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材料应符合哪些规范规定
建筑装饰材料应符合哪些规乱唯指范规定
关于建筑材料规范比较多,建议看看《现行建筑材料规范大全》,内容包括收入水泥、混凝土、钢材、木材、砖瓦和砌块、玻璃和陶瓷、防水材料、饰面和保温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共十部分,144个新的标准、规范和更换修订后的标准、规范。
建筑装饰材料送检规范是怎样的水泥进场复验的专案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执行。
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效能指标进行检验。其主山碰要抽样方法和数量如下:
(1)通用矽酸盐散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验收批,但一验收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
随机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各取出等量水泥,经搅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的水泥作为试样。
(2)通用矽酸盐袋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验收批,但一验收批的总量不得超过200t 。
随机从不少于20袋中各取出等量水泥,经搅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的水泥作为试样。
(3)快硬矽酸盐水泥以400t为一批,不足400t也按一批计。
(4)铝酸盐水泥以120t为一批,不足120t也按一批计。
当在存放的水泥质量有变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矽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或进口水泥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砖及砌块进场复验的专案应当按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的规定执行。
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等块体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
砌筑填充墙时,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砖的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抗压强度试验试样一组,5块。用于多层以上建筑的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烧结空心砖、小砌块的抽检数量:烧结空心砖每10万块为一验收批,小砌块每1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
一般主要复验砖及砌块的强度。其主要抽样方法和数量如下:
(1)烧结普通砖:每35万~15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35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 10块。
(2)烧结多孔砖:每5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5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10块。
(3)烧结空心砖空心砌块:每35万~15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35万块也按一批计。每批从尺寸偏差和外观质检验合格的砖中,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抗压强度试样一组,10块。
(4)粉煤灰砖:每10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0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20块。
(5)粉煤灰砌块:每200m3为一验收批,不足200m3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3块。
(6)蒸压哗配灰砂砖:每10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0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10块。
(7)蒸压灰砂空心砖:每10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0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2组10块(NF砖为2组20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和抗冻性试验。
(8)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每1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抗压强度试验试样一组,5块。
(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每1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抗压强度试验试样一组,5块。
(1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每1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万块也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3组试件进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3组试件做干密度检验。
普通混凝土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浇筑地点制作试件。现场制作的试件种类有:用于混凝土验收的标准养护试件、用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如拆模、运输、张拉等)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用于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用于冬期施工等特殊情况下的“同条件养护”转“标准养护”试件等。
根据GB 50204-2002的规定,用于普通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标准试件尺寸为150mm×150mm×150mm。取样数量如下:
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当一次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对于冬期施工期间掺加防冻剂的混凝土,应在浇筑地点制作一定数量的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试验。一组试件进行标养,28d后试压其余试件同条件养护,分别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时、拆模前、拆除支撑前进行试压。
抗渗混凝土每500m3应留一组抗渗试件,每项工程不少于2组。砌筑砂浆应现场取样制作强度检验试件。
按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的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型别、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溼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溼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按照《砂浆强度试验方法》JGJ/T
70-2009的规定,每组砂浆试件应为3块,并采用有底试模制作,试件尺寸为707mm×707mm×707mm的立方体。当砂浆等级或配合比改变时,还应另外制作试件。
对于干混砂浆,按照地方标准《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11/696-2009)的规定,普通砌筑砂浆、普通抹灰砂浆和普通地面砂浆,每100t为一批,不足100t亦为一批,应至少制作一组试件对抗压强度、保水率、拉伸粘接强度做现场复验。
冬施期间,砂浆试件除按正常留置外,尚应增留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用于检验转入常温28d的强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另外增加相应龄期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钢筋进场复验的专案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的规定执行。对于热轧光圆钢筋和热轧带筋钢筋应复验钢筋的力学效能,包括强度、伸长率、重量、方法和弯曲试验。521
522和调直的那条
主要抽样方法和数量如下:
(1)热轧光圆钢筋和热轧带筋钢筋:
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t也按一批计。每批取试件2组,每组5根,试件长度不少于500mm。
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量),增加1个拉伸试件和1个弯曲试件。
(2)冷轧带肋钢筋:以60t为一验收批。取样时在每(任一)盘中的任意一端栽去500mm后切取试件。强度试验1根、弯曲试验2根/批。
