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排水泵检修措施
三采区下山泵房水泵联合试验安全
技 术 措 施
编制日期:2**年*月19日
施工单位:机 电 科、地 测 科
机电一队、供 电 队
会 签 意 见 表
机电科
安检科 安全副总
总工程师
三采区下山泵房水泵联合试验安全
技术措施
一、试验原因:
对三采区下山两趟排水管路进行实际流量测试。
进行联合排水试验,并认真详细记录各项技术数据,检验矿井三采区下山实际排水能力。
二、参加单位:机电科、地测科、机一队、供电队。
三、组织领导:
指挥长:李广海
现场指挥:李少强
成员:徐国喜、杜殿卿、贺宝峰、周大伟、当班司泵工、配电工、机电检修工。
四、主排水系统基本概况:
三采区下山泵房现有排水泵共3台,型号为MD280-43×7,额定流量280m3/h,额定扬程301m,配套电机型号YB450S2-4,电压6KV,功率355KW,三下泵房有内、外水仓2个,其中内水仓容积600m3,外水仓900m3,内、外水仓容积共1500m3,共有2趟直径为200mm排水管路。
五、准备工作:
1、试验前,机电一队应安排一名机修工,分别对三采区下山泵房的各台大泵、各趟排水管路进行检查,保证大泵台台完好。机修工必须在实验前检查闸阀和逆止阀的开关是否灵活,司泵工在开泵前必须将闸阀关闭。
2、试验前,供电队必须安排电工对控制电机电源的高爆、电机、线路进行检查,保证供电设备、电机台台完好,供电系统正常供电。
3、试验前,机修工应对各台大泵的排水系统进行分流,保证试验顺利进行。
4、试验前,地测科应先在东大巷三采区变电所口处对排水沟内的排水流量进行测量,并记录数据。
六、试验顺序:
1、试验开始后,司泵工依次打开1#、2#水泵;3#水泵的射流器,观察真空表当达到标准时通知配电工依次启动电源。
2、电机启动后达到正常时,慢慢打开闸阀。
3、大泵启动后,试验人员观察电流,电压是否正常,并记录各真空表、压力表读数,当电流超过额定电流,电压超过15%时立即停止试验检查原因进行处理。
4、检查各轴承温度是否正常,填料与机壳是否烫手。大泵是否平稳,有无震动现象,声音是否正常。
5、地测科依次测出1#、2#排水管路实际流水量。然后测出排水泵实际排水能力。
6、司泵工、配电工认真填写记录。
7、试验结束停泵时,先慢慢关闭闸阀使水泵进入空运行状态,关闭真空表和压力表的旋塞,然后断开电源,使电机停止运转。
8、试验结束后,重新对设备进行检查一遍,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撤人。
9、试验结束后,地测科及时计算出排水量报机电科进行汇总,机电科及时作出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八、安全措施:
1、试验前,机电一队、供电队必须各指定一名队干到现场跟班,同时指定一名现场安全责任人。
2、试验前,必须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对本措施学习,签字并进行安全教育。
3、本次试验,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试验时,司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电工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严禁违章现象发生。
5、试验过程中由矿井地测科对水泵的排水量进行测量。
6、本次施工,在试验前必须通知安监科,机电科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保证措施的贯彻执行,确保试验的安全顺利进行。
7、参加试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措施。
机电一队
2***年*月19日
1、设备性能
(1)零部件完整齐全;
(2)台台完好,有完好牌和责任牌;
(3)性能良好,吨水百米电耗不大于0.5kw-h,按规定对水泵进行周期性测定;
(4)泵体、电动机、环形管路、阀门等防腐良好;
(5)各阀门正常使用,操作灵活不漏水。
2、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完善,动作灵敏可靠
(1)压力表、真空表、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齐全,指示正确,定期检验(1年有效期);
(2)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并能在5min内起动水泵;
(3)起动柜有过流和失压保护,动作可靠,整定合格;室内接地系统完善,电阻符合规定;
(4)转动部分有护罩;
(5)裸露的电器设备要设栅栏,固定牢固,并挂警示牌;
(6)雨季前要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
(7)电源不少于两回路,当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全部负荷。
3、硐室与设施
(1)硐室和电缆沟内清洁卫生,做到无杂物、无灰尘、无油垢、无积水,电缆排列整齐,不锈蚀;
(2)硐室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室内地坪标高比大巷高出0.5m,有防水门,中央吸水井与水仓间有配水闸门并开启灵活,有畅通的安全出口等;
(3)室内照明适度,光线充足,线路整齐,备有专用电话;
(4)备有专用工具,防护用具齐全,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
(5)主副水仓每年至少清挖两次,经常保持原设计容积的3/4,在雨季前必须清挖干净。
4、司机
(1)责任心强,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司机应做到规定的应知应会;
(4)精神文明,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不发生责任事故。
供货厂商应提供主排水泵所需的全套设备,包括水泵、电机、压力表、闸阀、止回阀、真空表、底阀(滤网)、及出水管路、伸缩节、出水短管、泵过渡管、进水管路、地脚螺栓、备件、专用工具等。同时还应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售后服务,随时为用户提供井下主排水水泵运行、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与咨询,必要时进行人员培训等。
供货厂商应仔细阅读技术规格书中制定的全部规定,可提供比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更优越的设备和材料,以便用户选择。水泵所需要的部件无论在本技术规格书中是否加以说明,均应完备的提供。易损部件应有备件。所以一定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这样才会更安全。
机电科各职员:
一、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找人带班,未经批准不得上连班,班前应有足够睡眠时间,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打瞌睡。操作时不得与他人闲谈,认真执行操作规程。
二、 交接班制度
1、 执行手上交接班,接班人员的穿、戴、发式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工作地点进行交接班工作。
2、 班前不得饮酒,交接人员发现接班人员有醉酒等精神不正常状态不得交班,并反映有关负责人员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工作。
3、 交班人员应如实向接班人员介绍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接班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对设备进行检查,清点工具,备品件有无短缺,双方认为清楚,接班人员应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三、 机电人员应对操作、管理的设备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事故)”,运行管理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四、 做好机房的防火、防触电、防盗工作,禁止工作无关人员和小孩进入机房。爱护设备、管理好材料、工具,不准私自占用材料或送他人,不应大材小用,优材劣用,力求节约材料、电力。
