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无缝钢管厂在哪里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坐落在美丽富饶的渤海莱州湾畔,世界著名蔬菜之乡-寿光市。山东墨龙是一家专业从事石油机械设计研究、加工制造、销售服务和出口贸易为一体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产品主要有油管、套管、石油专用无缝管、抽油杆、抽油泵、抽油机、潜油电泵、注液泵及各种井下工具等。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有钢厂。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查询了解到,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石油机械设计研究、加工制造、销售服务和出口贸易的上市公司,产品主要有钢管、油管、套管、石油专用无缝管、抽油杆、抽油泵、抽油机、潜油电泵。
无缝钢管在生活中的用途十分广泛,而且无缝钢管的制造商有很多,但是今天小编主要介绍一下山东无缝钢管的基本情况,因为山东的无缝钢管是目前国内质量和水品的比较高的。下面小编就从无缝钢管是什么?山东无缝钢管生产厂家以及山东无缝钢管价格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山东无缝钢管。
什么是无缝钢管
无缝钢管表面意思看就是表面完整没有任何缝隙的钢管,实际上无缝钢管就是截面中空大量用于输送的流体的管道。无缝钢管与实心圆钢相比,在抗弯抗扭曲强度的同时,具有重量轻,质量高等优点,同时无缝钢管采用的材料是一种经济截面钢材,所以制造成本比较低,但是也提高了这种材料的利用效率,总的来说无缝钢管是一种很好的材料,在生活中使用的也十分广泛。
山东无缝钢管厂家
山东作为我国制造无缝钢管质量最好,技术最优的地方,有很多著名的生产厂家。小编在这里为大家介绍几个比较知名的生产厂家。
1.山东呼啸钢管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要制造的无缝钢管是无缝钢管里面的厚壁无缝钢管和高压锅炉无缝钢管,公司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十分便利,而且在国内无缝钢管市场中占有很高的地位。
2.山东墨龙无缝钢管厂,坐落在世界著名的蔬菜之乡寿光市,墨龙无缝钢管厂主要生产锅炉管和合金管道,因为墨龙公司本来就是一个制造石油机械的厂家,所以生产无缝钢管是十分不错的互补商品。
3.山东永城无缝钢管厂,这个无缝钢管厂使用的是最新的冷轧制造工艺,所以可以制造任意一款无缝钢管产品。山东无缝钢管还有很多制造厂家都是十分著名的,小编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山东无缝钢管价格
山东的无缝钢管因为比较著名,所以在市场上价格稍微高于其他的无缝钢管,目前市场上的山东无缝钢管价格在30元到200元一米不等,因为,无缝钢管有很多分类,所以价格会有不同。
大家在选购无缝钢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无缝钢管的规格,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山东无缝钢管价格以及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导语q235钢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钢管类型最多的一种,它有很多种分类,比如说q235热镀锌钢管、q235冷镀锌钢管、Q235碳钢无缝管、Q235矩形钢管等,目前,大部分市场上的钢管价格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那么,我想很多人都会好奇,q235钢管的价格又如何,它的价格变动的大吗?下面就让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下吧,另外为了大家浏览q235钢管价格更加的方便,小编特意把这些价格制作成了表格。
产品名称
产品价格
生产厂家
黑皮家具专用q235矩形钢管
每吨1950.00元
天津汇钢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Q235碳钢无缝管
每斤19.00元
东莞市长安铭隆模具钢材经营部
Q235热镀锌钢管
每吨3050.00元
天津天邦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q235螺旋钢管
每吨2850.00元
聊城市庆锋钢管有限公司
Q235镀锌钢管
每吨2320.00元
聊城市正尚物资有限公司
q235螺旋钢管
每吨2850.00元
聊城万昌钢管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
产品价格
生产厂家
q235材质小口径焊接钢管每吨3600.00元天津市日升金商贸有限公司
q235碳钢镀锌方管
每吨2630.00元
山东聊城淑军物资有限公司
q235黑方钢管
每斤2.53元
无锡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Q235小口径家具圆钢管
每吨3130.00元
无锡鑫祥隆特钢有限公司
Q235矩形钢管
每斤3.55元
元苏州群闻物资有限公司
Q235热镀锌钢管
每吨2940.00元
重庆景茂金属材料经营部
q235焊钢管
每吨3580.00元
聊城市宏雁钢管有限公司
国标Q235镀锌钢管
每吨2720.00元
无锡克尔伦特钢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
产品价格
生产厂家
q235热镀锌矩形钢管
每吨3060.00元
山东中润钢铁有限公司
Q235镀锌钢管
每斤2.48元
天津启泰亨通管材贸易有限公司
Q235材质小口径焊接钢管
每吨3650.00元
无锡钿实特钢有限公司
q235热轧矩形钢管
每吨2990.00元
升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40*40 Q235方钢管
每吨2300.00元
山东轩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q235电缆热镀锌钢管
每吨3125.00元
天津市日升金商贸有限公司
Q235矩形钢管
每吨3980.00元
聊城海斯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q235矩形钢管
每吨2190.00元
无锡方聚特钢有限公司
q235高频焊钢管
每斤3.40元
无锡启浩特钢有限公司
