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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明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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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08:34:31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明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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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02:47:41

葛明

一九八八年七月,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起重运输机械系毕业的葛明同志谢绝了南京武汉等单位的高薪聘请,毅然回到了对他抱有厚望和支持的建湖县起重运输机械厂,担任了生技科付科长,他理论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克服起重机制造技术的一个个难题,到当时的国家机械工业部请专家,找标准,购图纸,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管理档案。受到厂部领导的高度赞扬,相继被提拔为技术厂长,支部付书记、经营厂长、总工程师,无论担任何种职务,他总是干一行爱一行,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谦虚学习,克已奉公,把自己的宝贵年华,无私地奉献给企业。在他的带领下,广大干部职工拧成一股绳,以厂为家,拼搏争先,凭着他们的智慧和实力,将起重机械行业这个冷门发展成为支撑苏北重工经济发展的擎天柱,成为苏北地区最大的起重机械生产基地。一九九九年,原建湖县象王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因领导层不善经营,管理混乱,导致企业瘫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破产还债。看着兄弟姐妹面临下岗失业的困境,看着一团糟的厂子,葛明坐不住了,他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决不能让这个厂子倒闭,要让兄弟姐妹们有饭吃,我要重振起重厂,正是抱着这种信念,他主动找到镇政府,请求将该厂整体出售给他,政府部门被他的一片赤诚之心所感动,准予整体出售,二00零年七月一日,江苏象王起重机械厂终于诞生了。他吃住在厂里,与销售员研究市场竞争策略,与班子成员商讨管理创新措施,与技术人员解决技术难关;注重企业结构调整,当年就取得1500万元产值的超历史成绩。他不满足于现状,不满足于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而是带领象王人放胆实干,通过外聘专家,抓技术,突出经营管理理念。在南京、上海、北京、山东、浙江设立营销办事处,在沿海港口基地渗透推销本厂产品,通过短短三年时间的拼搏,企业超前发展,产品供不应求,销售形势红火,实力和规模位列苏北地区前列。

二00四年八月,葛明同志根据县委“项目推进,做大做强和全民创业”的布署要求,积极投身于市场经济建设的大潮中,做起了大手笔,不顾父母和亲戚的反对和劝阻,新征土地60亩,投资新上钢丝绳电动葫芦产品,成为企业发展的经济增长点。二OO七年元月在大丰港与香港象王集团公司共同投资1500万美元新上大型港机项目,已全部投入生产运营,二OO七年十月份在建湖经济开发区又新征230亩新上克林吊产品,从而形成电动葫芦、克林吊及大型港机、起重机四大发展格局,为象王组建上市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后盾。

在葛明的领导下,企业运行质量良好,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强势的发展后劲,象王牌起重机被评为江苏省名牌产品,目前企业已具有生产1200吨门机的超大型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资质,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二OO七年实现工业产值5亿元,新增销售3亿元,实现利税3000万元。

因此葛明同志思想解放,诚信守法,有较强的市场驾驭能力和竞争意识,把握科学发展关键、围绕“双倍”目标,抢抓发展机遇,奋勇争先,用自己的火热青春书就平凡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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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02:47:41

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炼化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暂行)》及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度的具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四)《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五)《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六)《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八)《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九)《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

(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十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

(十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十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十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十五)《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如下:

(一)锅炉:承压(蒸汽、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指固定式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三)起重机械:各类(固定、移动式)起重机械。

(四)电梯:各类客梯、货梯等。

(五)压力管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主管副厂长职责:

(一)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炼化公司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批到期需要延检的特种设备的手续。

(三)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动科职责:

(一)机动科是全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全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全厂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的审核、编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登记注册及检验的对外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审查、上报到期特种设备的延检工作。

(五)负责全厂锅炉、Ⅲ类压力容器、电梯台帐的建立。

(六)在厂主管领导的组织下,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察科职责:

(一)负责监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二)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

(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生产车间)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及安全附件台帐。