五、 做好机房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每日应清洁一次,做到无漏油、无漏水、无漏电、防雷接地装置良好。
六、 认真如实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保持好,每月送交机电科备查。
机电科主办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熟悉矿区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熟知机械、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和标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热力和机械部分。
2、 贯彻执行机械、电气设备管理、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条例、操作规程,负责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技术工作。
3、 协助和督促有关小组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各项安装、检修计划,保证机械、电气设备完好,完好率达90%,并做好项目内容、消耗、零配件、工时的详细记录,编制所需要的配件计划。
4、 加强用电管理,搞好用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值班人员培训工作。
5、 督促值机人员和使用单位按设备容量合理使用设备,执行有关条例规定,参加机电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7、 负责有关设施、新项目的设计和加工图纸。
二、考核办法:
1、 分阶段进行矿井供电系统设计与设备安装设计,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缺一项扣100元;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10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200元。
2、 制定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计划,无计划扣200元;没有按照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与维护扣20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
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高压变配电设备。每小时扣50元。
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20元/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20元/次;矿车出现死车、无号车扣20元/台。
5、 机电制作必须有制作件设计图,无设计图扣50元,未按设计图加工扣5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50元。
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
7、 每月组织1次全公司机械、电气设备大检查。未检查、无报告每次扣100元。
8、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5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150元;安全监控出现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扣50元/次。
8、 井下电气设备不防爆发现1次扣200元;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50元/次。
9、 电气设备未上架扣20元/台;传感器因为电缆原因造成不能悬挂到位扣50元/次。
10、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5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20元/次。
11、加强机电科职工培训与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预期操作技术水平扣50元/人;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100元/次。
12、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100元/次;出现浪费扣50元/次。
13、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20元;考勤不实扣100元。
14、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
15、各配电室、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电缆未悬挂或悬挂不整齐,未及时增加电缆扣10元/处次。
钳工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 熟悉矿区设备分布,熟知机械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3、 贯彻执行机械设备管理、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条例、操作规程,负责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技术工作。
4、 协助和督促有关小组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各项安装、检修计划,保证机械设备完好,完好率达90%,并做好项目内容、消耗、零配件、工时的详细记录,编制所需要的配件计划。
5、 加强机械运行管理,搞好机械设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值班人员培训工作。
6、 督促值机人员和使用单位按设备容量合理使用设备,执行有关条例规定,参加机电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考核办法:
1、 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5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100元。
2、 制定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计划,无计划扣100元;没有按照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与维护扣10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
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每小时扣30元。
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20元/台;机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10元/次。
5、 机电制作必须有制作件设计图,未按设计图加工扣3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30元。
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
7、 每月参加1次全公司机械设备大检查,未检查每次扣50元。
