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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周敏

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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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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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均应遵照本规定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形成档案资料统一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补办)管理归档。

第五条 市征补办负责对全市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分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涉及片区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移交到市征补办。

第八条 市征补办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征补办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征收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征收与补偿计划和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拟征收房屋调查摸底汇总表;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

(八)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九)房屋征收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十二)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房屋征收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

(十三)安置房的相关资料;

(十四)其他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包括:

(一)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三)相关经营凭证;

(四)房屋评估及测绘资料;

(五)反映被征收房屋原貌的照片和平面图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书、计算单或明细表;

(七)货币补偿款或房屋附属物和其他各类补偿款的收据;

(八)回迁资料;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的有关资料;

(十)行政诉讼、复议的有关资料;

(十一)其他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文件资料;

(二)确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四)房屋征收委托书;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

(七)其他与征收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各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全貌(含俯视图像);

(二)征收范围内街道、里巷、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三)文物古迹、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单体建筑的图像;

(四)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如:青砖地面、做工讲究的天花板红木隔断,雕梁画柱、特色门楼、外檐、外廊、挑檐、门窗扇、蹲以及雕刻工艺精细的特写等图像。

(五)动迁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包括:现场咨询、搬家场面、拆房情况等过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可以有偿委托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完成征收房屋的拍摄、制作光盘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拟归档的零散证件资料应当按其内容或者形式的联系分三步进行整理:

(一)每个征收与补偿环节结束,各房屋征收工作组按本规定的档案内容,将证件、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收集齐全,移交市征补办,由该办进行分类整理。

(二)整个征收与补偿项目完成,进行系统化档案整理和编目。一个卷宗以一户被征收人为单位立卷,材料多时可一案数卷。将证件资料进行案卷分类、组合、文件排列与编号(用阿拉伯数排序)、填写目录、备考表和封面编目等。

(三)案卷组卷进行统一编排。"案卷名"为"项目名称",分类号由年号、卷号的模式构成。

(四)不同征收与补偿项目的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组卷。同一征收与补偿项目的综合资料与被征收户资料分开,单独组成一卷或若干卷;被征收户资料以门牌号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不同门牌号的征收资料不能混合一起组卷。声像资料单独归档排列,照片编号的方法:按张编号。若干张反映同一项目的照片为一组,以一张照片为单元编流水号。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档案保管符合"八防"条件,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第十五条 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文件材料。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防潮、防震。

第十七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九条 各征收工作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收集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时移交,将作为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

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第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编制和审查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达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 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电力、交通、水利、邮电等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职权划分,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审定确认制度。第六条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七条 工程造价的定价方式为:(一)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采用以编制、审查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的方式定价。(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定价。第八条 工程造价分为:(一)固定价格。指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工程价格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同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可采用固定价格定价。(二)可调价格。指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中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p> 第九条 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一)定额。包括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机械台班费用单价、各项税费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价规定等。(二)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以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三)现场签证及索赔。包括非定额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和零星工程签证等,以及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进行的索赔。索赔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一)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审查。(二)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三)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书、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四)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五)建设工程招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六)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的原则。(七)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政府或国有、国有控股、集体投资的工程,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其中国家、省、市及通川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各县(市)属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八)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的竣工工程结算实行审定制度。其中国家、省、市属及通川区属的上述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确认;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确认,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乙提出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经甲方审核,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建设单位向市工种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未经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裁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确认工作,并出具书面审定确认报告。大中型竣工工程结算的审定可视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第十二条 经审查确认的工程结算与原报送的结算若误差在±3%范围以外的,按复审后的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及经办人员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确认的竣工工程价款结算和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未按规定报送审定确认的竣工工程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管理和监督。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除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工程预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还须由财政部门确认。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在国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依法实施审计。第十六条 建设、计划、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不得额外增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担。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执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工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工程价格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进入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审查以及竣工结算的审定确认工作。第十八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注册造价师(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业务活动。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同一咨询单位在同一工程不得同时为多方编,审工程造价。联合承接业务时,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对委托方负责,联合方应签订联营合同。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文件必须使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预算结算书》统一格式,并使用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同意使用的建设工程预算软件编印,编制、复核、批准人必须签名和加盖造价工程师(员)的资格证章。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后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设工种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登记管理制度,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非咨询单位的执业人员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全部预算资料(含计算底稿)应保存完整,并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 本市内林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不得多头挂靠和超越资格证书范围执业。市外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本市从事造价业务,须持相应资格证书到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证注册。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格争议,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处理中,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完成或指定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方可接受有关部门(含各级司法部门)委托,公平、公正地对工程价格争议提供技术经济鉴定。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和办理工程预算必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出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0111 3

