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束混凝土剪力墙的劣势有哪些
水化热集中释放和养护不到位造成。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混凝土强度等级高,泵送混凝土骨料小,坍落度大,水灰比大水泥用量也大,加上本工程混凝土量很大,产生较大的水化热,这些因素都可能产生收缩裂缝。
2、 墙体在浇筑完成24h后,就拆除了模板。由于抢工期,赶进度,浇水养护不足14d。当时又赶上冷空气来袭,日夜间温差较大。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后产生大量水化热,在温差较大的环境下又得不到充分养护是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之一。
3、 墙体施工过程虽然有采用分段分层浇筑法,但是分层浇筑的厚度不明确,有的厚有的薄,且施工中的各主要环节,如振捣等,均没有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另外,施工分段也长短不一。尤其是有的施工段一次性浇筑长达36多米,由于长度较长且体积大产生的累积收缩变形较大,混凝土水平方向的变形又受到墙体本身的约束,从而产生超过砼抗拉强度的拉应力因而导致混凝土的开裂。
4、混凝土没有掺加膨胀剂。
可以化学注浆补强的方法修补完善。
靠谱,比传统钢结构具有室内不凸粱凸柱、建筑布置灵活的优势。
但是并不像他们说的那样好。他们是用薄壁钢管组合成类似于混凝土剪力墙的形式,内部灌注混凝土。经过我们研究,这种体系造价高、工厂需要专门设备、现场焊接量大。尤其是他们的CCA整体灌浆墙,我觉得甚至都算不上装配式墙体,现场工作量大、湿作业都有,而且造价不可能低。其实对于装配式钢结构有比他们好得多的结构体系,只不过不像杭萧一样会包装而已。
1、结构体系
钢结构住宅的结构体系可划分为: 钢框架体系、钢框架-支撑体系、钢框架-核心筒体系、钢框架模块-核心筒体系以及钢框架-剪力墙体系。 当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会出现更新型的钢结构体系。
2、外围护体系
钢结构住宅外围护体系可分为砌块、大板、条板等类型。
3、内装体系
传统建筑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例如传统的毛坯装修方式,内装体系与结构体系不分离,难以适应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建筑设备管线不分离,水电管线埋在结构层中,无法实现“百年住宅”,社会资源浪费严重。
扩展资料: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缺点
1、运输不便
模块单元体积大、自重大、超宽、超高、运输困难,导致运输成本和安装成本偏高。
2、尺寸不符
虽说装配式住宅的构件是工厂化生产的,但预制构件也可能有一定的尺寸偏差,同时由于现场施工时的人为误差,有时拼装时产生缝隙过大或不均匀的现象。
3、技术不成熟
目前装配式技术还不大成熟,装配式住宅的施工技术要求比较的高,缺乏这方面熟练的操作工人,相对而言装配式住宅比较容易出现房屋质量问题。
4、房屋性能
装配式建筑由于是PC构件的拼装,会出现大量的接缝,如果这些接缝没处理好或者是偷工减料,很容易出现墙体渗水的情况,那么维修的成本会比较的高,而且这些接缝也影响结构的力学性能。从结构角度来说,装配式建筑的安全度与抗震性能不及现浇结构。
从结构材料分类,装配式建筑大体可以分为:装配式混凝土体系(PC)、装配式钢结构体系、装配式木结构体系。
1.装配式混凝土
常见的装配式混凝土体系:
"外挂内浇”PCF(预制装配式外挂墙板)剪力墙体系
双面叠合板式剪力墙体系
全装配整体式剪力墙体系
装配式框架-现浇剪力墙体系
全装配整体式框架体系
提拔体系
装配式混凝土-双面叠合板式剪力墙体系 装配式混凝土-框架体系 装配式混凝土-提拔体系2.装配式钢结构
常见的装配式钢结构体系
钢框架结构体系
钢框架-支撑结构体系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体系
交错桁架结构体系
门式刚架结构体系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
分层装配式结构体系
钢管束结构体系
其他新型结构体系
装配式钢结构-框架体系 装配式钢结构-低层冷弯薄壁型体系 装配式钢结构-分层装配式结构体系3.装配式木结构
日本木结构高层 加拿大木结构别墅 江苏园博会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庆,男,汉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设备防腐厂厂长,高级工程师,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大庆办事处1委付31组。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忠仁,男,汉族,1937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28号楼1门102号。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审查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审查处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邢鹏万,男,汉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第32委。
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61-4号。
申请再审人许文庆与被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9日作出(2000)高知终字第72号二审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文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05年3月28日,本院以(2001)民三监字第20-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永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郃中林、李剑参加评议,崔丽娜担任本案书记员。2005年4月15日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2005年4月21日和8月5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文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吴忠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柴爱军、崔国振,邢鹏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刘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88年6月8日,许文庆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91年3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88103519.X。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对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钢管束的内外壁进行防腐的方法,即为使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的内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然后再进行涂料涂装,其特征在于完成这一过程是采用(a)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b)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简(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