8、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5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100元;安全监控出现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扣30元/次。
9、 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50元/次。
10、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3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20元/次。
11、加强钳工职工培训与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预期操作技术水平扣30元/人;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50元/次。
12、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50元/次;出现浪费扣30元/次。
13、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10元;考勤不实扣50元。
14、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
15、各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扣10元/处次。
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 熟悉矿区设备分布,熟知机械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检修工艺、检修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3、 按时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正确记录。
4、 记录好当班时间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包括设备操作、设备异常及故障情况、检查等。
5、 检修工作前,清点工器具,检修完后要核对工器具,并要撤出短路保护后方可试车。
6、 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做私活,爱护设备,节约原材料。
7、 值班员必须能独立进行操作、设备分析及处理设备异常和事故情况。
8、 检修特殊器件、设备,必须报告有关专管部门并制定有关方案或措施,经审批后方能作业。
9、 记录和处理好值班内上级下达的任务;交接班记录,搞好清洁卫生。
二、考核办法:
1、 不按照计划、方案实施扣30元/次;新设备安装完成后不能正常工作扣50元。
2、 设备检修、维护没有按照计划进行扣50元。检修后三天内出现相同故障的扣20元/次。
3、 公司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1台),包括:2米绞车、1水平下山、2水平、中元3台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每小时扣15元。
4、 主要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机械设备(包括矿车)出现一次部件不齐扣10元/次。
5、 机电制作未按设计图加工扣20元;加工制作及维修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时完成、影响生产工作1次扣20元。
6、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
7、 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3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
8、 设备入井没有进行完好性检查或非完好设备入井的扣30元/次。
9、 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
10、加强钳工职工培训与工作,考核评级循私舞弊扣50元/次。
11、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材料出现丢失扣30元/次;出现浪费扣30元/次。
12、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10元;考勤不实扣30元。检修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
13、各检修房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材料堆放凌乱,扣10元/处次。
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时到工作地点,检查水泵。
2、班中做到两遵守、两坚持:①遵守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②坚持岗位、坚持八小时作业。
3、按水位情况及时开、停水泵。特殊情况下,雷雨前应提前启动水泵排水。
4、做到三好、四会,精心维护机械,实现设备完好。
5、四拒绝:①检修质量不好拒绝验收;②材料配件不合格拒绝验收;③违章指挥拒绝作业;④非工作人员拒绝进入机房。
6、准备及管好材料、配件、工具。
7、搞好水泵房内和设备卫生,做好记录。
8、每次水泵检修和安装过程中,必须协同检修工工作。
二、考核办法:
1、 确保水泵安全运行,水泵出现故障应立即配合检修工检修,不能影响生产,非计划停转1小时以上,每小时扣30元(地面水泵司机10元/小时)。
2、 正常情况下,按水位情况及时排水,未及时排水,发现1次扣30元。
3、 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按损失额1~2%赔偿。
4、 运行、检查记录不整齐、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等,发现1次扣10元。
5、 未配合检修工检修、安装,每次扣30元。
6、 机房不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发现1次扣10元。
7、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打瞌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1次扣10元。
8、 非工作人员进入水泵房,水泵司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发现1次,扣10元。
9、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3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
10、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
11、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
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离岗。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条例,按时对矿灯、机车电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充电质量,使每个矿灯照明12小时以上、每台机车电瓶不漏液、酸,不漏电,满足机车运行12小时。
3、 负责矿灯的完好检查、失爆检查、日常维护,电解液的正常使用和保存。
4、 加强矿灯和自救器管理,做好三定(定号、定人、定灯),每班下班后2小时后,发现有未交矿灯和自救器,应立即将矿灯、自救器总数和人员姓名报队、科领导或调度室。
5、 每班可充矿灯的数量,保证井下生产需要。严禁失爆矿灯发出充电房。
6、 做好矿灯收发登记工作,机车电瓶应做好相应的充电记录。
7、 爱护财产,严禁做私活,严禁借矿灯出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充电房(或硐室)。
二、考核办法:
