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扣件监督条例介绍
近年来钢材在建筑市场的应用比较广泛,由于钢材的柔韧性比较好,弹性比较强,因此在建筑中,经查由于钢材固定不稳而出现建筑事故,而钢材扣件脚手架的监督工作也必须要到位,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那么关于钢管扣件的监督条例有哪些呢!小编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建筑必须要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而钢管扣件的搭接方式也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尺寸制作,力学也要符合建筑的要点。
二、对钢管扣件的建筑单位及其建筑施工人员药剂学缜密的审核,建筑单位必须要达到等级比较高安全事故比较小,建筑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一但钢管扣件的建筑方案被确定之后,主要负责单位和技术员要进行交底工作,浇施工技术和施工要点交流完毕之后,双方签字认可。
四、建筑钢管扣件的材料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没有达到相应的建筑规范的高才扣件是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一但这种钢材扣减进入施工现场之后,相应的人员就要必须进行排查,如果发现不合格的钢材扣件,要及时与厂地的有关人员进行联系,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以免耽误工程的进程。
五、钢管扣件手脚架搭建完毕之后,必须要经过相关技术员严格的审核,一旦出现不合格现象,要重新制作。
六、在搭建钢管扣件手脚架工程之中,如果出现相关的建筑人员或施工人员的体质问题时,要及时的进行更换和治疗,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而且可以提高工程的速度,最重要的是对建筑施工人员的保护和体恤,充分体现到我国对施工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热忱,贯彻我国以人为本的战略。
钢管扣件手脚架施工其实是众多工程之中最微小的一部分,这样微小的工程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规定,足可以看见我国对建筑工程的重视,我们大家也要在生活当中做一个监督者,监督建筑施工的细节部分,让我们的工程有保证,质量抗考验。
那么钢管扣件的价格,有是怎样的呢?小编恶补了一下,查了很多资料,简单的分享给大家。钢管扣件根据它的外观形状的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制作材质不同,价格也就不同,市面常见的钢管扣件的参考价为1元到5元不等。当然在购买时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质量好,又实惠的钢管口件。关于钢管扣件,小编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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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泥
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编号包括厂家3天试验报告和28天补强报告)
2)水泥进厂后监理应检查水泥的包装和标志,并核对包装、标志是否与水泥的出厂检验报告相一致
3)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量应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的规定,一般应待水泥三天强度复试报告合格后才能同意使用
4)水泥复试项目主要包括: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5)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合格判定应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6)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经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下,应注明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7)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或复验报告上的内容相一致。
2、钢筋
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2)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3)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监理审核钢筋复试报告时应进行核算。
4)采用工厂集中加工的成型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单,其上应注明钢筋复试试验单的编号和试验日期
5)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绞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6)钢筋试验单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第一次材料复试有问题须加倍取样,合格时两次试验报告要同时保留。
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
1)必须有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其性能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如验收规范有规定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及配合性检验
2)高强螺栓磨擦面应按规定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按规范规定对高强螺栓进行强度试验
3)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质量证明
b)钢结构制作加工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c)所用钢材和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d)新材料、新工艺试验鉴定资料
e)构件出厂合格证
f)发运构件清单。
3.焊条
1)焊条应有出产合格证
2)需进行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4、砖、砌块等砌体材料
1)进场的砌体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监理应核实砌块材料标识是否明确、有效
2)对墙体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次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3)当砌体材料的材质有怀疑时应取样进行复试。
5、砂、石
1)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2)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按有关规范取样进行试验
3)砂、石试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则上不应使用,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应有复试报告,并有书面审批手续。
6、混凝土外加剂
