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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钢管聚众抢劫运兵车会有什么后果

俏皮的秀发
傲娇的母鸡
2023-03-26 04:59:46

手持钢管聚众抢劫运兵车会有什么后果

最佳答案
细腻的老师
俊逸的大白
2026-04-11 18:40:39

手持钢管聚众抢劫运兵车,涉嫌抢劫罪,应当按照造成的损失,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新回答
谨慎的缘分
体贴的店员
2026-04-11 18:40:39

面对袭警,警察是可以开枪的。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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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18:40:39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无需坐牢。

如果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将转换为抢劫罪,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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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18:40:39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你所说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起因是你故意挑逗他来打你的话,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另外对于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依我看,此案并未超过必要限额,故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具体还得看法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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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18:40:39

由仙桃市广播电台与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联合制作播出的栏目《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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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未检检察官王敏

1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由仙桃市广播电台与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办的《检察官说法》节目,今天是节目的第一期,来我们直播间做客的嘉宾是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未检检察官王敏。王敏检察官,你好,欢迎你。

王敏: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到仙桃电台和大家见面,欢迎大家给我们未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

主持人:我们这期节目的开播,正好是9月开学季。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直是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话题。节目的开始,我们请王敏检察官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关爱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我们检察机关有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王敏:每个孩子都是家庭的希望。我们国家有近3亿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们检察机关组建了专业的团队负责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犯罪预防工作。具体来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惩罚挽救犯了罪的孩子;二是为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伸张正义;三是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四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

3

主持人:现在二胎政策放开了,孩子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初中、高中的孩子,很容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做了错事也意识不到是怎样的错误、会造成怎样的后果、有没有构成犯罪,所以对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普及非常重要。王敏检察官,能不能跟我们具体介绍下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曾经遇到过哪些典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

王敏:我曾经认为,讲未成年人犯罪这个话题有点沉重,毕竟他们都只是孩子。但从事未检工作后,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犯罪也许只是一瞬间的冲动,但造成的后果,却可能是两个家庭无法承担的生命之痛。我跟大家分享两个案例。第一个,16岁的小陈,是某中学的一名高一学生,在暑假期间,他因琐事与同学约架,叫上一帮同学朋友拿着钢管、木棍与人互殴,造成3人受伤,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第二个,小李,14岁,是一名初中生,9月份刚开学,课间与同学嬉戏打闹,后来有些恼火,一拳打在同学腹部,造成同学脾脏破裂,重伤二级,小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其实,他们的本质都不坏,只是一个个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但因为一时冲动,一念之差,一个错误的举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另外,据统计,青春期也是犯罪“高危期”。青春期是成长中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身体快速成长带来无穷的精力,但大脑发育成熟要至25周岁左右才能完成,身心发育的不平衡容易导致一些情绪问题的产生,情绪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但任何一种情绪的过度都可能会让你做出错误的选择,比如刚才我们讲到的小陈和小李,愤怒的情绪主导了大脑,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进入青春期后,孩子们的独立意识开始增强,希望大人把他们当做成人一样看待,同时,孩子们的经验、阅历、自制力却都有待成熟,所以,这个时期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也容易诱发犯罪。

4

主持人: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备受关注。我们注意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召开前,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是怎么划分的?不同的年龄阶段,未成年人所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请王敏检察官为我们介绍一下。

王敏:确实,近几年来,多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下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过关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

在刑法上,14岁、16岁是两个敏感的年龄,我刚讲到的两个案例也专门提到了14岁、16岁这两个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主持人:除了实施上述所说的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行为之外,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其他犯罪是否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呢?法律对低龄的违法者有什么惩处措施呢?

王敏: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其可以为所欲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八种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还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的,还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所以,孩子们要记住两点,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你,同样,他也是未成年人,法律同样保护他。第二,权利是有边界的。我们每个人都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我们行使权利不能以牺牲别人的权利为代价,当我们的权利超越边界,侵犯了别人的权利,那我们就会被谴责,被制止,甚至被惩罚。

6

主持人:在我们检察机关具体办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主要涉及到哪些犯罪?

