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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租凭个人担保,个人担保又被公司担保是连带责任吗

勤劳的猫咪
热情的项链
2023-03-26 05:09:14

钢管租凭个人担保,个人担保又被公司担保是连带责任吗

最佳答案
神勇的唇膏
拼搏的诺言
2026-04-11 17:09:06

是的

建筑公司租凭钢管在签合同时租凭公司要求员工在担保人签字合同生效。如果在合同出现纠纷时,建筑公司不按合同条款执行,担保人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租凭公司可以将公司和员工以起起讼,员工要承担连带责任。员工为了证明自己无责任,可以起诉公司证明是为公司服务行为而不是为自己谋利。

最新回答
土豪的板凳
想人陪的草莓
2026-04-11 17:09:06

钢管租赁纠纷做审计评估,当然有必要。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

(一)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政府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二)独立审计

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三)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这种审计具有显著的建设性和内向服务性,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昏睡的水壶
顺心的西牛
2026-04-11 17:09:06

你好,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不注意施工的安全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工地施工的时候安全事故更容易出现。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的,就需要有人承担赔偿的责任,那么工地工人受伤谁负责?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案情回顾】

2013年,周某在A建筑公司承建的建设工地上装运钢管,A建筑公司用塔吊将钢管从楼上吊下来直接装上货车,在塔吊过程中因钢管在空中打转,不慎将周某碰撞后致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共花去医疗费13万元。

此后,周某踏上了寻求赔偿之路。

周某首先向A建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认为,虽然自己承建了该建设工地,但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周某未经公司同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自用塔吊吊运钢管,属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且公司与周某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工程的塔吊租赁是由B设备公司承包,钢管租赁则分包给了C建筑公司,因此周某应当向相关责任方索要赔偿。

周某继而向B设备公司索赔。B设备公司认为,周某受伤之事与公司毫无关系,事情是由于塔吊上的钢管引发的,公司只负责配齐A公司施工现场的塔吊,以及施工现场塔吊的运输、安装、顶升、拆除、检测、退场等。

周某的劳动关系归属也成为几家公司争论的焦点,事实情况是,C建筑公司是由周某和其他两人合伙承包的,他们负责工地内设施所用的钢管、扣件的运输、装卸、清理、维修等。

四处碰壁之后,周某只好将A建筑公司和B设备公司诉至法院,为自己维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周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建筑公司租赁B设备公司的塔吊进行施工,依据合同,其对吊机的使用及操作人员有直接的管理职责,其明知不宜通过塔吊将钢管直接吊运至车上,而未能避免该情形的发生,对其未能有效管控风险致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至于A建筑公司与B设备公司之间的责任,则应根据双方的合同另行处理。

A建筑公司提出本案的诉讼主体错误,认为周某与C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周某应当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C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周某与C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妨碍周某向实际侵权人提起赔偿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A建筑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

网页链接

简单的战斗机
贤惠的八宝粥
2026-04-11 17:09:06

这个案件经过了两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酒店负有3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0余万元。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请了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重新判定酒店无责任。虽然酒店没有责任,但还是对死者家属,进行了人道主义赔偿,赔偿金额合计148284元。

通过案件宣判,以及酒店善后处理来看,是一个完美结案案件。法院做到了公平公正,不因为死者家属悲痛心情,就同情弱者判定酒店有责任。而酒店被判无责情况下,还能够进行人道主义赔偿,说明这是一家有大爱企业。

事件梳理:大妈泡温泉跳钢管舞摔忘,家属向酒店索赔89万

事情发生在云南一位大妈身上,她在退休之后,开始了愉悦的养老时光。虽然年过六旬,却依然青春时尚,学着年轻人一样,拍摄短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上。

同姐妹们一起享受退休生活,泡着惬意的温泉,这样美妙时光,怎么能少了短视频记录。在姐妹们提议下,爱美的大妈利用舞池旁钢管,跳起了舞蹈。

看到大妈柔软的身姿,加上漂亮动作,姐妹们称赞不已。在姐妹们欢呼、尖叫声中,大妈表演也越来越卖力,危险性大幅增加。

大妈忽略了泳池危险,也忘记了自己已经不再年轻。大妈没能控制好平衡,让自己在泳池边摔倒,当时就昏了过去。尽管姐妹们及时呼叫救护车,加上酒店应急处理,也没能挽回大妈的生命。

在大妈不幸离开后,其家人将酒店告上法庭。表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加上提醒标识不够醒目,让其承担家人去世责任,赔偿89万余元。

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判决,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

面对家属的诉讼,酒店非常生气,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温泉酒店经营过程中,不仅张贴了明显提示,还对浴池边做了防滑处理。大妈的摔倒,完全是自身不注意安全,出现了危险行为,到头来酒店却要为其行为买单。

法院通过了解事情,认定酒店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酒店承担30%责任,所有赔偿费用加在一起,合计30万元。

