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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伤人属于凶器伤人吗

魁梧的大船
快乐的小海豚
2023-03-24 23:38:53

钢管伤人属于凶器伤人吗?

最佳答案
繁荣的火龙果
朴实的水蜜桃
2026-04-19 05:47:16

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回复解释如下:算凶器。

在规范意义上,我国立法将凶器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二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就应认定为凶器。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器械本身没有反映出违法性,但实施犯罪的意图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

最新回答
漂亮的紫菜
妩媚的乌冬面
2026-04-19 05:47:16

你好,我不是律师,是以为在校法律系学生。

根据你所提问的问题,我觉得主要理清一下几个方面就好办了。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本案涉及故意伤害。甲方和乙方有口角纠纷,在争吵失利的情况下拿出了钢管,意在威胁乙方,而并没有攻击乙方,所以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并且,根据公安部的《管制刀具认证标准》钢管并不是管制的所谓的武器,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大街上拿着钢管招摇过市,没有违法。它只有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后才会成为凶器。

而后,乙方见甲方拿出武器便用武力控制住甲方,乙方并没有打甲方,其实这是对乙方不利的,因为甲方拿出钢管不犯法,除非他拿出手的是具有威胁性的管制刀具,枪支什么的。所以,乙方所谓的控制甲方,含有强制的意思,若造成甲方受伤,可能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但最后你又说甲方伤的是腿部,并非乙方所致,并有旁证和视频监控为证,不构成故意伤害。

综上,甲方手持钢管,主动与乙方发生口角,意在寻衅滋事。所以甲方的表现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里面的辱骂罪。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乙方则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你所举的证据可以排除乙方嫌疑的可能性比较大。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纯手打,希望对你有帮助~

重要的金鱼
傲娇的毛豆
2026-04-19 05:47:16
钢管不属于管制刀具;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 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 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害羞的超短裙
落寞的小甜瓜
2026-04-19 05:47:16
铁岭市忍打戴婊嘉兴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晓峰简历以及砍人经过和原因

转自某论坛

希望广泛转载,谢谢大家!

8年前就注定被害人周世江将有一死,但是没料到死的如此凄惨。他那块地儿2003年就开始拆迁,一共7家,相继6家搬走,只有周世江同志誓死抵抗,结果人与土地共存亡了,最后闹得是人死家亡,房子被彻底铲除。

2003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补偿拆迁款8万—9万元。而周世江当时提出的补偿款是25万。当时并没有达成一致,拖到2006年9月,周世江住宅前侧拆迁,一拆迁户周世国被殴打成重伤,嘉兴房开公司总经理张晓峰率领数人于晚间到周世江家,劝其拆迁,周世江提出补偿30万拆迁款,就立刻搬迁。而开发商张晓峰等人放下狠话:“你大脑穿刺啊,那你就等着吧!”随之离去。周世江爱人严海萍立即报警,红旗派出所所长澜文劝说周世江注意安全防范、要不就搬吧等词语。实际上派出所的所长也被买通了,那意思安全只有靠狗,通讯基本靠吼,出行基本靠走,娱乐基本靠手了。我不是开玩笑胡说八道,我的意思是我不能给你任何保障,他们什么时候来揍你我也不知道,无法保障你的安全,该搬赶紧搬吧,别死佞劲儿,到时候,死都不知道咋死的。

所长劝说之后走了,四天之后,来了两车十五人左右,带道具、木棒、钢管等凶器,大约于晚8点30左右闯入周世江家。进屋就扬言:“今天就是取你们两口子命来了。”将其所有窗户、门的玻璃砸碎,并将一条周世江家饲养的狗活活打死以示警告,那意思,在和我们作对,你们两口子就是这狗的下场。所有的窗户门等全部被砸烂,至今周世江家还是用白铁皮遮风挡雨。在打砸的过程中,行凶人员锁骨处不慎被玻璃扎伤,是他们自己疯狂打砸砸伤的,随之猖狂而去。周世江爱人立即报警,抓住行凶人员数人,仍有数人逃跑。几日之后,开发商将其周世江状告至清河区人民法院,索要被玻璃扎伤医药费等赔偿金额66000余元。周世江亲属不平,状告开发商私闯民宅、故意伤害、打砸私人财产等赔偿金额10万元。案件至今未结,在法院仍有备案。

