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现在改成什么名字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现在改成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家经委代管。这是为了加强对建材工业的领导,加快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给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局(全称),简称建材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设立的一个国家局。
1956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被分拆成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1958年,建材部并入建筑工程部合并。1965年建材部再度由建筑工程部中分出。
1970年7月1日,建材部竖物与建筑工程部一起并入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为建材组、1973年8月后为建材工业局。1975年9月30日成立国家建材工业总局,由国家建委代管,原建材系统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均由建材总局直接领导。
1979年3月改为建材工业部,直属国务院,宋养初任部长(兼国家建委副主任),白向银、杜春永、任朴斋、丁原、王怀义、祁峻、杜恩训、杨拯民为建材部副部长。1982年撤销建材部,改为国家经委下属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杜恩训,副局长何祥、王健行、王燕谋,顾问丁培纤雹原、祁峻。1982年9月原国家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改为国家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内,由该局处理日常配帆工作。
1985年12月,成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该协会挂靠在国家建材局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001年2月20日,撤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原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为前缀命名的有关技术机构,更改为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为前缀命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国建筑材料行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在建材行业建设和改革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胜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前款所称集体,是指建材行业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基层组织。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城建建材工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散握袜集体的基本条件第五条 劳动模范应皮困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对建材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有冲激突出成绩的;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抢救、保护国家财产,或在工作岗位上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六条 先进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管理,作风正,团结好,纪律严,勇于改革,富于开拓精神。
(二)在完成各项工作中成绩优异,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提高职工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方面成绩突出,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在科研、设计、勘探、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及表彰第七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按程序及时予以表彰。第八条 每次授予劳动模范的总数不超过250人,其中一线职工所占的比例不应少于60%,并要注意评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党群干部、女职工、少数民族以及归国华侨等人员。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组成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第十条 劳动模范应按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签署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产业工会共同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劳动模范,由国家建材局业务主管司审核,报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 先进集体的产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产业工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评比条件有关要求,民主协商,共同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先进集体,由国家建材局业务主管司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由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批准,并授予称号。第四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待遇第十三条 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是国家部级荣誉称号,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并享受同等待遇。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加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组织的疗养;
(二)报考建材系统内的各类学校,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取。第十五条 对先进集体,上级单位可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五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管理第十六条 有关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登记表、批准文件、重要变更等材料应分别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并由国家材局、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产业工会备案。
每次大会的表彰通知、决定和名单,要分别送全国总工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劳动模范工作调动时,应将其有关材料移交新调入的单位。
(一)负责向国家建材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及时传达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新闻出版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提出实施方案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汇总和拟订国家建材局年度宣传报道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建材局以局的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全国性会议的宣传报道、专题集中报道和记者集体采访等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大旦
(四)负责与新闻界保持日常联系,接待或介绍记者采访,并组织提供和推荐稿件;
(五)负责国家建材局宣传报道组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负责向《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通报局内工作动态;
(七)负责组织审查《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送审的重要社论和新闻稿件;
(八)负责监督检查《中国建材报》、《中国建材》杂志的宣传方向,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分管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报道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年度宣传报道计划,送政策法规司汇总后实施;
(二)负责向政策法规司提供工作简报、调查报告、统计报表与新闻线索、各种信息等;
(三)协同政策法规司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集体采访、专题集中报道等重大宣传报道活动,草拟与主管业务有关的新闻发布稿;
(四)负责接待来访的记者,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并审核新闻稿件;
(五)负责对《中国建材报》社和《中国建材》杂志社送审的有关稿件,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六)指派专人担任国家建材局宣传报道组组员,由其负责与政策法规司进行日常宣传工作的联系。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以新闻发伍誉布会的形式,发布建材工业的重大新闻。
新闻发布会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举行。国家建材局职能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的综合性新闻发布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报国家建材局局领导审定;专业性的新闻发布稿,由国家建材局的主管职能部门或有关直属单位起草,报国家建材局分管领导审定。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可采用新闻通气会的形式通报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重要活动。
新闻通气会由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的直属单位可以以本单位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会前须告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一般要派人参加。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热情接待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积极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新闻线索。但不得擅自提供不适宜公开发表的观点和材料。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必须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新闻稿件经本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新闻单位推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建材局局领导或中央领导的,一般应送本人审阅;
(二)涉及国务院各部、委、局或地方政府的,应进行核实并征求其意见;
(三)有重要涉外内容的,应征求国家建材局对外经济司的意见;
(四)涉及国家建材局其他职能部门所主管业务的,应征求该部门的意见;
(五)涉及保密内容的,应由国家建材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决定;