1、 不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打瞌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1次扣10元。
2、 发出失爆矿灯,发现1次扣30元。
3、 维修充电设备、矿灯,不符合要求,影响生产,1次扣10元。
4、 私揽对外加工业务,发现1次扣50元以上,并赔偿材料损失。
5、 没有合理安排好设备检修时间,影响生产,出现1次扣50元。
6、 因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影响生产。因操作不当损坏设备,按损失额的1~2%赔偿,影响生产1次扣50元。
7、 发放矿灯、自救器记录,机车电瓶充电记录不整洁、不及时,填写时漏写、错写,发现1次扣10元。交接班不明确、不清楚,发现1次扣交班员10元,接班员20元。
8、 矿灯达不到放电时间要求,属充电工责任的,发现1次扣10元;机车电瓶达不到放电时间要求,属充电工责任的,发现1次扣50元。
9、充电房(硐室)清洁,设备卫生差,混乱不整齐,发现1次扣10元。
10、没有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通知书1项扣20元;发现安全隐患不整改,一次扣50元。
11、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协调扣20元/次;无故不按期完成领导交班的工作扣10元/次。
12、设备维护保养差,锈蚀严重扣10元/台。
小绞车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绞车的管理,防止斜坡提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滚筒直径800mm以下的运搬绞车和各种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
第三条:对小绞车的管理,实行使用单位维修管理,动力部门对口管理技术,安监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应把小绞车及有关设施(轨道、钢丝绳、保险绳、地滚、阻车器、安全门等)作为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重点,有技术副队长具体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第五条:小绞车由矿机修厂负责检修,动力部门负责验收,使用单位负责安装。
第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挂牌使用,牌板上注明:小绞车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使用单位、钢丝绳规格、坡度、长度、提升数量、包机人等内容,牌板规格、内容、格式由动力部门制定,全矿统一标准。
第七条:绞车牌板,绞车信号盘由使用单位管理,小绞车由动力部门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八条:机电部门要建立健全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
(二) 小绞车安装:
第九条:小绞车安装必须经过技术部门设计,内容包括:安装位置、硐室尺寸、车场形式、运输方式、钢丝绳规格和长度、一次提运矿车数、防跑车装置的形式、位置及小绞车的固定方式、安全技术措施等。小绞车的安装使用必须列入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小绞车安装后,必须经机电部门、安监处等业务职能科室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机电部门允许方可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小绞车的硐室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通风良好,其净高不小于1.8m,支护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0.5m,硐室内设备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间距。
第十二条:小绞车斜巷上部变坡点距小绞车和弯道处应有不小于4m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安装的小绞车其滚筒中线应与轨道提升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绳、咬绳、跳绳。
第十四条:小绞车应按下列规定标准安装:
1、 掘进上山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侧,绞车机体距运行矿车的最外侧和棚柱不小于0.5m。地锚角度为65度与75度之间。双地锚的间距在200—300之间。用直径φ12.5mm钢丝绳连接,卡子不少于3个,导向轮的直径不小于φ400mm。
2、 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应用混泥土基础固定。基础规格大于小绞车底座几何尺寸而定,地脚螺丝必须采用标准做法。
3、 小绞车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必须用18#槽钢制作坚固的地盘,地盘必须带有防滑护圈的线压柱窝,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标准件将绞车固定在自加工的地盘上,然后用压柱和地锚固定。前边两棵为迎压戗柱,戗柱角度为65—75度,后边两棵为压柱。垂直定板,柱根要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压柱使用原木时,其直径不小于150mm,严禁用戗压柱代替硐室的棚子支柱,戗压柱距操纵杆的间距不小于150mm,地锚可用圆钢制作,固定钢丝绳将地锚与绞车连在一起。其直径长度连接方法按设计执行。
4、 在坡度小于7%的巷道中安装牵引绞车时,绞车可安装在巷道一侧,绞车机体最突出部位距离轨道外侧不小于400mm。
第十五条:小绞车提升信号必须是声光信号,且清晰可靠,有醒目的警示牌。
(三) 小绞车有关设施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小绞车斜巷或临时车场应符合设计。支护达到合格品。顶板距离轨面不小于1、8m,矿车最外侧与斜巷最突出部位或设置的管道。电缆等设施不小于300mm,水沟流水不得冲刷巷道中心。
第十七条:绞车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硐。躲避硐距变坡点不小于2m,其规格高×宽×深=1.8m×1.2m×1m。
第十八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格使用JD11.4、JD25调度绞车统一使用直径12.5或15.5mm钢丝绳。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不得超过小绞车滚筒的容绳量。全部放开后滚筒最少余绳不小于3圈。
第十九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必须采用插接式并加装护绳桃型环。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
第二十条:临时提升的小绞车采用钢丝绳卡子接钢丝绳钩头时(包括卡接地锚),卡紧度应使钢丝绳被压扁尺寸大于三分之一直径,不得一顺使用。螺丝不滑扣钢丝绳头不得散股、断丝、变形。
第二十一条:小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装设保险绳,保险绳的绳径与插接方式,插接长度同主绳的连接方式采用环套环式。
第二十二条:小绞车提升的轨道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第二十三条:小绞车在斜巷长度超过20m运行时,必须装地滚,地滚间距不大于10m。无论斜巷长度多少,其上变坡点处必须装地滚。地滚固定在两边钻有凹槽的方木框内,安装两枕木之间,用铁钉将方木与枕木连接。