2010年6月起,清河区城建局先后多次张贴强迁通知,内容停水、停电。但电业、自来水等部门未接到政府正式文件未予执行。看来贴出的文件不是假的就是政府没能说动电力自来水公司。反正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并未停电停水。今年6月上旬清河区政法委书记曹立新及清河区副区长带队到北京周世江亲妹妹家游说让其相劝周世江搬迁。返回清河之后多次电话游说周世江妹妹,并提出建议先将周世江其人拘留,然后将其房屋强行拆迁,而周世江要求先将原来的被打砸的损失以及长期遭受的骚扰折磨等事情及费用解决。开发商此时提出将拆迁费用、打砸损失费用及长期骚扰等问题一共50万将其全部事情结清。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地的政法委书记和副区长都被开发商收买,之所以不太敢动周世江,我觉得可能周世江北京的妹妹还是有两下子的。所以他们才连旅游带替房开发的嘉兴房地产公司办事儿。

2010年高考前六天,最后一次强迁通知下发至周世江家。近期的频繁恐吓等事情直接影响周世江一儿一女(龙凤胎)高考成绩。导致于未发挥出应有的学习水平。

2010年7月26日,早7点半左右,开发商以施工为名,用铲车等大型机械将周世江家通往外面的唯一道路强行堵死。严海萍与其工人理论,严海平是死者周世江的老婆。随后周世江出来与其理论,期间有20多人身穿统一迷彩服,手持崭新铁锹,将其周世江家门堵住,断其后路。问:“是谁让你们来堵我家的。”一人答道:“我们就是张晓峰派来的,今天就来教训你。”随后指挥20余人,挥舞铁锹追打周世江近50于米。将周世江打倒在地,身上多处伤口,均为铁锹砍伤、拍伤,血流成河、严海萍立即拨打110、120急救电话。110到达现场之后并未取证而是故意与严海萍周旋。随后120赶到,将周世江送往清河区医院,救护车行驶途中被多辆人力三轮车超过。到达医院后,医生只给做检查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并通知家属准备后事吧,没有抢救的价值了,救过来也是植物人。最后经过家属愤怒的哀求下,清河区医院才同意将周世江转院。委派一辆救护车与一名任姓医生同往。家属的意见是去沈阳医大,而途中任姓医生劝说严海萍到铁岭市中心医院,并以高速封闭、102国道走的慢、市中心医院有认识人等各种借口游说严海萍。严海萍信任这名医生,到达铁岭市中心医院,而任姓医生为能实现对严海萍的承诺,处处躲躲闪闪,又说沈阳医大好,有个同学可以帮忙。后来就找不到清河区的救护车和司机以及任姓医生了。市中心医院处处为难严海萍,并以未交费用不能进行抢救为理由,又以需要先检查等借口将周世江晾晒在走廊里,拖延将近40分钟的短暂而漫长的时间。而此时周世江已是口、鼻向外喷血。医生才以心电图、氧气等措施抢救。因失血过多周世江于2010年7月26日早9点10分左右结束了仅45年而又艰难的生命。

事发后,不到半个小时,数十辆翻斗车用土、沙石等将血案现场方圆数百平米填高斤半米。经过知情人指认,张晓峰为总经理的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与铁岭市中心医院一道之隔。此时,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公安局、铁岭市特警、清河区特警同时赶到。死者家属要求把尸体运回清河,而铁岭市公安局予以阻拦,并以市局高度重视此件事情为借口,要求尸体马上运到尸检所立即尸检。死者家属未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死者家属将尸体抬上车,特警队杨队长强行拔下车钥匙。并意味深长的说:“根本就不可能让你们把人拉走。”双方坚持不下,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自称是公安局负责人的说同意家属把尸体运回清河,然后途中灵车是特警车辆开道,尾随数十辆警车。将其所有能通往周世江家的岔路口全部安排警力警车封堵。直到最后一个路口,往前就没有能通往周世江家的道路了,死者兄长周世明强行扭转方向盘,而警察、特警将其灵车围得水泄不通。双方开始争吵,一名穿便衣的人员命令特警将死者家属赶下灵车(此处有视频为证)。强行开往清河殡仪馆。死者家属为避免他们毁灭尸体证据,24小时轮流看护尸体,铁岭当地很多人都去过殡仪馆去看望死者周世江,死者的岳母坚持挂挂吊瓶坐在尸体旁边看护。就怕铁岭的警察,房开发公司以及铁岭市政府的人把周世江糊了巴图的火化了。

