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的水费多少钱一吨
蚌埠各类用水价格调整情况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33元调整为1.65元;非居民用水由1.67元调整为1.86元;特种用水由3.76元调整为5.0元。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差价按1:1.5:3的原则制定,第一阶梯(用水量在15 m³及以下)、第二阶梯(用水量15—25 m³)、第三阶梯(用水量在25 m³以上)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分别为1.65元、2.40元、4.63元,具体到户价格分别为2.55元、3.30元、5.53元。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
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710
620
530
440
350
200
2.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证照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成新状况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简易房、
工棚(间)
补偿标准
300
250
200
150
100
50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5年内
6—10年
11年以上
补偿比例
100%
95%
90%
(三)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
土地使用证
有
有
无
建房执照
有
无
有
补偿比例
100%
95%
90%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照房屋的补偿:
1.拆迁1982年航测图上有标示的无证照房屋,按航测图标示面积认定合法面积,比照本条(一)、(二)规定给予补偿;
2.在征地拆迁调查时,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为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且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物不超过192平方米的无证照房屋,可比照持有合法证照房屋补偿标准的85%执行。“一户一宅”以外的房屋和虽符合“一户一宅”但宅基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92平方米部分的无证照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拆迁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以2011年1月1日为时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一户一宅”: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在本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另有房屋的;
(2)户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经享受过补偿安置的;
(5)原有房屋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6)擅自将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
(7)“农转非”后新占地建设的房屋;
(8)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二条拆迁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房屋或购买农民房屋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且持有合法证照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无合法证照的,按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0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生产经营用房:
(1)集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
(4)在征地通告发布前,该房屋已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使用;
(5)扣除按人口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之外的合法建筑部分。
2.生产经营用房的补偿:
(1)农户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2)承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承租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经营补偿费;没有约定的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50%。
(二)2002年6月30日以后的,一律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具有合法证照的房屋,由负责实施拆迁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生产企业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被拆迁房屋的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地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应付给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含过渡费和搬迁费)标准为其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额的10%。
第十六条因征地拆迁造成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征地拆迁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附表执行。
第三章征地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一)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二)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农民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被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险费。
(三)农民土地被征后,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应及时办理整建制“农转非”手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第十九条征地拆迁的农民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以及上述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房屋和被征地整建制“农转非”的居民房屋,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实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房屋,原则上按本条(一)规定给予安置。条件不具备的,给予安排宅基地,但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产权调换的农民住宅小区由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设计确定户型、面积,但最大户型面积不能大于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不能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
(一)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拆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人均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人均45平方米安置。
(二)下列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本条(一)规定标准实行产权调换:
1.本集体经济组织(含整建制“农转非”)成员;
2.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工作后脱产学习人员)、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1.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2.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3.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第二十二条享受产权调换的,农民还需交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标准
70
80
90
100
110
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
