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称 | 脚手架倒塌事故 | 地点 | 北京清华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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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难人数 | 10人 | 受伤人数 | 4人 |
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清华大学,施工单位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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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死亡,剩下4名伤者情况稳定,并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死伤者家属已获通知,大部分死者家属已经抵京。
工程施工脚手架倒塌事故很多,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事故主要原因分析1、脚手架搭设不合规范要求。施工队在脚手架施工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提出的对脚手架进行受力验算,加支撑和锚点加固等方案中提出的对脚手架进行受力验算,加支撑和锚点加固等安全措施施工...
北京清华附中工地倒塌,脚手架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检查重点当然很多啦,请查阅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技术规范JGJ130-2010检查重点包括钢管、扣件的规格、检测报告,步距及跨距,节点构造,墙体拉接点设置,脚手板及安全网,基础处理,正确使用等等
北京清华附中工地倒塌,脚手架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啊?
在了解这个规范以前,我们必须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手脚架哦!脚手架指施工现场为工人操作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输而搭设的各种支架。建筑界的通用术语,指建筑工地上用在外墙、内部装修或层高较高无法直接施工的地方。主...
上海楼房倒塌事故的事故善后
这个房子倒塌的原因应该是跟测量员有关,不是什么堆土。这个房子有地下室。一般的地下室都是5米高度带300厚的剪力墙(挡土墙)。就算堆土下雨雨水往下渗也不会往房子那边位移不可能有那么大的侧力把房子弄倒。而...
凡工程倒塌或按报废的事故均属于什么事故重大
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名责任人分获3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理查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杨泽中及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张换丰、施工队长张焕良等15人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15人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12月29日晨8时许,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脚手架倒塌,目击者称砸伤十余人。
图为现场消防、公安、急救等多部门前往救援,将伤者送医。
今早8时许,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脚手架倒塌,事发时工人正在浇灌作业。据现场急救人员介绍,死亡人数已升至10人,4人受伤。目前,学校3个门全部封闭,正常上课,下课时学生不让出教室,许多家长陆续赶到学校。
清华附中一位校领导表示,没有师生在今晨在建工地脚手架倒塌事故中伤亡,工地是学校在建的体育馆工程。清华附中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就此次事故展开调查。目前,北京市已成立事故调查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最新消息: 北京市副市长陈刚已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指挥救援。清华附中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清华附中体育馆工地发生施工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伤亡,所有伤者已被往医院救治。初步了解,事故为底板钢筋在绑扎过程中发生坍塌。
记者从伤者处获悉,该工地由北京建工集团承建。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有负责人赶往现场处置,对于在建项目和用工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新华社消息称没有发现学生伤亡。
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清华大学,施工单位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1、脚手架搭设不合规范要求。施工队在脚手架施工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提出的对脚手架进行受力验算,加支撑和锚点加固等方案中提出的对脚手架进行受力验算,加支撑和锚点加固等安全措施施工和自改变已审批的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任意改动架体结构,图省事,违章冒险施工,加上监管不到位,施工质量极差,导致脚手架倒塌。
2、产品质量及市场管理问题。脚手架材质不符合施工要求,目前大概正在使用的手架,其中劣质、超期使用的不合格的钢管占80%以上,扣件90%以上为不合格产品。其原因是为了参与竞争,小企业和家庭式作坊不得不靠压低成本、降低价格来抢占市场,低价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产品质量越来越差。由于建筑和租赁市场混乱,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和严格的质量监督措施,许多施工和租赁企业只图价格便宜,忽视产品质量,使一些设备好,技术强,质量高德厂家利益得不到保护,造成企业停产或转产,而许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的厂家的劣质低价产品大量流入施工现场,给建筑施工带来很严重的安全隐患。要解决以上问题,最关键是要有安全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和有权威的质量监督机构,并实施相应的职能,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产品安全认可等。
3、施工安全管理问题。虽然我们队执行脚手架安装的工人提出了需要具备高空作业的资格要求的,但是由于我们的工人结构大多是农民工,本身的素质不能达到操作的要求,加上我们的培训流于形式,因此造成了工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对操作的把控能力不够,对产品的理解深度不足,最终导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再加上经验主义的主观原因,为安全生产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其次施工现场项目部对模板支撑系统执行规范规定技术要求观念不强,作业人员思想松懈,由于使用临时工较多,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检查中常发现立杆间距变大现象;简化操作程序,未按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搭设,未进行严格检查或检查不彻底,致使薄弱环节未能及时发现,检查责任又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更换频繁,建筑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素质较低,存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不到位现象。由于施工企业项目部多,地点分散,各种检查很难全面铺开,特别对于新招民工、民工培训和公司安全责任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
二、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
21结构、装修用脚手架应按照相关规定支搭,采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22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横向水平杆间距(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装修用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间距(大横杆)不得大于18m,横向水平杆(小横)间距不得大于15m。
