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提高企业素质,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储存均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三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要推行产品方针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内部的奖金和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使质量具有否决权。第四条 企业应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质量管理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 本规程由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以不断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内生产的所有建筑卫生陶瓷及卫生陶瓷配件生产企业。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具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职能的机构,检验室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本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任务需要的人员。
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卫生陶瓷或配件生产工艺,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检测技术,质量意识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悉与本厂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建筑卫生陶瓷或配件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悉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经专门训练、考核,取得上一级质检机构颁发的操作合格证。
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负责人的任免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备案。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机构或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第九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包括根据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对生产工艺过程的各项工序进行管理和监督。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掌握产品质量变化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防范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制订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工序的产品质量。第十条 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原材料,各工序质量和产品出厂的检验,制止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进厂和工序不良品的使用,杜绝不合格品出厂。负责提供质量数据。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有权越级汇报质量情况。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对检验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对有贡献人员和集体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无理干预检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质量责任制、生产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标准。建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制度及质量检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抽查对比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使用,校验制度,样品保管制度等)。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监督检验和抽查对比制度。
(一)建筑卫生陶瓷重点生产企业要按照《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寄送样品,进行对比试验,同时接受国家建陶质检中心的监督。以便不断提高企业检验水平和产品质量。
(二)企业为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对各检验岗位要组织定期的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抽查次数
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季一次
化学分析岗位:每人每季一次
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季一次
外观、尺寸检验岗位:每人每季一次
同岗位的对比检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三)各生产企业对原材料及生产过程中半成品的各种试验、检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四)检验允许误差
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同一检验室
(±%)不大于不同检察室
(±%)不大于 误差类别
吸水率
陶瓷砖4.56.0
相
对
误
差
卫生瓷6.08.0弯曲强度陶瓷砖10.016.0(不同试样)进水流量高、低水箱配件8.010.0进水压力高、低水箱配件8.010.0排水流量高、低水箱配件8.010.0
规格尺寸
陶瓷砖(厚)2.0(5.0)3.0(6.0)卫生瓷(孔)5.0(7.0)7.0(9.0)高、低水箱配件2.03.0 变形 陶瓷砖0.02mm0.03mm
绝对误差釉面白度釉面内墙砖1.01.5
质量管理体系有很多标准,其中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国际标准化协会制定的,建议参照该标准描述陶瓷质量管理体系。该标准的条款你能在百度能够直接检索到。另外,描述的过程中会涉及到陶瓷的技术指标、生产参数、生产控制流程、内部管理职责分工等等,就需要技术资料支撑以及生产过程的实际设计。
陶瓷生产现场管理中如何做好沟通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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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沟通的主要作用
人需要理解与被理解,在理解与被理解之中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语言与信息交流。只有经过充分的语言与信息交流。才能将自己的思想意图最清晰地表达出来,也才能最充分的被人理解。因此,人的生活中沟通与联系,相互间的关爱与理解,就构成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同样,在企业管理工作中,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就尤其重要,尤其是陶瓷制做企业,现场管理中的沟通工作更显重要。
1、陶瓷生产经过原料、压机、烧成、抛光、分级五大车间40多道工序,这40多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须波及其他部门与工序,从而导致批量缺陷的产生。如果各部门各车间信息沟通及时,则该缺陷有可能及时制止与降低,从而保证生产的正常与稳定。例:水份不稳定。
2、生产现场管理中,如果信息传递及时,便于领导部门及时作出调整,及时进行决策,及时降低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生产失误。
3、加强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中的沟通与联系,缺少同地区文化背景、生产习惯、个性特征等的差异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误解与隔阂,从而理顺管理通道,加强工作协调,增进企业发展。
生产现场管理中的沟通与联系
(一)纵向联系与沟通,纵向沟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与上级领导的沟通与联系,其二是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1、与上级领导的沟通与联系
①、正确领会和传达上级的指令、计划、任务和安排等。首先,必须对部门和上级领导下达的生产任务。质量指标和工艺指标在生产过程中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完成其次,对工作安排和政策,指令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地加强以安排和贯彻实行其三,对工作安排与实际工作情形有出入或不相符的地方要及时报告并定时调整。当然作为对班长,在实施现场管理过程中,可能由于所知情况及考虑的角度不同与上级领导的某项结论上大相径庭,甚或截然相反,这种情况之下,质检员有必要与上级领导进行充分地思想交流,尽可能地了解和掌握情况,正确地领会上级领导的管理思想和意图。坚定不懈地贯彻执行下去,这一关是企业管理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②、要善于对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政策指令,方式方法提出质疑对有疑点的问题加以分析到,并将自己的情况与观点如实向上级领导后报,这样既便于上级领导调整思路,插漏补缺,又便于自己尽快地掌握实情,避免思想进入误区。实践工作中,希望在座的各位敢于提出自己的异议,并对上级领导的工作意图不明时要多次求证以求符合现场管理的要求。
