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罗德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青岛罗德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制造、销售旋转凸轮泵的生产厂家。青岛罗德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是罗德凸轮转子泵。根据应用领域及工位不同赋予了新的名词:原油卸车泵、原油装车泵、扫仓泵、扫线泵、污油泵、渣油泵、燃料油泵、装置供料泵、甲醇卸车泵、LNG卸车泵、含油污水提升泵、初期雨水提升泵、含油污泥泵、含有污泥浮渣泵、事故水提升泵、自吸泵、稠油泵等等
法定代表人:刘滨
成立时间:2013-08-12
注册资本:56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28223009245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东葛工业园园区一路3号
青岛盛文国贸大厦B座805有卖净水机增压泵。山东青岛城阳区黑龙江北路187号盛文国贸大厦B座805专注全领域水务系统解决方案,系目前国内专业的供水系统应用、净水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服务商,旨在为行业提供优质的相关产品。
青岛汉优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是2014-01-10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惜福路777号。
青岛汉优精工制造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14086475057D,企业法人高建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汉优精工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设计、制造:金属制品模具、非金属制品模具、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发动机组配件(不含发动机)、发电机组配件、化工水泵组配件、民用飞机零部件、车辆用零配件、电动工具机械零部件、汽车外身覆盖件冲压模具、汽车仪表板、保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水暖器材、五金件的开发(产品90%外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青岛汉优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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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顺清源环境有限公司是2018-07-26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泰城路701号四楼401室。
青岛顺清源环境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14MA3M7D2T61,企业法人李天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顺清源环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污水处理及管理;河道治理及管理;黑臭水体治理及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中水回用及污水源热泵技术的科研、开发、利用;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租赁;房屋租赁;环保工程及信息咨询;生产(不在此处生产)、设计、销售环保设备、环保仪器、给排水设备、水处理设备及安装(限上门服务),上述领域内的技术服务、废气、噪声治理;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水质监测服务;企业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保科技领域及节能环保科技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净水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管道设备、五金、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塑料制品、仪器仪表的销售;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废弃物处理、污泥处理设备、垃圾环保固形燃料的技术开发及应用;垃圾发电、垃圾预处理技术的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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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成、王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7民终3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成,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明,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岭,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强,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伟,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王学成因与被上诉人王占明、原审第三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学成上诉请求:撤销(2016)鲁07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占明偿还借款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占明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占明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王学成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上诉人王占明理应返还涉案借款。一审法院以推理形式认定相关行为不符合常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王占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张伟述称: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学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王占明归还借款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王学成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告王占明曾在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任技术中心经理,原告王学成曾是被告王占明的上级领导。第三人张伟曾在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工作。2011年9月28日,第三人张伟将曲国风在华夏银行12×××87账户内的300万元转入第三人张伟在该银行的12×××32账户内。2011年10月3日,第三人张伟将其上述账户内的300万元转入原告王学成在该银行的12×××00账户,同日,第三人张伟代原告王学成将原告王学成在华夏银行上述账户内的100万元分三次转入被告王占明的62×××39账户中,分别为45万元、35万元、20万元。同日,第三人张伟代原告王学成将原告账户内的另100万元分三次(20万元、35万元、45万元)转入康健账户,另100万元分三次(30万元、25万元、45万元)转入顾洪磊账户。同日,被告王占明将该100万元从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签字取出。2012年11月,被告王占明离职。