第二十四条:小绞车在斜巷有起伏、顶梁运行时,要安装天轮,斜巷甩道及甩道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心要装导向轮,天轮与立轮的安装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第二十五条:小绞车斜坡提升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数量齐全,安装阻车器和安全门,特殊情况下三档必须齐全。
1、 提升长度小于50m时:
(1) 上部平车场(包括坡度大于5%的牵引绞车)变坡点前应装阻车器必须动作灵敏,能自动复位。
(2) 上部变坡点往下20m处应装挡车门。
(3) 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10m处应装挡车门,或在斜巷内装压绳式挡车门。
2、 提升长度大于50m时,根据斜坡坡度,长度的具体情况,在斜巷内装设压绳式或具有相似功能挡车门,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装设阻车器和安全门。
3、 上山掘进时,下部车场起坡点向上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挡车门随掘进前移,当上山长度超过100m时,可适当增设挡车门。
4、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设第二道随掘进前移的挡车门,第一道距迎头10m,第二道距第一道15m,同时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在上部变坡点处装挡车器和安全门。
5、 上述挡车门均因牢固可靠,门柱可用矿工钢,也可用木柱,用木柱时,其直径不小于2400mm,门柱应作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200mm,且必须打在实地上。安全门的横担可采用矿工钢或道轨钢,每帮打入实体300mm以上,严禁将门柱立在棚梁上或用棚腿当门柱。6、安全门每班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操作机构要使用方便,动作灵敏,车过后挡车门立即关闭,行车时方可打开。
(四) 小绞车运行:
第二十六条:小绞车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小绞车完好、基础固定和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有防跑车装置、有地滚、有躲避峒、有联络信号。
二落实:管理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二十七条: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上岗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五不开”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第二十八条:小绞车提升严禁蹬钩,严格执行“红灯亮,严禁行人”的规定。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打点器停车后方可上、下。下山掘进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躲避峒。
第二十九条:小绞车运行时,非操作人员不准在绞车附近作业或休息,下班时必须将钢丝绳盘起。
第三十条: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必须用专用多环链或插接式绳扣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连接,物料必须与车体连接牢固,严禁用矿车在斜巷运送轨道、矿工钢。
(五) 小绞车检查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小绞车进行检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小绞车司机在每班提升前,对小绞车的固定情况、信号、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小绞车运行日志》和《钢丝绳检查记录》中。
第三十三条:小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出现断股或断丝,磨损超过规程规定值时,必须停止使用,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第三十四条:井下使用满一年的小绞车必须上井检修。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小绞车的使用管理由动力部门负责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违犯单位罚款50—300元,其中第一责任者承担5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 违章指挥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3 违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4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5 防护措施 protection 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 hag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因素。
3.7 动筛跳汰机 ROMJIG
支撑被处理物料床层的跳汰筛板在水中可作上下运动的跳汰机。
3.8 数控风阀 numerical control air valve
又称电控气动风阀。用电子数控装置和电磁阀控制跳汰机进气和排气的风阀,其频率和特性曲线可以任意调整。
3.9 浮选柱 columned pneumatic flofation machine
无搅拌叶轮、空气由柱形机体底部经充气器进入与煤浆混合,形成矿化泡沫的浮选设备。
3.10 絮凝剂 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污水净化处理。
3.11 深锥浓缩机 deep cone thickener
机体高度大于直径,上部为圆筒,下部为锥角较小的倒圆锥形澄清、浓缩设备。
3.12 洗水闭路循环 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 尾矿场 slurry pond
又称尾煤场。是处理尾煤水的构筑物。
3.14 加压过滤机 pressure filter
将过滤机装入特制的密闭压力容器内,充入压缩空气在过滤介质两侧产生压差而进行过滤的设备。
3.15 水煤浆 coal water mixture CWM
由一定粒度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剂混合制备而成的一种流体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剂1%左右。
3.16 捞坑 dredging sump
又称斗子捞坑。构成洗水循环系统之一的水池,沉淀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脱水斗式提升机连续地排出,水池的周边或旁侧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 覆土造田 land reclamation
在矸石层或塌陷区上覆盖土壤造田的过程。选煤厂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沟、洼处,再覆盖好土,达到种植的目的。
3.18 数控无线调车系统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 dispatching car
由机车司机、调车员和调度室调度员三者采用对讲机指挥调车作业。代替长期沿用的灯、旗信号调车作业。
3.19 警冲标 warning board
警惕移动车辆碰撞停放在站线上车辆的标志。
3.20 调车绞车 dispatching winch
选煤厂用于受煤坑和装车仓下调度车辆。
3.21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3.22 粉尘 dust
