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木材家具加工厂,我想办一个环评证。怎么办?好办吗?
全国的环评审批办理手续都一样。
1、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或者是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2、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
3、环保局委托评审。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4、环保局审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报告书,交个当地环保局,环保局还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会给你出具批复文件,拿到审批文件后,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只要你不在所谓的保护区,敏感区,工艺符合要求,好办着呢。
一,850元的检测费应该是卫生部门收的,环保登记表审批不收费。
环评法有条款规定,对环境影响重大的需要编制报告书、较大的编制报告表、很小的编制登记表。凡是带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场所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它是取得卫生许可、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是文化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即只有取得环评及其审批后才能办理后期的手续。
二,环评步骤: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二、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三、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四、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五、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扩展资料: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通过环保认证即可获得环保证。环保认证流程具体如下: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文件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检察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认证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抽样方案。
3、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产品部检查室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注: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是由中环协认证中心进行的认定,总结了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适用于各类型、不同规模的环境保护企业,对于加强环境保护企业的“法治”化、制度化,实现节约型管理,并保持改进提升、竞争实力具有重大意义。
扩展资料:
环保认证的香菇按介绍:
1、认证范围:产品认证的范围包括水污染治理产品、空气污染治理产品、噪声与振动控制产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产品、环境监测仪器、环保药剂、材料和配件等六大类产品,2013止,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近120种。
2、认证环节:中环协认证中心按照“型式检验+工厂质量体系检查+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开展环保产品认证。确立和完善了环保产品标准体系以及环保产品检测体系,以确保环保企业生产出质量合格品。
3、环保认证合格者会获得由中环协认证中心办理的环保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商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保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保护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