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说骨折愈合后骨头会比原来更结实,不知道对不对?我锁骨骨折了,以后会不会更容易再骨折?
支持楼上说的,我们的解剖老师打过这么个比方:骨折的愈合过程好比把两个钢管焊在一起,在接口处肯定比其他地方粗,但这不表明它比原来更结实,其一,断了再接上,肯定不如没断的,就算愈合了,骨上还是能看到断过的痕迹。其二,虽然愈合后断处比较粗,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还是会变的和原来一样粗,好像是巨嗜细胞的吞噬作用,当时老师只是随口提到的,我记不太清了,反正骨折后,就算愈合,强度肯定不如以前了。以后运动要小心啊
我觉得不可能,但是当然也有可能有特殊情况。我个人认为骨折了能恢复到原来一样,就不错了。比之前更强可能性不大。
我觉得骨折的愈合应该是回复其邻近骨质的强度,骨愈合将会经历脆弱期和强度增加期。像年龄,体质的差异会影响这个过程。比如说青壮年营养条件好,骨痂会形成得又多又硬。而老年人营养吸收差,活动减少,我们要注重早期锻炼,尤其避免骨质疏松,促进骨痂形成和重建。
在骨折后数周的骨痂钙化期,骨折部位的强度是比正常骨要强。就像断了的钢管用电焊修复后,比以前更结实。随着时间推移,骨痂不断塑形,最终趋向并达到正常骨的形态。这种情况愈合良好的骨折,例如少年儿童的骨折,若干年后甚至从X片上都看不出骨折痕迹。愈合后变弱的情况。如果是粉碎性骨折,或骨折愈合后未良好复位,或功能锻炼不够,或病人年龄大,或女性绝经等造成骨质疏松等情况,骨骼将比之前更脆弱。一旦处理不当,甚至可能截肢。
骨在愈合过程中的某一段时间内强度可能比正常骨高,但正常愈合后的骨强度并不比正常骨高。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骨折很难恢复之前的强度。所以说能不骨折就尽量不要尝试一些奇怪的东西,不要受伤。老话说的好,伤筋动骨一百天。
平常还是小心 ,不要受伤。骨折很痛苦的。
骨折愈合的阶段很多人都知道,具有实际意义的应该在骨伽形成之后,初期骨伽肯定是不够坚强的,内固定在这时候还是有帮助的,在这一段时间,骨的坚强程度需要考虑内固定的帮助,少部分未愈合成骨伽的软组织使骨折处更具有弹性,承受大的应力的时候内固定承受的力更多些。当全部骨痂形成后,骨折处的内固定就有些多余,应力可以刺激骨痂的固化和塑性,而内固定却形成应力遮挡,使骨折处得不到合适的应力刺激,同时,如果没有合适的功能锻炼,骨折处就会出现废用性脱钙,这时候骨折处的新生骨是不够“强”的。随着近年骨科的发展,现在的骨折固定理念更接近生物本身的生理变化,如果得到合适的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合适的功能锻炼,骨折顺利愈合,大概半年到一年,固定去除,这时候骨折处的骨痂是明显可见的,局部的强度是会比正常的骨强些的。然而,这并不能让你承受更大的应力,上帝设计人是系统性的,局部的骨变强,并不是什么好事,这使其和正常骨的交界处的应力增大,简单说,这时候要是受伤,再发生骨折,其很可能即在原骨折的上下两端,因为这里的应力集中了。骨的强度是各方向不同的,肌肉收缩的和压力方向的骨强度比较强,切线方向的就比较弱,如果打个比方,骨更像是纸箱的纸板,而不是铁板,是依靠骨小梁的方向调整强度的,骨痂的骨小梁方向比较乱,其坚强靠的是量,生理的骨是靠质。
至于行政或刑事方面,就看你的伤情鉴定结论是否达到轻伤二级以上。
谁先动手什么的不用说,警察会问,对我们律师无关紧要。
虽然不是骨科专家但是可以给予相关饮食建议。
指导意见:
骨折患者恢复期间可以吃些虾皮、紫菜、大骨头、大豆、芝麻、银耳、枸杞、牛奶等等都是较好对骨折有意义的食物,不宜吃的食物有花生和米醋。同时要增强优质蛋白质,比如牛奶,鱼肉、禽类,蛋类、大豆类等,蔬菜水果均衡营养。同时您可以吃些蜂王浆进行补益。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十级伤残系列第12条之规定:全身各部位骨折伤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数据,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
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
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十级伤残为8个月。
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
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
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两者差异非常巨大!如十级伤残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的计算,假设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工资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计算是按照缴费工资来算的,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伤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给你报的2000元,社保局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减去14000就等于21000,这其中就存在了金额上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个21000元就由用人单位来补给你(我们单位是这样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是按照伤者正常的考勤工资计算,如他上班的工资是7000一个月,因为工伤不能上班,每个月照常发7000的工资给伤者。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这样做,最多发放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础工资只有2000,那么就只发2000给伤者,或者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发给伤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也是这样的。很多企业不愿意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给伤者,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计算出来的赔偿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的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伤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计算补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三项社保的补偿以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当然,这个需要耗费法律资源、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