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4 总则
4.1 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程。
4.2 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 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4.4 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4.5 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6 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4.7 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 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4.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4.10 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2 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5 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 工业厂区
5.1.1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5.1.2 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5.1.3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5.2 作业场所
5.2.1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5.2.2 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5.2.3 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5.2.4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2.5 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5.2.6 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5.2.7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5.2.8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2.9 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5.2.10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5.3.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5.3.3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3.4 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 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 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5.3.5 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b) 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c)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d) 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e) 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5.3.6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7 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 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5.3.9 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3.10 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6 卸煤和贮煤
6.1 卸煤
6.1.1 受煤坑上必须盖有坚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于300mm×300mm。卸煤时,箅子不准拿掉。在受煤坑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6.1.2 煤车卸煤时,不准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必须通知煤车上及煤车下的有关人员。
6.1.3 卸煤工下煤车必须从车厢的脚蹬上下车,不准从车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时作业。
6.1.4 发现车内有大块矸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当配合卸煤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作业前必须向车下人员发出警告,待车下无人后方可作业。
6.1.5 卸煤机工作时,人不准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操纵室门必须安装闭锁保护装置。
6.1.6 卸煤机绞龙检修时,必须将其绑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须预先与站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6.1.7 使用翻车机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煤车车型符合翻车机的要求。
b) 翻车机在运行中,不准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放空车时,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c) 清扫车底时,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 不准调车人员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
6.1.8 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绞车牵引煤车启动时,首先拉风,并按规定车数牵引。
b) 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工及其他人员离开危险区。
c) 卸完车后,及时清道。
6.2 贮煤
6.2.1 煤仓的检查孔必须加盖板,入料口必须设置坚固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箅格防护。
6.2.2 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6.2.3 人工清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b) 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c) 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肝病、癫痫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