(四)负责向机动科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协助、配合检验单位完成检验工作。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填写本单位到期需延检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审批单,上报特种设备延检期间的风险评价及风险消减措施。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采购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招标办在选定特种设备投标单位时,必须经机动科企管科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于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特种设备,机动科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计划时应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资质进行审核,在机动科、企管科备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进厂时,供应科通知机动科、档案科、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制造单位(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在选择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时,必须确保该单位具有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资质,并且获得机动科、企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确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在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大修、改造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过程,必须经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机动科应当向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具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机动科应当建立全厂特种设备台帐。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履历卡(即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自行检查一次,并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管理:

(一)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第四章 特种设备检验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提前向机动科提出定期检验请求,机动科负责统一申报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并上报机动科。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延安市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相关规定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及检验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

(一)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其安全附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其等级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

(五)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应符合《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在用电梯的检验周期为一年,应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种设备未检验、超过年检期限、或检验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机动科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档案管理、特种设备操作证的管理、大修及年检计划等内容作为检查内容,按照《延安炼油厂设备管理月度考核细则》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机动科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延炼发〔2010〕6 号)同时作废。

附表:1.特种设备台帐(厂内车辆)

2.特种设备台帐(吊车)

3.特种设备台帐(固定式起重设备)

4.特种设备台帐(电动葫芦)

5.特种设备台帐(电梯)

6.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表

7.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

8.压力管道(普查)注册登记表

9.压力管道台账

10.压力容器定期点检表

结实的烤鸡
阳光的冬日
2025-07-21 02:47:41

每一个地方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进出车间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进出车间管理规定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有序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一、 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工作服、厂牌佩带整齐,换下的衣物不可放置于生产线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拉长,违者予以每次10元罚款。

二、 所有员工上下班一律从后门进出,前门未经过允许不可通行,违者予以每次10元罚款,特殊情况另外处理。

三、 规定上班的时间,上班铃响后所有员工必须就位,拉长开拉后,没有在自己所在的工位上且仍在车间走动的人员每人予以10元的处罚。

四、 上班时间,员工按安排的工位工作,不准随意窜岗、离岗、换岗,特殊情况需向拉长请示,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所在工位 违反以上规定者,予以10元/每次处罚。

五、 禁止在工作时间谈笑、聊天、打瞌睡、唱歌、听MP3或交头接耳禁止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东西进入生产现场禁止任何人在生产车间吃东西,看书、报、梳妆打扮禁止任何人将餐具、食品带入车间内禁止任何员工在生产拉线用私人充电器进行充电禁止上班的时间穿拖鞋、脱掉鞋子,坐姿不端正、翘腿以上违反者每次予以10元罚款。

六、 上班时间,车间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必须关掉手机或手机调为震动(手机不能发出铃声),不可接打电话和接发信息,一经发现每次予以10元罚款。

七、 中午休息时间,在车间休息的人员必须要在指定可以休息的拉线上休息,并且要保证自己休息的位置在上班后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凳子必须归回所在的拉线,不准在车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严厉禁止员工躺在地上或包装材料上休息,违者予以每次10元的处罚。

八、 禁止带亲友进入车间参观,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元以上罚款。

九、 员工必须尊重和服从班组及车间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拒绝、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和干涉领导的正常工作,车间管理人员屡次劝说警告,不服从管理者,违者处以20--50元不等的罚款,态度恶劣者可停工反省或直至辞退,在停工反省期间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补助。

十、 员工在车间内应讲究卫生,不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吐痰要吐到垃圾箱内,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予以5元/每次处罚,并于当日下班后将工作的整条拉线用拖把清理一次。

十一、 爱护公司的包装物料和供应商的周转物料是每位要注意的事情,对于故意破坏或吐痰到包装物料上,一被发现将处以20元/每次进行处罚。

十二、 不可在流水线、纸板、机器等生产所需工具上乱涂、乱贴、乱写,违者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判其清理干净整条生产线。