1)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内容包括:厂名、品种、包装质量、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前,新型材料应进行性能试验
2)应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合格判定。
7、防水材料
1)对下列8中防水材料应审查产品准用证: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氯丁橡胶防水材料元乙丙片材、弹性体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沥青防水卷材、石油沥青纸胎油毡、聚胺酯防水涂料、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复试试验报告(多组分材料应有配合比说明)
3)油毡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品种、标号等各项技术指标,并应抽样检验,检验内容为不透水性、拉力、柔度和耐热度
4)沥青:应有沥青的`出产地、品种、标号和报告单。必须试验的项目为针入度、软化点和延伸度
5)新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鉴定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并有抽样复验记录。
8、防腐、绝缘、保温材料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和必要的性能复试报告(按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执行)。
9、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和设备
1)应有预应力锚具、夹具等出厂合格证明及硬度试验记录
2)应按规定审查预应力锚夹具的静载锚固系数和动载锚固系数,必要时按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
3)采用金属波纹管成孔时应有波纹管的质量合格证明及现场检验记录
4)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对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进行鉴定的记录,而且校验时应注明油泵、千斤顶和压力表号,现场检查时应核对三者之间的对应情况,严禁混用。
10、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
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作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预制桩、梁、板、墩、柱等构件生产厂家除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a)构件混凝土强度资料
b)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记录
c)施工图纸,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d)所用钢筋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e)构件质量评定资料。
2)施工单位应根据出厂合格证明依照现行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3)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道牙(侧石)、方砖、栏杆、地梁、防撞墩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及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的技术资料。
11、玻璃、金属和石材幕墙
1)幕墙
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等组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2)硅酮结构胶应有产品质量认定证书和抽检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商检证,和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报告
3)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4)玻璃幕墙上应提供幕墙样板单元的三性性能试验和平面内变形试验的检测报告。
12、室内装饰材料
1)所有进场材料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质量验收规范中第3.2.4条规定
2)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后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3)室内装饰材料审核还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13、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应由产品合格证书
2)各种管材、管件、设备、配件都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的内容应能说明该产品符合国家规范名称和设计要求
3)钢管、钢管件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和对其规格、材质、型号并作检查记录
4)各种金属管及管件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作做好检查记录
5)弯头、异径管、三通、法兰、盲板、补偿器及紧固件等需按现行标准进行规格、尺寸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6)各种阀门
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并做好检查记录。
14、设备安装工程成套设备
1)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2)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其中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明,设备安装使 用说明等。必要时要求解体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1. 参与维护、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组织和管理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2. 根据质量主管的检验计划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3. 按作业指导书及相应流程对待检备件进行检验、清理,检验前以及检验过程中认真核对物料编码、名称,填写检验记录,并提交质量主管;
4. 汇总、存档各项质检记录及相关资料;
5. 监控项目现场质检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人员组织、技术实施、质量、进度、安全、成品保护等;
6. 及时上报批量质量问题;
7. 协助质量主管完成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工作。
一、态度端正、严谨科学
路桥建设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的行业,风吹日晒,还要到处跑,而且又需要细心工作,所以没有乐观的人生态度和严谨科学的工作精神是不成的。测量和试验工作虽说不上搞科研,但也绝对来不得半点马虎,“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正好用来比喻测量工作,而“一子错,全盘皆落索”又正好用来形容试验工作。
