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车间大门购进钢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企业建造自己使用的办公楼、生产车间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买的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建筑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
钢管扣件赔偿费开具发票:
1、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补偿款,如果是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则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应将获得的此赔偿款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2、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需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与所销售的货物一同确认收入,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所购进货物若是符合抵扣规定的,支付价外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同样可抵扣;
扣件一般指连接两个构件的中间连接零件,在建筑工程中多用于对外径为Φ48mm的钢管脚手的固定,扣件分为直角扣件(十字扣件和定向扣件)、旋转扣件(活动扣件和万向扣件)、对接扣件(一字扣件和直接扣件)等。
1、借:在途物资——钢管130500
钢板30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412.5
贷:应付账款——鞍钢188662.50
2、借:在途物资——钢管((3000-210)/15*10)1860
——钢板((3000-210)/15*5)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07)210
贷:银行存款3000
3、借:原材料——钢管132360
—钢板31680
贷:在途物资——钢管132360
—钢板31680
4、借:应付账款——鞍钢188662.50
贷:银行存款188662.50
5、借:预付账款——抚顺轴承厂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6、借:应付账款——抚顺润滑油厂2500
贷:银行存款2500
7、借:原材料——A型套件90000
—B型套件1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600
贷:预付账款——抚顺轴承厂327000
8、借:预付账款——抚顺轴承厂227600
贷:银行存款227600
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
(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应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