2.权利要求1中对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内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再进行涂装的工艺流程步骤包括:(1)喷吵(砂);(2)酸洗:(3)中和;(4)磷化;(5)烘干:(6)涂料涂装。
3.权利要求1中对冷却器、换热器钢管束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层,再进行涂装的工艺流程步骤是采用化学除油代替喷砂这一步骤,其余与权利要求2所述的步骤相同。
4.权利要求2或3中所述的涂料涂装步骤中,涂料用量为管程容积或壳程容积的三分之二。
该发明专利说明书称这种对石油、化工等行业中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进行防腐的方法属于金属防腐新工艺。亦称现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冷却器、换热器等管束只能对内壁进行喷砂(或化学处理),然后用有机涂料(环氧酚醛、7910、CH784等)涂装。靠涂料与金属管之间的粘附力结合,使金属表面形成钝化膜。这种防腐处理办法涂层与金属钢材基体结合力差,涂装以后能透过微量水分,与金属表面生成氧化物,涂膜起泡,开裂脱落,基体锈蚀;耐高温介质15℃以下,防腐处理工期长。本发明的构思是: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大型复杂结构设备管束内外壁经过喷砂,去掉氧化皮后,借助泵、阀、管路、溶液槽按着工艺流程联接操作使管束内外壁首先形成磷化层,然后根据不同的介质要求,不同的温度要求,选用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的特性涂料涂装。
该说明书公开了一个实施例,记载了以下技术方案:将冷却器管内壁按常规技术进行除锈、喷砂处理后,将辅助设备泵、阀、管路、溶液槽按着工艺流程示意图相联接。该实施例公开的对冷却器管内壁的防腐工艺步骤包括:(1)酸洗;(2)中和;(3)磷化;(4)清水冲洗管内壁,再用压缩空气吹;(5)烘干;(6)涂装。该实施例中还公开了管外壁防腐处理与内壁处理的区别在于四个方面:(1)将泵的出口与壳程人口相连,壳程出口分别与所需溶液槽相连;(2)通过碱洗化学除油,碱洗45分钟,碱洗温度70-9090;(3)碱洗后热水洗,然后冷水洗;(4)烘干,由冷却器管程出口进蒸气进行。
1997年3月28日,邢鹏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998年4月13日,邢鹏万在意见陈述书中又提出该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1998年6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大庆市红岗区金星防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提交的宣告“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金星公司认为“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这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理,于1998年12月22日发出了1999年3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的通知书。口头审理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在1999年3月10日口头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针对“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陈述了意见。
1999年6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宣告许文庆的88103519.X号“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
许文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文庆提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听证原则、当事人处置和请求原则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许文庆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许文庆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许文庆负担。
许文庆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转送了证据材料和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通知中注明口头审理的范围包括“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发明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许文庆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也对此进行了陈述。许文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文庆负担。
许文庆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及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和当事人请求原则。