二、小心推敲、认真求证
在测量和试验工作中,非常需要“小心推敲、认真求证”的工作精神,因为这不但是工作作风的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问题。
在测量和施工之前,必须认真审图,对图上有误的地方要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提出来。在测量放线之前,要利用图纸给出的数据,运用各种公式去验证,还要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正算、反算等)重复计算,确保万无一失。
在准备试验之前,要先重温一次图纸,看设计图纸对材料是否有特殊要求,或者和现行规范有没有冲突的地方,如有冲突则采取“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总监作出书面报告。试验前还要进行重温一次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无误,不能边操作边看书,就算对很简单的试验也不能马虎对待。对各种原始数据要注意保存和及时整理,因为“经验,是从众多的数据中总结出来的”!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与时俱进。各种新的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不断地应用到路桥施工中来,相对的,也出现了更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各项规范也跟着发展。不能自我提高,就只有落后,就不能适应路桥建设工作的发展。
三、结合实际、推陈出新
在工作中,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并把学到的知识结合实际运用到工作中,以提高工作效率。如:
①把测量、试验的数据由仪器直接输入(或手工输入)到电脑中,由系统自行计算,就能大大减少出错的机会,节省大量的时间,而且对数据的保存、转移和输出都极为方便。
②把图纸中的相关数据,如线位关系和桥位坐标等输入到autoCAD中,就非常容易找到图纸是否存在问题,各种关系也很易理顺。
③在全站仪的放样操作中,采用 “后方交会法”能减少对站点的要求。
④对图纸中没有提供坐标和附近没有导线点的工程(现场已定出有关某点位置),可以假定图上某点(最好为构造物的某点)为坐标原点(0,0),利用图上各种关系,输入到autoCAD中进行计算出其他点的坐标,并进行复核各种数据和数据输出都非常容易,再利用计算出来的坐标使用全站仪的“坐标放样”功能,能加快工作进程,特别是减少了野外作业的时间。
……
四、纳百家之长,补自家之短
在与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接触中吸收他人的经验,平时多到别的施工标段去观摩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从他人的成败中,看到问题的所在,同时也看到自身的不足,以达到“博众家之长,补一已之短”的目的。
五、严密谨慎、考虑周全
在工作中,考虑问题一定要严密、周到,对设计中没有提到的地方,要结合现行规范和实际情况进行考虑,看看是否有遗漏和错误的地方。下面是各种工作的简单叙述:
一、图纸审核:
在收到图纸后,就应马上进行图纸的审核工作。如图纸较多,可进行分工,各专业指定专人负责,并由专人计算工程量,专人审查标高,专人复查坐标,做到明确分工,而且又有交叉,每一项工作都进行二人或二次以上复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下来,进行汇总,交由技术负责人进一步复查后再组织上报设计、监理单位。审图时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①、对坐标进行复核,根据图上的线位关系表(或直线、曲线要素表)来全面复核任意一点的坐标与图上给出的是否一致。特别是多元曲线、匝道、立交桥等,一定要进行两次以上的复核。
②、对标高进行复核,根据各构造物或结构层的高差、层厚、纵坡、横坡、边坡等来反算各点标高,看是否与图上提供的相符。如从桩基础底标高算至桥面铺装标高,从道路起点算至道路终点是否相符。
③、对工程量进行复核,一般在图纸尺寸复查无误后进行,要根据图纸尺寸(或更正后的构造物尺寸)进行计算,不得照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中的数据,计算时要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如:
A、 有的设计图纸的桩顶标高为承台顶或系梁顶标高,那么,在计算该工程量时就要计算两种工程量,其中一个为计量工程量,一个为施工单位备料和施工管理用的工程量。
B、 注意不要重复计算和漏算,如:
i、工程构造物中有预留孔洞或有大体积预埋件的,要减去其体积。
ii、计算排水管时要减去检查井或雨水井的长度。
iii、计算结构层工程量时注意结构层每边宽出的尺寸、不规则面积的计算。
……
④、对图纸的合理性进行复核,如:
A、通信、电力、排水、排污等构造物的标高、线位、走向等各方面考虑是否合理、全面?是否存在互相干扰的情况?
B、设计图纸的要求与现行的各种规范是否有冲突,如有冲突要进行分析,辨断“主控与次控”、辨断“规范的级别”, 一般都采取“从严不从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向总监理工程师作出书面报告。
二、施工管理:
①、施工管理文件的编制:单位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开工报告的编制要及时和完善,尽量一次通过,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要结合实际和考虑周到:
A、部份分部工程要考虑两种以上的施工方案,供施工时再根据实际变化情况进行选择。
B、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交底的进行要及时和完善。
②、要考虑图纸所用的材料如用其他材料代替是否更加经济(环保),代替后能否(或更好地)满足设计及现行规范的要求?
③、要考虑图纸中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对施工造成困难,需不需要进行变更?
④、各施工进度的安排要合理,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调整。
三、测量工作:
1、导线和水准测量:
①、恢复好导线点和水准点:在进行有关导线和水准测量前要对所要测量的线路进行熟悉,并选择好测量路线,加密和恢复好导线点和水准点。
②、测量前准备工作:测量前要把需要的相关数据提前计算、复核整理好,尽量减少在测量现场计算,以免影响工作效率,出发前把资料、图纸中有用的地方抄好或复印,带齐有关的测量工具和需要的物品,还要考虑天气情况。
③、测量时注意事项:测量要时注意选点(主要考虑视距、通视情况、转站方便等),对扶尺(镜)人员要提前进行技术交底,对要放样的点、增加的导线点(或水准点)的位置进行说明,对安全注意事项和会影响测量的精度的要点进行说明,如对中的精确度、测距、天气、气压、光线、扶尺(镜)的垂直度等。
④、测量操作:测量时要细心,对有怀疑的地方要进行复测,绝不能有侥幸的心态,特别是桥涵等构造物一定要进行复测,并做好护桩。
⑤、测量的数据:对测量的各种原始数据要保存保存和及时整理,对复核后仍达不到精度要求的导线点和水准点要及时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再与设计、建设等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2、施工放样:
在施工放样时要考虑施工的合理性和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先见性,比如:
①、坡脚线的放样时要考虑边边沟和临时排水沟的位置。
②、路基和基坑开挖前,特别是高挖方时,要考虑安全和施工场地问题,放样要准确,开挖边坡要控制好。
③、对构造物的放样时要同时进行护桩的放样,并根据理论距离来复核放样点与点之间的距离。
3、测量工作的资料整理:
现在有很多测量人员不重视测量资料的整理,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做法。因为测量的成果,不但止体现在实物上面,同时也体现在我们的资料当中。测量资料(特别是有关计量方面的测量资料)整理不及时,往往会影响到施工进行和竣工验收。所以我们在进行测量资料的整理时要注意:
