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施工人防工程用不用招标
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
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集体资金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工程;经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确认的不适应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人防必定是要招投标的,这属于专业施工与一般的建筑施工差别很大,所以要求专业团队。另外在没有任何完善手续和图纸时,盲目开工不仅施工单位不会做,同时对于甲方或总包都是弊大于利的事,而且一旦被查,罚款和停工整顿也是谁也受不了的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内容。第七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划拨。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第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人防工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并按规定在土建施工时安装、预留、预埋。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安装。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资料纳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图、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相关资料,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单建人防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五条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三)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第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