王敏:常见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就拿我们刚才所举的那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小陈的案例来说吧,该案中,除了小陈之外,其他几名年满16岁、参与斗殴的同学朋友,都构成了聚众斗殴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从这个案子中也能看出,青少年年轻气盛,不成熟,很容易冲动,并且好讲哥们义气,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动不动用拳头解决问题,最终结果是害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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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法律面前没有哥们义气,孩子们一定要记住了,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千万不要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王敏:其实这样的案例只是校园暴力的一种情况,我们在办案当中经常还会遇到一些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等情况存在,在后期我们也会细致地为大家以案释法。下面我介绍一下第三个案例。13岁的初中生小花,和16岁的高中生大树早恋。大树多次带小花出去玩,并发生性关系。最后小花怀孕流产,家人知道后非常恼怒,于是报警。虽然小花说与大树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但由于她未满14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按强奸罪论处。最终大树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8

主持人:这个案例听起来多么令人惋惜和心疼。两个孩子年龄尚小,心智也不成熟,一冲动就做了错事,不禁令我们反思,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是孩子们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自我保护意识?还是家长平时没有做好这方面的教育?我想,这两方面的原因都有。

王敏:其实现实社会中,不仅仅是未成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子,我们办理更多的是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子,有些时候,家长可能觉得性侵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孩子身上,很多家长也羞于谈论这样的话题,对孩子的性教育非常少,甚至有的家长根本没有和孩子说过,觉得孩子大了就会懂了,这些思想其实是不对的。性教育要从小抓起,且越早越好,坏人永远不会等你孩子长大。不管是男孩女孩,都要告诉他们哪些地方别人不能碰,哪些行为不能做。

9

主持人:没错,性教育需要抓早抓小,每一位家长都肩负着很大的责任。那么王检察官,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来说,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王敏:我们主要是从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和开展法治宣传三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是坚持依法办案。我院始终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依法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处理。在办案过程中,综合涉罪未成年人成长过程、平时表现、犯罪原因,对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从犯等可挽救的未成年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坚持依法不起诉。同时对于不捕、不诉、判处缓刑、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建立跟踪帮教档案,开展回访考察,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帮助其回归社会。前不久,我院与天津市蓟州区检察院就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达成异地协作,对4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不起诉不公开宣告,其中3名高三学生顺利参加高考。

第二,发挥检察建议职能,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2018年10月,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由于是最高检首次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称为“一号检察建议”。在 “一号检察建议”中,提到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今年五月,最高检又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9个部门联合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规定了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确保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湖北省检察机关也同步开展了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专项工作,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市检察院积极落实上级的各项部署要求,与教育局加强全方位合作,建立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性侵类犯罪的发生,将“一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第三,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目前,我院共有11名检察官担任全市11所城乡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已在全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法治宣讲活动近百场。今年受疫情影响,我院利用微信、QQ等平台开展“云普法”,给全市学生送上防疫口诀、公开信、《关爱和保护野生动物》等法治网络课程,向全市各中小学学生、家长宣讲防疫常识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今年六一,我院首次聘请了12名学生担任“小小法治宣传员”,通过参与普法节目录制、推广、讲解等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我院微信公众号《仙桃检察》也专门开设了“仙检说法”栏目,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律知识。下阶段,我院将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孩子增强法律观念,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在此,也欢迎各位家长和同学,多多关注我们《仙桃检察》微信公众号,一起来学习法律知识,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10

主持人:感谢王敏检察官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让作为孩子家长的我们也受益匪浅。通过王敏检察官的介绍,我们知晓了检察机关在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上的职能和所做的工作,不仅为全市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增强了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守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今后也欢迎王检察官多多来我们节目,再深入的给大家聊一聊未成年人检察方面的知识,让孩子和家长共同成长!本期节目到此结束,感谢您,王检察官,再见!

END

开心的石头
从容的水杯
2026-04-11 18:40:39

2007年4月22日,柘城县公安局接到洪恩乡某村一名女村民的报案,称4月21日23时许,4个蒙面人将其家中院墙扒开一口子、手持钢管、砍刀闯入屋中,其中3人将其轮奸,而后抢走83元现金。抢劫得手后,4人骑着大架摩托车消失在茫茫夜色中。

此案引起了柘城县公安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局长刘勇、政委张政勇、副局长李明和等带领侦技人员先后到达案发现场,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对此案进行全力侦查。