好了,小编介绍的信息就这么多了,通过小编介绍的这些信息,其实大家不难发现,Q235钢管的价格在每吨2300到3400元不等,它的价格并没有太大的变动,一般来说,焊接类的q235钢管要比非焊接类的q235钢管的价格贵一些,q235矩形钢管要比q235方形钢管的价格贵一些,热镀锌q235钢管的价格要比冷镀锌q235钢管的价格贵一些,希望小编介绍的这些Q235价格信息能够在大家购买Q235钢管时有所帮助。
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在我们生活中总是不缺乏各种建筑材料无缝方管,属于建筑材料的一种,这种材料可以用于各种建筑工程,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金属建筑材料。无缝方管可以分为很多种材料,比较多见的无缝方管的材料就是不锈钢和铝合金,这两种金属是比较常见的用来制作无缝方管的。无缝方管有哪些厂家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推荐几个比较好的无缝方管厂家。
1、无锡益升联特钢有限公司
无锡益升联特钢有限公司常年经营天津大无缝、衡阳、攀钢、成都、冶钢、浙江、墨龙等知名钢厂的无缝管与合金管。高压管15Mo3、20G、12CrMoG、15CrMoG、12Cr2MoG、12CrMoVG。低温管Q345D、Q345E、10MnDG、09DG、09Mn2VDG
地质管DZ40、DZ50、DZ55、R780、DZ60。
2、天津安格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本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不断的壮大,现公司销售铝材,(铝管,铝棒,铝板,铝箔,铝卷,铝型材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医药、食品、能源、电力、航空航天、环保、锅炉热交换器等领域中,公司具备年销售铝材等产品上千吨的能力,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而优秀的品质,出自先进的管理。因此,公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了现代化质量管理体系。并坚持以“名牌战略”开拓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3、佛山市汴津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市汴津钢铁有限公司坐落在全国最大的钢铁集散地—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我司是集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钢管生产厂家,专业生产:螺旋管、直缝焊管、镀锌钢管、高频焊管、排珊管、衬塑复合钢管、涂塑复合钢管及热镀锌穿线管,热镀锌电线管,导线管。产品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体系管理生产,经过广东省、广州市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广泛用于供水、消防、钢结构等工程。产品遍及全国各地,先前被:广州新白云机场、深圳富士康、广东碧桂园地产、广东光大地产、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福建石狮王老吉工业园、江西赣州明珠工业园、长沙市自来水管道改造工程、重庆三峡移民安置区、广西丽江花园等大型项目选用。
上述这些厂家就是比较好的无缝方管厂家。无缝方管是一种可塑性非常强的五金材料,这种五金材料可以打造成各种各样的尺寸。不同的无缝方管尺寸可以用于不同的建筑工程,除了在建筑领域使用之外,还可以在工业机械领域使用,是一种用途非常广泛的金属材料。无缝方管是一种比较容易塑型的方管,这种管材主要是方形的,但它可以切割成不同的尺寸大小。
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无锡市劲搏特钢有限公司是钢板、圆钢、无缝钢管、不锈钢、型材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
无锡百倍达特钢有限公司 价格:¥4.80
无锡百倍达特钢有限公司落户于“美丽的无锡”,是耐磨钢板,高强板、合金圆钢、模具钢等优质钢的专业供应商。所供客户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相当部分为欧美外资企业和国内重点企业。
无锡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价格:¥3.80
无锡墨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艰苦创业和持续发展,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s:8:"art_link"s:38:"http://www.to8to.com/yezhu/z71372.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5/04/16/20150416004716-6069e10b.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20:"nm500耐磨板厂家"s:7:"summary"s:850:"天津鑫源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天津鑫源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年备有各种材质的耐磨板产品有耐磨板NM360耐磨钢板,NM400耐磨钢板,NM500耐磨钢板。
主营产品:耐磨钢板,不锈钢板,耐候钢板,合金钢板,无缝钢管,钢板,钢管,圆钢。
聊城市澳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聊城澳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专业经营各种进口、国产合金钢、不锈钢、碳钢、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管材、高镍合金不锈钢管,是国内知名的材料供应商。
主营产品:钢板,中厚板,耐磨板,弹簧板,圆钢,角钢,工字钢,槽钢,H型钢,无缝管,无缝钢管,石油裂化管,优质合金管,光亮精密管,上等焊管。"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23:"nm500耐磨板哪里卖"s:7:"summary"s:270:"无锡诚越特钢有限公司
NM500耐磨板 舞钢耐磨板 武钢耐磨板 堆焊耐磨板
无锡市劲搏特钢有限公司
nm500耐磨板
无锡诚越特钢有限公司