(二)第1372号决定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认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中,完全遵循了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钢管束的内外壁进行防腐的方法,其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而根据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对于管束内壁的防腐处理和对于管束外壁的防腐处理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难以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以及从属于权利要求2或3的权利要求4也当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第1372号决定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但遗漏了本案其他部分事实。本院另查明:
(一)关于第1372号决定是否违反听证原则和当事人请求原则方面的事实。
1.1997年3月28日,邢鹏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即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不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2.1998年4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邢鹏万的意见陈述书,邢鹏万在该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b)在说明书中找不到相同的描述,也没有能够清楚和准确地支持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其余几项权利要求2-4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然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同年10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许文庆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许文庆针对邢鹏万提出的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称: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b)部分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1998年11月23日,邢鹏万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其中在有关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部分记载道:完成这一过程是采用把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泵、阀、溶液槽通过胶管和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形成闭路循环体系,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完成这一过程是采用整个工艺流程中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
4.1998年6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案外人金星公司向该委员会提交的《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其中,有关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具体理由为:特征(a)中的“闭路”这一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了说明书后,得不出是闭路循环体系的推论;特征(b)要求各种处理液处于连续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然而在其说明书中并没有这样的技术特征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了说明书后,不一定想到要使各种处理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
5.1998年12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许文庆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其中,在“口头审理拟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栏中载明:“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6.1999年3月8日,邢鹏万在《请求人口头审理发言提纲》中,就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问题称: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b)是“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但是,在说明书中找不到能够清楚地和准确地支持这一技术特征的内容。
7.1999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的主要过程及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提供相应的笔录。
8.1999年3月10日,许文庆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被请求人代理词(补充)》。称: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b)中的“整个工艺流程中用于处理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当然是指对冷却器、换热器设备金属钢管束内外壁表面进行处理的液体。虽然该专利方法中中和时也使用了碱,但用量很少,而且因为其浓度很低并含有酸根而无需循环使用,请求人以中和用碱没有循环流动,就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处理液也没有闭路循环,是不正确的。
9.1999年3月15日,案外人汪月明以涉案专利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提交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该请求书第3项无效理由为:说明书中记载的酸洗(酸液)、中和(碱液)、磷化(磷化液)不支持权利要求1(b)中的各种处理液(碱液、酸液、磷化液)。
10.1999年3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邢鹏万提交的《代理词(口头审理后的陈述意见)》一份。提出: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对管束内壁进行防腐处理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所述防腐方法不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将该份代理词转送给许文庆。