(3)冷轧扭钢筋:以10t为一验收批,不足10t也按一批计。试件为各3根/批。
(4)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以60t为一验收批。试件为各3根/批。
(5)预应力混凝土钢丝:以60t为一验收批。试件为各1根/盘。
另外,对于冷拉调直的钢筋,应对其延伸效能和每米重量偏差进行复验。
(1)焊接接头的工艺检验,是为了确定焊接工艺而进行的检验。主要要求有:
1)工程正式焊接之前,应由焊工在现场条件下制作工艺检验试件,经效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焊接施工
2)无论何种焊接工艺,每种牌号、规格的钢筋至少应做1组试件
3)工艺检验试件的效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的要求。
(2)钢筋焊接接头的现场检验,应按检验批进行。其目的是为了对接头进行质量验收。主要要求有:
1)在混凝土结构中,同级别、同规格、同类型的焊接接头以300个作为一个检验批,抽取30个做外观检查,再从30个外观检查合格的接头中随机撷取3个接头进行试验
2)钢筋焊接接头的现场检验试件应从结构中或成品中撷取,撷取接头的部位可采用绑扎方法连线。
《钢筋机械连线技术规程》JGJ 107-2010规定:
(1)对钢筋机械连线接头,应由技术提供方向施工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直螺纹和锥螺纹的型式检验试件应散件送达检验单位并按规定装配。并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进行型式检验:
1)确定接头效能等级时
2)材料、工艺、规格改动时
3)型式检验报告超过4年时。
(2)钢筋机械连线接头在正式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检验,以确定接头的施工工艺。工艺检验应由钢筋机械连线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条件下制作试件,每个厂家的每种牌号、规格的钢筋应至少各制作3组试件,以检验接头的抗拉强度和变形效能。工艺检验试件的效能试验结果应符合《钢筋机械连线技术规程》的具体指标要求。
(3)直螺纹接头可用管钳扳手拧紧,用扭力扳手校核拧紧扭矩。应使钢筋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标准型接头安装后的外露螺纹不宜超过2p。
锥螺纹接头应用扭力扳手拧紧,安装时应严格保证钢筋直径与连线套规格相一致。锥螺纹接头的校核用扭力扳手应与安装用扭力扳手区分使用。
套筒挤压接头钢筋端部不得有区域性变形、锈蚀或附着杂物,应有检查钢筋插入套筒深度的明显标记,并使钢筋端头离套筒长度中点不超过10mm。
(4)钢筋机械连线接头应按验收批进行现场检验,其目的是为了对接头进行最终的质量验收。主要要求有:
1)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2)对螺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抽取10%接头作进行拧紧扭矩校核。拧紧扭矩值不合格数超过被校核接头数的5%时,应重新拧紧全部接头,直到合格为止。
3)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撷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都符合要求时评为合格。如有1个不符合要求时加倍取样复检,仍有1个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本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4)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抗拉强度试验一次合格率为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以扩大1倍。
5)钢筋机械连线接头现场撷取接头试件的部位可采用同等规格的钢筋搭接连线,或采用焊接及机械连线方法补接。
6)对抽检不合格的接头验收批,应由建设方会同设计等有关方面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
建筑装饰材料的放射性水平规定?装饰材料,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划分为以下三类:A类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小于或等于10和外照射指数小于或等于13要求的饿为A类装修材料。A内装修材产销与使用不受限制。B类装修材料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小于或等于13和外照射指数小于或等于19要求的为B类建筑材料。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C类装修材料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外照射指数小于或等于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外照射指数大于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标准要求,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对有关装修材料的规定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建筑装饰材料包括哪些按先后顺序应为:电线及PVC管套和暗盒、门窗、水泥、砂石、上下水管及临时阀门、防水涂料、瓷砖、木料板材,电工瓦工木工干活的时候,可以再去选择五金、插座开关、涂料、油漆、水暖等,这之后的水暖、室内门、地板、橱柜、照明等都是上门安装了
建筑装饰材料调查到装饰建材网上去找呀
建筑装饰材料包括哪些塑料, 建筑装饰材料都有哪些
1按材质分类:塑料、金属、陶瓷,玻璃、木材、无机矿物、涂料、纺织品、石材等种类。建筑装饰材料2按功能分类:吸声、隔热、防水、防潮、防火、防霉、耐酸碱、耐污染等种类。3按装饰部位分类:外墙装饰材料、内墙装饰材料、地面装饰材料、顶棚装饰材料可以分为以下大类:(1)胶凝材料与胶粘剂(2)建筑装饰石材(3)建筑装饰陶瓷(4)建筑装饰玻璃(5)塑料装饰材料(6)建筑涂料(7)装饰木材(8)金属装饰材料(9)其他装饰材料。
不同建筑装饰材料适合哪些场合筑装饰材料及其配套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与总体环境相协调,在功能内容与建筑物的艺术形式的统一中寻找变化,充分考虑环境的气氛,空间功能的划分,材料外观效果,材料的功能去选用。
建筑装饰材料分类表1—1室内装饰材料种类
类别 种类 品种 举例
内墙装饰材料 墙面涂料 墙面漆、有机涂料、无机涂料、有机无机涂料
墙纸 纸面纸基桌布、纺织物桌布、天然材料桌布、塑料桌布
装饰板 木质装饰人造板、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塑料装饰板、金属装饰板、矿物装饰板、陶瓷装饰壁画、穿孔装饰吸音板、植绒装饰吸音板
墙布 玻璃纤维贴墙布、麻纤无纺墙布、化纤墙布
石饰面板 天然大理石饰面板、天然花岗石饰面板、人造大理石饰面板、水磨石饰面板
墙面砖 陶瓷釉面砖、陶瓷墙面砖、陶瓷锦砖、玻璃马赛克
地面装饰材料
地面涂料 地板漆、水性地面涂料、乳液型地面涂料、溶剂型地面涂料
木、竹地板 实木条状地板、实木拼花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人造板地板、复合强化地板、薄木敷贴地板、立木拼花地板、整合地板、竹质条状地板、竹质拼花地板
聚合物地坪 聚醋酸乙烯地坪、环氧地坪、聚酯地坪、聚氨酯地坪
地面砖 水泥花阶砖、水磨石预制地砖、陶瓷地面砖、马赛克地砖、现浇水磨石地面
塑料地板 印花压花塑料地板、碎粒花纹地板、发泡塑料地板、塑料地面卷材
地毯 纯毛地毯、混纺地毯、合成纤维地毯、塑料地毯、植物纤维地毯
吊顶装饰材料 塑料吊顶板 钙塑装饰吊顶板、PS装饰板、玻璃钢吊顶板、有机玻璃板
木质装饰板 木丝板、软质穿孔吸声纤维板、硬质穿孔吸声纤维板
矿物吸声板 珍珠岩吸声板、矿棉吸声板、玻璃棉吸声板、石膏吸声板、石膏装饰板
金属吊顶板
铝合金吊顶板、金属微穿孔吸声吊顶板、金属箔贴面吊顶板
第二节
室内装饰材料的基本特征与装饰功能
第二章 装饰塑料
塑料是指以合成树脂或天然树脂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新增剂,在一定温度、压力下,经混炼、塑化、成型,且在常温下保持制品形状不变的材料。
装饰塑料是指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种塑料及其制品。
第一节塑料简介
一、塑料在装修装饰中的应用
早在本世纪30年代,世界上就有人开始用塑料(主要为酚醛树脂)来制造建筑小五金产品,如灯头开关、插座等。50年代以后,随着塑料工业的发展,塑料制品在建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几乎遍及建筑的各个部位。据统计,在一些工业国家,塑料建材已占全部建材的11%以上,占塑料总产量的20%-25%。估计到2000年,世界塑料总产量将达到35亿t,我国可达600万t,其中,建筑塑料将占20%。
塑料按制品的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
1、薄膜制品:主要用作桌布、印刷饰面薄膜、防水材料及隔离层等;
2、薄板:装饰板材、门面板、铺地板、彩色有机玻璃等;
3、异型板材:玻璃钢屋面板、内外墙板等;
4、管材:主要用作给排水管道系统;
5、异型管材:主要用作塑料门窗及楼梯扶手等;
6、泡沫塑料:主要用作绝热材料;
7、模制品:主要用作建筑五金、卫生洁具及管道配件;
8、复合板材:主要用作墙体、屋面、吊顶材料;
9、盒子结构:主要由塑料部件及装饰面层组合而成,用作卫生间、厨房或移动式房屋;
10、溶液或乳液:主要用作胶粘剂、建筑涂料等。
二、塑料的分类
(一)按使用效能和用途分类
塑料按使用效能和用途可分为通用塑料及工程塑料两类。通用塑料指一般用途的塑料,其用途广泛、产量大、价格较低,是建筑中应用较多的塑料。工程塑料是指具有较高机械强度和其他特殊效能的聚合物。
(二)按塑料的热效能分类