从4月26日至5月28日,在柘城县境内的洪恩、陈青集、大仵、起台相邻的4个乡镇连续发生轮奸、抢劫系列大案12起。这给柘城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柘城警方分析后决定,对这12起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商丘日报》2007年7月7日的报道称,通过多日的秘密走访,大案中队长王杰、五中队长孙宏志向专案组汇报,鹿邑县杨湖口乡田庄村的张振风平日里游手好闲,无正当收入,但赌博、吃喝却出手阔绰,近期曾一次拿出近两万元现金偿还赌债,并且还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员厮混,昼伏夜出,行踪诡秘。

警方发现,张振风的居住地与柘城县洪恩乡仅一河之隔,语言相近,其对洪恩、陈青集、大仵等乡镇的地形较为熟悉,而其家中有一辆大架摩托车与此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相符。专案组分析,张振风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7年6月3日,张振风正在家收麦子,当地派出所以有事为由将张振风带走。

《商丘日报》的报道称,“通过连夜突审,张振风交代了他伙同郭新魁、郭辉、刘超等10余人,一个月内在柘城境内抢劫、强奸作案10多起的犯罪事实。6月4日夜,柘城警方成功将该团伙主要成员郭新魁、郭辉、刘超抓获。”

“据张振风等4人交代,该团伙从今年4月下旬起,10多人分别驾驶大架摩托车,持匕首、钢管等凶器入室抢劫、强奸,10多人交叉在柘城境内作案12起,其中强奸3起,抢劫现金3万余元,手机10余部,戒指、项链、手镯等物。同时又交代团伙先后在周口、商丘、安徽省亳州等地作案20余次。”

一年后,本案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振风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辉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郭新魁拒绝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超、刘传军否认强奸但承认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1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振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新魁、郭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刘传军、刘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振风等5人分别提出上诉。2009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重审至今没有开庭。

一个月前,张振风案出现重大转机。因其他犯罪入狱的王银光被查出是强奸、抢劫案的真凶,王银光交代了一同作案的王长林和王献志。

2010年9月8日晚,商丘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了题为《知错即改有错必纠商丘政法机关主动查究一起错案》的通稿,称商丘市政法机关在开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教育整顿活动中,通过案件评查,主动查究了张振风等5人涉嫌入室抢劫案,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已经启动。“目前,在本案侦办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7名相关责任人中,1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人已被停职,正在接受纪检、检察机关的调查。”

整齐的斑马
喜悦的路人
2026-04-11 18:40:39
5月3日晚11时许,陇西县首阳镇发生一起凶杀案,该镇“诚鑫电脑维修中心”老板史勇忠及其8岁的女儿被人杀死在家中,尸体被肢解。起初许多人都猜测凶手不是与被害人有深仇大恨,就是因情杀人。5月8日此案告破,凶手竟然是一名年仅16岁的初中生,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在侦破类影视作品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抢劫几百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居然残忍地杀人碎尸。

夜幕下的罪恶

位于陇西县城以西40公里的首阳镇被誉为西北药都,是目前西北最大的中药材交易市场,当地有12000多人常年从事个体中药材加工和贩运。但是,最近几天当地人谈论最多的不是中药材行情,而是5月3日晚发生在首阳镇上的一起杀人碎尸案。

42岁的史勇忠是首阳镇董家堡村人。2009年9月,史勇忠在首阳镇什字西北角开了一家名为“诚鑫电脑维修中心”的电脑销售兼维修店铺,同时将8岁的女儿送到当地一所小学上学。父女二人平时就住在维修店里。

史勇忠的妻弟赵强(化名)是当地一所小学的老师。5月3日晚8时许,赵强路过史勇忠的电脑维修店时发现,姐夫的摩托车停在门口,维修店的灯亮着,但敲门时无人应答。赵强以为姐夫带着孩子外出散步,也没有太在意。

晚9时许,赵强再次路过电脑维修店时发现摩托车依然停在门口,店里亮着灯,敲门无人应答,拨打姐夫的手机也无人接听。

晚11时许,一直担心姐夫摩托车安全问题的赵强和妻子再次来到电脑维修店门外,发现摩托车依然停在门外,维修店的灯依然亮着。

赵强连续敲门一直没人应答,妻子透过门缝隐约看到门内侧处垂着一只戴手套的手,当赵强通过门缝查看时“手”却不见了。赵强夫妻觉得情况不对,猜测店里是不是进了贼,随即站在距离店铺几米外的街道上商量拨打110报警。就在此时,店门突然打开,一个男子窜出门后拔腿就往首阳中学方向逃窜。赵强追了几十米没追上,最终该男子逃脱。