(二)关于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方面的事实
1.权利要求1、2、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说明书概括得出的事实。
(1)说明书第6段记载了附图说明。
(2)说明书第7段记载了管内、外壁防腐处理方法的实施例。
(3)说明书附有冷却器管内外壁防腐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对钢管束、泵、阀组、溶液槽通过胶管、铁管按工艺流程联接进行了图示。
2.形成磷化层的工艺步骤即漆前表面处理技术是否为现有技术的事实。
(1)《涂装技术》第一册(王锡春、姜英涛主编,1986年6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第三章“漆前表面处理”中载明:在涂漆前对被涂物表面进行的一切准备工作,均称为漆前表面处理。漆前表面处理、涂布与干燥为涂漆工艺的三大主要工序。
在“金属的除油”一节中载明:最常用的漆前除油方法有碱液清洗,有机溶剂清洗,表面活性剂清洗,乳化液清洗等。除油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油污的性质、污染程度、被清洗物的材质及生成方式等。
在“化学除锈”部分,介绍了无机酸洗工艺,其工艺过程为:除油碱槽一热水槽一酸洗槽一冷水槽一中和槽一冷水槽一磷化槽一热水槽一涂漆保养。
(2)《电镀手册》(上册)(《电镀手册》编写组编,1977年10月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零件表面准备”一章中,有关“喷砂处理”部分写道:“喷砂是为了除掉金属制品表面的毛刺、氧化皮以及铸件表面上的熔渣等杂质。……喷砂是用净化的压缩空气将干砂流强烈地喷到金属制品表面上,从而打掉其上的垢物。喷砂的砂子要干燥,金属制品的表面也应干燥无油,否则喷砂效果将不好。”
(3)《电镀工艺》(国营惠丰机械厂电镀车间电镀工艺编委会编著,1959年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第114页还进一步列表介绍了磷化的工艺规程。即:化学去油-热水洗-冷水洗-酸洗-冷水洗-苏打肥皂处理-热水洗-磷化-热水洗-钝化处理-热水洗-蒸馏水洗-压缩空气吹干-烘干-外观检验-涂油漆。
(4)《现代科学技术词典》(下册)(1980年12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第22页就“喷砂清理”一词解释道:“向一个物体喷吹钢砂、石砂或其他磨料以产生粗糙表面或除去脏物、铁锈和水垢等的一种表面处理方法。用含有磨料的气体喷流或液体射流从固体表面上清除污垢。”
第195页就“中和”一词解释道:“向酸性溶液加入碱,或向碱性溶液加入酸,使溶液为中性(不是酸性,也不是碱性,pH是7)。”
(5)邢鹏万在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陈述意见正文》中称:“涂装技术的常识告诉人们,为了防腐,可以对金属表面涂装涂料,在涂装涂料之前,应对金属表面进行漆前表面处理,除去金属表面的污物(包括油污、锈、垢、旧漆等),然后进行磷化处理,使金属表面形成磷化层,以使涂层与金属表面结合得牢固。对金属表面除污的方法包括机械清除法(例如喷砂等)和化学清洗法,化学清洗法中包括碱洗和酸洗等。这些常识在任何一本有关涂装技术的书中都有,例如对比文件2(注:即前文所说的《涂装技术》第一册),尤其是第三章‘漆前表面处理’,详细记述了上述常识。”
以上事实,当事人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第1372号决定是否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和当事人请求原则,以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一)关于第1372号决定是否违反听证原则和当事人请求原则问题。
1.关于违反听证原则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果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该款规定的条件,即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但是,请求人依据该款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审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节8.4规定的所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即听证原则,就是要给予当事人就这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特别是作为作出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必须要给予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机会。
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本院补充查明的事实看,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开始,到1999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进行口头审理结束时止,二请求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主要理由可以概括为: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可以是闭路的,也可以是不闭路的;区别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处理液的流动并不是连续而不间断的。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程序中所陈述的意见,也是针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进行的。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并没有提出如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请求人认为”部分所述的无效宣告理由。
从本院补充查明的有关程序方面的第10项事实可以看出,第1372号决定中的这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实际上是根据原审第三人邢鹏万1999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代理词(口头审理后的陈述意见)》归纳而成的。这些内容的实质含义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将管束内壁和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概括为一个技术方案,而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对于管束内壁的防腐处理方法和对于管束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将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所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与案外人金星公司在此之前所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对比,二者显然是不同的。