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来源

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8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的整治、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粘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含土石料,下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对所管辖河道的采砂作业活动实施管理。

第三条开采河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管理权限,定期勘测划定允许采砂和禁止采砂的具体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采砂的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采砂作业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凡需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乡()水利主管部门提出局面申请(内容包括采砂地点、范围、作业方式、设场地点等),由乡(镇)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转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如涉及国土、航道、矿管等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再行审批。凡获得批准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方可进行采砂作业。从事营业性采砂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规定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水利主管部门预交五千元,作为保护堤防安全的押金(此项押金在采砂期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未破坏或危及堤防安全之后,如数予以退还;如造成破坏或危害的,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再视情况给予多退少补)。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地点、范围、作业方式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严禁未经批准在堤防及护堤地上搭建各类建筑物和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含架设输砂设施)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此项管理费在省未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之前,可参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零点三元。今后,如省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则按省的规定执行。开采单位或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在预交押金中扣除所欠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计收,并可委托乡(镇)水利管理单位代收。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后按县(区)百分之三十、乡(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各级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此项管理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及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凡在本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已从事营业性采挖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上述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而继续进行采砂的,按非法开采河砂处理。

第八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采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应全额统一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执罚单位不得隐瞒或截留挪用。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堤防、护堤地及河道、滩地修建建筑物和堆放物料、弃置砂石的;

(二)破坏、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等设施的;

(三)在堤防等水工程保护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第十条凡违反本暂行规定或妨碍水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写字楼管理原则|写字楼的物业管理

写字楼管理原则

为实现即定管理目标,追求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物业管理过程将始终把握以下原则:

(一)服务第一、管理从严的原则:

“服务第一”是物业管理的宗旨,因此管理中要继续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业主的需求出发,强化服务机能,丰富服务内涵,提供优质、周到、及时的服务。“管理从严”是服务的保障和基础,包括对物业的维护管理、员工的管理以及对业主不适当行为的管理和劝阻,建立严格、周全的管理制度,实施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到应有的成效。

(二)专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管理中,要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即物业管理公司的积极性和业主(租户)的积极性。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并按照广大业主的要求,通过管理处对物业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同时努力争取业主(租户)的支持配合,使其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并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共同创建文明的办公环境。

(三)物管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

在搞好日常管理和常规服务的同时,从物业的实际出发,开展一系列服务性的多种经营,既满足广大业主(租户)不同需求,又增强物管公司的造血功能,增加经济积累,以利于更好地为业主(租户)服务。

管理办法

(一)实施全程物业管理,从开发商、业主及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对物业提出合理化建议,构筑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硬件环境。

(二)成立 (大厦)管理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在公司现有管理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行业先进管理经验,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为 (大厦)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物业管理队伍。

(四)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紧密结合物业具体实际,制定一套切合实际的 规章制度 ,确定一系列高标准的物业管理行为规范,以制度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

(五)严格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与业主签订各项协议,依法约束双方行为。

(六)运用CS系统(顾客满意战略),建立富有亲和力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七)采取智能化手段构筑社区信息互动平台,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八)运用CIS系统设计,进行整体形象策划包装,形式独特、鲜明的形象系统,以提升物业的整体品位。

(九)依照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提供全方位服务,开展多元化经营。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一)公共服务项目(全体业主能够享受的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大厦内的公共秩序,实行24小时保安值勤、消防和交通道路管理;

2、公共场所保洁,办公垃圾收集和清运;

3、大厦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

4、公共绿地园艺的培植和保养;

5、室内公共场所绿化摆放养护;

6、对大厦的各类资料进行管理;

7、未装修房屋通风、打扫等服务;

8、电话及访客留言转告;

9、雨伞、雨衣临时借用;

10、节日环境布置;

11、重要时刻提醒服务;

12、代订报刊、信件收发;

13、代聘钟点工服务;

14、代收代缴水、电、宽带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卫星电视收视费;

15、代叫出租车;

16、代办保险;

17、义务安全用电常识宣传。

(二)有偿专项服务项目(可以提供的、大多数业主都能够享受到的服务,具体价格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管公司核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1、大厦内物品搬运;

2、各项健身、娱乐活动(视大厦配置而定);

3、机动车辆清洗:

4、提供大厦报警室内系统维护服务;

5、提供小型商务会议场所及服务;

6、商务中心服务;

7、办公区域绿化供应及代为养护;