赵强夫妻随后返回电脑维修店查看,现场的情况让夫妻二人胆战心惊,店铺的地面上到处是血迹,遂立即拨打110报警。

当晚11时27分,最先接到处警指令的首阳*****赶到现场,发现史勇忠倒在店铺门后面,已死亡多时,部分尸体已被凶手肢解,史勇忠8岁的女儿被害后尸体塞在一个纸箱里。案发现场留有凶手作案时用的一根钢管和一把沾血的壁纸刀。

赵强的妻子后来回忆,在凶手出门的一刹那,她借着灯光看见凶手身着蓝色上衣,身高1.72米左右,体态偏瘦,长头发,年龄大概在27岁至30岁之间,但没看清凶手的面部特征。

后来的事实证明由于目击者过度紧张,对凶手体貌特征的描述出现了偏差,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警方的判断。

4天5夜破案

5月4日零时许,陇西县公安局局长孟庆海带领30余名**赶到现场,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询问过赵强夫妻后立即成立了“5·03”专案组,专案组指挥部设在首阳镇一宾馆内。

“这是一起超常规的案子,思维定势下我们走了不少弯路。”陇西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兰建伟告诉记者。

5月4日凌晨2时,专案组召开了第一次案情分析会。大家认为凶手杀人后残忍分尸,没有深仇大恨不会这么做,凶手很可能与被害人相熟,应该是一成年人。专案组一致认为仇杀、情杀皆有可能。可能性最低的是抢劫杀人,因为案发现场地处闹市,以抢劫为目的杀人后完全没必要分尸。

确定侦破方向后,办案**分成4个小组展开工作。首先对死者生前的活动情况及社会交往,尤其是矛盾纠纷重点调查,同时进一步寻找并核实案发前曾到过现场的人的相关情况。其次,深入调查死者经济往来及收入情况。

办案**经过昼夜侦查,发现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经检查维修店铺内死者使用的电脑,发现死者在网上与一男一女有过多次联系,初步调查3人均有可能相互认识。聊天记录中女子称其感情受挫,郁闷异常。不明身份男子5月3日凌晨3时许的留言是“保佑今天没事,阿弥陀佛”。

难道是情杀?针对这一线索,专案组迅速查清了聊天记录中一男一女的身份,找到二人仔细询问并进一步调查,最终否定了二人的作案嫌疑。与此同时,另外几条线索也被逐一否定,案件侦破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兰建伟告诉记者,在排除了所有常规可能后,专案组将侦查方向转向了最不可能的抢劫杀人。为此专案组扩大了摸排范围, 专案组**先后深入18个村社,逐户摸排800余户2000多人。

5月7日,办案**摸排到一条极有价值的线索:5月3日晚11时许,有一路人经过首阳中学附近时,发现一身着蓝色上衣、体态偏胖、中学生模样的年轻男孩从附近仓皇跑过。

很快,16岁的初三学生王万虎(化名)被警方纳入视线,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他有重大作案嫌疑。

5月8日凌晨3时,专案组**包围了首阳镇南门一出租房,将睡梦中的犯罪嫌疑人王万虎当场抓获。警方随即在王万虎的租住房内找到了其作案5月8日上午11时许,专案组**带着王万虎指认了现场。

“那个学生娃体格健壮,虽然面相比实际年龄稍大些,但一看就是个学生。”一名商铺老板告诉记者,他们听说凶手只有16岁,还是一名在校的初三学生,家住距首阳镇40公里的福星乡大湾村。

当地群众一致推测,凶手肯定与被害人认识并且有深仇大恨,否则怎么会连8岁的小姑娘也不放过,而且采用杀人分尸的残忍手段呢!