d) 进仓清理人员穿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固定在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e) 进仓清理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仓内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f) 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听清仓内人员的喊话。每30min进仓清理人员与仓外监护人员通讯联系一次。
g) 如仓壁有60°~70°的陡坡积煤,进仓前先将陡坡积煤清除。
h) 清理煤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并断电。清仓过程中需要卸煤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煤卸净、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
i) 清仓人员轮流分班工作;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
6.2.4 落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落煤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b) 落煤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煤点附近逗留和行走。
c) 不落煤时,关闭落煤点的仓口或溜槽口。
6.2.5 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运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他地点。
6.2.6 贮煤场的贮煤量较多时,煤堆上必须有一条推土机能进出煤场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于25°,宽度在5m以上。
6.3 给煤
6.3.1 煤仓堵塞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时,应当站在平台上进行;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不准在仓口捅煤。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
6.3.2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 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使用叶轮给煤机时,发现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材卡住轮子,必须紧急停车处理。
7 筛分、破碎和磨碎
7.1 筛分
7.1.1 筛分机(包括脱水筛)应当空载启动。不准筛分机超负荷运行。筛分机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
7.1.2 筛分机运行时,工作人员不得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清理筛孔及处理事故,必须停车。
7.2 破碎
7.2.1 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破碎机的旋转部件必须设防护罩。不准运转中打开破碎机箱盖。不准操作人员站在破碎机上。
7.2.2 破碎机保险销不得用其他金属销代替。液联易熔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7.2.3 大块煤破碎前,必须使用除铁器和进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进入破碎机内。
7.2.4 清理破碎机中的杂物或者进行检修,必须停电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7.3 磨碎
7.3.1 磨碎机的滚筒两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磨碎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进行作业,不得从入料端向机体内加钢球。
7.3.2 球磨机入料必须除杂。
7.3.3 清理磨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8 煤炭分选
8.1 手选
8.1.1 手选输送带的两侧必须加设防护板。手选作业点应当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监护。手选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带式输送机两侧的护板上作业。
8.1.2 带式输送机的带速不得超过0.3m/s,倾角不得大于12°。输送带宽度超过0.8m时,应当在两侧分别设手选台。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8.1.3 严禁在手选输送带上行走、跨越或坐卧。操作人员不得在原煤分级筛筛口下1.2m范围内和下料溜槽口处站立或工作。
8.1.4 下矸石仓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8.1.5 工作人员发现雷管、炸药、金属、木料、特大块矸石等物品,应当及时谨慎选出,必要时可以停机处理。选出的雷管、炸药,不得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
8.2 跳汰选煤
8.2.1 在跳汰机运转中,工作人员不得用手在风阀排气口试探风量或者直接用手润滑滑体。
8.2.2 采用气动风阀的跳汰机,其高压风压不得高于0.6MPa,风阀系统不得在油雾器缺油情况下运行。
8.2.3 检修风箱内部需要使用电焊时,必须将其内部油污清理干净并保持通风良好。
8.2.4 检修和处理跳汰机机体下部梯形溜槽和法兰处漏水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8.2.5 风动排料系统的风压超过1.5MPa时,安全阀应当能自动放风。
8.2.6 清理跳汰机体时,必须先将床层筛板清理干净。进入机体清理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2.7 隔膜跳汰机在运转中,不得任意调整冲程。调整冲程时,应当在设备启动按钮上挂停电牌,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监护、1人调整冲程。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拉传动三角胶带。
8.2.8 进入动筛跳汰机作业,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8.3 重介选煤
8.3.1 重介质分选机与给料、产品脱介、介质系统必须实行闭锁运行。
8.3.2 禁止超过规定的铁器或大块矸石进入斜轮分选机。禁止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带强制运行。
8.3.3 使用旋流器分选,应当严格控制入料粒度。禁止金属物件和杂物进入旋流器。
8.3.4 检查、清理磁选机、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监护,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 严禁磁粉进入电机内部。磁介质粉堆放地点与电动机之间应当保持一定距离;若距离难以保证,应当选用防护等级为IP44以上的电机。
8.3.6 介质桶上面必须设置箅子,箅子的孔径不得大于10mm。操作人员清理箅子上的杂物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4 浮游选煤