塑料按热效能不同可分为热塑性塑料和热固性塑料两类。两者在受热时所发生的变化不同,其耐热性、强度、刚度也不同。
热塑性塑料受热时软化或熔化,冷却后硬化、定型,冷热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变化,且不论加热和冷却重复多少次,均保持这种效能,因而加工成型较简便且具有较高的机械效能,但耐热性及刚性较差。热塑性塑料中的树脂都为线型分子结构,包括全部聚合树脂和部分缩合树脂,其典型品种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ABS塑料、聚酰胺、聚甲醛、聚碳酸酯、聚苯醚等。
热固性塑料在加工过程中,受热先软化,然后固化成型,变硬后不能再软化,其加工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相邻的分子互相交联成体型结构而硬化成为不熔不溶的物质,其耐热性及刚度均好,但机械强度较低。大多数缩合树脂制得的塑料是热固性的,如酚醛、环氧、氨基树脂、不饱和聚酯及聚矽醚树脂等制得的塑料就属于这类。
第三章 装饰纤维织品
室内装饰纤维织品主要包括地毯、墙布、窗帘、台布、沙发及靠垫等。这类纺织品的色彩、质地、柔软性及弹性等均会对室内的质感、色彩及整体装饰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合理选用装饰用织物,既能使室内呈现豪华气氛,又给人以柔软舒适的感觉。此外,还具有保温、隔声、防潮、防蛀、易清洗和熨烫等特点。
纤维装饰织品的应用历史悠久,如地毯的使用已有数个世纪。特别在出现了优质的合成纤维和改进的人造纤维后,室内的墙板、天花板、地板等处都广泛采用优质纤维织品作装饰材料、隔热材料和吸声材料。
因原料的种类与材质不同,纤维的内部构造及化学、物理力学效能也不相同。加之使用形态与纺织方法的差异,纤维织品的外观及其它性质也不相同。因此,要正确恰当地选择纤维织品作为室内景观、光线、质感与色彩的烘托材料,必须了解其材料组成、效能特点及加工方法等。装饰纤维织品虽然已经大量使用,但一般使用者对它的效能并未完全掌握,这一点要引起注意。特别是我国,装饰纤维织品的应用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没有十分的经验。
建筑装饰材料瓷砖类陶瓷马赛克以小巧玲珑著称但较为单调,档次较低,有永不退色的优点,分光面和亚光面两种,亚光面具有防滑功能,更适合铺砌在洗手间地面,光面马赛克多用于墙面的铺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建材流通机制,稳定和完善建材工业供销体制,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县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第三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是与建材工业紧密联系的建材流通企业,是建材生产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建材工业生产服务,保证国家建材工业生产计划的完成,同时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为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服务。第四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领导,创造条件,理顺关系,发挥其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下的主导作用以及在流通领域中的主渠道作用。第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组织第六条 设立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经当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第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创造条件实现同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机构的适当集槐誉中,避免业务分散和多头设置。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机构变动,应事先征求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的意见并在变动后备案。其他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机构变动铅枝段,应在事先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变动后备案。第九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建立高效、精简的组织机构,明确科室的职责范围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有一支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能艰苦创业、作风廉洁的职工队伍。第三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职责第十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组织货源,健全销售网络,开展配套服务等多种形工的销售服务,加速资金周转,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十一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职责是:
(一)负责或协助供应本地区建材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基建、技改、科研所需的原燃材料、专业或通用设备、运输设备和备品备件;
(二)负责督促国家上调的指令性、指导性建材产品计划的执行,对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后的部分自有资源实行导向销售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开展联营代销,组织订货会、展销会、协调会,扩大产品影响,沟通销售渠道并协助组织运输;
(四)经常搜集、分析建材商品信息,按期报送各种物资统计报表,积极参加全国建材信息网络服务;
(五)积极参与或配合各种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以及节能降耗的评比审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督促贯彻实施;
(六)积极参与建材产品的包装改革,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其他新型包装,做好包装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七)协助重点企业编制储备定额,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开展节约代用,修旧利废,组织物资余缺调剂,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压缩库存,用活资金;
(八)积极组成建材产品出口资源,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搞好出口创汇工作。
(九)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上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对下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或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供销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应定期召开上述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交流经验,加强业务指导和联系。第四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三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搭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尚未达到专业要求的人员,应分期分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第十四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根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运输、装卸、仓储、微机管理等设施的建设,增加自有资金,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或组建企业集团。第十五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不同形式的内部承包,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效挂钩和奖励销售人员等有关制度,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上等级创造条件。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第三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部分。