但是,由于这部分无效宣告理由是在口头审理后由原审第三人邢鹏万提出的,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未将该份代理词转送给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因此,许文庆称其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不知道不了解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请求人认为”部分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有事实根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恰恰是根据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所提出的新的无效宣告理由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这在第1372号决定第4项理由中表述得很清楚。相反,请求人提出并经被请求人陈述意见的无效宣告理由,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不闭路,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不是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等,在第1372号决定中却并没有给予处理。《审查指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中规定了专利授权和专利无效复审的操作规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遵守。《审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节8.4规定:“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对申请再审人许文庆不利的第1372号决定之前,没有证据证明给予了许文庆就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邢鹏万辩称,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在无效程序中,已经针对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和(b)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然而,从查明的事实看,无论是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历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包括1999年3月10日提交的《被请求人代理词(补充)》,还是第1372号决定所归纳的“被请求人认为”部分,都是针对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a)所述的“闭路循环体系”不闭路,区别特征(b)所述的各种处理液不是处于“连续而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等问题所进行的陈述。对第1372号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1将说明书实施例所述的针对管内壁的方法和针对管外壁的方法概括成管内外壁的处理方法”这一无效宣告理由,许文庆并没有获得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第三人邢鹏万还称,在专利复审委员会1999年3月10日进行的涉案专利口头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许文庆针对第1372号决定所依据的具体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并且在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口头审理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代理词中记载有上述内容,但这一辩称,并无证据支持。
原中国专利局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规定:“在口头审理中,由合议组组长指定合议组成员进行记录。必要时,合议组可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指派一名书记员进行记录。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当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在口头审理结束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人案卷。”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不出前述争议事实的“口头审理笔录”或者其他类似的证据,已经给予了许文庆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适当机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原审第三人邢鹏万看来,只要请求人笼统地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通知中笼统地告知口头审理的范围包含有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就涵盖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所有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无效程序中的当事人即使没有就这些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特别是作为作出无效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也认为给予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遵循了听证原则。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只是一项抽象规定,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也只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一项概括理由,是针对所有专利权而言的。