③、不断地将生产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员工的思想,情绪和工作技能等问题及时汇报给上级领导,以便上级领导在下达任务,传递住处时能全面细致地符合车间的生产实情。例如:某一缺陷多时如何汇报。
2、与本车间、本班员工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①、对本工段所有员工的性格特征、思想观念、行为准则、技术水平、文化修养。个人爱好乃至身体状况等应有具体而明确的掌握,并针对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岗位安排,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观的教育。
②、在工作安排上安具有公平持证的心态进行合理地分派。对于员工要关心,要尊重和爱护,但同时又要大胆地管理,对于员工的错误的思想行为要敢于批评指正。
③、对员工思想上,工作上的困难,要关心和帮助,对员工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要有目的,有步行骤地加以来纳,并立工作中加以解决和实施。对于员工操作不熟练的地方要加以导,并且对员工在工作中不明白或心存疑问的地方要耐心,细心地劝解和指导。
(二)横向沟通与联系
1、本车间交班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①本班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状况,生产过程中的具体情况②本班具体执行过什么样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怎样。出现什么样问题用什么样方式解决,还有什么问题没有解决,还需完成什么样的工作③本班设备运转,维修保养状况等④按班应从事那些工作,执行什么生产任务,对生产跟踪应从哪些方面着手等。
2、上下工段,车间之间的班长在同一当班期间的相互交流。
①、原料班长要对压机在生产使用中出现的特征几情况有所了解和掌握。对烧成车间的产量质量状况及缺陷特征进行及时地了解。以便针对本部门作出相应的调整;
②、压机班长即对原料供粉的品种、特征及转料的时间有所了解,又要对烧成车间半成品的质量数量等情况进行了解。
③、烧成班长既要对前工序原料的特征,品种数量进行了解,又要对压机的运作进行了解,同时还得跟踪,了解抛光的成品的基本情况;
④、同样的抛光车间的班长既要对烧成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特征进行了解又要对抛光后的成品再分级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充分的信息反馈和传递,从而增强前工序的整改力度;
⑤、分级质检员作为整个产品,则对整一个生产动态,各部门存在的缺陷以及存在缺陷的原因进行判定和分析,从而使生产各工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及时地作出相应的调整。
3、班长与企业内部其它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现场管理工作中,班长要加强与技术部门、电力部门、设备部门、质检部门、后勤部门等的沟通与联系工作,以便各部门在生产出现某些情况的改变之时,能够及时地进行调整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以最佳的方式来配合生产。
沟通联系方法
1、打电话。
A、与上级领导打电话,B、本车间上、下交班之间电话,C、与相关车间班长、主任及其它部门领导的电话联系。
2、信息反馈单。异常状况时进行信息反馈。
3、报告:
A、报表(工艺参数报表、产量报表、质量报表、损耗报表等)
B、交接班记录C、 工作总结(周、月、季)
4、谈心:
A、与上级领导B、班号之间C、与员工之间好其它相关人员之间
5、会议:
A、问题分析会B、班前班后会C、周、月、季总结会
6、培训班:
操作技能培训、新产品知识培训、新工艺培训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口陶瓷质量,创名牌产品,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陶瓷包括:日用陶瓷、艺术陈设陶瓷、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它用瓷。 一切出口陶瓷都必须经过检验,符合贸易合同和出口标准规定的方准出口。
第三条 出口生产厂必须严格按照贸易合同和出口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陶瓷不准出厂。 对每批产品必须设有专职人员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包装要符合标准,产地、品名、等级、商标、生产期、批号等标记和批次要清楚,并按季将检验合格单、质量分析按隶属关系(下同)报送生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下同)商检局。
第四条 出口经营部门要将出口陶瓷的收购或代理出口计划(包括生产厂名、品名、数量、规格等),送生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 收购或代理出口时必须严格按贸易合同和出口标准,凭检验合格单验收进货、付款,不合格的不准收购和出口。 出口批次要清楚。发生质量问题和国外提出索赔时,要及时、准确地向生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部门要保证出口陶瓷包装、运输、仓储的质量,各环节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出口陶瓷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 商检局对出口生产厂进行登记,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轻工业部、国家建材局的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过商检局认可,对出口陶瓷进行检验。
第七条 生产主管部门和商检局共同对出口陶瓷生产的工厂进行考核,并请出口经营部门参加。 考核的主要内容:生产工艺设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仪器、检验人员素质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经考核具备生产出口陶瓷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的工厂,由国家商检局和轻工部或国家建材局发给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方准生产出口陶瓷,经营部门方准收购出口。 对发证的工厂一般二年复查一次或不定期抽查,达不到要求时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八条 商检局对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内的陶瓷实行分类检验管理,并根据质量等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管理类别。 对认可的工厂和检验员,商检局会同生产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证件。 甲类: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较好的产品,商检局在半年内或连续检验五十批产品,批次合格率100%,采取认证的办法,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和检验原始记录审核换证放行。 商检局不定期抽验,抽验批数不少于10%。 乙类:工厂有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一般稳定,国外无不良反映的产品,商检局在半年内或连续检验五十批产品,批次合格率95%,采取抽验办法,商检局抽验批数不少于50%,其余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和检验原始记录审核换证放行。 丙类:工厂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国外有反映,质量易出问题的产品,商检局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七天)逐批检验合格后签证放行。
第九条 凡出口经营部门跨省收购的出口陶瓷,必须由当地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发给检验合格检定单,口岸商检局凭此检验合格检定单查验放行。
第十条 商检局对未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的陶瓷要按季度或半年一次对出口生产厂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及检验和经营部门的进货验收、出口装船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要做详细记录和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种类表内的出口陶瓷生产厂,由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将手签合格单和出口质量分析每季度按时报送商检局。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进货验收、付款。
第十二条 对饮食用陶瓷器铅、镉等有害物质溶出量,经商检局检验符合贸易合同和标准规定的实施"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对一贯重视出口陶瓷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 轻工业部、 国家建材局、国家商检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