舞钢耐磨板 NM360耐磨板 NM500耐磨板"s:8:"ordernum"s:1:"3"}i:3a:3:{s:6:"mtitle"s:26:"nm500耐磨板化学成分"s:7:"summary"s:434:"nm500耐磨板化学成分是NM360耐磨钢板,NM500是高强度耐磨钢板,其具有较高的抗磨损能力,布氏硬度值达到500(HBW)主要是在需要耐磨的场合或部位提供保护,使设备寿命更长,减少维修带来的检修和停机,相应的减少资金的投入。该材料主要使用在矿山机械等设备上,经常用于摩擦与撞击的关键耐磨接触面上使用的耐磨钢板。"s:8:"ordernum"s:1:"4"}}
导语: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面是我收集的二审民事上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上诉人(一审本诉上诉人,反诉被上诉人)黎新春,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衡阳市人,住衡阳钢管厂家属区55栋4单元302室。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
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 赵建辉 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一审反诉第三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北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07)衡蒸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结清支付上诉人2006年元月份到9月份工资
2、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例(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正确的。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结清2006年1月-9份工资诉请及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0万元、培训费9000元,是错误的。因此,上诉人诉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在2006年9月16日前在被上诉人处劳动,而且完成了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及被上诉人制定的“衡钢发[2005]14号”文件及《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结清上诉人2006年1-9月份的工资报酬。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这一诉请是错误的。
1、上诉人于2006年9月16日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前,仍然在被上诉人直属的单位89连轧分厂任副厂长,并认真工作,敬业勤业,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了当月的工作任务。因此,上诉人应当获得其按年薪制在2006年1-9月份的全额劳动报酬,从而体现《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3)项规定:“乙方在合同其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任务,甲方按标准支付乙方月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实际完成任务计发(4)乙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时,甲方按企业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工地资”。
根据被上诉人制定的《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五条规定:“工资年度为单位计算,由基薪、风险收入和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反映岗位对管理者的要求,是管理者所在岗位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管理者年度业绩的具体体现效益工资是岗位年度综合管理效能和集团公司效益的回报。”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2006年1-9月份工资每月仅仅是预支2400元,对其工资尚未最后结算,那么,如何进行结算?《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五条第一项明确了基薪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即基薪是由“基础工资和职务年功工资形成”,基础工资标准又分三种情况进行计算。涉及到本案的基础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主辅分厂(部门)为本部门在岗员工当年人均收入”。根据这一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2006年89分厂职工年薪情况”的依据。但是,被上诉人却没有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提取该证据,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去提取。
2、《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风险收入标准”。风险收入标准是:“根据部门职责,年度生产经营任务确定,与部门年度经营指标挂钩考核,履行职责或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全额发放超额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给予奖励。否则,相应扣减收入”(具体见《风险收入年度目标挂钩考核表》附一)。该考核表已明确了“风险收入标准为6万元,并规定完成年度目标成本(实际产量结构计算)按标准发放风险收入,否则按同比扣减风险收入:>1%≤1.5%的增加5000元>1.5%≤2%的增加8000元。这种考核的责任部门是财务部,审核部门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被上诉人应当提供2006年“89分厂年度考核的内容及考核结果”的依据,以核算确认上诉人2006年1-9月份 “基薪、风险收入和效益工资”。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