记者到被害人史勇忠位于首阳镇董家堡村的家中采访时了解到,史勇忠家里如今剩下妻子、9个月大的儿子和年迈的双亲。亲戚们介绍,史勇忠及其家人与凶手及其家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

在福星乡大湾村,记者见到了王万虎的父母,他们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家里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王万虎的父母称他们不认识史勇忠,与其家人也素无瓜葛,以前也没听说儿子认识被害人。对于王万虎的所作所为,他们也无法理解。

王万虎的父亲告诉记者,王万虎生于1994年10月8日,是福星初级中学初三的学生。去年前半年在福星初级中学上初二, 学期结束时因盗窃班主任老师的笔记本电脑被老师抓获。

王万虎的父亲说,儿子最后没脸继续在这所学校上学,去年后半年,在首阳镇中学借读上初三。今年开学后儿子称不愿再去首阳借读,要在家里自学,等到6月中旬参加中考。5月2日中午,王万虎称要到福星中学询问准考证办理事宜,谁知离家后再没有回来,直到接到**的通知,他们才知道儿子出了事。

据其家人讲,王万虎平时寡言少语,不愿与人交流沟通,最爱看凶杀、侦破类影视剧,去年后半年在首阳镇借读时经常泡在网吧里,沉迷于网络。

“儿子是不是精神上出了问题,否则怎么会做出这种事?”这是王万虎的父亲对儿子杀人碎尸行为能做出的唯一解释。

冷血中学生

王万虎被警方抓获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的作案动机非常简单,就是为了抢劫,此前与被害人素不相识。

5月3日晚8时许,王万虎为了抢劫,喝了些酒后在腰间衣服下藏了一根钢管,进入“诚鑫电脑维修中心”,佯装要买电脑。当老板史勇忠低头取货时,王万虎迅速从腰间抽出钢管连击其头部,将其打死。当时,史勇忠8岁的女儿燕燕(化名)在电脑柜台后的床上睡觉,听见响动后起来查看情况,穷凶极恶的王万虎用钢管将燕燕打昏后,用红领巾将其勒死,而后搜寻抢走了史勇忠店铺和身上的45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

作案后,王万虎为了掩盖真相,拿着维修店的钥匙,锁上店门后外出买来了一把壁纸刀,随后二次进入现场对尸体进行肢解,并将燕燕的尸体装入纸箱,准备运出后抛尸。作案后的3个小时内,王万虎一直呆在维修店里肢解尸体,其间有人敲门喊话他并没有惊慌逃走,直到听到门外赵强夫妻商量报警后仓皇逃离。

狡猾的王万虎第二天逃至陇西县城、渭源县城等地,随后又返回了其在首阳镇的租住地,每天混在群众中打听警方破案的消息,因为他相信“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王万虎被抓后第一句话是‘唉!我还是没逃脱’,审讯时他的情绪非常稳定,竹筒倒豆子般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截至目前,我们未发现王万虎有精神方面的疾病。”“5·03”专案组一位办案**告诉记者,王万虎虽然只有16岁,但此人是他干刑侦工作十几年中见过的最凶残、心理素质最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店铺位于首阳镇什字繁华地段,两侧及对面都有商铺,但他毫无顾忌,抢劫杀人后又出门买刀分尸,其间,受害人亲属多次敲门查看,他都未逃离现场,直到最后一次发现受害者亲属有报警意向后才夺门而逃,这一切,一般的罪犯根本做不到。

时所穿的鞋、上衣、死者的手机等物证

暴力影视剧

“王万虎超常规的作案行为,不但当地群众难以理解,就是我们也觉得不可思议。”专案组办案**告诉记者,审讯针对王万虎作案时的心理活动,他们专门进行了详细询问,他们发现暴力以及侦破类影视剧作品对王万虎的影响很大。审讯中王万虎交代,他特别喜欢诸如《案发现场》、《重案六组》等侦破类影视剧,自己的作案手段基本上都是模仿侦破类影视剧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通过影视剧他知道如果让受害人看到他的面部特征会很麻烦,因此当8岁的小姑娘看到他的脸后他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决定杀人灭口。也是通过影视剧他知道杀人后找不到尸体警方就无法定罪,因此也就有了抢劫得手后的碎尸行为。

案发当晚王万虎并没有逃离首阳,而是心安理得地睡在了在首阳镇的租住房中。抢来的45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第二天用其中300余元买了一件T恤和一双鞋,然后大大方方地到陇西县城、渭源县城等地逛了一圈后又回到了首阳镇,模仿影视剧作品中反侦查手段的他相信“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

办案**告诉记者,现在的影视作品过度渲染暴力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但是对违法行为要承担的后果很少交代甚至不交代,不明是非的未成年人长期观看这种东西会给他们带来不良影响。同时,在目前应试教育的情况下,学校也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最多是一年请辖区*****随便讲一下,教育意义不是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