8、办公区域报警系统维护及接警服务;

9、办公区域设备设施上门维修安装等;

10、代订车、船、机票;

11、代订代送饮用水。

具体方案

大厦的物业管理由早期物业管理介入阶段(物业预售至交付前三个月)与前期物业管理实施阶段(物业交付前三个月至业主委员会成立)组成。在实际操作中,应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地落实相应工作。

第一阶段:早期物业管理介入阶段

从业主、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专业角度,对物业的规划设计、建筑安装、设施配置、设备选型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使之既符合物业管理的要求,又满足广大业主的需求,尽可能地减少疏漏,避免遗憾,保证质量,节约成本。

一、管理内容:

1、从政策法规的角度,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意见及依据;

2、参与评审物业规划设计及建筑面积设计图纸,提出相关改善及改良的建议;

3、从管理的角度,评审设施设备的选配,减轻后期管理的压力;

4、提供有关公建配套设备设施的改良意见;

5、提供大厦公共部位环境设计的相关意见;

6、提供机电安装及能源分配的相关管理意见;

7、提供功能布局、用料更改的相关管理意见;

8、提供有关楼宇材质保护的具体管理意见,减少因施工对材质造成的损伤;

9、提供标识系统设计、配置的相关管理意见;

10、参与开发商市场营销中与物业管理有关事宜的协调和沟通;

11、参与开发商物业竣工验收。

二、管理措施:

1、 熟悉、掌握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学习、运用各类专业技术知识,提高早期介入的专业技术含量;

3、 制定早期介入计划,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4、 参与有关工程联席会议,协调各方面关系;

第二阶段: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可分为接管验收管理、业主入伙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绿化保洁管理、房屋及公共设备设施管理、娱乐设施管理、水系使用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一、接管验收管理方案

为确保大厦的环境、建筑和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划设计的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日后物业管理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物业接管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程序

(一)、管理内容:

1、了解物业建设的基本情况,与开发商及时沟通,确定接管验收时间;

2、编制《物业接管验收计划》,确定物业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日程安排;

3、与开发、设计、施工单位一起,依照接管验收标准,对物业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记录在《物业交接验收表》上,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4、与开发、施工单位一起,对物业进行现场复验,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5、与开发、施工单位联合进行物业交接:

(1)核对、接收各类房屋和钥匙;

(2)核对、接收各类图纸资料,并加以整理归档;

(3)核对、接收各类设施设备;

(4)核对、接收各类标识。

(二)管理措施:

1、组建接管验收小组,负责接管验收工作;

2、开展接管验收培训,提高对接管验收重要性的认识;

3、掌握物业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4、制定接管验收规程,按程序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二、业主入伙管理方案

在办理业主入伙手续时,为业主提供方便、快捷、及时、周到的服务,对于塑造管理处的形象,给业主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重视业主入伙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内容:

1、准备业主领房所需资料;

2、布置业主入伙现场,为业主办理领房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

3、按领房流程办理领房手续:

(1)凭业主所持的入伙通知单和各类必备证明,发放交房资料;

(2)陪同业主验房,办理领房手续;

(3)收回业主按规定填写的各类表格,收取业主应缴纳的费用;

(4)对验房交接中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经业主确认后,填写《业主验收交接表》,并与业主约定时间,及时解决。

(二)管理措施:

1、制定《业主领房程序》,准备各有关所需资料;

2、按照业主领房程序,安排工作流程;

3、策划业主入伙现场布置方案;

4、热情接待,百问不厌,虚心听取业主意见;

5、按规定办理业主入伙手续。

三、治安管理方案

在大厦物业管理中,适当运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工具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维护物业和业主的安全,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最为广大业主所关注,

特制订常规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24小时全天候管理方案。

(一)管理内容:

1、常规防范:采取站岗执勤与巡逻执勤相结合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大厦公共秩序,防止和制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业主(租户)安全的行为。

(1)门岗的任务:

• 礼仪服务;

• 维护出入口的交通秩序;

• 对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验证、登记和换证;

• 制止身份不明人员、衣冠不整者和闲杂人员进入大厦;

• 夜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

• 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大厦;

• 遇到外来人员将大件物品带出大厦,即与物主核实,并作登记;

• 为业主提供便利性服务。

(2)巡逻岗的任务:

• 按规定路线巡视检查,不留死角;

• 巡查车辆停放情况,维护道路畅通、车辆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对大厦内的嫌疑人员进行检查防范;

• 对大厦及楼宇安全、防火检查;

• 装修户的安全检查;