23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24脚手架施工作业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cm高挡脚板
25脚手架施工层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m,必须在下方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无法防护时可铺脚手板。
26整个架体应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27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进行拉接,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剪刀撑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为45~60度。20m以上高大脚手架应有卸荷措施。
28各类脚手架搭设必须有专项设计方案,对20m以上高大脚手架和特殊脚手架必须有专项设计方案,并有总工审批和验收手续。
29结构用里、外承重用脚手架,使用使荷载不得超过270公斤/平方米。装修用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00公斤/平方米。
210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30~50cm,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211人行马道宽度不得小于1m,斜道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读不得小于15m,斜道坡度不得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并按临边防护要求进行防护。防滑条间距不得大于30cm。
212用于临边、阳台、基坑防护的脚手架支搭要求参照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三、总结
脚手架倒塌事故严重危害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对超高、超重、大跨度工程及特殊、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大型公共建筑,如果发生事故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只要我们首先从杆件、扣件材料进场把关,切实执行脚手架专项设计与架设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检查验收等系列保证措施,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并且发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此类事故一定会减少或避免发生。
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项目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那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施工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李蓝: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参保,不参保就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对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杰: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有益尝试。例如四川成都在出台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可向当地社保局、建设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若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企业未为其参保,仍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施工企业主张赔偿。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案例:吴某在某建筑工地进行油漆作业时,左脚被窗户玻璃划伤并损伤神经。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李蓝:没签合同但遇到工伤,建筑工人可以拿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工人自己也需要尽可能收集劳动关系凭证,如可以明确出事的施工地点和目击证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建筑企业就可以不跟员工签合同。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
施杰:建议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 ;
举报的人不可以去安监局撤诉。
工地上出现工伤事故的一般由劳动局处理,比较大一点的事故,安监局会主持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清华附中工地事故:直接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电据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北京发布”消息,今日早晨发生的清华附中在建工地底板钢筋倒塌事故,已有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伤者目前无生命危险,直接事故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消息称,事发时工人正在浇灌作业,目前,学校3个门全部封闭,正常上课,下课时学生不让出教室,许多家长陆续赶到学校。
清华附中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清华附中体育馆工地发生施工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伤亡,所有伤者已被往医院救治。初步了解,事故为底板钢筋在绑扎过程中发生坍塌。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脚手架坍塌的几个原因:
一、施工企业原因
1搭建脚手架不符合规范标准
对于钢管脚手架,应该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于碗扣式脚手架,应该按照碗扣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和JGJ 166-2008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对于门式脚手架应该按照《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其他类型脚手架也应参照其相应标准规范。
2没考虑实际情况,核算出现误差
目前全国市场上存在的脚手架钢管约有1000万吨以上,其中劣质的、超期使用的和不合格的钢管占80%以上,扣件总量约有10—12亿个,其中90%以上为不合格品。钢管为4835的焊接普碳钢管或48215的低合金钢管 ,但许多生产厂家为抢占市 场低价竞争,生产的普碳钢管壁厚为 310~312mm ,而用户仍按 315mm 计算 ,这使惯性矩损失 10 %左右所以。在核算承载的时候,按照以上提到的标准应该尽量加大。
3脚手架工人操作不当
施工作业人员没有经过架子工资格考试培训,无证上岗(架子工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意识差,违章冒险作业,对脚手架的安全状况认识不足,对可能遇到或发生的危险估计不足。工程施工凭个人经验操作,以建筑扣件为例,熟练的架子工很容易分辨好坏,而“新手”经常性的把脱丝的扣件使用上。
4监管不利,安全意识差
施工管理单位对脚手架施工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在脚手架倒塌、人员伤亡事故,大都存在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问题,但管理施工现场的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护人员、安全员、督察员等在施工资质的审核、施工方案的审批以及定期安全检查、平时检查中,均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或发现问题、事故隐患后未及时整改和纠正。
二、材料不合格导致脚手架坍塌
我国广泛应用于建筑市场的脚手架产品80%-100%不合格,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壁厚35的架子管变成275。22斤的扣件变长了18斤。所以应加强对脚手架构配件材质的检查,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脚手架搭建前、搭建中、搭建起来以后,三个阶段都应该对材料进行检查,防患于未然。
三、其他原因
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比如地震、海啸、泥石流等等,以及不可预见的地表环境等等都可能引起脚手架坍塌事故,不过此原因所占比例很小,有超过九成以上的脚手架坍塌事故是由于以上提到的第一点、第二点引起。
欢迎同行们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