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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的优惠政策归哪个部门

合适的板栗
和谐的金针菇
2023-04-21 16:46:35

建材行业的优惠政策归哪个部门

最佳答案
神勇的毛豆
可爱的老鼠
2026-02-04 08:55:37

您好,建材行业禅者耐的优惠政策一般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也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建材行业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贷款优惠、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市场开拓等。税收优惠是指政府减免或免除企业税收,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贷款优惠是指政府为嫌尺企业提供贷款,以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技术支持是指政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比如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资金支持是指政府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比如提供资金补贴、贴息等;市场开拓贺春是指政府为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支持,比如提供市场调研、市场推广等。

最新回答
羞涩的画板
含蓄的鞋子
2026-02-04 08:55: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第三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部分。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第四条 国务院建材行衡谨业管理部门,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姿仿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任务第五条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贯彻执行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步增长的战略,使建材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和制订建材工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中长期的生产、建设、科研、人才开发等规划,参予制订年度计划。第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根据建材行业的特点,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场变化,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决策。第八条 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充分运用和发挥经济法规在行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制订建材工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第九条 加速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使建材工业的技术结构合理化。

组织和促进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统筹组织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第十条 保障企业联合的决策权,进一步推动横咐册基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群体和集团,改变建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第十一条 保护非金属矿产资源,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一)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发信息资源,发布重大的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进行业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为提高行业的综合效益服务。

(五)促进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配套供应,为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提高全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交流经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全行进行管理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参与对建材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向金融机构和经济调节部门提出信贷的使用方向,调整建材建设项目贷款的利率、建筑税率等有关经济参数的建议。第十六条 新办生产企业,须向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凡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经行业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限制进口的建材产品目录和有关进口关税的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鼓励出口创汇和生产替代进口建材产品的措施、办法。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组织建材产品评比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若干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第十九条 参与制定与建材产品有关的税目、税率和价格;参与核实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干净的滑板
要减肥的火车
2026-02-04 08:55: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保护环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做好建材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第三条 建材工业环境保护的目的和任务是: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为促进建材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第四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贯彻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

国家建材局设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大、中型企业应设环境保护机构,环保专职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不含监测不员)。小型企业应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环保工作。事业单位应设环保机构或设专职环保人员。第七条 各级环保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国家建材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订建材行业的环保条例和标准。

3.管理建材行业环保业务工作,组织技术培训,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推广国内外环保先进技术和经验。

4.编制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环保科研项目,参与组织技术鉴定和推广环保科研成果。

5.监督检查重点基建项目“三同时”(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中,必须贯彻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的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定基建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6.检查建材工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7.组织建材行业环保工作竞赛,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活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管领导对本地区的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季至少要研究一次环保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3.编制本地区环保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4.监督检查本地区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污染状况普查,摸清污染源,掌握综合利用知橘好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6.组织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总结典型经验和推广先进技术。

7.开展环保宣传工作,并组织环保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8.参与或组织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环保的方搭铅针、政策和法规。

2.企业的厂长、总工程师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3.制定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落实职能科室、车间的环保职责范围以及奖惩条例,并负责监督执行。

4.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认真执行新、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6.组织环境监测,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分析掌握污染动向以及综合利用情况。

7.建立环保档案,做好环保统计工作,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保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技术数据。

8.负责调查本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单位。

9.负责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教育,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三章 防治污染第八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九条 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做出治理规划并付诸实施。地处人口稠密区、国家重点保护城市、水系、海域、港口和风景游览区的建材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能源,消除污染,保护环境,并通过革新工艺、技术改造,采用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伍搏艺、新设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俊秀的冬天
机智的奇迹
2026-02-04 08:55: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促进建筑材料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和人民早和行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辖区内建筑材料工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和资源配置等进行的宏观管理和按建材产品实行的专业化管理。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的同一性和相近归类的原则,确定《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产品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产品目录需要调整时,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建材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以下简称建材企业)和建材产品的规划、设计、科研、检测以及人员培训等单位,应当接受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第四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二)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合理调整结构,控制盲目发展,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

(三)不改变建材企业的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财政管理渠道;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企业主管部门棚穗依法行陆哗使行政管理权。第五条 省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材工业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本地区建材工业行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省国营农场总局的建材工业管理机构,在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建材工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建材行业的发展战略、技术政策措施和规定,组织编制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生产、建设、科技、人才开发等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报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横向联合,组织多种形式的企业集团、职合体,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三)组织协调重点科研攻关与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省级建材科研成果评审和建材新产品鉴定。

(四)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负责制定、调整省管建材产品的出厂价格,经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分管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出口许可证的申报、预审和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促进企业文明生产。

(七)组织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发展进口替代产品。组织与扩大建材产品出口,组织建材工业行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协作和劳务合作。

