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消防法对消防水泵的控制要求
1、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 24h 有人工值班。
2、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3、11.0.3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灾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时间,当为自动启动时应在 2min 内正常工作。
4、11.0.4 消防水泵应由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控制柜内。
5、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6、11.0.6 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串联消防水泵时,上区消防水泵宜在下区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
7、11.0.15 当工频启动消防水泵时,从接通电路到水泵达到额定转速的时间不宜大于表11.0.15 的规定值。
扩展资料
在许多设计图纸中发现:消防水泵的供配电线路、控制线路多穿PVC管进行保护,并从吊顶内走线。笔者认为这种走线方法欠妥。
尽管《建规》只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明敷时穿金属管,没有要求暗敷时穿金属管保护,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称《民规》)24.8.5条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等的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缆穿钢管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层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c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措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称《自动报警规范》)第8.2.2条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我们知道,消防水泵在火灾发生后一段时间内仍要发挥作用,来完成对建筑火灾的扑救工作。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仍要保证水泵线路的安全。
对于配电室与电气竖井距离较远,消防用电设备容量较大,线路无法暗敷的,可以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敷设在吊顶内。
在这种情况下应避免采用耐火槽盒,因为吊顶也是火灾多发地段,敷设在吊顶内的线路火灾时并不安全,而且槽盒仅能防止外部燃烧对线路的破坏,无法防止槽盒内线路自身故障造成的火灾。
建议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采用耐火电缆供电,以保证发生火灾时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受影响继续工作。
一、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2、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3、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4、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5、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6、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7、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
扩展资料消防泵的性能和测试要求
消防水泵与生活水泵和生产水泵相比性能上应有较高的要求,但我国现行规范对消防水泵的性能和测试要求没有做出较详细的特别规定,致使消防水泵在选用时无据可查,出现了多种问题。
NFPA20对消防泵的性能要求是:消防泵的最大流量应为设计值的150%,扬程不小于选定工作点扬程的65%,关闭水泵时的扬程不大于选定工作点扬程的140%,稳压泵流量为1—2L/S,扬程为消防泵扬程的1.1—1.2倍。
同时规定在消防泵出水管上应设测量用流量计,流量计应能测试水泵选定流量的175%,消防泵在出水管上应设直径大于89mm的压力表。建议相关部门参照美国标准对我国的消防泵设计、选用提出更有针对性、更明确的要求,以便在对消防泵的选用、检测过程中有据可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水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消防资源网——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消防水泵的外观质量要求
1)所有铸件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结疤、气泡、砂眼等缺陷。
2)泵体以及各种外露的罩壳、箱体均应喷涂大红漆。涂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3)消防水泵的形状尺寸和安装尺寸与提供的安装图样应相符。
4)查看铭牌上标注的泵的型号、名称、特性应与设计说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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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liuxue86.com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上述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以往的工程实践中发现有的工程往往设置自动停泵控制要求,这样可能造成火灾扑救的失败或挫折,因火场消防水源的供给有很多补水措施,并不是设计1~6h火灾延续时间的供水后就没有水了,如果突然自动关闭水泵也会给在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队员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不允许消防自动停泵,只有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水泵的停泵。
具有管理权限的概念来自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规范要求,我国现行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第4.1节提出了消防联动控制分为四级的要求(表4-2),并由相关人员执行,这一概念与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基本一致,只是表述不同。
表4-2 消防联动控制操作级别划分
注:1.P—禁止;O—可选择;M—本级人员可操作。
2.进入Ⅱ、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和Ⅳ级操作功能状态。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 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泵房是小区消防用水的关键部位,消防房能否正常工作是直接影响到住户人身财产安全。为及时向住户提供合格小区消防用水,管理好消防水泵房,特制定如下制度:
1、 消防泵房、地下水池、屋面水箱、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负责使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下称“水管员”)。作好日常运行的巡查、点检、抄表及状态监控,并做记录。
2、 消防泵房内机电设备由工程部班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
3、 消防泵、稳压泵、污水泵在正常运转下,选择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4、 消防水泵每周至少轮换使用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5、 消防泵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切换操作检查。无条件启动的消防水泵(有过压危险或开喷系统),须对其进行盘车,每季度对电动机进行一次绝缘摇测。
6、 消防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并进行润滑、紧固、调整。
7、 严禁非火灾情况使用市政消防水。消防演习用水须向用水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一、消防泵房: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3、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4、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服务半径,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大于150m;对于工业建筑,不宜大于800m~1200m。
二、消火栓:
1、当建筑物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并不宜集中在建筑物一侧。
3、人防工程室外消防栓距人防工程入口不宜小于5m。
4、停车场的室外消防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库不宜小于15m。
5、室外消防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
6、室外消防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寒冷地区采用地下式,非寒冷地区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有条件可采用防撞型。
7、室外地上式消防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8、室外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超过120m。
9、室外消防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扩展资料
一、泵房管理
消防泵房是提供消防用水的关键部位,是直接关系到财产安全的重要部位,为管理好水泵房,明确职责,制定如下制度:
1、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由设备、消防人员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并做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2、泵房内机电设备由设备、消防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不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
3、泵房内所有设备在正常运转下,开关应设置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4、消防泵、喷淋泵每天进行检查,并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维保。
5、泵房控制回路电源应每月进行检查,检查备用水泵能否在主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自动运行。
6、污水池卫生常清扫,水泵、管道常保养.
二、消火栓
消火栓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
当室内、外消火栓由市政给水管直接供水,且采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在与市政给水管网接口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数量应根据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并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物一侧,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小于2个。
从市政给水管网的入户管在倒流防止器前应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消防给水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室外消火栓距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也不宜大于40m。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