(六)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新闻稿件,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由政策法规司签报国家建材局局领导审批。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技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第七条 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懂得有关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必须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并能胜任工作的干部。科技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相对稳定。第八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科(室)的基本任务: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二)提供科技档案材料为科研、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
(三)指导和协助本单位各部门正确地整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和确定保管期限;
(四)承办鉴定科技档案和销毁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的具体工作;
(五)做好接收和向档案馆(或专业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六)收集、整理、保管与本单位科技档案有关的技术资料,配合提供利用;第九条 科技档案人员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维护科技档案和安全和国家机密。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凡是本单位在从事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专业设备仪器教学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图纸、表报、影片、照片、录音带等)录像都属归档范围。第十二条 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的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由主办人按照科技文件的成套性特点系统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合)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按本单位归档制度的规定,随时或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第十三条 每一保管单位都要填写案卷封面(包括机关名称、项目名称、保管单位名称、编制日期、张数、保管期限、密级、档案号等)卷内目录、备考表。第十四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一份。重要的或使用频繁的可以根据需要,再将付本一份或者两份随同归档。第十五条 凡是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科技档案,必须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坚固,有利于长久保存。原稿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
凡应归档的科技档案要编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向科技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式、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的技术工种,凡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技术工种(岗位),按其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应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销蚂任制工种(岗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含学徒工、合同制职工)的2%以内,由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各单位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在各工种之间调剂使用。第三章 技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第六条 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散举本职工作,能出色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特长,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在工人岗位上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第七条 技师的主要职责:
(一)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二)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等。
(四)担负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五)担负新产品、新工艺的试制、试验工作。
(六)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作务、并保证质量。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种(岗位)特点和要求,明确技师的具体职责任务。第八条 属于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经过中级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六级冲斗碧、五级工人中,如个别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确已达到本专业高级技工水平,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发明奖、专业比赛三名、劳动模范称号的,经单位考评组进行资格审查,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参加报考评聘技师。第九条 由于本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的、本人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均不得参加报考和评聘技师。第十条 现在干部岗位上工作或被单位聘任为干部的高级技术工人,须本人写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到原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可参加报考评聘技师。第四章 组织领导第十一条 局成立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审定复习大纲和培训资料;组织或协助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审定技师“应知”、“就”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办法;受理京外单位委托参加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技师考核工作;负责审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职务审报表(一式三份),并办理核发证书等工作。第十二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聘任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或考评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局关于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及考试考核要求,拟定考评技师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申报技师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技术(业务)复习培训,拟定考试试题经局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工作实绩等项的考试和考核,负责对应考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上报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教委)前身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委,于1980年成立。1994年为了使科技与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结合,决定将科技委业务扩大,更名为科教委。科教委是国家建材局在科技、教育方面的高级参谋咨询机构,是局长领导下建材系统最高层次的科技教育专家委员会,也是局领导联系建材系统广大科教人员的桥梁。
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撤销十部局。为适应市场经济与政府机构深化改革,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建材科技与教育专家的作用,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决定在原国家建材局科教委基础上成立国家建材工业科教委,作为协会在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高层次参谋咨询机构,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双向服务,是联系行业科技与教育专家的纽带。
科教委设常务委员会,由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及有关委员组成,由主任主持常委会工作,常委会是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队伍。
科教委设水泥、玻璃与加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包括军工材料)、非金属矿及制品、人力资源开发七个专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负责开展工作。
业务范围。
1)接受委托,对建材工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政策等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2)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对建材工业的科技攻关、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论证、评议和咨询;
3)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服务;
4)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技改、工程建设进行评审与鉴定;
5)协助建材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以及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际合作等奖项的推荐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及时联络和反映建材行业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科教委的业务范围及委托单位要求安排年度工作(活动)计划。
非金属矿及制品专业委员会业务简介。非金属矿及制品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除完成科教委统一布置例行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外,还配合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参加“非金属矿手册”、“中国矿情”、“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手册”等大型专业工具书的编写工作;与俄罗斯从事非金属矿设计研究和生产穗州空的专家教授建立了联络关系,以科教委名义,多次分批邀请俄专家到中国学术交流,多次组团到俄罗斯和其他国家技术考察;多次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及设备”、“非金属矿用于治理环境猜瞎污染的技术迹胡成果和应用实例”及“非金属矿物材料——环保、生态与健康”全国性技术研讨会。完成多个省区委托的地区优势非金属矿产及产品开发提纲咨询报告。为迎接第二十四届国际矿物加工大会2008年在中国北京召开,促进与国际同行就非金属矿工业发展、科学技术、产品开发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交流,在中材集团的支持下,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教委出面,非金属矿及制品专业委员会承办,邀请全国从事非金属矿科研、设计、教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编写《中国非金属矿业》一书,该书定于2008年正式出版。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内 邮编:100831
电话:010-68353001、88376473、68353001(Fax) 邮箱:kjw2000@126com
负责人:黄书谋(科教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