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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

忧伤的蜻蜓
认真的小伙
2023-04-17 21:43:50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

最佳答案
花痴的荷花
平常的啤酒
2025-07-11 06:25:5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继续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加速建材工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推动建材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是指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在完成中是不通过鉴定后,向工业化批量生产转移,是科研、开发的延伸。其目的是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特别是配套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更新改造传统工艺的装备,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是优先推广利用有利于调整建材工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节约能源、提高建材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促进建材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技术市场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科技成果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应优先采用。第六条 建材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笑备)。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广工作。第七条 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提供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类成果均实行有偿转让。不准非法窃取他人成果。第二章 选项原则第八条 推广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二)技术先进、实用可靠,已完成中试和通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生产示范,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

(四)适用范围广,具有推广前景,能形成一定覆盖面;

(五)技术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服务能力。第九条 推广项目优先选择国家各类科研攻关、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计化的成果、获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管理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管理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单位、事业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基层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有关鉴定书、技术文件及已实施单位经济效益证明。建材系统外单位申报项目须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组织审议后,将确定审报项目的申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式十份,上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三)国家建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国家建材局审批后,纳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发布。第十一条伏芹 国家建材局在《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选拔效益好、覆盖面大、对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的优秀项目,向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科委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根据《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推广实施计划,报国家建材局备案。第十二条 实施《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吸收新技术积极性高。

2.具有所需的生产基础设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证。

3.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资信好,有还款能力。

(二)关于碰厅毁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申请实施单位需委托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认真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即可实施;涉及整个工艺生产线的配套技术项目,还需委托技术依托单位(有设计资格证书)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推广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统计按下述规定进行:推广项目实施单位每年一月、七月向第六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填报完成情况统计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二月、八月报国家建材局。

最新回答
义气的母鸡
辛勤的红酒
2025-07-11 06:25:5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信耐岁生产。第三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设置

国家建材局设劳动保护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千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专职机构,专职劳动保护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二至五,并应配备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第五条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已削弱的要及时充实,已撤消的要迅速恢复。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必须调动时,应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国家建材局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亩岁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统计全行业建材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参与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调查。

4.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编制劳动保护长远规划;参与劳动保护技术鉴定;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

5.组织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经验、科技情报交流和专业性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6.组织建材行业劳动保护工作竞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

1.在国家建材局领导及当地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对本地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颁发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3.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有关建材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安全监察制度、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4.任命“安全监察员”并授予其权限和明确其职责。

5.组织安全检查和劳保监测工作。

6.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参加扩初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

7.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的活动。

9.负责向国家建材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日期上报本地区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参与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

1.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发滑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单位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3.落实各职能科室、车间的劳动保护职责范围。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设备、供销、运输、财务等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并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中去进行考核。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

4.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防尘防毒及其他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治疗工作。

6.主持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贯彻“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

7.制定并贯彻实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使用工作。

8.加强设备安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第三章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第七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

怕黑的人生
个性的路人
2025-07-11 06:25:5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根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对外,协同把关”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报道工作,是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进行的宣传报道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国家建材局的直属单位。第四条 宣传报道工作的任务是充分利用宣传舆论阵地,宣传国家有关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建材工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科技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国家建材局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传播信息,指导工作,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五条 在宣传报道工作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腔仿段,坚持实事求是;要在坚持宣传报道工作的党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提高新闻的时效性,正确把握宣传报道的基调,掌握宣传时机,注意宣传效果。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司在宣传报道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向国家建材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及时传达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新闻出版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提出实施方案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汇总和拟订国家建材局年度宣传报道计划,并组织和指导实施;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建材局以局的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全国性会议的宣传报道、专题集中报道和记者集体采访等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大旦

(四)负责与新闻界保持日常联系,接待或介绍记者采访,并组织提供和推荐稿件;

(五)负责国家建材局宣传报道组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负责向《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通报局内工作动态;

(七)负责组织审查《中国建材报》社、《中国建材》杂志社送审的重要社论和新闻稿件;

(八)负责监督检查《中国建材报》、《中国建材》杂志的宣传方向,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分管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报道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年度宣传报道计划,送政策法规司汇总后实施;

(二)负责向政策法规司提供工作简报、调查报告、统计报表与新闻线索、各种信息等;

(三)协同政策法规司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集体采访、专题集中报道等重大宣传报道活动,草拟与主管业务有关的新闻发布稿;

(四)负责接待来访的记者,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并审核新闻稿件;