①、资料整理及时、规范:整理资料要及时,尽可能做到当天的资料当天完成,填写资料所用的表格和格式要符合本工程的要求,填写的内容要清楚、完整,注意与现行规范是否相符。
②、签证齐全,归档正确:资料整理后要找相关人员及时签证完毕,不得拖延。手续完备后及时归档,归档时分类要正确,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
四、试验工作:
根据路桥建设的需要,施工单位进行的试验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标准试验:胶结材料的物理化学试验、土、砂和无机结合料的击实试验等。
②、现场检测:土、砂和无机结合料层的压实度、砼坍落度等。
③、施工后检测工作:砼的抗压、抗折、抗渗强度,构造物的几何尺寸检测等。
实验的类型主要是自检和送检的取样工作。
除了在准备试验前,要熟悉图纸和操作规程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注意设计图纸对材料是否有特殊要求。
②、现场取样的材料要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③、需要见证取样或监督抽检的要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其他指定见证人员)到场。
④、一些标准试验要提前进行,以免影响施工,如水泥砼或沥青砼及集料的配合比、填料的击实试验等。
⑤进行砼配合比试验时要充分考虑设计和施工要求,如工作度、初(终)时间、早期和后期的强度,还要了解材料的性能和价格,作经济上的比较分析向公司领导汇报。
⑥进行水泥稳定土的标准曲线试验时要注意不同批次水泥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⑦沥青试验要注意施工条件和该地区的气候情况,以考虑该沥青能否使用于该工程。
五、现场施工:
在施工时要考虑工序的合理安排和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有预见性,比如:
①坡脚线的放样时要考虑边边沟和临时排水沟的位置;
②开挖前,特别是高挖方时,要考虑安全和施工场地问题,放样要准确,开挖边坡要控制好;
③基坑的开挖要注意地下水的影响;
④构造物的施工要注意预埋件和预留孔洞;
⑤钻孔桩基的施工要注意控制好泥浆的三大指标,水下砼的灌注要注意埋管深度,要注意砼的头盘料的用量,要在砼初凝前完成砼的灌注;
⑥基坑或路堑开挖前,特别是高挖方时,要考虑安全和施工场地问题,放样要准确,开挖边坡要控制好;
⑦钢筋的加工长度要按实际调整,注意钢筋的保护层厚度;
⑧大体积砼的施工要采取措施防止砼的水化热过大;
……
六、内业整理:
在进行资料整理时要注意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另外还要注意设计图纸和业主、监理的其他特别要求。比如:
①有的工程对安全问题要求特别严格,那么在整理竣工资料时对每天的班前安全活动、各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本工程的安全制度和管理流程这部份的资料要特别整理好。
②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变更工程较多,那么有关变更的资料,如照片、图片、工程洽商记录、现场测量、计量的记录、原设计图纸、变更图纸等一定要整理齐全。
③所有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一定要及时完善,不得缺少,否则可能给竣工验收带来严重的后果。
……
七、预(结)算:
做预算时要注意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现场作全面性考虑,才能做出最合理的预算来。比如:
①有的工程,甲方指定了某种材料或设备,那就要认真调查此材料或设备的情况,包括供应情况和价格是否会变动。
②有的工程里使用的某材料或设备,对本公司是自采材料,成本较低的,那可以用较低的标底进行投标,反之则不可为。
③有的工程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④有的工程施工便道较远,甲方又不予补偿。
⑤有的工程进行材料差价调整,有的工程以总包计算,不进行工程数量和材料价格的调整。
……
所有以上这些因素都要进行认真详细的考虑才能做出最合理的概预算。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结合实际和图纸进行,特别是有变更工程时,要注意资料的完整,如变更依据、现场签证、原设计及变更后的图纸、各项工序的隐蔽验收、中间计量等。
不是一个专业的,记得改啊。。。
● 一个框架: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 两个承诺:包括满足要求(顾客要求、法律法规要求、隐含要求、设计院对外部的公开承诺及内部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可以作为制定质量方针的基础
● 作用和意义在于可以引导组织提供应关注的焦点,即为组织在质量方面规定奋斗的方向或工作的基本准则,引导全体职工竭尽全力促其实现。(准则、承诺、追求)
二、当前企业制定质量方针的几种不良倾向
● 口号式的方针。空洞、简单,如:质量第一、顾客之上。放之四海而皆准,职工把它当作一个口号,谁也不会把它作为努力的方向。
● 广告式的方针。文字精致,多出于秀才之手,如:若产品为香烟,则“一丝不苟”;若产品为阀门,则“滴水不漏”;有的则直接采用广告用语,“我的产品就是你的满意”,“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难以指导企业作为奋斗的方向。
● 照抄外国公司的方针,但不切合企业实际。如:一个无缝钢管厂,其设备和管理都属一般水平,产品合格率也一般,但提出:“提供零缺陷产品”的方针。另一家工厂的方针是:“第一次就把工作做好”,作为工作守则尚可,作为方针就失之抽象了。
● 审核员的认识欠妥也是导致当前质量方针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能解释即可、审质量目标就行、害怕陷入“咨询”的泥潭)
● 制定方针是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很重要的过程,应予认真对待。
输入——对现状的调查和分析;
活动——讨论、确定方向和目标;
输出——形成切合实际、满足要求的质量方针。
● 调查现状,可列出以下需调查的内容(但不限于此)
● 分析研究,如可以讨论、研究下列问题(但不限于此)
4、 研究并定出顾客满意度的各项指针和测量方法,并用来对现在的顾客满意度进行测量。
● 确定方向
在分析的基础上可草拟几个质量方针,进行讨论,并征求中层管理干部甚至全体员工的意见,最后请最高管理曾决定并正式发布。
制定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总要求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切不可由某个秀才心血来潮就轻率决定。
举例:1、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质量方针:求品质卓越,创健康人生;
点评:品质卓越体现了持续改进的要求,创健康人生体现了其产品特点、行业特点,符合企业实际;同时提出了企业内部的每一位员工应该共同遵循的质量行为准则,也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庄严承诺,更是一种较高境界的质量追求。较好。
2、 山东瑞泉管理咨询公司的质量方针:准确、高效、务实、卓越
对方针的理解如下:
准确:准确理解顾客要求,准确理解认证标准,准确提供咨询指导;
高效:高效地引导企业达到标准要求及实现既定目标;
务实:务实咨询,引导企业务实贯标认证,体现社会责任意识;
卓越:持续改进咨询服务,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点评:该方针体现了持续改进和满足要求的承诺,符合咨询行业的特点。既是公司每一位员工尤其是每一位咨询师共同遵守的质量行为准则,又是对咨询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社会、顾客的公开承诺,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追求。(end)