十三、 员工在工作时应做到文明生产,衣冠整齐、干净,坐姿端正,工作现场整齐有序,禁止在车间内争执、吵架、骂人等行为,违者予以20--50元以上罚款,对打架、斗殴者处50元以上200元的罚款并予以辞退,严重伤人者送派出所处理。

十四、 上下班时不可代他人打卡,一经发现或被人举报属实,双方均处以30元罚款,如未找到代打卡人员直接予以当事人50元的处罚。

十五、 员工请假须预先呈书面请假单,不得在上班前以电话形式请假,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拉长批准,请假时间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主管批准,超3天以上呈厂长批准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或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十六、 请假批准后不能按时上班者,需提前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公司续假,没有充分理由被拒绝准假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获批准延长假期者回厂后需立即补齐请假手续交人事部。

十七、 旷工半天扣1.5天工资,旷工1天扣3天工资,月累计旷工3天按自动离厂处理(此旷工计算以正班时间为基准)迟到、早退5-10分钟(包括5分钟在内)扣5元/次,10-30分钟(包括10分钟在内)扣10元/次,每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十八、 安排加班时间该加班的员工应按时到位,有事情的员工应向拉长请假,如未获得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每人每次予以30元处罚,其它事项不再进行处罚。在赶货期间,正班时间旷工者,除扣掉相应的工资外,还另外予以50元处罚晚擅自不上班者予以50处罚,其它事项不再进行处罚。此赶货时间的规定会在工作会议和公司公告中明示。

十九、 违反上述2项的员工,如员工有岗位津贴者,将影响当月的岗位津贴,每月连续2次违反上述规定中任何一项者将取消当月的岗位津贴。另外即使获批准的假期,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也将影响岗位津贴的多少。

二十、 员工在工作中要爱护公司财产,节约原、辅材料,妥善保管维护自已领用的工具,对破坏公司财物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处以2倍同等物品的赔偿,依据态度、情节轻重予以20—2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二十一、 在生产过程中,有意将严重外观或功能不良品打入成品中的或者有意破坏产品的功能、包装的并故意隐瞒事实的,最低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二十二、 偷窃公司财物或指使串通他人偷窃公司财物者一经发现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送派出所处理。对检举他人偷窃行为者公司予以相应的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二十三、 员工有责任提高自已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质保量完成班组或车间下达的生产任务,不生产不良品,不制造不良品是每位生产作业员的基本工作要求。

二十四、 车间或班组下达的合理的生产任务或产能,员工在生产时不得有意拖延工作进度,有意拖延者为怠工行为,对有意怠工者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并停工反省,未达到产量时要进行延时生产或低扣时间。

二十五、 消防安全是每个员工切记的事情,擅自接拉电源、拆装机器每次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二十六、 中途休息时间,每条拉线按序进行休息,休息时间为10分钟,休息时间完拉长开拉时必须全部人员到位,超时不就位的每次罚款5元。除中途休息时间外,其他时间任何人不允许离岗,若离岗,则按其离岗所耗的时间进行扣除工时。中途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再禁烟,但严禁在洗手间以外的任何地方抽烟,并且烟头和烟灰必须弹入洗手间指定的器具, 上班时间(非中途休息时间)在洗手间抓到抽烟的员工,每次予以10元处罚。

二十七、 生产因短缺物料或其它突发事情造成不能正常生产时,未经拉长或主管的调配不可随意窜岗或到其它工位工作,否者按窜岗处理。

二十八、 每天的早会由拉长或助拉主持,总结前一天的工作,安排当天的工作,各条拉线必须在7:50正式召开,原则7:58结束,8:00各条拉线正式开线生产。

二十九、 每天下班前由拉长安排到哪位人员打扫本拉线卫生的,必须认真打扫干净,没有安排到值日的拉上其他人员继续本工位的工作,对起哄、故意捣乱、停止本工位工作、离岗、窜岗的人员予以10元罚款。