第二十三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规划设计的房型就近靠档,因靠档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一)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屋和购买农民房屋的;
(二)生产经营用房;
(三)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
(四)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第二十五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拆迁农民房屋,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
1.产权调换的房屋在30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30个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
2.搬家费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
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不支付过渡费,只支付1次搬家费,搬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梅桥乡、曹老集镇在2004年3月行政区划调整前宅基地面积为220平方米)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家费。
第四章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并交出土地的使用权人,可给予适当的货币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取得的房屋补偿费,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10〕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表:征地拆迁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附表
征地拆迁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补偿表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下水道
水泥管
18元/平方米
砖石
8元/平方米
猪圈
有盖
170元/间
无盖
110元/间
鸡圈
60元/间
塘
鱼塘
3300元/亩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补偿费
苇塘
1100元/亩
藕塘
2200元/亩
沼气池(砼)
2200元/个
液化气台
60元/个
自来水设施
含水表
170元/户
一户一表
550元/户
照明设施
含电表
110元/户
动力电
1100元/户
粪窑
土窑
60元/个
砖、水泥、石铺
90元/个
坟墓
单棺坟
600元/座
双棺坟、回民棺
800元/座
锅灶
高灶
170元/口
低灶
110元/口
厕所
有盖
170元/座
无盖
110元/座
水冲式
660元/座
护坡墙
水泥
18元/平方米
砖、石
13元/平方米
墙基
依法批准的出土±0以上
30元/平方米
井
小口井
550元/口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220元/口
深水机井
3300元/口
蔬菜大棚
钢架结构顶高>1.8米
22元/平方米
水泥结构顶高>1.8米
18元/平方米
竹木结构顶高>1.8米
12元/平方米
大棚温室围墙(砖石)
12元/平方米
顶高<1.8米(不分结构)
6元/平方米
卫生设施
浴缸
200元/个
坐便器
130元/个
洗脸池
60元/个
壁柜
墙柜
70元/延米
底柜
45元/延米
砖砌水池
35元/个
铝合金内隔墙
含塑钢
11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含塑钢
110元/平方米
室外花墙
含塑钢
10元/平方米
防盗窗笼
铁质
35元/平方米
不锈钢
80元/平方米
防盗铁门
有品牌
440元/樘
无品牌
220元/樘
双扇大铁门
60元/平方米
卷帘门
90元/平方米
楼梯(含扶手)
木(金属)
660元/层
砼制
440元/层
遮阳蓬
35元/个
门楼
200元/个
院墙
篱笆
8元/平方米
土院墙
20元/平方米
砖院墙
40元/平方米
铸铁
60元/平方米
阁楼
简易式
30元/平方米
正规式
50元/平方米
吊顶
纤板、扣板
20元/平方米
石膏板
30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墙面
墙纸
15元/平方米
墙布
20元/平方米
喷瓷、喷塑
18元/平方米
三合板
40元/平方米
瓷砖
40元/平方米
地面
砖
10元/平方米
水泥
20元/平方米
室内水泥地面
不予补偿
水磨石
35元/平方米
瓷砖
40元/平方米
大理石
60元/平方米
复合地板
60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空调
窗式
50元/个
移装补助费
壁挂式
150元/个
柜式
240元/个
热水器
电、燃气
50元/个
简易太阳能
80元/个
真空太阳能
500元/个
电话
110元/部
(不含分机)
有线电视
50元/户
种类
一般零星杂树
树杆米
高胸径
(厘米)
5
6—10
11—20
21—30
30以上
补偿金额
(元)
4
6
22
45
55
种类
一般零星果树
名称
葡萄(株)
其他果树(厘米)
类别及树杆米高胸径
未挂果
挂果
5
6—10
11—20
20以上
补偿金额
(元)
25
45
12
45
110
165
说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给予3300元/亩的移植费。
2.征收无证的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3300元/亩支付补偿费;已挂果的,按5500元/亩支付补偿费。征收有证的成片果园,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3.征收持有林权证的集体山林、国有山林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4.征收成片的果园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
(1)电量分档水平。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2)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3)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
(1)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自居民阶梯电价试行之日起,对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分时电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4〕87号)文件同时废止。
(2)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电力公司要固定抄表时间,按时抄表。对合表的居民家庭用户,电网企业应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规划,三年内基本完成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户改造。“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4)实施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参考资料:
蚌埠市人民政府-安徽阶梯电价标准
刚进门,你会看见“站”你面前的珍珠女雕像。她的手里拿着一个圆圆的水晶球,每当夜晚降临时,水晶球就会发出各种各样的光芒,红的、黄的、粉的……真是五彩缤纷,五颜六色呀。珍珠女被一个巨大的贝壳笼罩着,据说蚌埠就是因为养珍珠而出名的。
珍珠女后面有一条通往张公山山顶的阶梯,阶梯的两旁是一片枝繁叶茂的树林。每当行人经过这片宁静的树林时,他们的脚步声和说话声就会使树林深处的鸟儿们纷纷飞出来,打破树林的宁静。它们有的在扑翅膀,有的在展示自己悦耳的歌声,还有的在天空中自由自在的飞翔。这些可爱的小鸟就像在举行欢迎会。当行人们看见小鸟举行“欢迎会”时,都会忍不住哈哈大笑,拍手叫好。
登上山顶,你会看见一座七角宝塔形的三层建筑,名叫望淮塔。这座塔位于张公山中心点,每到晚上时,它就会发出刺眼的光芒,就像是冥冥之中的一道明光。沿着楼梯一层一层地往上走,当你走上最高层时,往窗户外一看,就能看见整个城市的风景面貌。马路上的汽车川流不息,高楼大厦一层一层地建起。丝带般长的淮河一直向东流去。
这就是张公山公园,一个美丽而又宁静的公园。
蚌埠旅游景点排名榜:蚌埠博物馆、蚌埠龙子湖风景区、蚌埠市张公山公园、花鼓灯嘉年华、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都比较值得推荐。
龙子湖风景区青山碧水相连,湖岸曲折多变,水面纵深开阔,绝壁怪岩裸露,既有风景怡人的自然风光,又有韵味无穷的人文景观;既有城市交通干道环绕,又以现代化的城市为依托,景区内有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古银杏、石屋、栖岩寺遗址、玲珑塔遗址等古迹或遗址。
近几年,景区建设跨步发展,已独具特色。根据地理位置、地貌及景观特征,龙子湖风景区划分为北湖景区、南湖景区、西芦山景区、锥子山景区等四大景区。龙子湖三面环山,山水相依。
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是一望无际的芦苇地,完全原生态,春夏秋冬各有看点。曹老集、梅桥镇两乡镇交界处的“三汊河”万亩自然生态湿地为唯一的一家省级湿地公园,是淮河流域湿地中保存较好的一块几乎未受污染的自然湿地。
仍处于原始状态的芦苇绵延几公里,保持了原生态的自然风貌,魅力独具。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 中国国家湿地公园之一。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