8.4.1 清理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及矿浆准备器时,应当将煤泥放空,并在操作柜上挂停电牌。操作人员进入机内工作,必须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4.2 浮选机的加药点必须布置在安全位置,并采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选药剂。
8.4.3 启动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前,工作人员必须逐台巡视,查看机体内是否有其他检修人员,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8.5 干法选煤
8.5.1 干选设备必须在密闭状态下进行作业。分选过程中,禁止打开箱盖。扬尘点必须密闭并配有除尘设施。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8.5.2 清理干选机床面(筛孔堵塞)、旋风集尘器和通风管路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清理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8.5.3 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各种火种进厂和在厂内吸烟。在厂内进行电焊作业,必须停止生产。
8.6 摇床选煤
8.6.1 激振箱上电动机电源线应当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绝缘套管。
8.6.2 设备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车处理。禁止操作人员站在床面或激振箱上处理故障。
9 脱水与干燥
9.1 离心脱水机
9.1.1 离心脱水机不得超负荷运行。入料中不得混有软、硬杂物及大颗粒物料。
9.1.2 离心脱水机的油泵电机、振动电机和回转电机之间必须实现闭锁。
9.1.3 设备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爬到离心机上作业。
9.1.4 沉降式离心机的固定螺栓必须紧固,严防隔振弹簧断裂变形。
9.1.5 沉降式离心机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及传感器。
9.1.6 沉降式离心机的主断阀、入料阀、冲洗阀的开度指标应当准确。
9.2 过滤机
9.2.1 过滤机及缓冲漏斗的操作和巡视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保护栏杆。缝补或更换滤布时,必须搭设安全架。
9.2.2 在加压过滤机的压力容器壁上,禁止撞击、焊接和开孔。
9.2.3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必须根据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9.2.4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入口门,必须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需停机进入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内检修,必须保证其内外空气压力相等。
9.3 压滤机
9.3.1 箱式压滤机(简称压滤机)正常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脚、手、头伸入压滤机滤板间或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下面的带式输送机或中部槽。禁止将工具放在拉钩架上及滤板的把手上。清除滤饼时,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扒滤布与煤泥。
9.3.2 禁止操作人员戴手套操纵压滤机开关。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人时,不准按动开关。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须将传动拉钩拉平。
9.3.3 压滤机液压部分必须安装电接点压力表。
9.3.4 禁止杂物进入带式压滤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操作人员在带式压滤机网带上行走。
9.3.5 与带式压滤机配套的絮凝剂添加系统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时,应当将网带及设备周围冲洗干净。
9.4 火力干燥
9.4.1 干燥车间启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试验检查。干燥机停止运转前,必须将滚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 操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干燥机给料箱内的返煤情况。排灰时,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灰室和除尘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0015g/m3。清炉排灰时,应当先将炉灰用水熄灭后再排出,禁止带火运出。当多管集尘器中煤粉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引风机,打开检查孔将火熄灭。防爆阀每班要检查一次,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9.4.3 干燥机各点的温度、压力不准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火力干燥机各点温度与压力的最大允许值
项目
干燥
机型号 炉膛 干燥机入口 干燥机出口 引风机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管式
液筒式
洒落式
沸腾式 850
1200
800
1200 -5
-2
-5
385~450 800
800
500
495 -100
-15
-15
-25~25 150
200
150
73 -190
-50
-100
-255~-150 120
120
120
73 -300
-150
-200
130~170
注:1 mmH2O=9.80665Pa
9.4.4 干燥机的控制系统必须配备同时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警报仪表。各种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9.4.5 干燥车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除尘系统。产生煤尘的设备和转载点必须密闭。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 mmH2O g/m3。
9.4.6 与干燥机直接连接的除尘器或排料除尘器,必须采用耐火材料结构。
9.4.7 干式除尘器必须设置爆炸泄压孔。多管除尘器防爆泄压孔覆盖的镀锌板厚度不得超过0.5mm。
9.4.8 干燥车间的建筑必须设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压孔。泄压孔应当能够迅速展开、击穿或破碎。
9.4.9 干燥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供热炉风进行作业。
9.4.10 干燥车间需使用电、气焊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主任、主管厂长批准后,并在安监人员现场监督下方可进行。
9.4.11 干燥机司炉工进行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并配备其他耐高温防护用品。禁止司炉工穿戴化纤类服装进行作业。
9.4.12 需进入干燥机内从事检查或检修,必须先停炉降温,并将机内存煤排净和除尘通风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