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排水泵国家标准
自动排水泵国家标准号GBT23105-2008。。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水泵标准号:GBT23105-2008,实施日期:2009-09-01,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自吸排污泵,是在反复研究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基础上开发成功的一种结构新颖的产品。
法律分析:应检查泵的安装基础的尺寸、位置和标高并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泵的开箱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清点泵的零件和部件,并应无缺件、损坏和锈蚀等,管口保护物和堵盖应完好。
(二) 应核对泵的主要安装尺寸并应与工程设计相符;
(三)应核对输送特殊介质的泵的主要零件、密封件以及垫片的品种和规格。
出厂时已装配、调整完善的部分不得拆卸。第四条 驱动机与泵连接时,应以泵的轴线为基准找正;驱动机与泵之间有中间机器连接时,应以中间机器轴线为基准找正。
管道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内部和管道因清洗洁净,清除杂物;密封面和螺纹不应损伤;
(二)吸入管道和输出管道应有各自的支架,泵不得直接承受管道的重量;
(三)相互连接的法兰端面应平行;螺纹管接头轴线应对中,不应借法兰螺栓或管接头强行连接;
(四)管道与泵连接后,应复检泵的原找正精度,当发现管道连接引起偏差时,因调整管道;
(五)管道与泵连接后,不应在其上进行焊接和气割,当需焊接和气割时,应拆下管道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应防止焊渣进入泵内;
(六)泵的吸入和排出管道的配置因符合设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一、卧式和立式泵的纵、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0.1/1000;测量时,应以加工而为基准;
二、小型整体安装的泵,不应有明显的偏斜。
第7条 泵的找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动轴与从动轴以联轴节连接时,两轴的不同轴度、两半联轴节端面间的间隙应符合设备
技术文件的规定;如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
二、主动轴与从动轴以皮带连接,两轴的不平行度、两轮的偏移应符合本规范第一册《通风规
定》的规定;
三、原动机与泵(或变速器)连接前,应先单独试验原动机的转向,确认无误后再连接;
四、主动轴与从动轴找正、连接后,应盘车检查是否灵活;
五、泵与管路连接后,应复校找正情况,如由于与管路连接而不正常时,应调整管路。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变压器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相关规范的规定。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条件许可时,易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比邻主题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在2008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强制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声环境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 间 夜 间 0 类 50 40 1类 55 45 2 类 60 50 3 类 65 55 4 类 4a 类 70 55 4b 类 70 60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另外,环保部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GB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对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其中对结构传播噪声的规定如下: 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类别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40 30 45 35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说明:A 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 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水泵噪声)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除了环保部的两个关于噪声排放的标准外,建设部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强制标准《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中对住宅噪声和隔声有如下规定: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另外,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GBJ 118-19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3.1.1条规定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该符合表4的限值:
既然有了这么多的国家标准对水泵噪声进行规范,为什么我们生活周围还是经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间有关水泵噪声纠纷的事情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应该归结于建筑验收的不完善。我们可以从建筑验收备案里面发现,很多建筑的验收证明验收的只是施工部分,一些验收证明的备注里面明确说明供水供电不在验收之列。正是因为建筑施工和验收中存在某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才会引起交房后的噪声纠纷。
易启标准网有这些全文电子版免费下载的. 上面是我帮您在易启标准网搜索到的搜索结果列表,供您下载参考。
下载方法,先在Google谷歌和百度搜索到易启标准网,打开网站免费注册成为会员,登陆后搜索您要的标准或者书籍,然后下载.如有问题可参考这个网站的帮助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