RT 锅炉压力容器行业用的多些
UT在钢厂 钢管厂 压力容器、轨道车辆 电力 都有用到
MT 主要是针对铁磁性材料 铸件 铸造行业用的到
PT在飞机制造行业是主要耍手段
ET、AE、TIR 都是高科技 O(∩_∩)O哈哈~ 不够普及
教材首先看你想考哪个国家的标准 可以看看ASME第Ⅴ卷 或者EN473
祝你一切顺利 PPS:温馨提示,RT、PT对身体健康会有影响
久立特材1988始发展历程
1988年 7月,久立的创业者们自筹50万元,贷款95万元,久立的创建者创建“湖州金属型材厂”,开始了艰苦的创业。
1988年 10月,不锈钢无缝钢管试产成功,投入批量生产。
1989年 6月,在与上海电缆研究所正式签订MI电缆转让协议书的基础上投资成立“湖州防火电缆厂”。
1990年 9月,“湖州金属型材厂”更名为“湖州不锈钢管厂”。
1991年 1月,湖州防火电缆厂与上海电缆研究所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 5月,投资220万元的不锈钢管生产线二期扩建项目开始建设;
6月,通过逐步完善建立了理化检测室。10月,防火电缆产品获得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1992年 1月,不锈钢无缝钢管获得冶金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8月,湖州防火电缆厂移地建设。
1993年 4月,第一台Φ76mm、年加工能力为5000吨的穿孔机组上马; 6月,创建成立“湖州不锈钢冶炼厂”;
11月,组建成立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下属有钢管厂、电缆厂、穿孔厂、材料厂和机修厂等五个分厂,实行两级核算。
1994年 2月,湖州防火电缆厂更名为“湖州盛昌耐火电缆有限公司”;
3月,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改制为员工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3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久立”、“JIULI”及图形商标,包括所有产品及42大类产品全方位注册。
1995年 3月,第一版《企业识别手册》完成,公司开始全面导入CIS;
4月,经改制成立“湖州久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和“湖州久立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5月,中、大口径不锈钢焊接管投入试生产。
1996年 4月,浙江久立不锈钢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改名为浙江久立集团有限公司;
4月,经改制成立“湖州久立耐火电缆有限公司”;
12月,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年产3000公里氧化镁矿物绝缘电缆示范生产线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
12月,被省科委、省计经委列入“浙江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1997年 10月,被国家列为全国第二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
12月,由湖州市财政开发公司、浙江久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等5家法人发起成立“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为5000万元;被省科委评为“省级星火示范企业”。
1998年 1月,由湖州市财政开发公司、浙江久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等5家法人发起成立“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为5000万元;被省科委评为“省级星火示范企业”。
1月,湖州久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ISO9002:94质量体系认证,不锈钢管产品同时获得方圆标志产品质
量认证;
2月,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成立; 3月,通过资产重组,控股湖州华能硅微粉有限公司;
9月,“久立新村”一期工程开工建设;
12月,更名为浙江华能硅微粉有限公司 7月,以530万元收购上海美亚管材有限公司,重组建立了上海久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1999年 3月,集团公司党委成立;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成立进出口部;
4月,尝试低成本扩张兼并湖州市原国有企业——湖州特钢厂,组建湖州久立冶金实业公司;
10月,“久立”牌不锈钢管获得“浙江名牌”称号;
12月,上海久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迁回镇西,新建4500平米的小焊管厂房,扩建小焊管生产线。
2000年 7月,湖州久立材料有限公司实行租赁经营;
11月,湖州铁佛门窗有限公司转制。
2001年 8月,在杭州设立“浙江久立实业公司”;
9月,特钢公司举行2#电炉竣工投产典礼,叶荣宝副省长为2#电炉点火;
12月,通过两轮改制,集团公司股份全部实现人格化。
2002年 1月,穿孔公司被批准为民政福利企业;
6月,特钢公司实施股份人格化的转制;
7月,中止湖州久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经营;
12月,湖州华能硅微粉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2003年 1月,集团公司搬迁至新大楼办公;
8月,成立“久立不锈钢工业园公司”筹建小组;
9月,电缆公司产权转让给世界500强的美国泰科公司,不锈钢成为公司唯一的主营业务;
10月,企业ERP工程全面实施;与湖州乔兴建筑公司合资设立浙江久立乔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11月,不锈钢焊接管获得中国冶金产品实物质量最高奖——金杯奖;
12月,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将钢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分设为无缝管、焊接管和大焊管三个分厂;当年不锈钢管年产销量首次突
破万吨,达1.13万吨;投资1.6亿元的特钢公司连轧项目前道工序——管坯生产线顺利投入试生产。
2004年 3月,特钢公司3#、4#电炉和2#AOD精炼炉建成投产,使特钢不锈钢炼钢能力达到15万吨;
4月,特钢公司不锈钢管棒线材连轧项目全线贯通并投入生产;
6月,与意大利某公司达成购买3500吨热挤压机协议并正式签约,标志着热挤压项目正式启动;
7月,大焊管移地改扩建项目破土动工;
12月,3500吨热挤压项目在久立不锈钢工业园开工建设;
12月,收购浙江久立乔兴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使集团公司占该公司的股权达到74.928%。
2005年 1月,年产16000吨不锈钢大焊管移地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完工,投入生产;“久立”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称号,“久立
”牌不锈钢管被批准为国家免检产品;
4月,经浙江省人事局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8月,“久立”英文商标国外注册成功; 9月,创立浙江久立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10月,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大企业集团》一书中,公司2004年位居796位,比上年前移177位;在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