3、效益工资与公司年度利润挂钩,集团公司实现利润每超计划利润1%计提200元。那么,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其实现利润生产的情况依据来计算上诉人的效益工资,被上诉人还是没有提供。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应当根据《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之规定,对上诉人在2006年1-9月份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基薪标准、风险收入标准及效益工资标准”三大部分计算出上诉人的工资数,然后扣除已预支部分的工资,剩余的工资应当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在被上诉人制定的《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三章“工资支付与管理”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章第十一条规定:月预支工资标准正职为3000元,副职为2400,助理为2100元第二款规定:集团公司当月未完成计划利润或本部门未完成当月目标成本、产量的,中层管理人员或该单位班子成员按1500元预支工资。上诉人在2006年1-9月份已分别完成了当月工作量,应当获得“基薪标准、风险收入标及效益工资”,从而体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
4、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以此来证明上诉人不能按年薪计算工资,这完全是站不住脚的。该《补充规定》的出台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且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同时还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份《补充规定》完全是被上诉人为应付本案诉讼而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作为其判决被上诉人不支付上诉人2006年1-9月份工资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1、上诉人在2006年1-9月份已切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指标,付出了自己辛勤的劳动,其劳动价值远远大于每月预支的2400元。其间,上诉人遵纪守法,为被上诉人创造了经济效益,没有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上诉人没有理由扣减上诉人的工资。
2、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是违法的,不能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该规定违反了:
①《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②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③2000年11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其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做出的贡献确定工资收入,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办法。
④被上诉人制定的《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工资分配暂行方案》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人力资源部只是在执行《工资分配暂行方案》产生歧义时负责解释,但其无权作出新的规定。
⑤该规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制定,从未在单位向劳动者公布过。
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3)项规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任务,甲方按标准支付乙方月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实际完成任务计发”第(4)项规定:“乙方按要求完成任务时,甲方按企业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工资”(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制定工资增加办法。”
总之,该份《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一是内容违法,前文已阐述二是制定的主体违法,人力资源部无权制定三是制定的程序违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四是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且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没有向“劳动者公示”,该份《工资分配暂行方案补充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被上诉人拒付上诉人工资的依据。
二、上诉人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是提前三十天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且是在三十天期满后离开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没有离开之前,被上诉人对接替上诉人工作的人选已经选定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其50万元的依据是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华菱公司)给被上诉人《关于赔偿损失的函》及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和电子付款凭证。除此之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其《关于赔偿损失的函》和《赔偿协议》所指的给衡阳华菱公司“生产、管理工作造成直接损失近200万元”或一审判决所认定的50万元损失存在的有效依据。