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则是具体的和具有针对性的。所谓给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就是在行政程序中要给当事人就这些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特别是作为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如果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就缺乏针对性,因而也就无从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就本案来说,第1372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将管束内壁与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概括为一个技术方案,而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对于管束内壁与外壁的防腐处理方法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应当给予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就这一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才可以认为遵循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而仅仅以请求人笼统地提出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范围包含有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就认为给予了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遵循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则难以令人信服。
因此,综观这一争议问题的全部事实,申请再审人许文庆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违反听证原则的申请再审理由,较之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邢鹏万所主张的反驳理由,更加充分和有说服力,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违反请求原则
申请再审人许文庆还认为第1372号决定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当事人请求原则,理由是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并没有提出如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所述的无效宣告理由,该项无效宣告理由是由案外人汪月明提出的。然而,从查明的事实看,第1372号决定第4页第21-26行所述的无效宣告理由虽然与案外人汪月明所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在内容上有相同之处,但是,原审第
装配式建筑是指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在工厂加工制作好建筑用构件和配件(如楼板、墙板、楼梯、阳台等),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主要包括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等,因为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是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代表。
装配式建筑规划自2015年以来密集出台,2015年末发布《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决定2016年全国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并取得突破性进展;2015年11月14日住建部出台《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计划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以上,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筑的比例50%以上;2016年2月2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列管式换热器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换热设备。与其它几种间壁换热器相比,单位体积设备所能提供的传热面积要大得多,传热效果也较好。由于设备结构紧凑、坚固,且能选用多种材料来制造,故适应性较强,尤其在大型装置和高温、高压中得到广泛应用。
列管式换热器介绍
多年来厂里给水换热器各种故障中,管系泄漏所占比重最大。表面式回热换热器水侧压力大于汽侧压力,一旦管系泄漏,给水就会冲入壳体,引起汽侧满水。
水将有可能沿着抽汽管道倒灌人汽轮机,造成汽轮机汽缸变形,胀差变化,机组振动,甚至叶片断裂等事故。
这类由于换热器泄漏而引起整套装置停车和汽轮机进水的事故在厂里发生过多起。因此分析换热器泄漏原因,找出对策,以尽可能减少泄漏十分重要。
泄漏原因分析
列管换热器内部管系泄漏主要分为管子本身泄漏和端口泄漏。
1管子端口泄漏原因
1.1热应力过大
列管式换热器在操作时,由于冷、热流体温度不同,使壳体和管壁的温度互有差异。这种差异使壳体和管子的热膨胀不同,当两者温差较大时可能将管子扭弯,或使管子从花板上拉松,甚至毁坏整个换热器。对此,就必须结构上考虑热膨胀的影响,采用各种补偿的方法。
换热器在启停过程中温升率、温降率超过规定,使高加的管子和管板受到较大的热应力,使管子和管板相联接的焊缝或胀接处发生损坏,引起端口泄漏:调峰时负荷变化速度太快以及主机或换热器故障而骤然停运换热器时,如果汽侧停止供汽过快,或汽侧停止供汽后,水侧仍继续进入给水,因管子管壁薄,收缩快,管板厚,收缩慢,常导致管子与管板的焊缝或胀接处损坏。这就是规定的温降率允许值只1.7℃/min-2.0℃/min,比温升率允许值2℃/min-5℃/min要严格的原因。
1.2管板变形
主要是管板的加工变形及加工时产生的变形,管子与管板相连,管板变形会使管子的端口发生泄漏。
高加管板水侧压力高、温度低,汽侧则压力低、温度高,尤其有内置式疏水冷却段者,温差更大。
如果管板的厚度不够,则管板会有一定的变形。管板中心会向压力低、温度高的汽侧鼓凸。在水侧,管板发生中心凹陷。
在主机负荷变化时,加汽侧压力和温度相应变化。尤其在调峰幅度大,调峰速度过快或负荷突变时,在使用定速给水泵的条件下,水侧压力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甚至可能超过高加给水的额定压力:这些变化会使管板发生变形导致管子端口泄漏或管板发生永久变形。
如果高加的进汽门内漏,则在主机运行中停运高加后,会使高加水侧被加热而定容升压,如水侧无安全阀或安全阀失灵,压力可能升得很高,也会使管板变形。
1.3堵管工艺不当