”调研排序中,公司跻身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位列第230位;
11月,浙江久立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2006年 3月,市委书记孙文友在市委常委兼秘书长吴水霖、副市长倪琳妹及市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下就科技创新等问题来
我久立集团调研、考察 5月,省级技术研发中心成立;
7月,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全国民营企业排序,久立被列为212位,比上年前移18位;
8月,引进的、国内最大的3500吨热挤压机热试车成功;
10月,3500吨热挤压机正式投产;久立集团20周年庆典。
10月,湖州久立管件有限公司注册成立,11月份开工建设。
2007年 2月金德水副省长来我公司调研考察;集团公司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胜利召开;
3月 集团公司召开第三届工会会员大会;公布“年功工资细则”;
5 月马以市长来到久立挤压公司调研;中共久立集团第二次党员大会胜利召开;
5-8月 穿孔公司整体搬迁到工业园;
6 月周志江董事长当选为浙江省商会副会长;
8月“浙江久立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2007重点建设项目“年产20000吨超超临界电站和大型换热器耐温、耐压件项目”开工
11月,湖州久立管件有限公司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取得 CCIC 颁发的 IS0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08年 3月8日,冷凝器用317L不锈钢薄壁焊接管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4月和7月, 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用ASME CODE CASE 2328-1不锈钢无缝钢管分别通过中国工业联合会技术鉴定及全国锅容标委技术评
审,该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替代进口;
4月,我公司喜获南浔区首届“新象新牛”企业之“新象”奖;久立品牌获得“湖州市出口名牌”称号;
5月,年产千吨钛合金精密管项目正式投产;
7月,公司参与《锅炉、过热器、换热器和冷凝器用焊接管奥氏体钢管》国家标准起草;
8月,穿孔公司用110mm锥形穿孔机成功生产出 直径189mm大口径不锈钢荒管;
8月,“大型换热器用超长U型不锈钢焊接管”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用TP347H不锈钢无缝管”通过国家火炬项目验收;
8月,《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关于年金的实施细则》下发执行;
10月,《精益管理实施条例》下发执行;
10月,公司荣获2008“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100强”称号;
12月,在镇西老厂区生产了20年的无缝管分厂整体搬迁至久立工业园。
2009年 1月22日,凝汽器用钛焊接管预制批通过技术鉴定;
2月,应对美国双反调查,公司得到全国唯一一家最低“双反”税率;
2月,公司蝉联南浔区“金象奖”;
2月,周志江董事长荣获“全国钢铁行业劳动模范”;
3月,“大直径焊接管自动跟踪装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3月,大型电站用耐海水腐蚀铁素体不锈钢焊接U型管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6月,久立集团被省政府列为全省145家龙头骨干企业之一;
6月,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用TP310HCbN不锈钢耐热钢无缝管通过技术成果鉴定;TDJ-G3镍基耐蚀合金油井管通过专家鉴定;
8月,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挤压特殊钢有限公司获得《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标志着久立不锈钢管批量进入核电
领域;
8月18日,国内首条大口径不锈钢连续焊管生产线建成投产;
9月7日,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这是自证监会恢复IPO审核以来浙江省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
核的首家企业;
10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排序名单,久立位列第57位;
11月20日,国家证监委下发了《关于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96号)。
久立特材的股票代码为:002318;
12月11日,久立特材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
导语: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面是我收集的二审民事上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上诉人(一审本诉上诉人,反诉被上诉人)黎新春,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衡阳市人,住衡阳钢管厂家属区55栋4单元302室。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
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 赵建辉 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一审反诉第三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北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07)衡蒸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结清支付上诉人2006年元月份到9月份工资
2、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例(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正确的。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结清2006年1月-9份工资诉请及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0万元、培训费9000元,是错误的。因此,上诉人诉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在2006年9月16日前在被上诉人处劳动,而且完成了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及被上诉人制定的“衡钢发[2005]14号”文件及《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结清上诉人2006年1-9月份的工资报酬。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这一诉请是错误的。
