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水环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因为上海是大都市,基础设施很好。
上海排水系统拥有百年历史。最早名为“洋泾浜”的地方,就是上海滩最早的排水系统所在地,百年来经过4次改名,现名为延安东路,已成为城市交通大动脉。
更多的地下排水管网也渐入地下,纵横交错形成了平时看不见的城市“大静脉”。如今,上海市仅主干道下水管的总长度就达到1.1万公里,接近日本大阪市的1.3万公里。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中心排水管道已基本没有“大刀阔斧”扩容的空间。也正因此,去淤、清涝,用足每一寸下水管道,是确保“城市静脉”健康的基本之道。
排水管道养护、堤防巡视等防汛检查早已成为常态工作。在“活血化瘀”方面,还使出机器人排污、声纳检测、“内窥镜”等多种“新功夫”。数据显示:2011年,上海累计疏通排水管道约14万公里,清捞污泥近31万立方米;今年6月汛期前,又疏通排水管道超过5500公里,清捞污泥8.22万立方米,养护窨井、进水口90余万座(次)。
同时,上海还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投资100亿元,新建改造28个排水系统尤其是中心城区最易灌水的薄弱环节。
排水系统(sewerage system)是指排水的收集、输送、水质的处理和排放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用以除涝、防渍、防盐的各级排水沟(管)道及建筑物的总称。它主要由田间排水调节网、各级排水沟、蓄涝湖泊、排水闸、抽排泵站和排水容泄区等组成。
排水区的多余水量首先汇入田间排水调节网,然后经各级排水沟或经湖泊滞蓄后再由排水闸或抽排站排至容泄区。
排水系统(sewerage system)是指排水的收集、输送、水质的处理和排放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用以除涝、防渍、防盐的各级排水沟(管)道及建筑物的总称。
它主要由田间排水调节网、各级排水沟、蓄涝湖泊、排水闸、抽排泵站和排水容泄区等组成(见图)。排水区的多余水量首先汇入田间排水调节网,然后经各级排水沟或经湖泊滞蓄后再由排水闸或抽排站排至容泄区。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检查井、通气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闸门、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六)污水输送干线及其附属设施。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机关。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内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政、房产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修建和养护。第五条 市市政局应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六条 为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十米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检查井、进水口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厂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车辆;
(四)从事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为六至十米;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应不小于十米。第八条 前条规定的安全净距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征求市市政局所属工务所或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围的土体有移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损坏或堵塞;必要时须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九条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条 凡敷设地下管线的单位,须执行《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设需要改动原有城市排水设施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商定的协议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填没城市排水河道或临时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临时堵塞局部排水设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排放污水、废水,应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含有硫酸盐的污水、废水,执行每升不超过一千毫克的标准。
污水、废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单位须向上海市排水监测站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后,方可接入。第十三条 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单位,在进行室内外排水设计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没有敷设污水管道的地区,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第十四条 污水、废水的排放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水量、水质、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需要时,有关工厂、医院等单位还应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装闸门等设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需要保密的排水资料,应确定密级,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在污水、废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区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排放单位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和排放量的措施。污水、废水排放单位应服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调度,不得强行排放;因强行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1、应根据远近期污水量,确定污水泵站的规模,污水泵站设计,根据流量大小来选择预制泵站的筒体规格,需要用直径多少的筒体可以满足。
2、看内部管路。管路是否为304不锈钢材质,焊接部位是否细化,长期使用后是否会出现漏水现象,这一点,可能不是采购前立马能看出来的,但是我们可以从该品牌该设备的购买者中获知。
3、在分离制排水系统中雨水泵房与污水泵房可以分建在院内不同位置,也可以合建在一座构筑物里面,但污水提升泵、集水池和管道应自成系统。
4、应明确污水泵站是一次建成还是分期建设,是永久性还是半永久性,以决定标准和设施,并经过污水经泵站提升后,出水入河渠还收处理厂来选定污水泵站位置。
5、一体化预制泵站的集水池与机器间在同一构筑内时,集水池和机器间需用防水隔墙隔开,不允许渗漏,做法按结构设计规范要求;分建式集水池和机器间要保持一定的施工距离,以避免不均匀降沉,其中集水池多为圆形,机器间多为方形。
6、通过厂家资质来了解泵站质量。这一点,购买者再采购之前是可以直接获知的,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及一体化预制泵站的检测报告等证件。
一体化预制泵站推荐选择上海连宇,生产一体化泵站的厂家可以选择上海连宇,上海连宇一体化预制泵站是提升污水、雨水、饮用水、废水、农业灌溉用水的提升装备,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市政排水、河道治水、公路铁路、工厂、矿山、旅游景区等建筑工程其特点具有机动灵活,泵站建设周期极短,安装极其简便。
一体化预制泵站是提升污水,雨水,饮用水,废水的提升装备,由工厂统一生产组装后运至现场安装的加压泵站。体化预制泵站广泛应用于市政工程、工业或其他一切不能依靠重力作用直接把废水排放到污水处理系统的建筑。其中,市政排水适用于污水泵站、排水泵站、合流泵站等中途泵站。一体化预制泵站具有以下优点:
1、体积小,但可利用有效容积优良;集成化程度高,真正的一体化;
2、筒体采用先进的耐腐蚀材质强化玻璃钢机械缠绕成形或内衬特种钢外覆玻璃钢;
3、泵坑采用CFD流体学设计,具有流态好、无堵塞,自清洁功能;
4、质量可靠,无渗漏,不会污染环境;重量轻,造价较低;
5、配备高质量、高性能的潜水排污泵,其广泛应用传感器时刻监控水泵运行状况,大大降低了维护费用;
6、自动化集成度高,可实现异地监控与管理,还可以实现手机监控,同时可以实现远程数据无限传送和自动生成运行报表等功能。
一体化预制泵站推荐选择上海连宇,预制一体化泵站要选择正规品牌,上海连宇产品广泛应用于市政建设、农田水利、火力发电、石油化工、冶金矿山、消防环保、食品、航运、医药和轻纺等各个领域,PE一体化污水提升设备可以内置止回阀,并额外提供一个DN100的上进水口和一个DN50的侧进水口,设备可用于收集厕所排泄物,淋浴,洗手盆,洗衣机等的液体并泵送至主排污系统,也可用于空调冷凝水的收集,并泵送到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