、供销、运输、财务等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并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中去进行考核。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
4.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防尘防毒及其他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治疗工作。
6.主持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贯彻“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
7.制定并贯彻实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使用工作。
8.加强设备安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第三章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第七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附属于加工企业的矿山(如水泥厂所附属的水泥原料矿山),应以加工企业的名义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采矿权的单位,不得进行采矿活动。第三条 国家计委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在地质矿产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企业,在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四条 新建矿山企业的单位,在向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应向部、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
1.矿产资产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
2.开采范围图;
3.矿区范围图;
4.处理与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第五条 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新建矿山企业的单位凭批准文件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六条 正在建设或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应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矿山企业在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前,由省级建材主管部门会同矿产资源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野卖定矿区范围。
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省级建材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核定或者划定后的矿区范围意见书;
(二)以座标标定的含崩落区的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资料。第七条 改建、扩建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应按照新开办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程序进行。第八条 矿区范围已有合法证明的,属核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具有下列文件之一即可作为核定矿界的依据:
(一)人民政权机关正式接收时矿区范围的文件、图件资料等;
(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或改建、扩建设计等有关确定矿区范围的文件、图件手脊凳、资料等;
(三)在《矿产资源法》颁布前,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和各级政府为解决矿产资源纠纷所作的决定而划定的矿区范围界限,划定时原纠纷双方无异议的,可作重新核定矿区范围的依据。
(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的证明文件。
缺乏图纸、资料的矿山企业,要争取当地地质队伍的支持,有偿取得矿山资料。第九条 属于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区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普遍无正式审批文件,在补办审批手续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状的原则;
(二)矿区范围一般以自然地理界线为界。多年来合理的传统生产活动范围和生活集聚地范围,原则上应当划为矿区范围。
(三)开采范围的划定应以地质构造界线为界,与矿山企业的开采能力、开采规模、矿山的服务年限、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相适应,并兼顾资源的整体性、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开采方式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四)在《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影响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应当撤出,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妥善毕旅处理;经协商可以部份开采的,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联合经营,或者开采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并划定开采界限。
(一)组织制订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法,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批准和发布;
(二)评审定点企业,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批准和发布;
(三)确定产品质量检测单位;
(四)审查费用收支情况;
(五)检查下设机构的工作。第六条 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的常设机构是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办公室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共同组建。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定点管理工作文件草案,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定点的具体组织工作及定点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接受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并初审;
(四)组织对工厂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和抽样封样;
(五)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处市场流通中及工程应用上出现的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六)提高承担检测任务的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七)编辑出版卫生洁具配件产品汇编及应用指南等;
(八)审查申请定点企业的报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九)承办定点管理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若干评审员,协助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员必须是配件的设计、生产、管理、检测或施工方面的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办公室开展工厂现场检查;
(二)为定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第三章 定点企业的必要条件第八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九条 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应具备下述几个方面:
(一)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管谨缓历理工作;
(二)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及设计评审;
(三)有完整、合理、统一的工艺技术条件;
(四)生产设备管理良好;
(五)基本检测仪器设备完好;
(六)质检人员素质好;
(七)质量信息反馈畅通;
(八)外协件选点及管理严格;
(九)售后服务良好。第十条 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具备主要的生产设备和基本的检测仪器。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应高于或相当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能满足使用的要求。第四章 申请、考核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企业,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县或县以上)推荐,均可自愿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定点。第十三条 凡申请定点的企业,均应向办公室交纳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办公室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制定。所收费用权限于与定点工作有关的开支。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的材料经办公室初审合格后,由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五条 办公室派员按第九、十条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配合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并在企业或市场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数量封存样品进行检测。必要时,检查人员还可以对重要外协件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
抽样品种,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种类,分为大便器配件、小便器配件、浴盆配件、洗面器配件,每类依质量体系检查情况及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任抽有代表性的若干组样品。
现场检查办法由办公室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制定,逐年应有所不同,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进步为原则。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局(全称),简称建材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设立的一个国家局。
1956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被分拆成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1958年,建材部并入建筑工程部合并。1965年建材部再度由建筑工程部中分出。
1970年7月1日,建材部竖物与建筑工程部一起并入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为建材组、1973年8月后为建材工业局。1975年9月30日成立国家建材工业总局,由国家建委代管,原建材系统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均由建材总局直接领导。
1979年3月改为建材工业部,直属国务院,宋养初任部长(兼国家建委副主任),白向银、杜春永、任朴斋、丁原、王怀义、祁峻、杜恩训、杨拯民为建材部副部长。1982年撤销建材部,改为国家经委下属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杜恩训,副局长何祥、王健行、王燕谋,顾问丁培纤雹原、祁峻。1982年9月原国家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改为国家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内,由该局处理日常配帆工作。
1985年12月,成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该协会挂靠在国家建材局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001年2月20日,撤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原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为前缀命名的有关技术机构,更改为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为前缀命名。
高考填报志愿时,洛阳理工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大学是考生和家长朋友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洛阳理工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大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洛阳理工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大学
洛阳理工学院是一所公办高校,该校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为教育部数据中国百校工程试点院校、河南省首批五所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洛阳理工学院概况
洛阳理工学院是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坐落于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誉为“千年帝都,牡丹花城”的十三朝古都、中原城市群副中心——洛阳。
2007年3月,原国家建材部直属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与原洛阳大学合并组建洛阳理工学院。64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让政府放心,让社会满意,让学生受益”的办学理念,深化“行业性、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先后为国家建材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输送了近20万名高级专门人才。
校占地面积2229亩竖吵拍,有王城、开元、九都三个校区,总校舍建筑面积9463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是河南省园林单位。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2亿元,有各类实验中心54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49个。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228万册,电子图书192万册,中外文报刊523种,全文数据库23个。校内建有李凖先生纪念馆、李碰雀进学艺术馆、精品碑刻陈列室、教育博物馆等主题展馆。学校管理规范,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河南省文明校园标兵。2020年8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授予“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
现有55个本科专业,5个省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卓越工程师项目专业,8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2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省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一流课程,20门省级一流课程,其中省部级精余羡品在线开放课程10门,线下一流课程3门,混合式教学一流课程和社会实践教学课程各1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5项,6个河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3个省级教学团队,13个省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
学校占地面积2229亩,有王城、开元、九都三个校区,总校舍建筑面积9335万平方米宽袭山,校园环境优美,是河南省园林单位。
一、洛阳理工学院有几个校区
洛阳理工学院有3个校区,分别为王城校区、开元校区、九都校区,王城校区地址为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开元校区地址为洛阳市洛龙区学子禅正街8号、九都校区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71号。
二、洛阳理工学院简介
洛阳理工学院是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坐落于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被誉为“千年帝都,牡丹花城”的十三朝古都、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洛阳。
2007年3月,原国家建材部直属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与原洛阳大学合并组建洛阳理工学院。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秉承“让政府放心,让社会满意,让学生受益”的办学理念,深化“行业性、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先后为国家建材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输送了17万多名高级专门人才。
2013年,学校被确立为河南省首批五所转型发展慎中试点院校之一,2014年以优异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6年,学校被确定为河南省示范性应用技术本科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