以上言论均为死者兄长:周世明;死者爱人:严海萍;死者儿子:周永恒。口述。本人及新浪对此言论不负责任。

每天都有大批人士赶到清河区周世江家中,目前周世江家附近被不少人保卫,应该是公安局或者是房开发的人安排的,就是尽量少的让人们直到真相。多数人一问三不知,集体回避问题。附近复印社全部拒绝复印有关此事的资料。

本事故主要演员人物简介:

张晓峰:铁岭市人大代表

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铁岭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

此次砍人事件的总指挥

据说张晓峰拥有近百名打手

此次事件现场指挥砍人者李刚,多年跟随张晓峰,应该是张晓峰的得力马仔。

我们想知道,如果不是精心的策划预谋,如果不是官商勾结,如果不是违犯法律,又如何会酿成如此之人间惨剧!真不知,朗朗乾坤、泱泱华夏,光天化日之下,竟发生残忍血案!敢问法律何在?敢问人权何在?敢问王道何在?敢问天道何在?

请大家发言时不要激动,你一激动,此帖子就会被拿下。谢谢大家!

丰富的小海豚
知性的狗
2026-04-19 05:47:16
打架别用钢管

这属于管制刀具 属于违禁品

你带凶器去作案 那叫故意伤害

你在路边临时捡到的木棍和板砖 这不算凶器 顶多算聚众斗殴

打架千万别打头部

别伤五官

可以对下面腿啊 胳膊啊 别伤人器官

最后再说一句,打架要用脑子 不是用拳脚,

做事要狠 还要稳 不能出事的情况下达到目的才是最高境界

和谐的中心
天真的铃铛
2026-04-19 05:47:16
这个要看当时的情形,如果是他拿刀向你砍并且如果你不防卫会造成自身伤亡的就可以了。主要是看你处在怎样危机的环境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必要条件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1)“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临近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似乎不妥。而且,对于“着手”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限度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但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是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这二者的关系如何都存在重大分争。

如何确定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基本必要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行为相比较,在手段、强度、后果、性质等方面要基本相适应,即要求二者完全相适应,方可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无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轻重,均不认为是防卫过当。“需要说”认为,要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以该行为是否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人认为有此需要,无论其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均可认为是适当的,都成立正当防卫。

依据现行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我们看出 “必需说”不仅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经过司法实践的长期检验也是完全正确的,该说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了充分的考量,权衡各方利益,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考虑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在此仍然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判断认为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是:

(1)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2)对于没有明显危急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

(3)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

对象问题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对不法,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即正当防卫除了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其财产,理由如下:

(1)《刑法》有关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只能针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而且只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并未规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财产的损害应当包括在内。

(2)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当然处在侵害者本人现实支配之下的财产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也可。

正因为此,侵害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下,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实施侵害行为呢?还是为了保全得来不易的财产,而放弃侵害呢?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侵害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侵害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既然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者的利益,防卫应当是允许多样化的只要行为得当即可。

最后,如果构成的话,你不必付刑事责任。

呆萌的热狗
外向的唇彩
2026-04-19 05:47:16
1.把你妈妈打成重伤,构成犯罪了,此时你可以去医院鉴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够判的。

2.没必要去打他,万一出点意外他挂了,你怎么办?你爸妈怎么办。

3.你去打他,是你主动性的(先发制人不推荐),够判的。如果他来你家闹事,你再把他打坏,属于防备性的(正当防卫),如果把他打死了,如果你不是防卫过当,你无罪的。主动打他和被动防卫性质完全不一样。

4.如果你真的要打他,不要打残疾,把他打瞎最好(用手扣),不要用凶器,用擀面杖(大号),凳子这些,威力大,还不算凶器。(不推荐!)

5.现在法制还算可以,如果他没后台。还是用法律解决最好。

6.买两个哑铃,沙袋,锻炼锻炼身体,信心也会增加。

优美的信封
认真的网络
2026-04-19 05:47:16
这一定要看你给你朋友做钢管的时候你知不知道他是要拿这个去伤人,如果你不知道他是去做什么,他也没和你说去做什么,则你不承担责任。如果你明知他拿这个去伤人则给他提供武器,那么你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了,罪也不小啊!所以如果有警察找你去审问,你一定要说不知道他那这个做什么,切忌,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