一般常用锥形塞焊接堵管。打入锥形塞时用力要适度;捶击力量太大,引起管孔变形,影响邻近管子与管板连处,会造成损坏而使之出现新的泄漏。焊接过程中,如预热、焊缝位置及尺寸不合适,会造成邻近管子与管板连接处的损坏。采用其他堵管方法,如胀管堵管、爆炸堵管等,如工艺不当,也会引起邻近管口的泄漏。因此应遵循严格的堵管工艺。
2管子本身泄漏原因
2.1冲刷侵蚀
一种原因是当蒸汽的流动速度较高且汽流中含有大的水滴时,管子外壁受汽、水两相流冲刷,变薄,发生穿孔或受给水压力而鼓破。换热器内部产生汽水两相流的主要原因:一是过热蒸汽冷却段内部及其出口的蒸汽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过热度引起的;二是换热器的疏水水位保持过低或无水位或疏水温度远高于设计值或疏水流动阻力较大或抽汽压力突然降低等因素使疏水闪蒸,疏水进入下一级换热器时就带有蒸汽,冲刷换热器管造成损坏;三是当高加内某根管子发生损坏泄漏时,高压给水从泄漏处以极大的速度冲出会将邻近的管子或隔板冲刷破坏。另一种原因是受到蒸汽或疏水的直接冲击。因防冲板材料和固定方式不合理。在运行中破碎或脱落,失去防冲刷保护作用;防冲板面积不够大,水滴随高速气流运动,撞击防冲板以外的管束;壳体与管束间的距离太小,使入口处的汽流速度很高。
应力腐蚀破裂是指拉应力和特定腐蚀介质的共同作用而引起的金属或合金的破裂。其特征是,大部分表面上并未遭破坏,只有一部分细裂纹穿透金属或合金内部。应力腐蚀破裂能在常用的设计应力范围之内产生,因此后果严重。引起应力腐蚀破裂的重要因素有温度、溶液成分、金属或合金的成分、应力和金属结构。
2.2管子振动
给水温度过低或机组超负荷等情况下,通过换热器管子间蒸汽流量和流速超过设计值较多时,具有一定弹性的管束在壳侧流体扰动力的作用下会产生振动,当激振力的频率与管束自然振动频率或其倍数相吻合时,将引起管束共振,使振幅大大的增加,导致管子与管板的连接处受到反复作用力造成管束损坏,管束振动损坏的机理一般有:
①由于振动而使管子或管子与管板连接处的应力超过材料的疲劳持久极限,使管子疲劳断裂;
②振动的管子在支撑隔板的管孔中与隔板金属发生摩擦,使管壁变薄,最后导致破裂;
③当振动幅度较大时,在跨度的中间位置相邻的管子会相互摩擦,使管子磨损或疲劳断裂。
2.3管子给水入口端的侵蚀
入口管端的侵蚀损坏只发生在碳钢换热器中,是一种侵蚀和腐蚀共同作用的损坏过程:其机理是管壁金属在表面形成的氧化膜被高紊流度的给水破坏并带走,金属材料不断损失。最终导致管子的破损。有时损坏面可以扩大到管端焊缝甚至管板:给水pH值低(小于9.6)、含氧量高(大于7μg/L)、温度低(小于260℃)、紊流度大的情况下,容易发生侵蚀。
2.4腐蚀
当低压换热器的管材为铜,低加铜管常因泄漏严重而被迫更换。pH值8.5~8.8时,铜的腐蚀率最低.而碳钢要求pH值不小于9.5。锅炉给水pH值过高,导致了铜管的腐蚀。影响碳钢管束腐蚀的主要因素有:含氧量和给水pH值:当给水中的溶解氧过高或pH值过低,会使高加管子的内壁受到腐蚀,故给水溶解氧的浓度不得超过7pg/L,pH值维持在9.3~9.6之间。如果壳侧有氧气存在,将会引起管束外壁的氧腐蚀。铜沉积:会引起点腐蚀,形成点蚀坑。温度影响碳钢表面Fe3O4氧化膜的形成:一般认为在260℃%以上时,Fe3O4氧化膜比较稳定.低于这个温度时,Fe3O4氧化膜的保护程度取决于给水的pH值和其他环境因素。pH值大于9.6时,安全。
2.5材质、工艺不良
管子材质不良,管壁厚薄不均,组装前管子有缺陷,胀口处过胀,管子外侧有拉损伤痕等,在换热器遇到异常工况时,会导致管子大量损坏。
处理对策
1泄漏发生以后的处理措施
泄漏发生时造成给水压力降低,送至锅炉的给水量减少。因此在发现换热器管系泄漏时要立即停运换热器,减少管子的损坏数量,减轻损坏程度。机组停运时,应检查高加是否泄漏,并想办法消除。
对于端口泄漏,应刮去原有焊缝金属再进行补焊,并进行适当的热处理,消除热应力:对于管子本身泄漏,应先查清管束泄漏的形式及位置,并选用合适的堵管工艺,堵塞管子的两个端口。无论采用何种堵管工艺,为保证堵管的质量,被堵管的端头部位一定要经过良好处理,使管板、管孔圆整、清洁,与堵头有良好的接触面。在管子与管板连接处有裂纹或冲蚀的情况下,一定要去除端部原管子材料及焊缝金属,使堵头与管板紧密接触。
2预防措施
2.1端口泄漏预防措施
换热器制造上应有足够厚度的管板,有良好的管孔加工、堆焊、管子胀接、焊接工艺外,运行上要使换热器在启停时的温升率、温降率不超过规定,水侧要有安全阀防止超压,检修上要有正确的堵管工艺。
2.2管子本身泄漏预防措施
(1)冲刷侵蚀预防措施
限制壳侧蒸汽或疏水的流速及防止疏冷段内闪蒸;蒸汽冷却段出口蒸汽要有足够的剩余过热度;防冲板的固定要牢固,面积足够,材质要好;保持壳侧水位正常,禁止低水位或无水位运行。
(2)管子振动预防措施
在高加汽侧安装汽侧安全门;限制壳侧蒸汽或疏水的流速;管子间距要足够大,这一方面降低了壳侧流速,另一方面减小了管子互相碰撞摩擦损坏的可能性:限制管束自由段长度。
(3)管子给水入口端的侵蚀预防措施
流体在管程或管程中的流速,不仅影响对流传热系数的数值,而且影响污垢热阻,从而影响总传热系数的大小。特别对于含有泥沙等较易沉积颗粒的流体,流速过低甚至可能导致管路赌塞,严重影响设备的使用。但增加流速又会使压力损失显著增大。因此,选择适宜的流速十分重要。限制给水流速,停用一列换热器或换热器堵管数量较多时,都会使管内流速明显增大,这时应让一部分给水经旁路进入锅炉或降低机组负荷;控制给水含氧量小7μg/L,控制给水pH值在9.2-9.6。
(4)腐蚀预防措施
消除应力,应力可以有各种来源,如外加应力、残余应力、焊接应力以及腐蚀产物产生的应力。材料选择时,使机组变成为无铜系统,这对整个机组的防腐和汽水晶质控制都有利;要有完善的放空气系统,在管道连接上一般建议不采用逐级串联的方式,以防不凝结气体在压力较低的换热器中积聚;保证放空气系统的正常工作,在启动时,水侧、汽侧应排净空气,给水水质要合格;出厂时要有良好的防腐措施,防止贮运过程中的腐蚀,对碳钢管换热器,通常对汽侧和水侧均采取充氮防腐的办法;换热器停用时,通常根据停用时间的长短,分别采用充水、充汽或充氮的防腐措施,在水侧适当调节除氧水的pH值,以起保护作用。
(5)材质、工艺不良引起管子泄漏的预防措施
管壁至少应在2.0mm以上以提高抗冲刷能力。组装前要对每根管子探伤、水压试验等检验;管束应热处理、无直观缺陷;管板管孔应保持一定的粗糙度、公差和同心度,管孔倒角或倒圆应光滑无毛刺。
(6)预防性堵管
进行预防性堵管。建议在堵一部分管的同时在管板上开一定大小的旁路孔,以降低给水流速,减轻腐蚀,此方法在国内外多家电厂采用过,证明可以适当延长换热器寿命,减少泄漏次数。
(7)流程的选择
在换热器中,哪一种流体流经管程,哪一种流经壳程,可考虑下列几点做为选择的一般原则:
a)不洁净或易于分解结垢的物料应当流经易于清洗的一侧。对于直管管束,上述物料一般应走管内,但当管束可以拆出清洗时,也可以走管外。
b)需要提高流速以增大其对流传热系数的流体应当走管内,因为管内截面积通常比管间的截面积小,而且易于采用多管程以增大流速。
c)具有腐蚀性的物料应走管内,这样可以用普通材料制造壳体,仅仅管子,管板和封头要采用耐蚀材料。
d)压力高的物料走管内,这样外壳可以不承受高压。
e)温度很高或很低的物料应走管内以减少热量的散失。当然,如果为了更好的散热,也可以让高温的物料走壳程。
f)蒸汽一般通入壳程,因为这样便于排出冷凝液,而且蒸汽较清洁,其对流传热系数又与流速关系小。
g)粘度大的流体,一般在壳程空间流过,因在设有挡板的壳程中流动时,流道截面和流向都在不断改变,在低Re数下(Re大于100)即可达到喘流,有利于提高管外流体的对流传热系数。
以上各点不可能同时满足,而且有时还会互相矛盾、故应根据具体情况,抓住主要方面,作出适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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