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第四条 国务院建材行衡谨业管理部门,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姿仿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任务第五条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围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深化改革,贯彻执行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步增长的战略,使建材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提出和制订建材工业的发展战略,编制区域规划和中长期的生产、建设、科研、人才开发等规划,参予制订年度计划。第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根据建材行业的特点,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产业政策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场变化,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决策。第八条 研究和提出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充分运用和发挥经济法规在行业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制订建材工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等级标准。第九条 加速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使建材工业的技术结构合理化。
组织和促进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统筹组织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工作。第十条 保障企业联合的决策权,进一步推动横咐册基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企业群体和集团,改变建材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第十一条 保护非金属矿产资源,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几项服务工作:
(一)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开发信息资源,发布重大的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促进行业人才开发、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工作的开展,以提高职工素质。
(四)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活动,为提高行业的综合效益服务。
(五)促进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配套供应,为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提高全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组织交流经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权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全行进行管理的要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参与对建材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向金融机构和经济调节部门提出信贷的使用方向,调整建材建设项目贷款的利率、建筑税率等有关经济参数的建议。第十六条 新办生产企业,须向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凡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经行业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限制进口的建材产品目录和有关进口关税的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制订鼓励出口创汇和生产替代进口建材产品的措施、办法。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仲裁。组织建材产品评比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组织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组织若干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第十九条 参与制定与建材产品有关的税目、税率和价格;参与核实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
(一)制定本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章、规定及有关矿业政策,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备案;
(二)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主持本行业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和矿山关闭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交流本行业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六)负责督促检查本行业地测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工作,以形成行业的监督网络体系。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对执行本规定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上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负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方面:矿山企业地测机构的建立健全;贫化、损失管理及矿山企业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的具体考核;储量注销的审批和初审工作;主持审查矿山企业综合回收、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及经验总结交流等。第六条 各矿山企业对执行本规定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
(二)在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参照前阶段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本阶段地质矿产赋存条件、生产工艺及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三率”指标,并列入年度采掘计划,认真进行考核;
矿山企业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有选厂的矿山企业,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山老游)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四)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五)矿山企业应加强生产勘探工作,对其共生、伴生的矿产进行系统查定,提出综合开采技术方案。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情况下,必须综合回收、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七)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逗销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八)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九)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第七条 矿山企业的地测机构是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规定负有下列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委托起草的有关法律草案;
(二)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
(三)国家建材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规章。第三条 行业管理法规的名称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四种。
“条例”,是指在某一方面比较全面、系统调整行业管理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条例”需经国务院批准颁发。
“规定”,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方面的某些问题作出规范性规定。