三十、 每天下班前由拉长宣布收拾好自己工位,关拉线电源后员工方可起身离开工位,工位整理干净,使用的工具、物料摆放整齐,确认地上无散落的物料,将椅子归位后方可离开。打卡时全体员工(除管理人员外)必须按顺序排队,不允许任何人插队,拥挤违反以上者罚款10元。

车间手机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生产车间管理,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生产车间手机管理。

3、管理要求

3.1上班期间手机禁止带入车间。

3.2生产部指定专人管理手机。

3.3车间员工进入车间前手机由管理员登记统一管理。

3.4车间员工下班离开车间后到管理员处领取个人手机。

3.5因工作需要,手机带入车间的,须经过生产副总批准。

3.6每天早上、下午车间员工须经过金检门安检后才能进入车间。

4、处罚

违反以上要求的,每次罚款50元,重复违反的加重处罚。

车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凡是在本公司实习、培训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严禁酒后上岗和班中喝酒.

2.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前要有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酒后上岗,坚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3.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时,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留长发

4.不得擅自移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确因工作需要移动时须请示车间领导同意,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

5.禁止跨越运行中的设备,确因工作须跨越时要走跨梯

6.凡在两米及两米以上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挂在坚固的构件上并认真检查,防止安全带移位和下沉。

8.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桶、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带等)完好、齐全、定置摆放。

9.生产区域禁止睡觉和非工作时停留,禁止吸烟和明火,禁止堆放油布、杂草等易燃易爆物品。

10.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域,禁止随意操作设备。

2.13禁止在旋转设备擦拭和打扫卫生,加油。

2.14操作人员严禁跨越运输皮带、皮带运行中不准清理皮带滚筒及皮带下的积料。

2.15电机、减速机对轮防护罩牢固、齐全。电机要有接地线,禁止有明线头。设备检修前先停电,并在操作盘上挂“有人检修,禁止操作”安全警示牌。

2.16使用电动葫芦首先检查电器设备,钢丝绳是否良好,滑轮要加油检查,严防误操作现象发生。

2.17停车4小时以上的电器设备需要开车时,要电工测试绝缘,严禁在电气设备上冲水。

2.18检查电机温升时,必需手背触摸电机,以防触电。

1.车间通用标准

1.1设备完好标准

1.1.1设备的各项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原设计参数或核定后的参数

1.1.2设备在正常运转状况下,运行平衡,无故障、无异常噪音和振动

1.1.3操作系统灵敏可靠

1.1.4高速、连续运转时,轴承、电机等温度不应超过规定范围。

1.2精度要求

1.2.1精密设备主要精度应负荷设计标准

1.2.2一般设备必须符合生产流程的工艺要求

1.2.3检修、大修或技改后,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或超过原设计要求。

1.3润滑系统

1.3.1液压、润滑、冷却系统完整正常,油液清洁,管路畅通,油标醒目,压力表正确,无泄露现象,油质符合润滑技术要求

1.3.2传动部分在正常速度下不应发生振动,以及显著的噪音、冲击和停滞现象,各项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1.3.3系统工作时的油温符合规定要求。

1.1.4电气系统

1.4.1电气部分无发热,备用设备绝缘良好,配线整齐,接地可靠,不受环境状况和温度或其它有害物质的影响

1.4.2信号和仪器、仪表指示正确,自动保护装置动作准确可靠,定期进行的各项防护性试验和检查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1.4.3高低压配电室、动力柜、仪表柜符合零缺陷管理规定

1.4.4主要动力设备安全可靠,其出力和效率应达到设计标准或核定标准

1.4.5各项消耗正常,经济合理。1.5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

1.5.1设备的基础良好,工作时无异常振动和噪音

1.5.2设备排放的废气、废渣、污水应配备相应的治理装置和配套工程

1.5.3设备和排放物符合管家环保要求,水和气符合排放管理标准

1.5.4设备周围无积水、无积料、无积油。

1.6安全可靠

1.6.1各种保险、防护装置安全可靠

1.6.2制动装置操作灵活,安全可靠

1.6.3高压容器、安全阀门等装置定期进行各项预防性试验,告诉运转设备定期检查。

1.7光学系统设备的光学系统应清晰,主要元件无显著腐蚀、发霉、划伤、擦伤等现象。

1.8维护保养

1.8.1使用合理,严格执行《岗位作业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保养良好

1.8.2严格执行《点巡检管理标准》,定时点检

激动的自行车
美满的过客
2025-07-21 02:47:41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1.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3技术人员(注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1.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外委的不要求)。