另查明,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史红英诉李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院经审理查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况。该院经审理认为,史红英向李现龙主张偿还借款,仅提交李现龙出具的借条,却无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该款项,考虑到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况及原、被告的上下级关系,史红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李现龙形成借款合意,对史红英要求李现龙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史红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学成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以下证据:1、2011年10月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支,借条记载“借条本人因私处理急事借到现金¥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炒股)籍贯:山东省临朐县杨善镇孟家广饶村63号住址:山东省临朐县杨善镇孟家广饶村63号。身份证号码:370724198302062071借款人:王占明日期:2011.10.03”;2011年10月3日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35万元的个人转账凭证一张和2011年10月3日的被告取款100万元的个人取款凭证一张,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现金35万元,被告通过银行以现金方式提取;2、2015年4月9日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学成从该公司取款300万元;2015年8月7日曲国风证明复印件一份和2014年12月16日第三人张伟证明一份;2011年9月28日曲国风账户转入第三人张伟账户300万元的华夏银行个人转账凭证一份,2011年10月3日第三人张伟账户转入原告王学成账户300万元的华夏银行个人转账凭证一份,证明曲国风委托第三人张伟向原告王学成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原告王学成的款项来源;3、2011年9月28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大酒店保温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通报中载明近期公司领导接到他人举报,大酒店保温工程项目负责人王占明及其岳父负责的大酒店保温材料存在严重的问题,但王占明本人不承认,需进一步调查,经调查人员研究针对王占明被他人举报的问题暂行决定如下:(1)如王占明本人感到自己的确没有任何问题可自愿交纳50—100万元保证金,予以保证;(2)如不缴纳保证金,并且没有任何承诺,便立即停职待岗检查;(3)上述为本次暂行决定,待进一步核实,核实完毕后,根据情况做最终处理;2011年10月3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55万元的大酒店保温材料保证金收据存根一份;2012年10月22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大酒店保温材料存在严重问题及工期拖延的通报。通报中记载关于2011年9月28日通报的王占明及其岳父负责的大酒店保温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经过进一步调查没有找到王占明受贿的证据,但存在价格高和严重影响工期的问题,最终进行如下处置:(1)由王占明承担2万元保温材料价格高和工程严重拖延的损失费;(2)退还王占明本人在2011年10月3日交纳的大酒店保温材料55万元保证金;(3)由王占明写出书面检查、保证、打算和承诺,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交纳了此保证金并由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退还;4、2011年10月3日借款金额为45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两支,证明借贷是真实的。
被告王占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的借条、2011年10月3日个人转账凭证和2011年10月3日的个人取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原、被告之间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2、对于2015年4月9日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证明,首先印章是财务印章而不是法人印章,无法说明原告王学成在其公司存款300万元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当的银行交易和相关合法证明;对曲国风的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关于第三人张伟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且张伟本人在本次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其证人证言不具有证言的效力;对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3日的转账凭证,操作人员均系第三人张伟,原告王学成应当提供资金的合法来源及合法的纳税证明;3、对于2011年9月28日通报和2011年10月3日的收据存根,该事情被告不知道,被告也没有交纳过55万元保证金,对于2011年10月22日的通报记载的退还保证金一事不清楚,该通报没有被告的签名,系公司伪造的证据;4、2011年10月3日借款金额为45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是按照公司的统一格式书写的。
第三人张伟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于原告提供的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35万元的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对于35万元的借条形成和取款凭证不清楚;2、对于原告提供的曲国风证言、第三人张伟的证言、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3日的个人转账凭证均无异议;3、对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22日通报一事不清楚,第三人只负责银行相关业务,具体大酒店保证金退还方式不清楚。
被告王占明为证明原、被告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提供以下证据:1、在(2014)临民重字第8号案件中依法调取的原告王学成华夏银行12×××00账户2011年9月8日至2011年10月7日的存款历史个人账户明细账单和2011年10月3日原告该账户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含对手信息),证明近一个月的时间,原告账户进账1100万元,该交易全部由第三人张伟完成;2011年10月3日从原告账户分别转到顾洪磊、康健名下各100万元,是履行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交纳保证金要求;2、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原告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与被告王占明签订的两份公司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及2012年1月1日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提供被告的电脑考勤明细表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王占明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签订的合同书,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存在管理与被告管理的关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王占明自愿交纳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3、2011年10月9日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王占明自愿交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王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占明存在劳动关系,所涉及款项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法驳回了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5、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认定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形,并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6、2011年8月17日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其中记载“保证金借条书写要求(3)保证金借条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借条上必须注明(炒股/入股/买房子/买车);2、保证金走银行的手续的期限要求保证金走银行手续,财务部应收到当日起在次日办理完毕,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2012年3月16日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其中记载“自2012年3月16日起,保证金办理专员办理骨干保证金交纳手续的被借款人只能是公司指定的高层领导”;7、2011年9月26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常委会会议纪要复印件,其中二页第四条第二项记载“中高层干部履约保证金交纳工作安排,本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