1、衡阳华菱公司向被上诉人提出的《关于赔偿损失的函》中所陈述的损失系衡阳华菱公司的一面之词
该函指出上诉人擅自离职,给其“生产、管理工作造成了直接损失近200万元”。该损失只是衡阳华菱公司的一面之词,而且明显不符合事实,且没有相关的依据予以佐证。
事实很明显:
(1)上诉人不是擅自离职,而是提前三十天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辞职请求,且是在三十天期满后,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同时上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对接替上诉人的工作的人员在上诉人没有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前已经作了安排,因此,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后,对被上诉人和华菱公司生产、管理工作没有造成影响。
(2)上诉人是2006年9月16日与被上诉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9月16日星期六,9月17日星期日,9月18日星期一,9月19日是星期二。当上诉人的代理人问被上诉人:“200万元的损失从何时发生,算到何时为止时?”被上诉人当庭回答:“从上诉人离开时算到2006年9月19日”。然而,9月16日、17日是双休日,大家都在休息,正常工作日是9月18日、19日。这两天华菱公司在正常生产,其生产损失从何而来?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和华菱公司之前就安排了具体人员接替上诉人的工作。那么,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和华菱公司之后,接替上诉人工作的人员又去干什么去了?湖南华菱公司提出的《关于赔偿损失的函》是同年的9月19日。也就是说,从正常工作日而言,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两天,就给湖南华菱公司生产造成了200万元的直接损失,这可能吗?这200万元的直接损失的依据何在?是由哪些部分组成?被上诉人无法说明,也没有提供这200万元的直接损失的依据。
2、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其利害关系人衡阳华菱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关于《赔偿协议》所确定的损失,无任何依据佐证
该《赔偿协议》第二条定:“乙方派出的职工黎新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给乙方生产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近200万元”。那么,该所谓的200万元损失中直接损失是多少?间接损失又是多少?被上诉人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
本案进行仲裁庭开庭和一审开庭时,对上述所谓的损失问题,被上诉人当庭回答上诉人的代理人发问:“200万元的损失中,直接经济损失是多少,间接损失又是多少?”时,被上诉人明确回答:“直接损失200万元,间接损失为零”。不言而喻,被上诉人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3、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其利害关系人衡阳华菱公司签定的《赔偿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50万元损失的依据
《赔偿协议》是上诉人黎新春辞职之后,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衡阳华菱公司之间商定的《赔偿协议》。 该《赔偿协议》并未经上诉人黎新春本人签字同意或认可,对黎新春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确定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或认可,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衡阳华菱公司之间签定的《赔偿协议》约定的50万元所谓的损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该所谓的50万元损失,完全是被上诉人衡钢集团公司与衡阳华菱公司主观上随意协定的。实际上衡钢集团公司与衡阳华菱公司为同一管理机构和同一总经理,衡钢集团公司用它与衡阳华菱公司之间互相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协议,来约束上诉人黎新春,并将该所谓的损失强加给黎新春,显然是非常可笑的。
另一方面,从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几个问题,一是黎新春劳动合同是与衡钢签的,无任何文件表明黎新春与衡阳华菱有任何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第三方衡阳华菱同意二是黎新春根据劳动法提前30天已书面报告衡钢,30天以后,在法律上与衡钢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衡钢或衡阳华菱有任何所谓损失,均是衡钢责任,与黎新春无关。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培训费9000元有失公正。上诉人自培训(非脱产,业余)开始至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之前,已服务了4年,培训费应相应递减。
四、上诉人与第三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第三人处工作,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致使上诉人求职困难,现在尚未找到工作。上诉人没有在第三人处就职,第三人也没有聘请上诉人,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