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泵无法满足自灌式吸水时采取什么措施
这个只能改造了,按照规定的强制性条文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上面的第1/2条都是强制性要求,必须满足的,没有转圜余地
由于自吸泵泵体的特殊结构,水泵停转后,泵体内存有一定量的水,泵再次启动后由于叶轮旋转作用,吸入管路的空气和水充分混合,并被排到气水分离室,气水分离室上部的气体溢出,下部的水返回叶轮,重新和吸入管路的剩余空气混合,直到把泵及吸入管内的气体全部排出,完成自吸,并正常抽水。
普通离心泵,若吸入液面在叶轮之下,启动时应预先灌水,很不方便。为了在泵内存水, 吸入管进口需要装底阀,泵工作时,底阀造成很大的水力损失。所谓自吸泵,就是在启动前不需灌水(安装后第一次启动仍然需灌水),经过短时间运转,靠泵本身的作用,即可以把水吸上来,投入正常工作。
扩展资料:
自吸泵按作用原理分为以下几类:
1 气液混合式自吸泵的工作过程:由于自吸泵泵体的特殊结构,水泵停转后,泵体内存有一定量的水,泵再次启动后由于叶轮旋转作用。
吸入管路的空气和水充分混合,并被排到气水分离室,气水分离室上部的气体溢出,下部的水返回叶轮,重新和吸入管路的剩余空气混合,直到把泵及吸入管内的气体全部排出,完成自吸,并正常抽水。
2 水环轮式自吸泵是将水环轮和水泵叶轮组合在一个壳体内,借助水环轮将气体排出,实现自吸。当泵正常工作后,可通过阀截断水环轮和水泵叶轮的通道,并且放掉水环轮内的液体。
3 射流式自吸泵,由离心泵和射流泵(或喷射器)组合而成,依靠喷射装置,在喷嘴处造成真空实现抽吸。
2、当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吸水时为防止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因背压高而倒灌,系统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控制电压。
《民规》第24.6.2.1规定:设在消防栓箱中的起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及启泵信号灯的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第24.9.11规定:消防联动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这主要是防止使用消火栓时,有水溢出使消火栓箱及水、水枪带电伤及消防队员(这种击伤事故时有所闻)。但在施工实际及部分参考资料中消防栓按钮的操作电源电压仍接到了交流220V上,如前面提到的《图集》在同一页上就犯了这样的错误。
(2)启动控制。
消火栓泵有三个地方可控制启动。
①根据《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室内消火栓箱处直接启动。
②根据《自动报警规范》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处控制。
③在水泵房消火栓泵附近控制。
这样应正确处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应正确确定消防控制室、消火栓按钮与消防泵房的控制优先级问题。一般来讲应以消防控制室远距离操作为主。但由于现今有关部门对远距离操作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标准,工程实际中做法很多,合理性、操作性难免良莠不齐。有的简单地将启停泵按钮并/串接到二次回路的手动启停泵按钮上,有的干脆去掉了热继电器,多数是在泵房控制柜上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通常情况下置于自动位置。我们认为这几种方法都有所欠妥。
(3)故障控制。
根据《自动报警规范》第4.2.1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设备的故障状态。由于技术问题,对电源断电等简单故障信号消防控制能够显示,而对其它故障信号如消防水泵过负荷故障信号由于在《自动报警规范》、《民规》都没有明确说明实现办法,施工实际中往往避开这一点,影响了控制室对设备故障的正确检测。
(4)用手动报警按钮代替消火栓按钮启泵。
用消火栓处的手报代替消火栓按钮启泵在工程实际中比较流行,工程中多采用双触点按钮,一触点作手报用,将报警信号传送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另一触点作启泵按钮用,把启泵信号送到控制室经双切换盒启泵。但根据《建规》第8.6.2(九)条、《高规》第7.4.6.7条: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而手报按钮启泵是将火灾信号反馈到报警联动控制器,经确认后再由控制器启动消防水泵,并不是直接启动消防水泵。而且,这种代替方式对自动报警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目前,由于自动报警系统误报率高及运行费用等问题,部分建筑的自动报警系统往往带病运行甚至不开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还是不要提倡用手报来代替消火栓按钮启动消防水泵。
普通离心泵,若吸入液面在叶轮之下,启动时应预先灌水,很不方便。为了在泵内存水, 吸入管进口需要装底阀,泵工作时,底阀造成很大的水力损失。所谓自吸泵,就是在启动前不需灌水(安装后第一次启动仍然需灌水),经过短时间运转,靠泵本身的作用,即可以把水吸上来,投入正常工作。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2)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3)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如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保证消防水泵在5min内起动供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6 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8.6.3的规定:
表8.6.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建筑类别 场 所 名 称 火灾延续时间(h)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浮 顶 罐 4.0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6.0
液化石油气储罐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 3.0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湿式储罐
干式储罐
固定容积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煤、焦炭露天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6.0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2.0
居住建筑
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
8.6.4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5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8.6.6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8.6.7 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6.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8.6.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