1、上诉人于2006年9月16日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前,仍然在被上诉人直属的单位89连轧分厂任副厂长,并认真工作,敬业勤业,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了当月的工作任务。因此,上诉人应当获得其按年薪制在2006年1-9月份的全额劳动报酬,从而体现《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3)项规定:“乙方在合同其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任务,甲方按标准支付乙方月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实际完成任务计发(4)乙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时,甲方按企业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工地资”。
根据被上诉人制定的《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五条规定:“工资年度为单位计算,由基薪、风险收入和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反映岗位对管理者的要求,是管理者所在岗位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管理者年度业绩的具体体现效益工资是岗位年度综合管理效能和集团公司效益的回报。”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2006年1-9月份工资每月仅仅是预支2400元,对其工资尚未最后结算,那么,如何进行结算?《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五条第一项明确了基薪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即基薪是由“基础工资和职务年功工资形成”,基础工资标准又分三种情况进行计算。涉及到本案的基础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主辅分厂(部门)为本部门在岗员工当年人均收入”。根据这一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2006年89分厂职工年薪情况”的依据。但是,被上诉人却没有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提取该证据,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去提取。
2、《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风险收入标准”。风险收入标准是:“根据部门职责,年度生产经营任务确定,与部门年度经营指标挂钩考核,履行职责或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全额发放超额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给予奖励。否则,相应扣减收入”(具体见《风险收入年度目标挂钩考核表》附一)。该考核表已明确了“风险收入标准为6万元,并规定完成年度目标成本(实际产量结构计算)按标准发放风险收入,否则按同比扣减风险收入:>1%≤1.5%的增加5000元>1.5%≤2%的增加8000元。这种考核的责任部门是财务部,审核部门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被上诉人应当提供2006年“89分厂年度考核的内容及考核结果”的依据,以核算确认上诉人2006年1-9月份 “基薪、风险收入和效益工资”。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
3、效益工资与公司年度利润挂钩,集团公司实现利润每超计划利润1%计提200元。那么,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其实现利润生产的情况依据来计算上诉人的效益工资,被上诉人还是没有提供。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应当根据《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之规定,对上诉人在2006年1-9月份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基薪标准、风险收入标准及效益工资标准”三大部分计算出上诉人的工资数,然后扣除已预支部分的工资,剩余的工资应当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在被上诉人制定的《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三章“工资支付与管理”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章第十一条规定:月预支工资标准正职为3000元,副职为2400,助理为2100元第二款规定:集团公司当月未完成计划利润或本部门未完成当月目标成本、产量的,中层管理人员或该单位班子成员按1500元预支工资。上诉人在2006年1-9月份已分别完成了当月工作量,应当获得“基薪标准、风险收入标及效益工资”,从而体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
4、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以此来证明上诉人不能按年薪计算工资,这完全是站不住脚的。该《补充规定》的出台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且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同时还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份《补充规定》完全是被上诉人为应付本案诉讼而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作为其判决被上诉人不支付上诉人2006年1-9月份工资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1、上诉人在2006年1-9月份已切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指标,付出了自己辛勤的劳动,其劳动价值远远大于每月预支的2400元。其间,上诉人遵纪守法,为被上诉人创造了经济效益,没有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上诉人没有理由扣减上诉人的工资。
2、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是违法的,不能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该规定违反了:
①《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②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③2000年11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其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做出的贡献确定工资收入,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办法。
④被上诉人制定的《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人力资源部只是在执行《工资分配暂行方案》产生歧义时负责解释,但其无权作出新的规定。
⑤该规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制定,从未在单位向劳动者公布过。
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3)项规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任务,甲方按标准支付乙方月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实际完成任务计发”第(4)项规定:“乙方按要求完成任务时,甲方按企业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工资”(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制定工资增加办法。”