第三项记载“结合史红英、梁彦华案例,各管理干部写出上述问题的理解”,被告认为史洪英案就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案件;8、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史洪英案件的借条复印件,载明:“今借到现金¥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籍贯: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村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4户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11196913借款人:李现龙日期:2010.06.17”,其与本案借条书写格式一致,在身份证、名字、内容上全部摁有手印,符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书写借条交保证金的要求;9、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2015)城民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给公司打借条交纳保证金的事实,所有员工书写借条都是根据公司统一模式书写,借条中没有明确出借人;10、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第39页保证金办理审批表和第33页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览表,保证金办理审批表记载了借款人及被借款人,办理事由为干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0万元,右下角记载中层走银行手续50万/人,另外50万为普通手续。此证据也印证了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为员工办理保证金的事实;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览表显示青岛三利集团员工交纳保证金,根据岗位不同,交纳数额不等;11、2011年5月6日借款人以工作保证金形式承担损失的借款手续复印件,交纳保证金注意事项对借条书写格式、借款手续套数等进行了规定。10万及以下办理1套手续,10万以上30万及以下办理两套手续,30万以上50万及以下办理3套手续,50万以上的同手续经办人进行沟通具体办理,每套办理的借条按不同的格式内容书写。借条格式样本三为:借条本人因私处理急事借到现金¥
三利的失败案例(部分)
1. 北京建工集团全面封杀三利产品;
2. 广州大学城二期,三利报价249万,验收没有通过,将要被退货;
3. 华北电力住宅楼,三利产品由于罐体表面处理太过光滑,在打压时破裂;
4. 北京语言大学,一期用过三利的设备,罐体漏水,换了还漏水,二期没有让其参加;
5. 北京兰华国际大厦,三利中标以后,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改方案,货到后不能使用,最终全部退货,北京建工集团下发文件,全面停止使用三利任何产品;
6. 北京昆仑饭店(5星级),三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设计不合理,多次断水;
7. 济南大学,由于青岛三利业务员不守信用,将送礼之事泄露,导致基建科长、副校长检察机关查处(送15万,国资处处长被捕);
8. 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安全技术处刘科长,同上一样,被撤职;
9. 济南三箭银苑,三利设备经常出故障漏水,维修无效;
10. 重汽集团西山社区,三利设备调试不合格;
11. 滕州人民医院,因与第7条同样的问题而被捕;
12. 临沂星大,三台泵漏水;
13. 青岛飞洋学院(在三利西临),三利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也不为其维修,已拆除;
14. 济南长清大学城经济适用楼区,三利合同签定的是进口泵格兰富泵,货到却变成了淄博天齐泵
4.最近在网上看到青岛三利集团品牌中心在招聘新闻宣传人才,本人昨天接到该公司的面试电话,有谁知道该公司的具体情况,有人接到该公司的面试通知吗,请赐教。
在网上看到该公司利用“黑合同”,欺骗职工利益。看了让人汗颜啊。
三利“黑合同”坑了员工 执法人员
“我们也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受害者。”昨日,又有10名曾经应聘到三利集团工作的读者向早报服务热线82881515反映说,该公司不但要求应聘者先交8000元的“风险抵押金”,离开时还要收取高额的饭费、住宿费等费用。城阳区劳动局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三利集团私自使用自己制定的不规范
的劳动合同文本,属于“黑合同”,致使员工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家住西镇的孙女士说,今年3月份她看到“三利”的招聘信息说做推销给10万元的年薪,可她去应聘才知道每月仅给800元,她交上5500元的“风险抵押金”后,每个月还要扣除20%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我要求辞职,但押金一直不返还。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最后还是被‘三利’扣去700多元。这家公司的招聘行为,简直就是一个‘圈套’。”孙女士气愤地说。
“三利集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不规范,致使员工的正当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昨日,城阳区劳动局执法人员对记者说,他们已接到几十起有关三利集团的投诉,已交了“风险抵押金”或至今没拿到工资的员工,可以到城阳区劳动局企业监察分处投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3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刘翔,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翔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700元,被执行人履行370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 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1137号裁决书的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黄岛区城市建设局昆仑山路无负压供水设备招标内幕! 第一、四家有效报价:1.上海熊猫:490万;2.北京威派格:816万;3.青岛三利:1292万;4.广东盛腾:1330万。中标厂家青岛三利。中标价格和最低报价相差802万元,和次低价相差476万元。第二、同样是有效报价,同样满足招标要求,1292万元足够买两套同样的设备,政府的资金就这样浪费吗?请问是如何监管的?何以防止腐败!本次采购的设备全国同行业的生产成本均在500万左右。第三、请问专家们中午休息时间在干什么,下午上班后20多分钟就评审完毕,每家的评分为什么不公开?请问你们的一分值多少钱?仅靠你们的分数就决定国家的损失500万到800万元!第四、按照开标程序,应该先公开报价后再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及资格标。第五、休息时间中标厂家的授权代表手拿一个纸袋子上去(看到某个人递给他),请问纸袋子给谁了?请公示录像。具备贿赂专家的嫌疑!请查实!第六、最高价广东盛腾具有陪标嫌疑,请核查。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黄岛区政府经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本次采购招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只是评分因素之一,并不能决定中标与否。本次评审专家是从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库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的评审是没有先后顺序的,评审过程也没有规定休息时间。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商务部分打分需要交各供应商签字确认,而各供应商的技术打分则不予公布。以上在采购文件中已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对您提出中标厂家贿赂专家问题,黄岛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查看了当天的监控录像,该项目整个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离开评标区域,也没有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无关人员私下接触现象。最后,经与中标厂家授权代表进行核实,其表示当天中午确实有拎着装有材料的纸袋下楼吃饭的情况,与监控录像相符,不存在贿赂专家问题。
本项目开标后,您所在的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就以上问题提出书面质疑,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采购代理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已给予了书面回复,并与您单位授权代表进行了沟通。公司代表已同意我们的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