1.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8人,指挥不少于2人,司机不少于2人,焊工不少于20人(注3),电工不少于5人。

注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50%,下同。

1.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1.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400m2。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3.1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

(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

(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 台;

(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3台;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 (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

1.3.2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 (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底)架焊接工装。

1.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13)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1.5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 人(注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注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1.1.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2.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2.1人员

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2.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2.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2.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5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100m2。

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3.1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2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1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

(7)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2.5m×200mm(总长×宽度×厚度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2.5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2.5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8)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2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2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2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9)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

2.3.2流动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至少1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底)架焊接工装。

2.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具有   X 射线检测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13)流动式起重机(B),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3.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3.1人员

3.1.1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3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3.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不少于10人,电工不少于3人。

3.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3.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3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200m2。

3.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3.3.1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钻孔设备;

(3)折弯机;

(4)剪板机;

(5)带锯机;

(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

(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3.3.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00mm×30mm(切割直径×厚度);

(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

(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4)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t;

(5)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

3.3.3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 (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

(7)结构件制作平台。

3.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照度计;

(13)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

(14)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具有X 射线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 )。

高挑的滑板
怕孤单的小甜瓜
2025-07-21 02:47:41
(主要适用机械制造、电子、轻纺等一般性行业,其他行业的企业也可参照参考)3 术语和定义3.1 危险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出性损坏的因素。3.2 有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3 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3.4 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3.5 地板构成通道或平台地面并且直接与脚接触的各构件的组合。3.6 通道由一个工作平台通向另一个工作平台的水平表面。3.7 工作平台为进行操作、维修、检验、修理、抽样和与机械有关的其他工作所用的水平表面。3.8 防滑表面为增加附着力而设计的地板表面。3.9 挤压区人体或其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挤压危险的区域。3.10 用电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3.11 电气装置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3.12 安全防护防止操作者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3.13 安全评价对系统中的潜在危险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规定的指标、等级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3.14 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随时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3.15 机械伤害受设备或工具的机械运动所引起绞、辗、割、戳、切和碰撞等对人体的伤害事故。3.16 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机械危险部位的最小距离。3.17 防护罩对危险部位全部或部分封闭的隔离装置。3.18 危险作业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引起重大事故的作业。如高处作业、带电作业、剧毒作业、辐射作业等。3.19交叉作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称为交叉作业。3.20 事故管理对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处理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预防事故的办法及建立管理事故档案的工作。3.2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3.22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23高危设备指特种设备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3.24 安全目标管理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吸收企业员工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企业安全工作总目标。然后层层展开、逐级落实,形成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目标管理体系。3.25 安全措施为消除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防止伤害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证生产安全所采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3.26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4.1 基本安全管理4.1.1 方针目标4.1.1.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4.1.1.2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4.1.1.3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1.2 机构人员4.1.2.1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活动负领导责任。4.1.2.2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4.1.3 规章制度4.1.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机、物、环境的损害,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4.1.3.2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事故管理制度;10)三同时管理制度;11)承发包管理制度;1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6)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1)各种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2)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1.4 教育培训4.1.4.1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4.1.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1.4.3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1.4.4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4.1.4.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4.1.4.6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二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安全生产培训。4.1.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复审。4.1.4.8从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机械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4.1.4.9应当安排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1.5 过程控制4.1.5.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4.1.5.2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做好“五同时”的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1.5.3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人人、处处、事事都有安全生产管理。