“办法”,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一项工作,所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性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在行业范围内为贯彻、执行国家某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而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第四条 起草和制定行业法规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服务,为行业管理和振兴建筑材料工业服务;
(三)不得与同级法规相重复或相矛盾;
(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材料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章 计划和规划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梁陵计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在研究行业管理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和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和建议,汇总平衡,拟订草案,报局领导审定。
年度计划,由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在上年度底以前提出,经局政策法规司汇总,协调后报局领导审定。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行业管理法规,主办单位应征得局政策法规司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向国务院报送制定行业管理法规草案,由局长、副局长提出,局长、副局长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起草法律草案的建议。
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向局报送制定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业管理法规草案,由各司(局)长提出,各司(局)长可以向局提出起草有关行业法规草案的提议。
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议制定全国性行业管理法规,由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向局提出。第八条 须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业管理法规,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编制“关于制定行业法规的建议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国务院法制局,申请列入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内容包括: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单位;
(四)起草进度安排;第三章 起草第九条 起草行业管理法规须按照年度计划和制定程序进行。
各司(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法规起草工作。法规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或由政策法规司协调商定。重要的行业管理法规,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第十条 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业管理法规的起草前,由局领导指定负责起草司(局),有关司(局)应拟订纲要,经司(局)领导审定并征得政策法规司同意再行起草。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法规一般应包括总则、本文、附则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总则:主要阐明制定的依据和宗旨、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及其它应在总则中阐明的条款。
本文:是法规的基本部分,明确规定调整对象,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章责任等行为规范的具体条款。
附则:规定法规的执行、解释及须在附则中明确的其它条款。
国家建材局设劳动保护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千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专职机构,专职劳动保护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二至五,并应配备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第五条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已削弱的要及时充实,已撤消的要迅速恢复。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必须调动时,应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国家建材局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亩岁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统计全行业建材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参与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调查。
4.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编制劳动保护长远规划;参与劳动保护技术鉴定;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
5.组织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经验、科技情报交流和专业性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6.组织建材行业劳动保护工作竞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
1.在国家建材局领导及当地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对本地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颁发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3.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有关建材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安全监察制度、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4.任命“安全监察员”并授予其权限和明确其职责。
5.组织安全检查和劳保监测工作。
6.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参加扩初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
7.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的活动。
9.负责向国家建材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日期上报本地区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参与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
1.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发滑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单位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3.落实各职能科室、车间的劳动保护职责范围。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设备、供销、运输、财务等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并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中去进行考核。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
4.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防尘防毒及其他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治疗工作。
6.主持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贯彻“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
7.制定并贯彻实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使用工作。
8.加强设备安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第三章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第七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