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称 | 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 成立 | 199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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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 县处级事业单位 | 干部职工 | 112人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
道路桥梁都学什么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基层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一定实用技能,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处理问...
道路桥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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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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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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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我市召开推进市区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第二次联席会议,听取《2018年揭阳市区城市道路桥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会议指出,推进市区城市道路桥梁重点项目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举措,各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单位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市委书记李水华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一周之内,在各项目重要道路节点处挂图作战(包括项目效果图、项目责任人、建成通车时间等信息),道路沿途要有宣传横幅标语,每半个月开一次联席会议或现场会。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出全力推进、全民关注的氛围。
会议强调,
天福东路榕城段及榕东路、望江北路东段等11个项目必须按既定时间节点推进建设工作,确保7月底前完成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滨江北路综合改造工程要在9月底前完成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各项目实施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把控进度,确保在2019年1月底(春节前)竣工投入使用。要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立项、用地、规划、报建等基建程序要加快办理,各职能部门把握好“不碰红线”原则的前提下,并联推进审批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推进工作。要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各区一把手要亲自抓好征地拆迁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施工条件。
揭东区政府要在9月底前完成进贤门大桥北连接线征地拆迁工作,
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在12月底前完成进贤门大桥南连接线征地拆迁工作,
榕城区政府要继续协助推动莲花大桥涉及潮阳区征地拆迁手续,其他项目所涉及征地拆迁工作要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
要提前规划管线拆迁,电力、供水、通讯单位要主动与项目实施单位对接,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前,提前将管线迁改方案纳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为通讯单位解决好临时通道。职能部门要靠前服务,市住建局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充分沟通协调,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处理好环岛路相关资料交接及路面现状确认工作。条件成熟情况下,市住建局尽快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发改局尽快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市财政局尽快组织审核工程招标预算。
副市长吴毅青参加会议
来源: 作者:全媒体记者 许小鸣 通讯员 钟一鸣
住建部要求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
多剂良方治城市路桥顽疾
城市路桥安全,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近年来,接二连三出现的城市路桥垮塌事故,引发了国人对城市路桥质量的质疑和担忧。人们不禁要问一句:中国的城市路桥怎么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住建部日前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运行安全。为实现这一目标,住建部发布了多条具体意见。
路桥安全重于泰山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桥梁是保证城市功能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我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发展较快,2013年底,全国城市道路33.6万公里,城市桥梁近6万座,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部分城市发生桥梁倒塌、路面塌陷、窨井伤人等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质量水平不高、养护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等诸多问题。
2013年9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国务院的名义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文。《意见》明确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重点任务,要求保持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坚决杜绝“拉链马路”、窨井伤人现象。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重要性。各级城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意见》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完成《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通知》要求,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旧城改造、新区建设道路桥梁的管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新(扩、改)建及改造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管养单位移交设施及相关档案材料,确保所有的城市道路桥梁都纳入养护监督体系内,不遗漏一座桥梁。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城市道路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养护、维修,及时排除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提高城市道路桥梁服务水平。
把路桥安全落到实处
路桥建设,规划先行。城市路桥建设盲目和无序建设把我国城市规划的短板暴露无遗。《通知》要求,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各地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按部署,各地要以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为重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改造项目。进一步加强城市次干路、支路网、街巷微循环系统等工程建设,打通断头路,科学配置步行道、自行车道及公交专用道等设施,优化居住小区出入口道路设施建设。加快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道路的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和改造,强化城市干支路网、快速路网和干线公路衔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细节决定品质,也决定了成败,更关系到城市路桥的安全。《通知》要求,抓好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各地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测评估,对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新型或大跨结构桥梁、独柱单点支撑桥梁、易形成单板受力桥梁、建成年代早或设计荷载等级低桥梁、多发性地质灾害地区和严重超载路段的桥梁,要重点进行检测评估。各城市应尽快完成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对判定为危桥的,要制定加固改造计划和方案,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015年底前,完成对危桥的加固改造,保证所有桥梁在安全受控下运行。
为路桥安全提供支持
路桥养护的专业化是路桥安全的前提,而养护专业化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养护队伍,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养护的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全力推进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工作。要按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保障城市道路桥梁日常巡检、养护维修的经费;对于桥梁结构检测和特殊检测以及危桥加固改造,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城市基础设施都有自己的使用“寿命”,城市路桥自然也不例外。在数十年乃至百年的使用期内,时间越久,城市路桥受损程度越大。因此,日常维护、定期“体检”对保证城市路桥安全至关重要。