总之,该份《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一是内容违法,前文已阐述二是制定的主体违法,人力资源部无权制定三是制定的程序违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四是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且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没有向“劳动者公示”,该份《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被上诉人拒付上诉人工资的依据。
二、上诉人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是提前三十天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且是在三十天期满后离开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没有离开之前,被上诉人对接替上诉人工作的人选已经选定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其50万元的依据是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华菱公司)给被上诉人《关于赔偿损失的函》及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和电子付款凭证。除此之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其《关于赔偿损失的函》和《赔偿协议》所指的给衡阳华菱公司“生产、管理工作造成直接损失近200万元”或一审判决所认定的50万元损失存在的有效依据。
1、衡阳华菱公司向被上诉人提出的《关于赔偿损失的函》中所陈述的损失系衡阳华菱公司的一面之词
该函指出上诉人擅自离职,给其“生产、管理工作造成了直接损失近200万元”。该损失只是衡阳华菱公司的一面之词,而且明显不符合事实,且没有相关的依据予以佐证。
事实很明显:
(1)上诉人不是擅自离职,而是提前三十天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辞职请求,且是在三十天期满后,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同时上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对接替上诉人的工作的人员在上诉人没有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前已经作了安排,因此,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后,对被上诉人和华菱公司生产、管理工作没有造成影响。
(2)上诉人是2006年9月16日与被上诉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9月16日星期六,9月17日星期日,9月18日星期一,9月19日是星期二。当上诉人的代理人问被上诉人:“200万元的损失从何时发生,算到何时为止时?”被上诉人当庭回答:“从上诉人离开时算到2006年9月19日”。然而,9月16日、17日是双休日,大家都在休息,正常工作日是9月18日、19日。这两天华菱公司在正常生产,其生产损失从何而来?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和华菱公司之前就安排了具体人员接替上诉人的工作。那么,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和华菱公司之后,接替上诉人工作的人员又去干什么去了?湖南华菱公司提出的《关于赔偿损失的函》是同年的9月19日。也就是说,从正常工作日而言,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两天,就给湖南华菱公司生产造成了200万元的直接损失,这可能吗?这200万元的直接损失的依据何在?是由哪些部分组成?被上诉人无法说明,也没有提供这200万元的直接损失的依据。
2、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其利害关系人衡阳华菱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关于《赔偿协议》所确定的损失,无任何依据佐证
该《赔偿协议》第二条定:“乙方派出的职工黎新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给乙方生产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近200万元”。那么,该所谓的200万元损失中直接损失是多少?间接损失又是多少?被上诉人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
本案进行仲裁庭开庭和一审开庭时,对上述所谓的损失问题,被上诉人当庭回答上诉人的代理人发问:“200万元的损失中,直接经济损失是多少,间接损失又是多少?”时,被上诉人明确回答:“直接损失200万元,间接损失为零”。不言而喻,被上诉人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3、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其利害关系人衡阳华菱公司签定的《赔偿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50万元损失的依据
《赔偿协议》是上诉人黎新春辞职之后,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衡阳华菱公司之间商定的《赔偿协议》。 该《赔偿协议》并未经上诉人黎新春本人签字同意或认可,对黎新春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确定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或认可,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衡阳华菱公司之间签定的《赔偿协议》约定的50万元所谓的损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该所谓的50万元损失,完全是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衡阳华菱公司主观上随意协定的。实际上衡钢集团公司与衡阳华菱公司为同一管理机构和同一总经理,衡钢集团公司用它与衡阳华菱公司之间互相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协议,来约束上诉人黎新春,并将该所谓的损失强加给黎新春,显然是非常可笑的。
另一方面,从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几个问题,一是黎新春劳动合同是与衡钢签的,无任何文件表明黎新春与衡阳华菱有任何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第三方衡阳华菱同意二是黎新春根据劳动法提前30天已书面报告衡钢,30天以后,在法律上与衡钢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衡钢或衡阳华菱有任何所谓损失,均是衡钢责任,与黎新春无关。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培训费9000元有失公正。上诉人自培训(非脱产,业余)开始至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之前,已服务了4年,培训费应相应递减。
四、上诉人与第三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第三人处工作,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致使上诉人求职困难,现在尚未找到工作。上诉人没有在第三人处就职,第三人也没有聘请上诉人,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