4.1.5.4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位置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4.1.6 检查监督4.1.6.1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工作。1) 综合性检查主要是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所进行的全面检查。2) 专业性检查主要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性检查。3) 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台防风等进行针对性检查。。4) 日常检查主要是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各自业务情况进行检查。4.1.6.2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有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4.1.6.3 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4.1.6.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隐患的整改应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的原则,并配套相应的监督机制。4.1.6.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 ,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6.6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4.1.6.7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1.6.8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归档,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登记建档。4.1.7 应急救援4.1.7.1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均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1.7.2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7.3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器材和资金。4.1.7.4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建档。4.1.8 事故管理4.1.8.1 对于事故的预防,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4.1.8.2 事故的控制应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1.8.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1.8.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1.8.5对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进行处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进行处理。4.1.8.6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坚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过,不采取改善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不受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4.1.8.7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4.1.9 档案信息机械行业企业应建立和维护好以下安全生产档案信息:1) 法律法规标准信息:收集并及时更新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信息: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管理规章。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信息:全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人员任命、履职考评情况等。4) 职业安全设施审查信息:项目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验收审批报告及各种证照领取记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等。5) 安全宣传教育材料信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安全月、知识竞赛活动记录,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记录,职工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录、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记录等。6) 安全检查记录信息: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历次安全检查记录,关键部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等。7) 隐患整改记录信息:事故隐患登记,应急防范措施,整改要求,计划措施,整改结果等。8) 事故处理记录信息:工伤事故档案、事故上报、登记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材料、事故防范措施等。9) 设备设施台帐:设备使用完好情况,检修记录等。10)消防设施管理信息:消防器材名称、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完好情况。11)重大危险源档案。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13)职业卫生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14)劳保品购置、发放、更新回收及其检验记录。15)员工体检、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职业病患者医治记录、职业危险动态观察及职业健康统计报表档案。4.2 专项安全管理4.2.1 安全投入4.2.1.1 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2.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1.3 应当依法保证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2.1.4 专门配备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并应专款专用。4.2.1.5 依法保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4.2.1.6 应根据规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4.2.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4.2.2 三同时管理4.2.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2.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报批审查和安全评价工作。4.2.2.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4.2.2.4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在申报验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4.2.2.5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3 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管理4.2.3.1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根据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机械伤害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辨识高危设备。4.2.3.2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2.3.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4.2.3.4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重点监控,防范事故的发生。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厂区的基本情况— 危险目标的数量和分布图— 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装备及通讯网络的联络方式—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训练— 预防事故的措施— 事故的处置— 工程抢险抢修— 现场医疗救护— 紧急安全疏散— 后勤保障— 社会支援4.2.3.5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实行专人管理。4.2.3.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要报当地安监管理部门备案。4.2.3.7对重大危险源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将所有危险源通过各种途径通报给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2.3.8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同时要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4.2.4 危险作业管理4.2.4.1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划分危险作业范围,确定出本单位常见的危险作业类型。4.2.4.2对实施本企业列入范围的危险作业,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请;下达指令;审批前的准备;作业审批;下达任务;作业前的准备;作业前的检查;进行作业;作业中的监督检查;作业总结和建档。对于相对比较简单的作业可酌情适当简化。4.2.4.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2.5 承发包与租赁管理4.2.5.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4.2.5.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书面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双方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4.2.5.3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2.6 劳动防护管理4.2.6.1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4.2.6.2新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和安鉴证。4.2.6.3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向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2.6.4 在有毒、腐蚀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冲洗设备和配备简单的应急救护用品。4.2.7 职业健康管理4.2.7.1新从业人员进入企业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4.2.7.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7.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隔离。4.2.7.4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4.2.7.5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4.2.7.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4.2.7.7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迷人的便当
英俊的鸡
2025-07-21 02:47:41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载货升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铁路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等。

2.企业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4.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5.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6.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8.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完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9.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证。

10.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1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GB60670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12.新安装、经过大修理或改变原设计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等技术检验,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鉴定验收合格,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