(五)负责对《中国建材报》社和《中国建材》杂志社送审的有关稿件,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六)指派专人担任国家建材局宣传报道组组员,由其负责与政策法规司进行日常宣传工作的联系。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以新闻发伍誉布会的形式,发布建材工业的重大新闻。

新闻发布会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举行。国家建材局职能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的综合性新闻发布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报国家建材局局领导审定;专业性的新闻发布稿,由国家建材局的主管职能部门或有关直属单位起草,报国家建材局分管领导审定。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可采用新闻通气会的形式通报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重要活动。

新闻通气会由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的直属单位可以以本单位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会前须告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一般要派人参加。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热情接待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积极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新闻线索。但不得擅自提供不适宜公开发表的观点和材料。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必须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新闻稿件经本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向新闻单位推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建材局局领导或中央领导的,一般应送本人审阅;

(二)涉及国务院各部、委、局或地方政府的,应进行核实并征求其意见;

(三)有重要涉外内容的,应征求国家建材局对外经济司的意见;

(四)涉及国家建材局其他职能部门所主管业务的,应征求该部门的意见;

(五)涉及保密内容的,应由国家建材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决定;

(六)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新闻稿件,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由政策法规司签报国家建材局局领导审批。

奋斗的秋天
高高的路人
2025-07-11 06:25:50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中层行政领导(含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工作一般由各单位负责。第三条 聘任中层行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聘任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在国家建材局下达的中层机构数、中层干部职数和《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备案干部职务名称范围内进行。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有权对直属单位干部聘任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有权纠正干部聘任工作中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条 聘任的中层行政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与拟聘职务相适应的专业、业务水平:

(四)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三年以上;

(六)男58岁以下,女53岁以下;身体健康。第七条 聘任中层行政干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会或党政领导联席会研究确定聘用岗位、人数;

(二)行政领导提名或党委推荐人选(提名推荐行政副职须征求正职的意见);

(三)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提出人选意见;

(四)党委或党政领导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征得本人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

(六)签订聘任合同书。第八条 聘任合同书必须明确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工资、福利待遇;聘任期限;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现任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聘任程序参照《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清搏铅条 中层行政干部聘期(含二级单位)一般应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聘任期一般2-4年。聘任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可以连聘。第十一条 中层行政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任:

(一)经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由于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

(四)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

(五)工作调动的;

(六)在聘期内达到退(离)休年龄的。第十二条 中层行政干部可以提出辞聘,但需经聘用单位批准。未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职责。辞聘者应承担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责任。第十三条 中层行政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担任职务相应职级的政策、生活福利待遇。聘任职务解除后,一般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本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第十四条 中层行政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聘后可保留原职级待遇:银差

(一)聘答好期已满或聘期内到退(离)休年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二)虽然解聘职务,但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者;

(三)虽然称职,但因年龄关系和有利于接班人成长,组织决定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四)在任职期间因公致残或因病不能继续任职者。第十五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由党委讨论决定后,行政行文聘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由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行政行文聘任;不设党委的单位,中层干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名单,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同意后聘任。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助理、人事、财务、监察、审计、质检中心等部门领导,应事先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聘任。第十七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含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聘任,应向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备案材料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聘任通知、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干部聘任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材料防水公司、中北玻璃公司、建北石材公司、珠江建材企业公司、茫崖石棉矿的行政领导干部不实行聘任制、实行任命制、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主管单位应事先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并征得国家建材局分管局长同意后,才能进行。

柔弱的自行车
谨慎的芝麻
2025-07-11 06:25:5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根据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1984年7月10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混凝土水泥制品的企业及其产品。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让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企业取得产品生产许可碧者证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不能申请);

(二)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 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或个别项目委托检测)手段;

(三)出厂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

(四)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上述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填写申请书,并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对申请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符合要求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即安排样品抽检,抽检合格才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检,并对抽检合格的企业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和抽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分别给予通知,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要求和整顿期限。企业经限期整顿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抽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六条 产品质检单位

各级混凝土水泥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暂缺检验单位的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区批准的检验单位代检。暂缺检验单位的省、区、直辖市的产品检验工作由中心代检)。按技术标准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企业对省级质量监督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建材局混凝土水泥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出仲裁要求。第七条 审查员的选派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国家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审查员按《管理办法源敬》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专业人员担任。具体办法要求如下:

(一)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聘任。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二)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悔裂薯,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3人。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派员参加并负责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