• 防范和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各类治安案件;

• 防范和制止各类违反大厦管理制度行为。

2、技术防范:

应用安全报警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对大厦内的治安情况实施24小时监控,以确保安全。

(1)对可疑或不安全迹象采取跟踪监视和定点录象措施,并及时通知值班保安,进行现场处理。

(2)值班保安接到治安报警,应迅速赶到现场酌情处理,并把情况反馈到监控中心,监控员对报警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留档备查。

(二)、管理措施:

1、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制定保安管理和奖惩制度,严格付诸实施,以增强保安人员的

工作责任心;

2、强化保安人员的内务管理,开展系统化军事素质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制定《紧急事故处理办法》,定期组织演习;

3、加强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教育,服装统一,佩证上岗,语言文明,举止得当;

4、严格执行保安巡更点到制度,确保巡逻质量;

5、监控中心定期检修、保养,确保监控设备完好;

6、保证监控、值勤记录详细完备,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四、消防管理方案

消防管理是物业安全管理的重点,因此要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切切实实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管理内容:

1、做好消防监控中心的管理;

2、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3、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4、加强装修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5、严禁违章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携带、储藏易燃易爆物品;

7、防止电器短路等引发火灾因素。

(二)管理措施:

1、制订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落实,器材落实,检查落实;

2、制订消防事故处理预案,防患于未然;

3、建立义务消防队,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学习,每季组织一次消防演习;

4、定期进行消防检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5、做好消防器材、设备的检查保养,使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7、积极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向业主传授消防知识;

8、发生火灾,及时组织补救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警。

五、绿化保洁管理方案:

绿化保洁直接关系到大厦形象及业主工作环境,也是测定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管理内容:

1、绿化养护:绿化工应做到管理日常化、养护科学化。

(1)根据气候,给花木适量浇水;

(2)根据花木长势,给花木适量施肥,适当松土;

(3)制定预防措施,防治病虫害;

(4)及时清除杂草、枯枝,春秋两季定期修剪花木,对遭受损坏的花木及时扶正,整修或补种合适的苗木、花草;

(5)对大厦内部公共场所进行绿化布置和养护;

(6)定期对建筑小品进行修饰;

(7)做到大厦周围绿地和花草植被养护完好。

2、清洁卫生:通过日常保洁工作,使大厦公共环境和公共部位整洁,公共设施洁净、无异味、无破损。

(1)根据材质选择最佳保养方法,定期上光打蜡,保持材质表面光亮整洁;

(2)公共卫生间设专人巡回清洁,保持整洁无异味;

(3)楼层公共烟缸每天擦试两次,巡回清理,无烟蒂堆积;

(4)大堂设专人巡回保洁,玻璃门窗保持光亮,无明显印渍;

(5)大厦各公共区域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公共场所现象,随时清除各类污渍、积水;

(6)每天定时(正常上班时间前)收集垃圾一次,确保垃圾袋装化,并扎紧袋口,以免渗漏,每周对垃圾桶清洁、消毒,清洁垃圾房内外墙壁及地面,每月对垃圾房消毒二次;

(7)定期进行外墙清洗;

(8)各类公共照明、消防等设施,每月保洁一次;

(9)定期对下水道等排污管道清理一次;

(10)告示牌、指示牌等每天保洁一次;

(11)电梯轿厢每天保洁二次,每月对电梯门槽进行一次清洁;

(12)春夏秋季每周在害虫滋生地用药灭虫一次(冬季每月一次);

(13)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二)管理措施:

1、建立绿化保洁制度,按月制订养护计划,按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2、加强业务培训,增强专业技能,聘请专业人员指导养护;

3、落实“三查” (绿化清洁工自查、管理员巡查、管理处主任抽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月考核,确保绿化服务满意率95%、保洁服务满意率95%;

4、强化行为规范管理,服装统一、标识齐全、言行文明。

六、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方案:

房屋管理,尤其是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大厦的形象、物业的使用年限及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业主及使用人的安全,是大厦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管理内容:

1、房屋公共部位管理:根据现状,大厦内房屋可分为已领房、空关房和公共用房。

(1)业主已领房:

• 房屋交付时,及时与业主签订业主公约,书面告知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并建立业主档案;

• 加强装修管理,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装修期间,应及时进行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护,确保房屋的安全、美观。

(2)空关房(含业主托管房):

• 管理处应每月通风打扫一次;

• 对房屋和设施定期检查(包括墙面、管道、门窗、电源线路、水电表),发现问题或尽快处理,或及时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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