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哪些能询价哪些只能信息价 的规定
在工程投标中,材料的定价是依据政府公布的指导价作出的。
建材信息价,是由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它不仅包括建筑材料价格,也包括人工费单价、机械单价等,只是因为建筑材料所占比例很大,大家习惯上称其为建材信息价,简称信息价。信息价在一个发布周期内是固定的,这个发布周期可能是:一月、两月、一季度、半月、1/3月,各个地区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
材料品牌之间的竞争无疑会带来价格的差异,工程材料的采购方通过各种途径寻找供应商资源,获取不同报价,更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和获得优质服务。这就是工程材料询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价格管理,推动建材价格改革,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种建筑材料产品、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和建材行业归口管理的建材机械产品价格的管理。第三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应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第四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应结合建材行业的特点,认真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建材工业价格采取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少数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价格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建材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第六条 建材工业产品价格的构成包括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建材工业价格中所包括的利润原则上以成本利润确定,但也可以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采用其它可行的方法确定。第七条 采用成本利润定价的建材工业产品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行业的平均成本(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换算税率)第八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建材工业产品价格,以行业的平均成本、应纳税金、政策和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第九条 制定、调整建材工业产品价格应按质量标准和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论价。第十条 针对建材工业产品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对某些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范围实行地区政策。第十一条 对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建材工业产品实行分工管理,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第十二条 制定、调整建材工业产品价格必须按照分工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以物价部门管理为主的产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物价部门审定、发布或联合发布;对以建材部门管理为主的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商同级物价部门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正常程序擅自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建材市场商品价格信息,并通过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参与市场调节。在建材市场价格暴涨暴落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部门对部分建材产品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第三章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是全国建材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分管的产品价格和收费项目,规定商品价格和收贯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并制定、调整这些产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组织、监督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五)对本行业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处理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部门查处价格违纪违法行为;
(六)负责本行业价格专业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七)建立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对放开的建材产品价格,依靠信息导向,引导企业作出正确的价格决策。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明确规定管理价格业务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价格人员。第十六条 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向价格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价格资料;
(三)负责本地区建材行业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对下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属于重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制定应上报价格部门、主管部门备案;
(五)协调、处理本地区建材行业的价格争议,配合物价部门检查、处理价格违纪、违法行为;
(六)建立本地区建材行业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定价的标准依据是:
1、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为九种(类),其中工业消费品三种(类),轻纺原材料六种(类);放给企业定价的有彩色电视机、洗衣粉、市销白布等六种(类)工业消费品和二十六种(类)轻纺原材料。聚乙烯醇、棉浆粕、绢、柞丝和部分纸张(含南方新闻纸)等的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金银饰品、中成药、书刊的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原则管理。
2、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3、本目录所列品种,实行国家定价的,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提高或降低;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4、本目录中注明“规格、等级、型号、剂型”的为代表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非代表品价格时,应实行比质比价,不同规格、等级保持合理差价,不得以更换品名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
5、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品种,如果几个部门同时生产,原则上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非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会同国家物价局另定价格。
6、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经营管理费,按国产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作价规定及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在国内销售本目录所列的轻工商品,其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产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
7、对于明确放给企业定价的品种,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定价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为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暴涨暴跌,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定价的指导,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对其中少数重要的品种规定差率、利润率以及实行其他临时性控制措施。
8、价格管理目录实行两级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颁布;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授权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的形式颁布,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商务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技术员、商务预算员、测量员。
建材行业是中国重要的材料工业。建材产品包括建筑材料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大门类,广泛应用于建筑、军工、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和人民生活等领域。
建筑行业发展情况:
到2013年,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材料生产国和消费国。主要建材产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石材和墙体材料等产量多年居世界第一位。同时,建材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逐年下降,各种新型建材不断涌现,建材产品不断升级换代。
“新型建筑材料”,简称新型建材,是区别于传统的砖瓦、灰砂石等建材的建筑材料新品种,行业内将新型建筑材料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即新型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四大类。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范围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新版《中央定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与修订前相比,定价项目同口径统计缩减近30%。
政府定价的概况有那些?
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
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是200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规定对13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自2002年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许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中央直接定价项目比2001年减少80%左右,政府定价范围也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近年来陆续放开部分电信、药品、交通运输等价格的基础上,通过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从13个种(类)精简为天然气、电力、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业务等7个种(类),具体定价项目从约100项减至20项。
总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请求履?,但是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六)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因债权?原因增加的履?费?,由债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