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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下电缆输电线路

周敏

▪[电力]线路▪输电线路▪架空线路▪交流线路▪直流线路▪[交流线路的]相▪[架空线路的]回路▪紧凑型输电线路▪气体绝缘线路▪单回路▪双回路▪多回路▪单极线▪双极线▪居民区▪非居民区▪交通困难地区▪架空线路保

输电线路和电缆有什么区别吗?

输电线路

overhead line

用绝缘子将输电导线固定在直立于地面的杆塔上以传输电能的输电线路。它由导线、架空地线 、绝缘子串 、杆塔、接地装置等组成。导线由导电良好的金属制成,有足够粗的截面(以保持适当的通流密度)和较大曲率半径(以减小电晕放电)。超高压输电则多采用分裂导线。架空地线(又称避雷线 )设置于输电导线的上方 ,用于保护线路免遭雷击。重要的输电线路通常用两根架空地线。绝缘子串由单个悬式(或棒式)绝缘子串接而成,需满足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每串绝缘子个数由输电电压等级决定。杆塔多由钢材或钢筋混凝土制成,是架空输电线路的主要支撑结构。架空输电线路在设计时要考虑它受到的气温变化、强风暴侵袭、雷闪、雨淋、结冰、洪水、湿雾等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还要考虑电磁环境干扰问题。架空输电线路所经路径还要有足够的地面宽度和净空走廊。

电线电缆是指用于电力、通信及相关传输用途的材料。“电线”和“电缆”并没有严格的界限。通常将芯数少、产品直径小、结构简单的产品称为电线,没有绝缘的称为裸电线,其他的称为电缆;导体截面积较大的(大于6平方毫米)称为大电线,较小的(小于或等于6平方毫米)称为小电线,绝缘电线又称为布电线。</DIV><DIV>电线电缆主要包括裸线、电磁线及电机电器用绝缘电线、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与光缆。</DIV><DIV> </DIV><DIV>电线电缆命名</DIV><DIV> 电线电缆的完整命名通常较为复杂,所以人们有时用一个简单的名称(通常是一个类别的名称)结合型号规格来代替完整的名称,如“低压电缆”代表06/1kV级的所有塑料绝缘类电力电缆。电线电缆的型谱较为完善

高压输电线路与高压配电线路有什么区别

架空的高压线主要是考虑重量问题,地下电缆用铜的,也可以用铝的,相差不是很大铜的密度是铝的差不多3倍而同等规格的电缆的载流量相差不是很大

高压线(输电线路):

根据GB/T 290050-2008,定义21中规定,高压通常不含1000V。高压线通常指输送10KV(含10KV)以上电压的输电线路。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6修订)

输电指35kV以上的电压等级x0d配电指220V低压至10kV为止的电压等级,有时候也包括35kVx0d配电 顾名思义 是指把电分配给用户x0d配电从110kV(或35kV)变电站降压为10kV配电线路出来,在用户处经过台式变压器转换为220V低压供用户使用。由于10kV线路经过用户处所,为保证导线不会与周围树木,楼房接触,故常常使用绝缘导线,而输电线路电压等级高,输送距离远,多在高山上用高塔架设,均用裸导线。x0d由于配电要把电能分配给不同用户,需要使用分支箱,而输电线路只是从一个变电站直接输送到另一个变电站,就没有分支箱之类。x0d部分配电线路走地下电缆,而输电线路均为架空线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务、交通、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电力普遍服务义务,增强电力服务能力,改进和完善电力服务。第五条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度超前发展。第六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电力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协调发展,遵循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发展清洁能源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二)电力设施的选址、选线、电源布局科学合理;

(三)规划的变电站尽量接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四)经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输电线路段的曲折系数不超过16,电缆线路段不超过12;经过非人口密集地区架空输电线路段的曲折系数不超过14,电缆线路段不超过12;

(五)架空输电线路尽量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中心城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并尽量避开已建和已批建的建(构)筑物;

(六)架空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航运和公路营运的安全要求;

(七)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的新建输电线路应当规划为地下电缆线路,因确需经过山地、水域、耕地、林地等受地质地貌条件限制不适合埋地敷设的除外;其他区域的新建输电线路,一般规划为地下电缆线路;现状22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造成地下电缆线路。第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安排电力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不足的,应当在修改规划时补充完善。第十一条 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容改造但无预留公用电力配套设施用地的,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公共区域增加电力设施布点和电力线路通道。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给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推动电力地下电缆线路与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实现电力设施建设与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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