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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自吸泵该如何选型 要考虑哪些参数呢

忐忑的故事
优美的香烟
2022-12-24 20:31:06

化工自吸泵该如何选型 要考虑哪些参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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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泼的钻石
诚心的舞蹈
2026-03-31 23:21:44

首先要确认影响自吸泵选型的几个重要因素:输送介质、输送温度、自吸高度、流量、扬程、口径、功率等。

通过输送什么介质,介质温度,确定选用什么泵,用什么材质的泵。例如98%的浓硫酸根据温度的不同,化学性质表现的也不相同。30℃以下可以采用PVDF材质的耐酸碱自吸泵输送,超过30℃就需要用衬氟材质的泵输送。次氯酸及次氯酸根离子的氧化性比较强,需要采用PVDF材质的泵(含有次氯酸根离子溶液建议采用磁力泵)。

根据自吸高度要求采用不同的配置,一般建议客户在进水口加装底阀滤网,起到防止吸到杂物,防止于液体回流,再次启动不用加水等作用,自吸高度在5米左右,需要加装自吸桶。(原理:自吸泵不断的抽自吸桶内的液体,使得自吸桶内的压力不断变小,大气压会将液体通过进口管道压到自吸桶内,从而提高自吸能力)

流量扬程是一款泵基本的要求,通过泵要求的流量扬程,对照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图,可以快速选择适合的型号。例如,需要扬程20m,流量20m³/h的自吸泵,在流量扬程曲线上,找到对应的20m扬程的水平线①,与20m³/h(334L/min)对应的竖直线②交叉的点X,选择在它上方的紧挨着的一条线h,选择对应的泵型号MA-50052(采用选大不选小的原则)。

如果口径要求是40mm没有自吸要求,也可以根据上面的方法,选择磁力泵MNX-452(50*40口径)或者化工泵MC-40032(40*40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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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然的板栗
甜蜜的冬瓜
2026-03-31 23:21:44

1、自吸泵选型基本数据首先要了解输送的液体具体是什么介质。主要液体的名称、液体的主要特性(比如液体是不是具有腐蚀性、恢复性、易燃易爆性、毒性等)、液体的具体温度多高、是不是含有颗粒颗粒的含量占多少及颗粒直径具体什么颗粒、介质的密度、介质的粘度等。

2、然后确定自吸泵的性能参数。首先需要了解用户需要的流量,然后需要了解自吸泵进口管道长度及高度具体在哪个地区使用方便查阅大气压力来计算自吸泵的吸程能不能满足工况、自吸泵出口系统管路的布置;具体垂直高度多高、水平距离多少米、管径多大、弯头数量、阀门数量、自吸泵抽水输送出去是做什么用处,末端是不是需要有压力等等以便厂家为您选择合适扬程的自吸泵产品,了解装置的运行方式(间歇运行或连续运行)。

3、自吸泵选型时应了解的其他工况。自吸泵选型时还要考虑到使用环境工况条件的限制、预算成本、自吸泵的安装位置、安全(如是输送易燃易爆的液体或者环境还需要防爆电机)、环境污染是不是需要自吸泵达到无泄漏的功能等要求例如立式无泄漏自吸泵。

光亮的灯泡
舒服的火车
2026-03-31 23:21:44

高吸程自吸泵的参数:

1、根据介质的要求,从材质的选择上选择塑料材质,不锈钢材质容易被腐蚀。国宝的塑料自吸泵、塑料磁力泵、塑料立式泵都可以使用。

2、塑宝高吸程自吸泵无水空转使用,减少电机的损坏,延长化学清洗泵的使用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大家在水泵出现问题时产生的烦恼。

3、塑宝高吸程自吸泵:无轴封设计,防漏,不会引起化学药液的泄露造成环境污染。隔热结构使用散热材料和耐热结构降低摩擦热,提高防空转能力。

4、塑宝高吸程自吸泵,卧式占地面积小,工作效率高。

以上的塑宝高吸程自吸泵在电机的配置上都可使用二级防爆电机,在使用的过程中省电省预算。材质可以选择耐一般酸碱的FRPP材质和耐强酸碱的PVDF材质。

甜蜜的乌冬面
无私的狗
2026-03-31 23:21:4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市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等。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所有者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等。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阜阳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排水行为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对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八条 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内容。第九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资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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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3:21:4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合理开发地下水,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保护、开发、节约、利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地下水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限制开发、逐步退采、防止污染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开发、节约、利用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节约和管理等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开发、节约、利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保护、开发、节约、利用、管理地下水和防止污染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违法利用、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八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及深层地下水,并逐步压减开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通过核减取水单位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关闭原有取水井,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第十二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用地热水。第十六条 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