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集采服装店怎么加盟
双双集采服装店加盟方式如下:
1咨询了解,通过网络、电话等方手握如式对项目进行全面了解皮樱,确定投资意向;
2申请合作,交流相关情况,申请预定区域名额;
3现场考察,前往现场参观、考察、验证,了解总部实力和具体合作事宜;
4签订合同,正式毕启确定合作意向,交纳加盟费用。
双双集采服装店加盟是参加某一团体和组织,可拓展到商业领域,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
首先,我们得明白了解,何为品牌:品牌的含义是:品牌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他的载体是用以和姿察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增值的源泉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从品牌的含义,我们可以了解,其重点在于,我们对其载体逗闭形成的印象。那么所以,我们打算代理或加盟一个服装品牌,我们应该:第一步,了解这个服装品牌的含义。 第二步,品牌相关资料,对于衣服,我们需要了解整个品牌的形象及包装。通过这方面的辅料包括:a衣服三标:领标,洗水麦,吊牌 要完整b五证: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商标注册证 质检报告 组织机构代码证c手提袋、画册、衣架等等对品牌厂商的要求:(1)品牌支持:授权使用某品牌、商标商号,统一管理模式,统一VI设计,公关策划等。(2)网店支持:精美的,详细的产品规格、尺寸、颜色介绍。(3)广告支持:媒体广告、促销活动等宣传。(4)产品支迹指茄持:设计研发,产品推陈出新。(5)服务支持:强大的物流配送,智能营运管理系统,代理商与总部的信息及时沟通,查询库存情况。(6)技术支持:完善的退换货制度,关注代理商经营情况,了解市场动态,帮代理商分析解决经营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7)区域保护:给代理商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确保其利益的最大化。其它具体的问题包括:等等。另外,也是最重要的,当然是公司是否是在不断提升服务,不断提升货品品质,不断创新,同时以客为尊。当上面这些条件,你都觉得比较合适。那么下一步,就是去谈合作,谈加盟。咨询、洽谈 → 填写加盟申请表 → 公司审批 → 签订加盟合同 → 订货 → 授权开业 → 解决销售疑难 → 售后服务基本上流程都是这样。
1、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对加盟市场的经营状况有相当的认识和了解,对服饰品牌的操作具备2年以上的同类品塌链友牌服唤陆装的管理和运营经验。
2、能全身心投入到经营中去,具备一定的市场敏锐感,具备品牌经营意识和长期发展的战略眼光。
3、具备相当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同时具备相当的理财技能。
4、对公司的条款能坚决的执行,对公司的战略部署和终端市场计划全力支持与执行,并积极参与公司的相关培训。
5、位置要求:必选商场必须为当地中高档商场,要求80平方米以上的边厅;团槐备选店铺必须为当地繁华商业街,要求1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店铺。
一、业绩:二级城市的商场除非是特别好的商昌冲圈和在商场内特别好的位置,一般的销售额不会太高。
二、资金:根据我的经验,商场做扣点看起来前期不要房租,但是结款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在60天左右。这样算,商场会占用你两个月销售额的流动资金。后期的资金压力会比较大。
三、扣点及税款:如果你代理的品牌是优质品牌,可能扣点在15个点左右,如果是普通耐漏歼的品牌,一般要20个点的扣点,有的甚至更高。另外,还要开6到7个点的税票。这样算下来,将近27%的扣点成本。其实这个成本在经营服装店来说,是比较高的。另外,商场会强制要求你搞各种特价活动,算下来,会大大降低利润。
四、商场本身的风险:商场本身如果经营不善,可能会倒闭,或者有其他的原因,会要求你一年以后调整你的位置,这样你又要重新装修,做商场很被动。搜巧
总结:最好不要做商场,一般的情况下赚不到钱,就算你能赚钱,商场也能把你整成不赚钱。
一、加盟前注意事项
1、登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或者启信宝、天眼查、水滴信用等网站或者app,输入公司源银名称,查询该公司的注册情况,如注册时间、股东人数、认缴资本及实缴资本情况、是否有商标、是否有专利、是否有域名、是否经营异常、是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有涉诉等,对公司商事情况做一个全面的调查;
2、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输入公司名称或者加盟品牌进行查询,核实该公司或者该加盟品牌是否已经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以及备案的具体情况;
3、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核查公司商标注册情况,加盟项目标识注册情况或者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等。由于商标属于经营资源中的核心资源,如果因为商标权属不明晰,造成侵权,不仅需要停止使用该商标或标识,还将面临被索赔的风险;
4、自行到公司的其他加盟店“蹲点”考察,看看加盟店铺的客流量如何、销售量如何、是否符合预期、也可以进入店铺查看整体装修装饰情况等,眼见为实,心中有数。
二、加盟后如何维权
1、反悔期(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通常所说的“冷静期”条款,根据该条款,合同双方必须约定在一定的期限被特许人(加盟商)可单方解除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那这个冷静期一般是多长时间呢?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后多长时间内可以单方解约拿回加盟费呢?源禅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1-4个月内解约基本认雹裂宴定属于合理期限,那么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解除了吗?并不是,如果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后,没有领取对方提供的培训资料、没有参与培训、没有实际享受对方的各项服务、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的经营资源的,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但是时间拖越久,退款比例会越低。
2、发现对方公司有虚假宣传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等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对方存在虚假宣传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等情况的,加盟商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3、公司不同意解约或者解约后不退款如何处理?
加盟商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是单方就可以行使的,并不需要公司同意。加盟商单方解约后,公司往往不配合退款,而是找各种理由拖延,此时又该如何维权呢?建议尽快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第一: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第二:要求对方退回加盟费;第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房租损失、装修损失、物料损失、员工工资损失等);第四: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了保障执行,可以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防止公司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当然,如果加盟商没有时间精力做调查或者维权,也可以在加盟前委托律师对拟加盟项目进行商业调查,由律师出具项目商业调查报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三、加盟店选址要求
店址选择是餐饮业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每个加盟店址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在选址前期准备工作应遵循以下几点建议。
1、商业中心或副中心,餐饮集中地;
2、良好的可见性和可及性;
3、有方便的停车场;
4、有足够的营业面积和空间;
5、比较规整的外形;
6、最好为一层(或独立的门位及门厅);
7、独立配套的广告位;
8、水、电、气三通,并具备空调安装位置,排污油烟处理通畅。
四、加盟条件
1、热爱餐饮事业,自薯歼愿专职投入餐饮经营管理,具有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精神。
2、认同并自愿接受本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企业理念。
3、有足够的资金。
4、具有交通便利、停车方便、停车位配套充足的店面。
五、加盟方式
1、特许加盟
由投资者自主经营,业务上接受总部指导,并向总部一次性支付加盟费,签定加盟合同书,连续享有总部支持。
2、特许股份制联营
a、公司总部投入品牌,专有技术,码手橡经营管理秘诀及导入CIS系统,作为无形资产投资股本。
b、公司可投入流动资金或启动资金作为实际投资进入企业盈亏核算。
c、公司智力投资股本不承担亏损。
3、零风险加盟
你投资、我经营、利润共享、风险我担(详见零风险专版)
加盟连锁经营的注意事项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事项一: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事项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迟旁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事项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