《通知》要求,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结合城市桥梁档案管理、维修养护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桥梁运行期间的各种检测数据等,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城市桥梁管理信息标准,积极推进省级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到2015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成桥梁信息管理系统,东部地区要率先建成省级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统筹协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并给予资金保障。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七条 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设施建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运营市政设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
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所确定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制度,加强巡查、维护、检测和评估,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对损坏、缺失的,应当及时维修、补缺,并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对市政设施以及依附于市政设施的管道(沟)、杆线、监控设备、指示标识等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施工公示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第五条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冠名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市政工程设施,对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一节 养护与维修第八条 市区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进行巡察,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应当责成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期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确需断绝交通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敲击路面,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
(三)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盗窃、挪动、损毁、破坏城市道路设施;
(五)其他损毁、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二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杆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窨井盖、渠箱盖板和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因缺损、废弃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拆除。第二节 占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下列道路因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占用:
(一)城市主干路、次干路;
(二)省、市领导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消防机构门前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道路交叉口、立体交通道口、隧道口、地下通道口、长途汽车站车辆出入口两侧各二十五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二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消防栓、窨井、检查井周边五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混行道路和人行道宽度不足两米的路段。第十四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占用位置示意图、平面图、临时设施效果图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需要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占用的,申请人应当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和申报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二)需要占用街头空地、广场、道路绿地的,应当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占用道路绿地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除占用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的审批手续。委托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
好。
1、工资高。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员工每月工资稳定在5500元,除了每天都需要做的基本工作之外,没有什么格外的任务,工作量不多而且很固定。
2、休班方面。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员工不仅享有全额缴纳五险一金,并有带薪休年假待遇。
王继东 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党政全面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
孙文国 副局长、党委委员
协助局长分管组织人事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机关党务、党风政风行风评议、服务督查、数字市政、离退休干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海绵城市宣传报道。分管服务督查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工会、妇工委、团委、市政公用数字化管理中心(12319热线服务中心)。
冯勋业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负责市政公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监督落实、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及行评工作的协调监督、纪检监察。分管监察室。
修春海 副局长、党委委员
协助局长分管分工任务的资金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二环西路南延快速路、二环东路南端、工业北路快速路、纬十二路、旅游西路工程建设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市政公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分管市政设施建设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服务中心、城建集团公司、黄河路桥集团公司、市政公用资产运营公司。联系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张宝文副局长、党委委员
协助局长分管分工任务的资金管理。负责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维护与管理,凤凰路南北段、顺河高架路南延、东宇大街、旅游路东段及过街天桥工程建设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任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招商引资。分管市政设施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处、道路桥梁管理处、济南城建实业开发中心。
刘伟亮 党委委员、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
协助沙其兴同志负责锅炉淘汰、燃煤超低排放改造、煤炭散烧整治,以及腊山热源厂建设、工业余热利用。主持供热管理办公室工作。
沙其兴副局长、党委委员
协助局长分管机关财务收支等资金管理。负责路灯管理、城市供热、能源建设。负责锅炉淘汰、燃煤超低排放改造、煤炭散烧整治等项目建设。分管办公室、供热管理办公室、路灯管理处、热电公司、热力公司、热力设计研究院、龙力热电开发公司、能源建设公司。
姜春华 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协助局长分管分工任务的资金管理。负责城市供水、城市排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污水处理、水质检测、城区河道整治、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分管山东(济南)供排水监测中心、供水管理处、排水管理处、排水管理中心、排水总公司、节水办公室、济南水务集团、光大水务(济南)公司。
刘庆祝 副局长、党委委员
协助局长分管分工任务的资金管理。负责市政公用系统发展与规划、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实施监督、综合管廊申报、城市燃气、能源建设等工作。分管发展规划处、燃气管理处、港华燃气公司、济华燃气公司、蓝光煤气公司。张洪奎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副巡视员
协助孙文国同志分管服务督查处及宣传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主管工会工作。分管安全监察处(应急办)。
王俊胜 副巡视员
协助局长分管分工任务的资金管理。负责政策法规、信访维稳、城市防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审批、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监督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信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市防汛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