(八)指导全省建材企业管理和企业进档达标等工作。

(九)收集、分析、发布建材工业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和统计资料,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十)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推广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八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建材工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进行指导。

建材工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任务。第三章 管理权限第九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材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材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为依据,编制本部门的建材产品发展规划,经同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第十条 建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国外资金等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其扩大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查,应有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参与。

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须经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醉熏的微笑
明亮的路灯
2026-02-04 08:55:37
建材六部委是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六个部门仿竖誉共同成立了建材行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旨在规范纤激建材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备段促进建材行业可持续发展。建材六部委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不合理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喜悦的鞋子
拼搏的啤酒
2026-02-04 08:55: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原材料管理水平,不断降低携册闷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原材料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科学管理等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以最小的原材料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材料是指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钢材、木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和建筑材料等。第二章 节约原材料管理体系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节约原材料(以下简称节材)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节材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全行业节材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本地区行业内的节材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八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材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制度。第九条 各地区、各单位的节材工作,应实行责任制,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应配备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材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三章 节材工作体系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节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以召开节材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制定有关行业内重大节材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等;部署和协调节材工作辩弯任务,并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国家节材统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行业节材统计制度,做好本行业主要原材料消耗统计及分析工作。第十二条 各地区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节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建材行业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召开节材办公会议;制订本地区建材行业的节材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节材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节材管理工作,完成节材任务。第十三条 各地区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建材局节材统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行业节材统计制度,做好本地区行业内原材料消耗统计以及合理利用情况和节材量的统计分析工作。第十四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的节材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负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节材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材规划、计划、技术措施,完善原材料科学管理,降低产品单耗以及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等工作。第十五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生产、建设实际,制订本单位原材料节约管理办法,建立原材料消耗原始记录和节材统计台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原材料消耗统计报表。直属直供企业的有关统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国家建材局和地方节材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各级建材行业节材管理部门对主要产品应制订先进、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额,要加强对节材计划和原材料消耗定额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原材料节约计划及经审批的消耗定额编制本单位节约计划,同时进行目标分解,并具体落实。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设计和施工工艺,加强对原材料使用姿谈的管理,严格执行按工程项目核算材料消耗的制度,减少和杜绝浪费,降低原材料消耗。第十九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对各种原材料加工的余料,要积极组织回收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废旧材料,要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合法经营的物资回收再生部门。第四章 节材技术进步第二十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靠技术进步,积极组织开发和采用节材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降低原材料消耗。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降低原材料消耗的技术进步规划,有计划地建成一些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材料消耗低的样板企业和示范项目,并积极组织推广。第二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原材料的综合利用和合理代用,以降低工程建设中或投产后的原材料的消耗。

酷炫的大炮
可靠的路灯
2026-02-04 08:55: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裂谨 为使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法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肆渣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业管理法规,是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为行使国务院赋予的对全国建筑材料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的职能,调整行业管理法规中行政经济等关系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委托起草的有关法律草案;

(二)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

(三)国家建材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规章。第三条 行业管理法规的名称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四种。

“条例”,是指在某一方面比较全面、系统调整行业管理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条例”需经国务院批准颁发。

“规定”,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方面的某些问题作出规范性规定。

“办法”,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一项工作,所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性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在行业范围内为贯彻、执行国家某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而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第四条 起草和制定行业法规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服务,为行业管理和振兴建筑材料工业服务;

(三)不得与同级法规相重复或相矛盾;

(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材料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章 计划和规划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梁陵计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在研究行业管理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和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和建议,汇总平衡,拟订草案,报局领导审定。

年度计划,由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在上年度底以前提出,经局政策法规司汇总,协调后报局领导审定。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行业管理法规,主办单位应征得局政策法规司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向国务院报送制定行业管理法规草案,由局长、副局长提出,局长、副局长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起草法律草案的建议。

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向局报送制定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业管理法规草案,由各司(局)长提出,各司(局)长可以向局提出起草有关行业法规草案的提议。

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议制定全国性行业管理法规,由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向局提出。第八条 须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业管理法规,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编制“关于制定行业法规的建议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国务院法制局,申请列入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内容包括: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单位;

(四)起草进度安排;第三章 起草第九条 起草行业管理法规须按照年度计划和制定程序进行。

各司(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法规起草工作。法规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或由政策法规司协调商定。重要的行业管理法规,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第十条 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业管理法规的起草前,由局领导指定负责起草司(局),有关司(局)应拟订纲要,经司(局)领导审定并征得政策法规司同意再行起草。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法规一般应包括总则、本文、附则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总则:主要阐明制定的依据和宗旨、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及其它应在总则中阐明的条款。

本文:是法规的基本部分,明确规定调整对象,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章责任等行为规范的具体条款。

附则:规定法规的执行、解释及须在附则中明确的其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