这样一份判决,酒店不能够接受,便提请了上诉。二审法院再次梳理事件,认定酒店经营管理过程中,尽到了提醒和防护义务;且大妈摔倒后,酒店也及时送医救治。基于上面这两点,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重新判定酒店没有责任。

两次判决结果不同,彰显了层级更高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候,更偏向于法理,而不是人情。在倩倩个人看来,这份判决公平公正,且非常合理。

酒店处理引人赞,大爱企业受人迎

酒店虽然没有责任,但还是对大妈家属,进行了人道主义赔偿。作为一家大型温泉酒店,他们虽然实力雄厚,不差30万元赔偿,但我想他们据理力争的是,自身是否有责任。

整件事情中,大妈作为成年人,明知行为具有危险性而为之,这就是再拿自己生命开玩笑。酒店既有安全措施,又尽到了提醒义务,本就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定酒店无责后,他们还是愿意,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人道主义赔偿,从这里便能够看出,酒店背后的企业,是一家有爱心企业。

有责任赔偿是义务,人道主义赔偿是爱心,两者有着全然不同性质。这样的大妈,不仅害了自己,也给家人和酒店,带来了烦恼。生活中的我们,应该引以为戒,汲取经验和教训。

优雅的火龙果
坚强的蜻蜓
2026-04-11 17:09:06
这个属于民事纠纷,先要民事调解解决,调解不了才能上升到司法审理

农村老墓地应当按照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保护。非法破坏他们坟墓的行为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受到刑事追究,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点讲解一下民事赔偿方面:首先是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其次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损害遗体、遗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端庄的石头
魔幻的鸡翅
2026-04-11 17:09:06
原告诉称,被告诚达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于2016年8月1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诚达公司出租钢管、扣件、顶丝等货物,被告诚达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诚达公司交付租赁物,但被告诚达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截至目前,被诚达公司告共拖欠原告租金725638.3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G某某在租赁合同承租方处签字,是共同承租人,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刘德兵系诚达公司股东,在诚达公司承接正商经开广场项目和正商国际广场项目时,正商公司将正商经开广场6套房屋和正商国际广场4套房屋用于抵扣拖欠诚达公司的工程款。被告刘德兵作为公司股东,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及其配偶名下。被告刘德兵擅自将公司资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构成财产混同,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诚达公司、G某某向原告返还扣件30310个、顶丝101个、套筒头350个;2、被告诚达公司、G某某向原告支付租金725638.36元及第一项未返还租赁物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货物或付清赔偿款之日止的租金;3、被告诚达公司、G某某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25638.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刘德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诚达公司辩称,涉案租赁合同目前处于履行状态,剩余租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要求返还租赁物、支付利息损失等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诉请的租金数额、计算标准等错误,应予纠正。被告G某某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

被告刘德兵辩称,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刘德兵主体不适格,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原告主张被告诚达公司、刘德兵财产混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财产混同与本案的租赁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需另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综上,应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被告G某某辩称,其并非租赁合同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诚达公司(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正商智慧城A-09地块工程;日租金计算标准为钢管0.006元/米、扣件0.003元/米

寂寞的哑铃
狂野的白猫
2026-04-11 17:09:06
我来答题

1.不算工伤,该员不属于企业员工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但从民事角度来看,企业存在安全措施不完全,故需承担一定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在工作中受伤者属于工伤范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之责任,员工违规操作,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之行政处分,但惩罚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3.不应当算工伤,工伤的认定为员工上下班必经之路,并且工伤之发生严格上讲应该为机动车,三轮车非机动车.

4. 外出公干,因公受伤属于工伤.但该事情为刑事案件,必须有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您够及格了,下面问题就自己解决吧.

靓丽的大船
勤奋的菠萝
2026-04-11 17:09:06
无法通过审核。

发票与合同不一致,这样的发票在进行财务报销时,是无法通过审核的。

一张发票的直接成本不值钱,建议直接作废后,重新打印一份。

签合同的单位和开发票的单位不一致也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签合同与开发票的单位应当一致。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发票开具要遵循两大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为了掩盖真实的营业额来偷逃国家税款。

少出具发票就少缴税。税务部门根据餐馆、酒店以及其他销售商的投资规模、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税收定额,餐馆或其他销售商一个月向税务部门缴纳多少税款,一般就领取多少发票。

为了取得更大的利润,他们认为税定得越低越好,但如果生意火暴,发票不到月底就用完了,经营者就得到税务部门再次领取。如果连续三个月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税务部门就会重新核定税收定额,据此提高他们的定税额度,无形之中,就会大大增加店家的税收成本。

一些商家怕超出税务部门制定的税额,这是导致一些商家不愿向顾客提供发票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为了当卖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以便矢口否认,推卸责任。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只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轻视甚至不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对其法律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

有的即便是索要了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认真审核其内容者也寥寥无几。而一些经营者也不尽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不要不开,或者借口不开,有的即便是开了,也不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日期。

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许会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